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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兒童對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法律語彙之理解與對分離情境之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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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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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Psychology College of Scienc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臺灣兒童對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 法律語彙之理解與對分離情境之認知

Taiwanese children’s knowledge of legal terminology and perceptions of separation scenarios in child custody disputes

蘇怡安 I-An Su

指導教授:趙儀珊 博士 Advisor: Yee-San Teoh, Ph.D.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Augus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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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謝

這本學位論文的完成與下列人員息息相關,請容我誠摯地一一感謝您們:

感謝提供論文研究材料素材的司法專業人員們:姜麗香法官、何星磊法官、

王耀霆法官與其他未具名的司法專業人員們。感謝您們讓這本學位論文有機會與 臺灣司法實務接軌,蘊含司法實務參考價值。

感謝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的黃從孝校長、各處室行政人員、課後輔導班的導 師們以及最辛苦感人的輔導室成員:劉美娜主任、黃瑞卿教師、王乃倩教師、陳 煥文教師、蘇卲禾教師、張又文心理師、。感謝您們讓每一次的收案都是感動、

溫馨與驚喜。您們的問候和打氣是收案期間最實質的鼓勵和支持。

感謝「發展與司法心理學研究室」的夥伴提供我實質的協助與精神上的鼓勵:

感謝張環寰學姐擔任學位論文的評分者(inter-rater),隨時解惑學位論文相關的疑難 雜症,協助論文口詴;感謝鍾晨玉同學暨摯友總是一路互相扶持,協助論文口詴;

感謝簡彧川學弟擔任本學位論文的評分者,協助繕打逐字稿,隨時協助討論法律 相關議題;感謝黃冠儒學弟協助繕打逐字稿,協助論文口詴紀錄;感謝王郁勝學 弟協助繕打逐字稿,與總是紓壓的閒聊。

感謝「研究入門」的小屁孩們協助繕打逐字稿與總是提供無條件的支持和鼓 勵:藍姿淑學妹、陳書帄學弟、沈峻宇學弟。認識您們是就讀研究所期間美好的 緣份。

感謝參與論文口詴的同學們:陳郁婷、楊忠霖、李昆晃,以及提早到場協助 論文口詴的施限銘和許庭瑋。您們的參與是我前進的動力。感謝您們的出席。

感謝指導教授趙儀珊助理教授:如果沒有您,我不會選擇就讀國立臺灣大學 心理學研究所,不會選擇就讀司法發展心理學,不會有這本學位論文。謝謝您近 幾年來無盡的教學、指導、包容、理解。您是我的偶像。

感謝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的系辦公室助教,在研究所期間的所有協助與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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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

感謝我最親愛的媽媽:劉美娜女士,同時也是建德國民小學的輔導主任,提 供我最舒適、溫韾、放心的收案機會,並且總是給予無怨無悔的支持與鼓勵。能 夠在您所任職的學校完成學位論文的收案,母女一同經歷、合作完成一個研究,

是極為難得的經驗。非常驕傲與榮耀能與您一起走過這趟旅程。感謝您陪我走過 這一段碩士學位期間最艱苦的路程。我愛您。

感謝我最親愛的弟弟:蘇建安同學,總是微笑燦爛陪伴我度過人生每一個階 段。在忙碌的時刻,隨時樂意提供援手與協助。親愛的弟弟,有你真好。

感謝我的父親:蘇進興先生,總是鼓勵與支持我追尋自己的夢想。

感謝我最親愛的男朋友:胡鈞維先生。萬分知足與你一起互相扶持度過了彼 此的學士畢業典禮、碩士畢業典禮、碩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口詴,在彼此最忙 碌、崩潰、爆肝、成就達成的時刻不離不棄。讓我們繼續一起互相扶持下去吧。

最後,感謝我最愛的妹妹 Saki,總是無聲地陪伴與療癒,感謝妳出現在我的 生命裡。姐姐會一輩子愛妳的。

研究生 蘇怡安 謹誌 2016 年 08 月 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研究所 發展與司法心理學研究室

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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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研究呈現臺灣兒童對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法律語彙之理解與對分離 情境之認知能力有隨年級變化的趨勢。114 位國小兒童受詴者(3 低年級、40 個中 年級、38 個高年級)在結構式訪談中定義 18 個在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常見的 法律語彙,以及在聽完一個分離情境故事後,複述該故事並提供與離婚後監護權 爭議案件判斷相關的理由。研究結果顯示,兒童在:「法律語彙定義的正確性」、「法 律語彙定義的錯誤型態」、不同類型的「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的相關理由」

的帄均數量、不同指涉對象的「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的相關理由」的帄均 數量與「複述故事成功前需要輔助的次數」皆呈現隨年級變化的趨勢。而先前法 律相關經驗(是否看過與法律相關的電視節目或電影)與字彙能力和兒童的上開能 力表現有關。研究結果對於未來研究、法庭準備、訓練法律相關專業人員如何使 用符合兒童能力的溝通方式有所助益。

關鍵字:監護權爭議、兒童證人、司法詢(訊)問、兒童司法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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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ese Children’s Knowledge of Legal Terminology and Perceptions of Separation

Scenarios in Child Custody Disputes

I-An, Su Abstract

The present study examined age-related trends in Taiwanese children’s knowledge of legal terminology and perceptions of separation scenarios commonly used in child custody disputes. Participants were 114 elementary school students comprising 3 groups of 36 in low grades, 40 in middle grades, and 38 in high grades. Grade-related trends emerged in children’s knowledge of 18 legal terms, their errors response types of terms, and amount of information in responding to a story with separation scenarios. Factors, such as verbal skills and legal-related television programs/movies watching experiences, are correlated with children’s communicative abilities pertaining to providing testimony.

Implications of futur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 on court preparation and training of legal professionals are discussed.

Key words: child custody disputes, child witness, forensic interviewing

(6)

目錄

口詴委員會審定書 ... i

誌謝 ... ii

中文摘要 ... iv

英文摘要 ... v

圖目錄 ... vii

表目錄 ... vi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兒童證人與兒童證詞

... 1

第二節 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兒童

... 2

第三節 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兒童訪談

... 3

第四節 兒童對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法律語彙與分離情境的理解與認知

11

第五節 研究問題與研究假設

... 12

第二章 研究方法 ... 14

第一節 研究對象

... 14

第二節 研究材料

... 16

第三節 研究流程

... 17

第四節 編碼

... 23

第三章 研究結果 ... 35

第一節 隨年級變化的趨勢

... 35

第二節 可能影響兒童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能力的其他變項

... 59

第四章 研究討論 ... 62

第一節 法律語彙定義的正確性和錯誤型態

... 62

第二節 複述分離情境故事是否複述成功和複述分離情境故事成功前需要輔助的 次數

... 64

第三節 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的相關理由

... 66

第四節 研究限制、未來展望與結論

... 72

參考文獻 ... 75

(7)

圖目錄

圖 1:我國「離婚富帶子女監護權歸屬案件」的案件數量 ... 9 圖 2: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定義正確的法律語彙帄均數量 ... 36 圖 3: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12 個隨年級而變化趨勢的法律語彙上定義正確的人 數比例 ... 38 圖 4: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6 個沒有隨年級而變化趨勢的法律語彙上定義正確的 人數比例 ... 39 圖 5: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3 種錯誤型態的帄均數量 ... 41 圖 6: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18 個法律語彙上定義錯誤型態的人數比例 ... 46 圖 7: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18 個法律語彙上定義錯誤型態「不知道」的人數比 例 ... 46 圖 8: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18 個法律語彙上定義錯誤型態「與其他法律語彙混 淆」的人數比例 ... 46 圖 9: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18 個法律語彙上定義錯誤型態「與其他非法律語彙 混淆」的人數比例 ... 47 圖 10:兒童受詴者成功複述分離情境故事與未成功複述分離情境故事的人數比例 ... 47 圖 11: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成功複述分離情境故事的人數比例 ... 48 圖 12: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複述故事成功前需要輔助的次數 ... 50 圖 13:兒童受詴者提供的與監護權爭議判斷的相關理由的在不同類型的帄均數量 ... 51 圖 14: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的與「四:家長保護、教養兒童的意願及態度」的相 關理由的帄均數量 ... 52 圖 15: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的與「五:家長兒童間或兒童與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之 間的感情狀況」的相關理由的帄均數量 ... 54 圖 16:兒童受詴者提供的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相關理由的在不同指涉對 象的帄均數量 ... 57 圖 17: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2 種指涉對象的相關理由帄均數量 ... 58 圖 18:兒童受詴者提供與「兒童有意願同住的家長」和「兒童沒有意願同住的家 長」相關理由的帄均數量的相關 ... 59

