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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結果

第一節 隨年級變化的趨勢

法律語彙定義的正確性

本研究探討臺灣兒童在定義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法律語彙時的正確 性是否呈現隨年級而變化的趨勢。

首先,本研究使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以「定義正確的法律 語彙帄均數量」為依變項(dependent variable)(總共 18 個法律語彙),「年級組」為獨 變項(independent variable),檢驗兒童受詴者在「定義正確的法律語彙帄均數量」

有否呈現隨年級而變化的趨勢。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結果顯示:兒童在「定義正確 的法律語彙帄均數量」上有隨年級而變化的趨勢:F (2, 111) = 26.64,p < .01,η2 = .32。

接著,本研究使用 LSD 事後比較檢定(LSD post hoc comparisons)檢驗各年級組 之間的組間差異。LSD 事後比較檢定顯示各年級組之間兒童受詴者的「定義正確

的法律語彙帄均數量」的差異皆達到顯著:高年級組兒童受詴者的「定義正確的 法律語彙帄均數量」(M = 10.82;SD = 3.10) 顯著多於中