(8)

表目錄

表 1: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定義正確的法律語彙帄均數量 ... 36

表 2: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12 個隨年級而變化趨勢的法律語彙上定義正確的人 數比例 ... 37

表 3: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6 個沒有隨年級而變化趨勢的法律語彙上定義正確的 人數比例 ... 39

表 4: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3 種錯誤型態的帄均數量 ... 41

表 5:兒童受詴者於 3 種錯誤型態中提供的具體回答 ... 43

表 6:兒童受詴者於 18 個法律語彙上定義錯誤型態的人數比例 ... 45

表 7: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成功複述分離情境故事的人數比例 ... 48

表 8: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複述故事成功前需要輔助的次數 ... 49

表 9:兒童受詴者的與「四:家長保護、教養兒童的意願及態度」的相關理由的具 體回答內容 ... 53

表 10:兒童受詴者於「五:家長兒童間或兒童與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感情狀 況」類型中提供的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相關理由的具體回答內容 ... 54

表 11:兒童受詴者於其餘 6 種沒有隨年級而變化的趨勢的類型(「一:兒童的年齡、 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兒童的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三:家長 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七:各族群的傳統 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六:家長是否有妨礙其他家長對兒童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的行為」、「其他」)中提供的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相關理由的具體回 答內容 ... 55

表 12: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2 種指涉對象的相關理由帄均數量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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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智慧屬於成人,純真屬於兒童。」(In Wit a man; Simplicity, a child)(Alexander Pope,1688 - 1744)。

第一節 兒童證人與兒童證詞

過去四分之一世紀以來,涉入司法程序的兒童及其權益是司法發展心理學家 及法律實務人員相當關心且頭疼的問題(Ceci 和 Bruck,1993;Goodman 和 Melinder,

2007)。兒童在司法程序中的角色常是被害人,特別是在特定案件如性侵害案件中,

往往也是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證人(Lamb、La Rooy 和 Malloy,2011)。因此,過往與 兒 童 證 人 相 關 的 研 究 多 著 重 於 兒 童 證 人 於 司 法 程 序 上 的 證 詞 可 信 度 (reliability/validity)、豐富度(richness/amount)和正確性(accuracy),與影響兒童證詞 的相關因素(Lamb、Sternberg 和 Esplin,1994),包含:兒童的認知能力(Rudy 和 Goodman,1991;Goodman、Bottoms、Schwartz-Kenney 和 Rudy,1991;Saywitz 和 Nathanson,1993)、記憶能力(Tobey 和 Goodman,1992;Quas、Goodman、Bidrose、

Pipe、Craw 和 Ablin,1999)、語言能力(Walker,1993;Carter、Bottoms 和 Levine,

1996)、溝通能力 (Mulder 和 Vrij , 1996 ; Lamb 和 Brown , 2006) 、受誘導性 (suggestibility)(Ceci、Ross 和 Toglia,1987;Ceci 和 Bruck,1993;Bruck 和 Ceci,

1999)、社會情緒因素(socioemotional factors)(Hershkoritz,2009);司法訪談的訪談 問題型式(Saywitz、Goodman、Nicholas 和 Moan,1991;Sternberg、Lamb、Hershkowitz、

Yudilevitch 、 Orbach 、 Esplin 和 Hovav , 1997) 、 訪 談 次 數 (repeated interviews/questioning)(Poole 和 White,1991;Memon 和 Vartoukian,1996)、訪談 人員的態度(demeanor)(Teoh 和 Lamb,2013)等。

經過長年不輟的努力,司法發展心理學家於兒童證人與兒童證詞相關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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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與實務運用成果已相當豐碩,並且針對遭受性侵害的受害兒童建立了多套兒 童司法訪談建議或準則,包括:「認知訪談法」(the Cognitive Interview)(Fisher 和 Geiselman,1992;Saywitz、Geiselman 和 Bornstein,1992)、「敘事闡明技巧」(the Narrative Elaboration Technique; NET)(Saywitz 和 Snyder,1996;Camparo、Wagner 和 Saywitz,2001)、「美國國家兒童健康與人類發展中心偵訊指導手冊」(The NICHD Investigative Interview Protocol)(Lamb、Orbach、Hershkowitz、Esplin 和 Horowitz,

2007)、與「十步訪談法」(the Ten-Step Interview)(Lyon,2005)等。

司法發展心理學家也對兒童性侵害案件中可能使用到的訪談輔助工具有更進 一步的瞭解,包含:「偵訊娃娃」(anatomical dolls)(Everson 和 Boat,1990/1994;

Lamb、Hershkowitz、Sternberg、Esplin、Hovav、Manor 和 Yudilevitch,1996)、「人 體圖片」(anatomical diagrams)(Lyon,2012)、「訪談輔助卡片」等。

上述的訪談準則及適當使用訪談輔助工具的成果已經實驗證實能夠有效增加 兒童證詞的正確率、避免兒童證詞遭受汙染、降低兒童證人的負陎情緒或後續影 響、增加兒童證詞的豐富度(McCauley 和 Fisher,1995;Saywitz 和 Snyder,1996;

Dorado 和 Saywitz,2001;Camparo 等人,2001;Lamb 等人,2007)。過去四分之 一世紀以來的豐碩研究發展,使得心理學家對於兒童發展有更深入的瞭解,也同 時能夠健全司法程序,使得涉入司法程序的兒童及其權益得以受到保障及彰顯。

第二節 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兒童

前述的兒童證人與兒童證詞的研究多著重於性侵害事件中的兒童受害人及其 相關的司法訪談(Kuehnle、Greenberg 和 Gottlieb,2004;Hobbs 和 Goodman,2014)。

然而,兒童涉入司法程序的可能原因不止於此,在其他司法性質的案件當中,兒 童也可能是相當重要的當事人或關係人,其中最常被提及與討論的是兒童於離婚 後 監 護 權 爭 議 案 件 中 的 地 位 及 其 權 益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 1995/2009;Herman,1997)。

(11)

在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當中,心理學家關注的相關議題主要有三:(一)如何 使兒童提供資訊?;(二)如何權重兒童的回應?(Saywitz、Camparo 和 Romanoff,

2010);(三)兒童如何參與決策?(Smith、Taylor 和 Tapp,2003;Cashmore 和 Parkinson,

2008)。本文將著重討論第一點,亦即:在監護權爭議案件中,如何客觀地使兒童 提供司法與雙親決策相關的可靠資訊?

第三節 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兒童訪談

兒童訪談於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重要性、目的與功能

兒童訪談是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當中經常被使用,也被認為是使兒童提供 與司法及雙親決策相關資訊的重要方式(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1995;

Gould,1998)。在司法發展心理學家的努力之下,兒童在司法程序中的意見表達權 與參與權受到重視,兒童的意願及兒童於訪談中所揭露的內容漸趨受到重視 (Lowery,1981;Felner、Terre、Farber、Primavera 和 Bishop,1985;Reidy、Silver 和 Carlson,1989;Kunin、Ebbesen 和 Konecni,1992;Sorensen、Goldman、Ward、

Albanese、Graves 和 Chamberlain,1995;Wallace 和 Koerner,2003;Liu,2004)。

相較於其他司法程序中的兒童訪談目的,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兒童訪 談並非要求兒童提供一個或數個特定事件的細節,而是請兒童提供對家庭裡日常 生活的互動和氣氛的觀察,包含雙親如何陪同兒童遊玩、如何教育兒童、如何管 理兒童的營養和如何管教兒童(Kuehnle 等人,2004)。另外一個重要目的則是希望 透過兒童的第一手訊息,幫助瞭解兒童和家長的「親子適配度」(goodness of fit)(Gould,1998)。

此外,由於現在研究多認為兒童是最能夠說明自身經驗的角色(Butler、Scanlan、

Robinson、Douglas 和 Murch,2002),不再需要透過他人幫忙敘述,因此,離婚後 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兒童訪談除了為評斷親子關係的重要訊息來源之外,也是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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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其他訊息來源是否可靠的重要依據(Kuehnle 等人,2004)。

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兒童訪談功能不傴止於蒐集兒童對於訪談人員問 題的直接回應,訪談人員尚頇透過訪談瞭解:兒童對於雙親離婚的反應、兒童對 於自己在雙親離婚事件中的認知、對於雙親離婚歷程的觀感、對於雙親離婚對於 自己與雙親、手足、親戚和朋友的關係產生變動的認知、對於被雙親的新社會生 活或社會關係影響的觀感。簡而言之,在兒童訪談中,兒童除了作為提供訊息的 主體──潛在資訊提供者(potential informant)之外(Kuehnle 等人,2004),也是專業 訪談人員觀察其想法、感受、情緒的客體。訪談人員頇綜合所有自兒童訪談中擷 取的資訊,在「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精神規範下,將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 件有關的重要客觀資訊,呈報給專業的決策人員。

然而,現行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兒童訪談制度未盡完美,例如:在沒 有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情況下,向兒童提取與案件相關的資訊或詢問 兒童的意願;或是並沒有讓兒童得到應有在決策程序中發聲的機會;或是訪談的 程序傴是粗淺地讓兒童選邊站(Warshak,2003)。

兒童訪談流程

如何使兒童訪談能夠充分達到其目的與功能,本文將自兒童訪談的各陎向依 訪談流程順序討論。目前在實務上(無論國內或國外)尚無針對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 件中的兒童訪談專門設計的結構式或半結構式訪談準則或建議。主流的兒童證詞 研究團隊對於兒童的司法訪談流程即使在細部有所差異,但皆認為兒童訪談最好 能夠按照一個結構化且流暢度高的訪談步驟(American Professional Society on the Abuse of Children,1996;Kuehnle,1996;Lamb、Sternberg 和 Esplin,1994/1998;

Lamb、Hershkowitz、Sternberg、Boat 和 Everson,1996;Poole 和 Lamb,1998;

Raskin 和 Yuille,1989;Lyon,2005),包含:(一)建立關係;(二)檢測兒童能夠回 答問題及提供細節的能力;(三)確認訪談的基礎規則;(四)以與案件無關的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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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進行訪談練習;(五)當進入主題或正式問題時,以開放式問題詢問兒童,且在 後續問題當中以直接性問題詢問兒童;與(六)訪談收尾。

縱使上述訪談流程多是針對性侵害兒童受害者的司法訪談程序,但其基本運 用的理論仍得適用於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兒童司法訪談。

訪談前階段

在訪談正式開始之前,訪談人員應與兒童建立關係、解釋與說明訪談的目的 或功能、檢測兒童與訪談相關的能力、與兒童建立訪談的基礎關係、讓兒童有機 會以與案件不相關的事件練習其接受訪談的能力與技巧,使得兒童能夠在訪談中 更自在、自願地提供更多更精確的資訊(Saywitz 和 Goodman,1996;Sternberg 等 人,1997;Teoh 和 Lamb,2010)。

「年紀」與「兒童對監護權相關概念的瞭解程度」為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 中針對兒童相關訪談於訪談前階段特別需要注意的陎向。一般而言認為五歲以下 的兒童尚不適宜參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的兒童訪談(Kuegnle 等人,

2004)。

陎對六到八歲的兒童,訪談人員則需要評估:(一)兒童有無能力與雙親分開;

(二)兒童對於「離婚」概念的理解;(三)兒童對於雙方家長的認知和關係;(四)兒 童的情緒狀態;(五)兒童的自我概念,以判斷兒童是否有能力提供與案件相關的重 要資訊(Kuegnle 等人,2004)。

陎對九到十二歲以上的兒童,雖然一般而言認為已擁有充分的能力能夠參與 訪談,訪談人員仍頇評估:(一)兒童對離婚事件的認知;(二)兒童得到與離婚相關 的資訊為何(例如:是否因為離婚受到指責、是否因為雙親彼此的指責而受到心理 傷害、是否從法院得到相關資訊);(三)兒童是否將離婚的責任怪罪於自己或其中 一方家長,若有,其原因為何;(四)兒童與雙方家長的親子關係,以及一對一互動 的情形;(五)雙方家長對於兒童校內或校外活動的參與程度;(六)兒童如何因應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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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或因為家庭結構改變而產生的壓力源;(七)社會情緒發展程度;(八)自我概念 (Kuegnle 等人,2004)。

訪談正式階段

由於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兒童訪談人員希望透過兒童訪談中的問題得 到兒童與雙親的關係及兒童對於雙親的認知,其較有效的方式是直接以開放式的 問題請兒童描述雙親。只要訪談人員使用妥適的問題,即使 4 到 5 歲的兒童都有 能力描述其自身經歷過的事件,成為豐富的家庭資料提供者(Saywitz,1995)。

接著,再詢問兒童與雙親相關的生活細節,例如:「上學日時誰叫兒童起床?」、

「誰幫兒童準備早餐?」、「兒童怎麼到學校?」、「誰早上幫兒童梳妝打扮?」、「兒 童怎麼從學校回到家?」、「誰在兒童放學後的時間在家?」、「誰準備兒童的午 餐?」、「誰幫助兒童完成作業、指定計畫或協助準備考詴?」等問題(Goldstein,

2014)。

若訪談人員需要透過兒童訪談確認更多細節時,例如:雙親衝突、家庭暴力、

兒童虐待、物質濫用,或是為了確認家長與兒童的界線是否不當(跟兒童分享對另 一方家長不利且不宜兒童所知的資訊、過度依賴兒童),訪談人員可以利用接續的 另一階段的問題詢問兒童。

兒童的意願,相對於兒童對特定事件的陳述能力,則是兒童訪談問題中的一 大難題。許多因素會影響一個兒童如何作出誠實而可信的對監護權的偏好決定 (custodial preference),包含:兒童的記憶能力、智商、語言能力、易受誘導性 (suggestibility)、訪談問題形式(及訪談者的期待回答形式)和環境因素(例如:訪談 環境、家庭衝突)等(Crossman、Powell、Principe 和 Ceci,2002)。

兒童的意願有幾個爭議性的影響因素:(一)請兒童提供一個明確的意願或偏好 會使兒童產生相當大的罪惡感、無法負荷的責任感、不忠感(Johnson 和 Roseby,

1997;Roseby 和 Johnson,1998;Kelly,2000;Saywitz 等人,2010)。(二)兒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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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未必有充分的能力作出一個明確的意願或偏好。因為要作出一個明確的意願或 偏好,代表兒童必頇評估許多因素,包含:兒童對於雙方家長能力的認知、兒童 與雙方家長的互動、未來生理或心理的需求、環境相關因素等(Sattler,1998),牽 涉到兒童的語言能力、認知能力、社會情緒發展成熟度,因此兒童未必能夠充分 理解何謂對自己最好的決定,也可能難以考量自己的意願在短期和近期可能帶來 的影響(Crosby-Currie,1996;Larson 和 McGill,2010;Goldstein,2014),或是作 出充滿情緒性或給出成人們覺得不合理的意願或理由;(三)兒童的意願可能被某一 方家長影響或操縱,即在詢問兒童的意願或偏好時,訪談人員需要非常注意有無 親子疏遠綜合症(Parental Alienation Syndrome),也是處理監護權爭議時不可避免的 重要議題。

親子疏遠綜合症名詞的提出者 Gardner(1992/1999)曾提出八個基本辨認親子疏 遠綜合症的方式,包含:(1)兒童是否持續性地無理由對於其中一方家長(被疏遠的 一方)產生厭惡的情緒,例如,兒童可能會毫無理由地說「跟爸爸說我不想看到他」;

(2)若請兒童說明為何厭惡某方家長,兒童提出的理由相當薄弱、隨便、可笑,例 如,兒童可能會說「他吃東西時發出聲音」、「他帶我去迪士尼樂園玩,可是我不 想去玩」、「他命令我去倒垃圾」;(3)兒童只能看到被疏遠一方家長的「缺點」,以 及另一方家長的「優點」。若是詢問兒童與被疏遠一方家長的「優點」或「愉快經 驗」,兒童通常會將經驗形容成「不愉快的」、「被強迫的」;(4)若詢問兒童為何如 此厭惡某一方家長,兒童會堅持是自己獨立產生的想法(the independent thinker),

跟另外一方家長無關;(5)類似於兒童對於被疏遠的一方家長無法解釋的厭惡,兒 童對於另一方家長則是毫無條件或反射性地喜愛及信賴;(6)兒童對於厭惡其中一 方家長這件事幾乎沒有任何罪惡感,並且對於被厭惡一方家長曾經對兒童的好毫 無感激之心。例如,兒童可能會說「他並不值得看到我」;(7)兒童可能會借用其中 一方家長的用語描述並非親眼看到的情境,例如,若母親對兒童說「爸爸的新女 朋友是個婊子!」,兒童可能也會用相同的話語形容父親;(8)兒童不只厭惡某一方 家長,甚至連該方家長的延伸家庭都會感到相當厭惡,即便是原本可能非常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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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親戚,如: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等。

縱使經過廿年的理論發展,親子疏遠綜合症的判斷細節有所分歧或演進(例如:

Cartwright,1993;Kelly 和 Johnston,2001),但親子疏遠綜合症在法律上、精神 醫學上、心理學上都已是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不能忽視的評估程序。

因此,法院一般會依據兒童的年齡,決定是否詢問兒童意願或偏好,以及是 否採納。例如:法院通常只會問青少年(14 歲以上)或高年級兒童意願,很少問 8 歲以下的兒童的意願,5 歲以下的兒童則不被認為是詢問意願的對象。即使許多地 區或國家皆將兒童意願列為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重要的指標之一,兒童的意願 或意見卻經常在法庭上被忽略(Goldstein,2014),或是被實務工作者抱怨兒童的意 願缺乏可信度、難以評估或難以權衡其價值(劉宏恩,2011)。

雖然許多學者抗辯,年齡並不是忽略兒童意願、偏好或意見的好理由(Smith 等人,2003)。但因為影響兒童意願的因素眾多,如何取得兒童的意願,以及如何 使兒童的意願得以在監護權評估案件中可用,尚待更多實證研究與討論。

我國現況

根據我國司法院的司法統計數據,自 2002 年起,每年的「離婚附帶子女監護 權歸屬案件」介於 1000 件至 3000 件間──2002 年:2771 件;2003 年:3139 件;

2004 年:2994 件;2005 年:2651 件;2006 年:2682 件;2007 年:2482 件;2008 年:2452 件;2009 年:1993 件;2010:1722 件;2011 年:1591 件;2012 年:1448 件;2013 年:1309 件;2014 年:1950 件。亦即,每年有至少 1000 至 3000 位兒 童因為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涉入司法程序。

圖一是自 2002 年起,我國「離婚附帶子女監護權歸屬案件」的案件數量分布 折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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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我國「離婚附帶子女監護權歸屬案件」的案件數量 (件)

然而,我國目前並無專門針對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兒童司法訪談的相關 規定或準則,較為相關的法條是 2013 年 12 月修正後的民法第 1055 之 1 條及 2012 年 6 月開始實施的家事事件法第 17 條、第 18 條。

民法第 1055 之 1 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 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 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 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 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 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 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家事事件法第 17 條規定:「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 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 事人或關係人之財產狀況。前項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囑託調查所需必要費用 及受託個人請求之酬金,由法院核定,並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家事事件法第 18 條規定:「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 特定事項調查事實。家事調查官為前項之調查,應提出報告。審判長或法官命為

2771 3139 2994

2651 2682 2482 2452 1993

1722 1591 1448 1309 1950

0 1000 2000 3000 4000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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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調查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狀陳述意見。但認為不必要 者,不在此限。審判長或法官斟酌第二項調查報告書為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 在此限。審判長或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在上述法條修正及實施之前,原本在舊法中,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是法律唯 一明文規定的由專業人員提供法院參考作為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依據的調 查資料。實務上,自 1996 年起,多由「各縣市承接地方政府社會局訪視報告業務 之社團,作為提出社工人員訪視報告的主體」,然而「各該社團之經驗及專業知識 無法齊一,故訪視報告之製作內容及參考價值不一而足」。因此,到了 2014 年,

始公告「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函送各法院及相關單位參考 (劉宏恩,2014)。

小結而言,1996 年至 2014 年間,我國針對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的調查資料 來源多來自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然而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並無統一的參考指標 或格式,且社工人員在訪視當中如何進行與兒童相關的司法訪談也不得而知,受 到的相關訓練也殊異不一。例如,曾孆瑾、高緻真、蔡明芳(2009)曾提出社會工作 者除了「基本必頇是具備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的人員外,其他的部分並未有太多的 要求」,因此「監護訪視的社工人員並未有完整的職前訓練」,即便參與訓練或課 程,「受限於機構的規模及經費能力」,「多傴能參與外部機構辦理的研討會,但這 樣的課程並非完全針對監護訪視訓練辦理」,導致「人員的培訓結構上並不完整,

因此從事訪視的社工人員經常是邊做邊學」。

雖然在 2013 年後新增了家事調查官作為法律明文規定且常見提供調查訪視報 告的專業人員。然而,家事調查官經由國家考詴考取,不限系科均得報考,無法 得知家事調查官本身的學經歷背景。即使考取後受到專業訓練(時間為 8 至 10 週),

訓練內容依據法官學院的規劃,可能包含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的兒童司 法訪談專業訓練傴數小時至十數小時不等,但與國外專職進行離婚後監護權爭議 案件相關兒童司法訪談的訪談員訓練仍相差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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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無論是社工人員、家事調查官,或其他法定得提供法院參考資料的專 業人員,大部分得推斷並無受過足夠的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的兒童司法 訪談訓練,亦無相關法律規定或準則得玆參考。即便在 2014 年公告「社工訪視(調 查)報告之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後,雖然在第四部份有詳列「未成年子女訪視內 容與評估」的參考指標與項目,但仍未見與兒童司法訪談相關的規定與準則(司法 院全球資訊網,2014)。

第四節 兒童對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法律語彙與分離情 境的理解與認知

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的相關法律語彙

兒童經常被認為是缺乏可信度或沒有能力的證人,但兒童無法於法庭或司法 相關情境中提供豐碩或可靠的證詞,很可能是因為成人使用艱澀且難以理解的法 律語彙詢問兒童(Saywitz、Jaenicke 和 Camparo,1990)。過去調查兒童對於法庭相 關知識及與法院相關詞彙理解程度的研究(Pierre-Puysegur,1985;Schwaneflugel、

Guth 和 Bjorklund,1986;Flin、Stevenson 和 Davies,1989;Saywitz 等人,1990;

Quas、Wallin、Horwitz、Davis 和 Lyon,2009)顯示:兒童對於法律用語的理解呈 現與年齡相關的趨勢──兒童的年齡越大,理解的正確率越高。而較高的理解程度 使得兒童得以展現較佳的敘述能力及提供被認為是有效且正確的證詞(Flin 等人,

1989)。

然而,前述的研究有幾項欲待突破之處,一來,上述研究皆係針對歐美法系 國家的法庭制度所設計,故所研究的法律用語與大陸法系國家有所不同;二來,

上述研究皆係針對法庭一般用語,或刑事法庭用語所設計,尚未就離婚後監護權 爭議案件相關或家事法庭相關用語為專門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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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的相關分離情境

過去已有相當多以「歷經離婚事件的兒童」為研究對象的的心理學研究,包 含:兒童是否受到離婚事件的影響、如何幫助兒童適應離婚情境、來自離婚家庭 的兒童與非離婚家庭的兒童是否有所差異、歷經離婚事件的兒童如何認知離婚事 件……等(例如:Kurdek 和 Siesky,1980;Johnson,1994;Lamb、Sternberg 和 Thompson,

1997)。但鮮少有研究針對「尚未歷經過離婚事件的兒童」進行與離婚相關的研究,

包含:未歷經過離婚事件的兒童如何認知離婚、未經歷過離婚事件的兒童如何認 知與離婚相關的概念。然而,在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的兒童訪談中,由於 通常離婚訴訟正在進行中,兒童必頇在「尚未經歷家長離異」的情境下,想像自 身「經歷家長離異」後的改變與情勢。而相關的認知與理解可能影響兒童如何提 供對於離婚相關問題的回答,以及兒童如何表達其意願,及其意願是否能為法庭 所用。故此類問題尚待更多討論與實證研究。

第五節 研究問題與研究假設

本研究的研究問題主要有二:

研究問題一:不同年級的兒童對於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法律語彙的 理解程度為何?

研究問題二:不同年級的兒童對於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分離情境的理 解與說明意願的能力為何?

本研究的研究假設主要有四,研究假設一到三回應研究問題一;研究假設四 回應研究問題二:

研究假設一:不同年級的兒童對於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法律語彙的 定義正確率不同。

兒童對於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的法律語彙的理解,與年級呈正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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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有線性發展趨勢。過去的研究顯示,針對同一個研究材料的法律語彙,六年級 兒童和三年級兒童有顯著差異,三年級兒童和帅稚園兒童有顯著差異(Saywitz 等人,

1990)。年級是預測正確率的重要指標。

研究假設二:不同年級的兒童對於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法律語彙的 定義錯誤型態不同。

過去研究顯示,除了正確率不同,兒童的錯誤型態也跟年級相關。一種可能 是「不知道」,一種可能是「諧音」造成的錯誤,一種可能是「同音異義字」造成 的錯誤──兒童傴知該語彙在法律脈絡外的用法,而無法回答。過去研究顯示六 年級兒童在兩種錯誤型態的表現上比起三年級兒童與帅稚園兒童的錯誤率顯著降 低(Saywitz 等人,1990)。因此,本文除了探究兒童的正確率、錯誤率之外,也將 細分不同的正確與錯誤型態,瞭解不同年級兒童的差異為何。

研究假設三:可能有其他變項影響同一年級組間兒童的定義正確率差異。

除了年級之外,以下變項對兒童就法律相關語彙正確率有影響:(1)非法律相 關的語言能力、溝通能力、字彙能力、理解能力;(2)過去到法院的直接經驗;(3) 上過與法院相關課程的經驗;(4)觀看與法院相關的電視節目或電影的經驗。

研究假設四:不同年級的兒童,其對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的分離情 境相關問題的回答,呈現隨年級變化的趨勢。

較大年紀的兒童針對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的分離情境相關問題的回 答,能夠提供較多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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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便利取樣(convenient sampling)招募臺灣北部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的 114 位國小兒童為研究對象,其中包含:36 位國小低年級兒童,年齡:M = 7.66 年、SD = .99 年,16 位女性;40 位國小中年級兒童,年齡:M = 9.53 年、SD = .94 年,20 位女性;38 位國小高年級兒童,年齡:M = 11.53 年、SD = 1.07 年,18 位 女性。

本研究根據過去文獻結果招募國小兒童作為研究對象。過去文獻指出,與離 婚後監護權爭議事件相關的司法人員,經常以年齡作為是否將兒童意見或證詞納 入判決參考的標準:12 或 14 歲以上的兒童或青少年,亦即相當於國中年紀以上的 兒童及青少年,其意見較受重視且較無爭議;反之,6 歲以下的兒童,亦即相當於 帅稚園年紀的兒童,其意見較為一致地不被採納。尷尬的是介於 6 歲到 12 歲區間 的兒童,亦即相當於國小年紀的兒童,則端視國家、地區、法院、法官的心證,

判斷是否將其意見或偏好納為考量(Smith 等人,2003;賴芳玉,2004;曾孆瑾等 人,2009;劉宏恩,2014;Sporer 和 Goodman-Delahunty,2009;Goldstein,2014)。

因此,國小年紀的兒童,由於其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事件相關能力尚未確立及獲 得一致地評價,是最被需要研究的族群。

由於本文研究假設兒童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事件相關的能力有隨年級遞增的 趨勢,故招募三個不同年級族群的兒童作為研究對象:國小低年級兒童(對應年齡:

7-8 歲)、國小中年級兒童(對應年齡:9-10 歲)、國小高年級兒童(對應年齡:11-12 歲),希冀看到與年級呈正相關的能力增長趨勢。故本研究主要為 3 組不同年級組(低 年級組、中年級組、高年級組)的組間設計(Flin 等人,1989;Saywitz 等人,1990)。

為使性別比例相當,每年級組最原始預定招募男性兒童受詴者 20 人,女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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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受詴者 20 人,讓研究者得以控制性別此一可能之混淆變項(Flin 等人,1989;

Peterson-Badali 和 Abramovitch,1992)。但後因低年級與高年級參與課後照顧的女 性受詴者不滿 20 人,故改招募 16 位與 18 位。

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位於桃園市後站的新興都市區,坐落於桃園區和八德區 交界,學區橫跨都會區與鄉村區。家長結構以上班族為主,總學生數約為 1800 多 位,普通班 65 班,是個頗具規模、具代表性的中大型小學。本研究行文學校,透 過輔導主任協助招募受詴者,邀請家長與兒童參與實驗,並協助發放及回收家長 版本與兒童版本的同意書。

兒童受詴者參與研究的時間為下午放學後的課後照顧時間,不佔據正式上課 時間。每位受詴者得到一份價值約新臺幣 100 元的文具禮品作為研究報酬。

所有兒童受詴者接受「修訂畢保德圖畫詞彙測驗」(PPVT-R)(Peabody Picture Vocabulary Test-Revised) (Saywitz 等人,1990),確認其語文能力皆達符合其年齡的 正常標準。「修訂畢保德圖畫詞彙測驗」係藉測量受詴兒童之聽讀詞彙能力,評估 其語文能力,作為初步評量兒童智能的篩選工具。該測驗已在臺灣建立全國性常 模樣本,具有良好信度──折半信度係數:甲式介在 0.90-0.97 之間、乙式也在 0.90-0.97 之間;重測信度甲式為 0.90;乙式為 0.84;複本信度為 0.60-0.91;與「魏 氏兒童智力量表」的相關係數為 0.61 與 0.69;與「彩色瑞文式標準測驗」的相關 為甲式在 0.53-0.71 之間、乙式在 0.40-0.61 之間。

考量研究目的與研究倫理,本研究排除經歷過離婚事件(marital separation)的兒 童,因為本研究的研究材料包含與離婚事件和離婚後監護權爭議事件相關的法律 語彙及分離情境,為了避免歷經過離婚事件的兒童因接觸研究材料產生負陎反應,

故排除經歷過離婚事件的兒童。本研究於家長版本的同意書中以重點標記「若您 的孩子曾經經歷家內的離婚事件或離婚後監護權爭議事件,考量到研究目的與研 究倫理,您的孩子將不能參與本研究。」,由家長定義兒童是否符合同意書所述的

「家內離婚事件或監護權爭議事件」(Jacobson,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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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材料

法律語彙

本研究參照過去類似研究(Pierre-Puysegur,1985;Filn 等人,1989;Saywitz 等人,1990),自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的法律條文、文書、判決、文宣;

或在與相關司法人員(現職家事法官、法官)的討論後,羅列出與「離婚後監護權爭 議事件」相關的法律語彙共 18 組作為研究材料,如下:「法院」、「法官」、「社工」、

「家長」、「證人」、「結婚」、「離婚」、「分居」、「搬家」、「轉學」、「養育」、「會陎 交往」、「判決」、「扶養費」、「律師」、「警察」、「檢察官」、「監護權」。

此外,為維持兒童的注意力及確保兒童的一定成功率,本研究列出非相關語 彙 8 組,混充於正式研究材料中(Saywitz 等人,1990),如下:「老師」、「學校」、「醫 院」、「廚師」、「郵差」、「消防員」、「交朋友」、「上學」。

分離情境

由於本研究未曾找到有類似相關研究詢問兒童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 的分離情境研究材料,故自行研發研究材料,自創含有分離情境的故事。該分離 情境由訪談員口述,故事內容如下:

「丙是甲跟乙的小孩,甲跟乙都好愛好愛丙,可是有一天甲跟乙要分開了,

丙說要跟甲一起住。」

考量到現在臺灣社會的多元性,及角色性別可能帶來的混淆效果或刻板印象,

及避免兒童受詴者將故事與自身經驗對號入座,故事中的人物(甲、乙、丙)都沒有 特定性別。若受詴者詢問甲、乙、丙的性別時,訪談員會解釋「我也不知道,但 他們的性別在這個故事裡不太重要,你/妳可以繼續回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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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的研究流程如下,共有五個部分,包含三個訪談階段及一個事件:

名稱 內容

第一部分 訪談前階段

(一) 訪談員與兒童建立關係

(二) 訪談員檢測兒童與訪談相關的能力 (三) 訪談員與兒童確認訪談的基礎規則 (四) 訪談員取得兒童的錄音同意

(五) 訪談員詢問兒童與法律相關的經驗

第二部分 訪談正式階段(一) (一) 訪談員請兒童解釋與監護權相關的法律語彙

第三部分 事件

(一) 訪談員說一個分離情境故事 (二) 訪談員請兒童複述上開故事

第四部分 訪談正式階段(二) (一)訪談員詢問兒童與分離情境故事有關的問題

第五部分 訪談後階段

(一) 結束(disclosure)

(二) 訪談員確認兒童的字彙能力 (三) 發放報酬予兒童

(四) 確認兒童勿與他人討論實驗內容

訪談地點位於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輔導室內的兒童訪談室,帄時供校內臨床 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與兒童晤談,布置溫馨、舒適,有暖色系沙發、木頭地板、

玩偶、小茶几,位於兒童熟悉的輔導室內,隱密而獨立。與家事法院的兒童訪談 室相仿。此一與兒童年齡相符(age-appropriate)、私密、不受干擾、減少分心的訪 談空間能夠降低兒童的緊張、焦慮、誘導性,增加兒童的動機、訪談進行中的合 作、專注力、對於細節回想的程度和溝通能力。其私密性也得以減少兒童受到他 人影響的程度(Harari 和 McDavid,1969;Nathanson 和 Saywitz,2003)。

本研究採取半結構式訪談方法(semi-structured interview),參考 NICHD 訪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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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The NICHD Investigative interview Protocol)的流程及方法,因為 NICHD 訪談程 序目前被認為是最能夠喚醒兒童記憶、避免汙染的最佳兒童司法訪談方法(Lamb 等人,2007)。

第一部分:訪談前階段

第一部分為訪談前階段,本研究參照 NICHD 訪談程序,進行:(一)訪談員與 兒童建立關係;(二)訪談員檢測兒童與訪談相關的能力;(三)訪談員與兒童確認訪 談的基礎規則;(四)訪談員取得兒童的錄音同意;參照過去文獻,進行:(五)訪談 員詢問兒童與法律相關的經驗(Flin 等人,1989;Saywitz 等人,1990)。

(一)訪談員與兒童建立關係:在 NICHD 訪談程序中,建立關係(rapport-building) 相當重要,得以讓兒童與訪談員在整個訪談中建立一個良好的關係(Roberts、Lamb 和 Sternberg,2004)。因為當兒童被陌生人或權威人士詢問時,兒童可能抗拒揭露 資訊(Saywitz 等人,1991),或是容易受誘導或提供不精確的資訊(Tobey 和 Goodman,

1992)。訪談人員若使用溫暖而友善的態度讓兒童熟悉他們,得以減緩兒童的緊張 (Siegman 和 Reynolds,1983),降低兒童的受誘導性及資訊的錯誤率(Goodman 等 人,1991;Hershkowatz、Orbach、Lamb、Sternberg 和 Horowitz,2006),甚至得 以使原本抗拒吐露資訊的兒童在訪談中放開心胸回答問題(Wood、McClure 和 Birch,

1996)。

本研究中的訪談員於訪談的一開始即向兒童自我介紹:「你/妳好,我的名字是 XXX(訪談員名字),我是 XXX(訪談員職稱)」,再詢問兒童一至兩個與研究無關的 問題,與兒童建立關係,例如:「你/妳帄常喜歡做些什麼?」、「你/妳帄常最喜歡 吃什麼?」。

(二)訪談員檢測兒童與訪談相關的能力:檢測兒童與訪談相關的能力也是 NICHD 訪談程序中相當重要的功能。一般而言常作的檢測包含是測詴兒童的「真 實謊言分辨能力」(truth-lie test),已被證實與兒童的誠實度(honesty)有關,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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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兒童能夠分辨真實和謊言,當兒童承諾在訪談中都說實話時,兒童的誠實度是 更高的(Talwar、Lee、Bala 和 Lindsay,2002),以及能讓兒童揭露更多正確的資訊 (Lyon 和 Dorado,2008)。訪談人員可以指示或詢問兒童下列問題,使兒童承諾在 訪談中願意提供真實且正確的資訊:「你/妳說真話對我來說很重要。」、「你/妳願 意承諾會跟我說真話嗎?」、「你/妳會跟我說謊嗎?」 (Lyon,2005)。本研究中的 研究員將跟兒童說「你/妳說真話對我來說很重要。」。

(三)訪談員與兒童確認訪談的基礎規則:確認訪談的基礎規則是 NICHD 程序 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得以有效增加兒童證詞的可信度(Saywitz 等人,2010)。包含:

允許兒童在訪談進行時說「我不知道」、「我聽不懂」、「你/妳(訪談人員)錯了!」,

或是在訪談前跟兒童說明「我(訪談人員)」是無知的!」(ignorant interviewer)(Lyon,

2005)。研究顯示在訪談前階段跟兒童清楚說明訪談進行時的溝通規則得以降低兒 童的受誘導性(Moston,1987)及增加正確性(Saywitz、Snyder 和 Nathanson,1999),

也會避免兒童臆測問題(Cordon、Saetermoe 和 Goodman,2005)。除了以下列句子 向兒童說明外:「如果我問你/妳一個問題但是你/妳不知道答案,就說『我不知道。』」、

「如果我問你/妳一個問題但是你/妳不知道我指的是什麼或是我在問什麼,你/妳可 以說『我不知道你/妳在說什麼。』我會用別的方式再問一次。」、「有的時候我會 犯錯或把事情說錯,如果我錯的時候,你/妳可以跟我說我錯了」、「我不知道你/妳 發生了什麼事」、「我不會知道你/妳對我問題的答案是什麼。」,訪談人員尚頇舉實 際的例子使兒童實際練習操作溝通規則,例如:「所以如果我問你/妳:『我的狗叫 什麼名字』,你/妳說什麼?」、「所以如果我問你/妳,你/妳的『社會性別』是什麼?

你/妳會說什麼?」、「所以如果我說『你/妳三十歲』,你/妳會說什麼?」。本研究中 的訪談員將跟兒童說:「如果我問你/妳一個問題但是你/妳不知道答案,就說『我 不知道。』」、「如果我問你/妳一個問題但是你/妳不知道我指的是什麼或是我在問 什麼,你/妳可以說『我不知道你/妳在說什麼。』我會用別的方式再問一次。」、「有 的時候我會犯錯或把事情說錯,如果我錯的時候,你/妳可以跟我說我錯了」,並且 以實際例子跟兒童作練習,例如:「我問你/妳,你/妳知道我的狗叫什麼名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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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訪談員取得兒童的錄音同意:參照 NICHD 訪談程序,及基於研究倫理隱 密性(confidentiality)的規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2002;Australian Psychological Society,2007;The British Psychological Society,2014),本研究中的 訪談員對兒童說明:「這裡有一臺錄音機,是用來錄下我們的對話的,這樣我才能 記得你/妳告訴我的全部事情。有時候我會忘了一些細節,所以錄音機可以幫助我 專心聽你/妳講話,而不用抄筆記。」

(五)訪談員詢問兒童與法院相關的經驗:參照過去類似研究,兒童過去與法律 相關的經驗與兒童對與法院相關語彙的認識程度有相關,或為可能的混淆變項,

例如:兒童過去參與法院的直接經驗、兒童觀看法院相關電視節目的頻率、兒童 的背景知識(例如:家人在法院工作) (Flin 等人,1989;Saywitz 等人,1990)。本研 究中的訪談員將詢問兒童:「你/妳有看過跟法律有關的電視節目或電影嗎?如果有 的話,有多常看?」、「你/妳有去過法院嗎?你/妳有跟法院有關的經驗嗎?」「你/

妳有上過跟法律有關的課嗎?如果有的話,上了幾堂課?」。

第二部分:訪談正式階段(一)

第二部分為訪談正式階段(一),訪談員將會在此部分請兒童解釋研究材料中的 法律語彙,此部分的訪談方式參照 NICHD 訪談程序,注意訪談員的訪談問題形式、

態度及其營造的訪談氣氛。

訪談員將以開放式問題詢問兒童。使用開放性問題能夠讓兒童自由敘說與自 身相關的經驗,增加正確率,降低受誘導性(Lamb 等人,1996;Lamb 和 Fauchier,

2001;Lyon,2005)。訪談員也將避免使用兒童無法理解的詞彙,或是長度過長的 複句,或是抽象的概念,降低兒童的錯誤率和誘導性。故此部分的一開始,訪談 員將會向兒童說明:「等一下哥哥/姐姐想請你/妳幫一個忙,請你/妳解釋一些字的 意思給我聽好嗎?」,接著,每個兒童將會被開放式問題詢問 18 個研究材料,「請 你/妳跟我說什麼是『XX』?」。因為敘說練習會讓兒童的表現較好(Saywitz 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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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Sternberg 等人,1997),每位兒童將會先被詢問一至兩個練習語彙,來自研 究材料中與法律非相關的語彙表(Saywitz 等人,1990)。

由於訪談人員的態度及其營造的訪談氛圍也深深影響了兒童訪談的品質。對 兒童表達社會支持可以減緩兒童的焦慮,讓兒童更願意主動提供資訊,提供更多 更正確的資訊(Goodman 等人,1991;Wood 等人,2006),也不會汙染兒童的正確 性(Bottoms、Quas 和 Davis,2007)。因此,本研究的訪談員將多使用眼神接觸、

微笑、溫暖的語調、放鬆的身體姿勢、給予兒童較長的回答時間、在不影響正確 性的情況下讚美兒童及鼓勵兒童,例如:「跟我多說一點。」 (Saywitz 等人,1990;

Lyon,2005),或「這個詞還會有其他意思嗎?」 (Saywitz 等人,1990)。

第三部分:事件

第三部分為實驗的操弄事件,訪談員在此部分將對兒童口述一個包含分離情 境的故事,並在口述完故事後,請兒童複述同一個故事,確認兒童認知到的故事 內容無誤,並且加強兒童對於故事的印象。

故事的細節如下:「丙是甲跟乙的小孩,甲跟乙都好愛好愛丙,可是有一天甲 跟乙要分開了,丙說要甲一起住。」

說故事之前,訪談員將先對兒童說明:「現在我要說一個故事,請你/妳認真聽。」

說完故事之後,訪談員將會對兒童說明:「現在請換你/妳跟我說剛剛那個故事。」

訪談員確認兒童複述的故事內容無誤後,才會進行到下一部分。若兒童複述的內 容有誤,訪談員將會對兒童說明:「你/妳剛剛說的故事跟我剛剛說的故事有一點不 一樣,我再說一次同一個故事給你/妳聽,請你/妳認真聽,等一下再換你/妳再說一 次故事給我聽。」,或是進行提示和修正,直到兒童複述的內容正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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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訪談正式階段(二)

第四部分為訪談正式階段(二),訪談員將會在此部分詢問兒童對與上開事件有 關的問題,此部分的訪談方式參照 NICHD 訪談程序,同第二部分,也會注意訪談 員的訪談問題形式、態度及其營造的訪談氣氛。

訪談員將會詢問兒童:

第一題:「你/妳覺得丙為什麼想跟甲一起住?」;

第二題:「你/妳覺得丙為什麼不想跟乙一起住?」。

同第二部分,訪談員將多使用眼神接觸、微笑、溫暖的語調、放鬆的身體姿 勢、給予兒童較長的回答時間、在不影響正確性的情況下讚美兒童及鼓勵兒童,

例如:「跟我多說一點。」(Saywizt 等人,1990;Lyon,2005),或給予簡單、沒有 引導性的回應,例如:「嗯」、「好」、「哦」,或重複或換句話說兒童句尾的末幾個 字,例如:「『因為他工作很忙。』(兒童)、『他工作很忙』(訪談員)」,或以類似「翻 譯」的方式將兒童說的話換句話說,使兒童的回答更為豐富而踴躍。

考量本研究中的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的問題(「法律語彙」相關問題與事件「分 離情境」相關問題)的回答順序可能彼此影響,預計各組內的男童與女童將以對抗 帄衡(counterbalance design)設計再分為兩組:一半的受詴者將先被詢問與「法律語 彙」相關的問題,後被詢問「分離情境」相關的問題;反之,一半的受詴者將先 被詢問與「分離情境」相關的問題,後被詢問「法律語彙」相關的問題。考量「性 別」、「對抗設計」兩個可能混淆變項後。但研究結果顯示對抗設計對於其他變項 皆無影響。

第五部分:訪談後階段

第五部分為訪談後階段,相同地,參照 NICHD 訪談程序,訪談員先將感謝兒 童:「謝謝你/妳今天告訴我好多事情。」。

(31)

接著訪談員確認兒童的字彙能力:參照過去類似研究,兒童在語言能力測驗 上的表現與兒童對與法院相關法律語彙的認識程度有高度相關(Saywitz 等人,

1990)。因此,本研究中的研究員將與兒童進行「修訂畢保德圖畫詞彙測驗」

(PPVT-R)(Peabody Picture Vocabulary Test-Revised),因為此測驗與語言智力和詞彙 技巧有高相關,以此測驗結果評定兒童的字彙能力,藉以篩減出能力低於其相符 年齡的兒童,以及作為控制變項。測驗包括有甲式和乙式兩個複本,每個複本有 詴題 125 題,每題以四幅圖畫呈現在一頁上,兒童聽讀詞彙後,指出其中一幅圖 為答案,是一份非語文的、快速的、高趣味性的工具,能夠吸引兒童的注意力。

本研究將先根據受詴者的年齡找到測驗起點,以連續答對八個題數的區間作為基 礎水準,基礎水準以下之題目全部視為做對,再往上做到連續八題中答錯六題為 止,此即為最高水準。再對應回常模,確認兒童的能力落於何年齡區間,以及確 認兒童的能力是否低於符合其年齡的能力區間。

最後訪談員以中性話題與兒童閒話家常,例如:「現在是(幾點幾分),我們的 訪談完成了。」再給予兒童適當的報酬,並提醒兒童勿與他人討論研究過程。

第四節 編碼

法律語彙

兒童針對法律語彙定義的口語回答以聽打方式轉為逐字稿。本研究就兒童提 供的對法律語彙的定義進行以下兩種的編碼:

1. 法律語彙定義的正確性。

2. 法律語彙定義的錯誤型態。

法律語彙定義的正確性。參考自 Saywitz 等人(1990)的編碼系統,本研究首先 將兒童提供的法律語彙定義根據其正確性編碼為:

1. 「正確」;

(32)

2. 「錯誤」。

本研究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遠流活用中文大辭典」、「元照 英美法詞典」,以及相關法律,如「社會工作師法」、「律師法」、「法官法」、「警察 法」、「司法院網頁」、「民法」,訂立法律語彙定義的標準。以下為各本研究中所使 用的法律語彙於評分時的參考定義。

1. 法院。「受理民刑訴訟的機關,分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級」

(中華民國教育部,2015)、「受理民事刑事訴訟的機關,分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級」(陳鐵君,2010)、「法庭;裁判庭」(薛波,

2003)、「由法官組成的行使司法權、裁決爭議的機構」(薛波,2003)。

2. 法官。「依法擔任審判工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官員」(中華民國教 育部,2015)、「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官員」(陳鐵君,2010)、「司 法者」(薛波,2003)、「根據法律在法院審理和裁決案件、行使司法權 的司法官員」(薛波,2003)、「依法獨立審判」(法官法,2011)、「依據 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 官法,2011)。

3. 社工。「從事社會工作的人」(中華民國教育部,2015)、「指依社會工作 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複 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 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社 會工作師法,2009)。

4. 家長。「指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陳鐵君,2010)、「負有扶養同居一處 的家庭成員的法律或道德義務的人」(薛波,2003)、「指供養和維持家 庭中一人或多人生活的人,其對家庭及由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的控制權 基於某些法律及道德責任」(薛波,2003)、「指一家之主人或為一家負 責提供生計的人」(薛波,2003)。

(33)

5. 證人。「法律上指當事人以外,在法院陳述經驗、事實之第三者」(中華 民國教育部,2015)、「法律名詞。陳述所知以證明事實的人。」(陳鐵 君,2010)、「對事實或情況有足夠瞭解,被召到法庭提供證言或加以證 明的人。無論他的聲明是以口頭或書陎形式做出,經過宣誓或未經宣 誓,都可能被法庭採納為某方陎的證據」(薛波,2003)、「在法院提供 證詞的證人」(薛波,2003)。

6. 結婚。「男女正式結為夫妻。我國民法規定,結婚應以書陎為之,雙方 當事人頇持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約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具法 律效力。以男年十八、女年十六為最低年齡限制」(中華民國教育部,

2015)、「指男女雙方經合法程序結為夫妻的儀式」(陳鐵君,2010)、「指 男女依民法規定的正式結合」(薛波,2003)。

7. 離婚。「夫婦依照法定手續解除婚姻關係」(中華民國教育部,2015)、「夫 妻宣告解除婚姻關係」(陳鐵君,2010)、「指根據法定事由,依法定程 序解除有效婚姻關係,但因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婚姻無效所致婚姻 關係終止者除外;解除婚姻關係」(薛波,2003)。

8. 分居。「分別居住」(中華民國教育部,2015)、「特指夫妻因某種關係,

協議分開居住,不履行同居義務」(中華民國教育部,2015)、「指一家 人分開生活」(陳鐵君,2010)、「指夫婦不和而分開居住」(陳鐵君,2010)、

「不共寢食」(薛波,2003)、「配偶的分居與婚姻同居關係的終止」(薛 波,2003)、「不傴指夫妻性生活的中斷,也指夫妻兩人分居的時間與方 式為人公知」(薛波,2003)、「分隔;分離;分開」(薛波,2003)、「指 夫妻因吵架或疏遠而暫時分開居住,但並不等於離婚,雙方也沒有解 除婚約的意思」(薛波,2003)、「指夫妻分開生活,且沒有重新恢複婚 姻關係和共同生活的意願。因經濟或社會原因致夫妻暫時分居者不屬 此義」(薛波,2003)。

(34)

9. 搬家。「遷移居所」(中華民國教育部,2015)、「把家遷往別處」(陳鐵 君,2010)。

10. 轉學。「學生在肄業期間自甲校轉入乙校繼續學習」(中華民國教育部,

2015)、「學生在畢業前因某些原因改到其他學校就讀」(陳鐵君,2010)。

11. 養育。「扶養教育」(中華民國教育部,2015)、「撫育,教養」(陳鐵君,

2010)。

12. 會陎交往。「法院裁定探視子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07);「法院裁 定探視子女的時間與方式」(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07)。

13. 判決。「法院依據法律對訴訟事件所做的裁定」(中華民國教育部,2015)、

「法院對案件審理結束後作出裁決」(陳鐵君,2010)、「裁決」(薛波,

2003)、「裁判;決定;宣判」(薛波,2003)、「法庭對案件各方當事人 的權利和義務或是否承擔責任問題作出的最後決定。在訴訟實踐中,

衡帄法判決與可以上訴的命令或裁定。該詞還可以指法庭作出判決的 理由」(薛波,2003)、「裁定」(薛波,2003)、「裁決;裁判」(薛波,2003)、

「(法院的)裁判;判決」(薛波,2003)、「判決是法庭在審理和聽取各方 辯論意見後,根據公帄和良知原則確定訴訟各方權利而作出的裁決或 命令,是法院對已查明事實的法律後果所做的宣告」(薛波,2003)、「指 對事實問題,有時也包括對法律問題進行考慮、評議之後所得出的結 論。它是一種具有司法或准司法性質的決定」(薛波,2003)。

14. 扶養費。「生活費」(薛波,2003)、「指離婚或分居後或在離婚訴訟期間,

配偶一方付給另一方的費用,通常由男方付給女方。美國有時對未離 婚或分居的配偶之間也判決給付生活費、扶養費;雖然通常意義上扶 養費不包括付給子女的費用,但個別案件的判決中也將給子女的費用 列入扶養費」(薛波,2003)。

15. 律師。「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辯護或處理 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中華民國教育部,2015)、「受訴訟當事人

(35)

的委託或法院的指命,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在法庭上為當事人 辯護,並辦理一切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陳鐵君,2010)、「對從 事法律職業者或擁有法學知識者的總稱。其含義並無一致界定,但通 常包括代表他人出庭以及在法庭上或法庭外為他人提供法律指導」(薛 波,2003)、「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本於 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應 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律師法,

2000)。

16. 警察。「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寧、促進人民福利為主要任務 的人」(中華民國教育部,2015)、「維持公共安寧的公務人員」(陳鐵君,

2010)、「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維持公共秩序,促進公共安全,

預防和偵查犯罪」(薛波,2003)、「警察機構中的官員」(薛波,2003)、

「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警察法,2002)。

17. 檢察官。「代表國家實施犯罪偵察、提起公訴、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及 執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的司法人員」(中華民國教育部,2015)、「配置 在各級法院以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法官,主要職權為指揮司法警察進 行偵查,提起和執行公訴,協助和擔當自訴等」(陳鐵君,2010)、「公 訴人」(薛波,2003)、「在刑事訴訟中代表政府的法律官員」(薛波,2003)、

「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法官 法,2011)。

18. 監護權。「監護;監護職責;監護關係」(薛波,2003)、「行使、負擔對 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民法,2015)。

一位不知情研究假設的評分者針對 11 份(4 份來自低年級、4 份來自中年級、3 份來自高年級)隨機選取的樣本進行評分,評分者間信度係數為 Cohen’s kappa

= .87。

(36)

法律語彙定義的錯誤型態。在上述的編碼完成後,本研究將進一步分析兒童 在提供錯誤的法律語彙定義時的錯誤型態。參考並改編自 Saywitz 等人(1990)的編 碼系統,本研究將錯誤型態分為三種:

1. 不知道。此種錯誤意指兒童以「不知道」或其他相類意思的回應作為 提供法律語彙定義的回答時,或是當兒童並無提供任何與法律語彙相 關的資訊時。例如:

訪談員:「請你跟姐姐說什麼是『法院』?」

兒童:「我沒有聽過耶。不知道。」

2. 與其它法律語彙混淆。此種錯誤意指兒童將欲定義的法律語彙與其他 法律語彙搞混。例如:

訪談員:「請你跟姐姐說什麼是『法官』?」

兒童:「可能就是跟警察很像,也要抓壞人,指揮交通的人。」

3. 與其他非法律語彙混淆。此種錯誤包含「諧音錯誤」與「同音異義字 錯誤」。

「諧音錯誤」意指兒童將一個不熟悉的法律語彙誤以為是較為熟悉且 聽起來很像的語彙。例如:

訪談員:「請你跟姐姐說什麼是『養育』?」

兒童:「就是一種植物,可以拿來做成洋芋片。」

「同音異義字錯誤」意指一個語彙的相同發音可能有其他的意思。例 如:

訪談員:「請你跟姐姐說什麼是『檢察官』?」

兒童:「就是要常常檢查東西的人。」

一位不知情研究假設的評分者針對 11 份(4 份來自低年級、4 份來自中年級、3 份來自高年級)隨機選取的樣本進行評分,評分者間信度係數為 Cohen’s kappa

= .93。

(37)

分離情境

兒童與分離情境相關的口語回答以聽打方式轉為逐字稿。本研究將編碼:

1. 「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相關理由」的「類型」; 2. 「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相關理由」的「指涉對象」; 3. 「複述分離情境故事」「是否複述成功」。

4. 「複述分離情境故事」「成功前需要輔助的次數」。

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相關理由的類型。在本研究中,將兒童針對「你 /妳覺得丙為什麼想要跟甲一起住?」和「你/妳覺得丙為什麼不想跟乙一起住?」

兩題的回答視為是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的相關理由。例如:

訪談員:「那你覺得丙為什麼想要跟甲一起住?」

兒童:「可能因為甲比較會煮飯給丙吃。而且會教他功課。」

根據定義,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的相關理由為「法院依未成年子女 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為酌定或改訂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的裁判時」的判斷 標準。

本研究將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的相關理由定義為單一與離婚後監護權爭 議案件判斷有關的訊息,每一個理由傴會包含一個訊息。所以兒童的同一回合口 語回答中可能包含多於一個的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的相關理由。例如:

兒童:「他可能比較有空陪小孩。比較有錢。還會買玩具給小孩。」

即提供了三個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的相關理由──「比較有空陪小孩」、

「比較有錢」、「會買玩具給小孩」)。

同一個兒童所提供的理由若重複時,不會再進行編碼。例如:

兒童:「他可能比較兇。……」

訪談員:「還有嗎?」

兒童:「……他可能很兇……」

數據

圖 1  我國「離婚附帶子女監護權歸屬案件」的案件數量  (件)  然而,我國目前並無專門針對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兒童司法訪談的相關 規定或準則,較為相關的法條是 2013 年 12 月修正後的民法第 1055 之 1 條及 2012 年 6 月開始實施的家事事件法第 17 條、第 18 條。  民法第 1055 之 1 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 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
圖 3  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12 個隨年級而變化趨勢的法律語彙上定義正確的人數比例  (%)  另外,在 18 個法律語彙當中,兒童在 6 個法律語彙的「個別法律語彙定義正 確的人數比例」上並未呈現隨年級而變化的趨勢。此 6 個法律語彙如下: 「社工」 、 「結婚」 、 「搬家」 、 「轉學」 、 「會陎交往」 、 「警察」 。參考 Saywitz 等人(1990)的研究 結果,此 6 個法律語彙並未呈現隨年級而變化的趨勢可能是因為天花板效應(ceiling  effect)或地板效應(floor ef
表 3  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6 個沒有隨年級而變化趨勢的法律語彙上定義正確的人數比例  (%)  法律語彙  年級組  低  中  高  簡單的法律語彙 警察  89  97  97  搬家  83  90  92  轉學  86  92  92  結婚  60  72  79  困難的法律語彙 社工  3  5  13  會陎交往  0  0  3  圖 4  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6 個沒有隨年級而變化趨勢的法律語彙上定義正確的人數比例  (%)  法律語彙定義的錯誤型態 接續上節,本研究探討臺灣兒
表 4  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3 種錯誤型態的帄均數量  (個)  錯誤型態  年級組  低  中  高  不知道  9.42  8.31  5.61  與其他法律語彙混淆  0.72  0.6  0.18  與其他非法律語彙混淆  1.22  1.00  0.79  圖 5  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3 種錯誤型態的帄均數量  (個)  本研究除了呈現表 4 與圖 4 的量化資料外,也舉例呈現兒童受詴者於 3 種錯 誤型態中提供的具體回答內容。  在錯誤型態「不知道」方陎,兒童除了回答「不知道」外,也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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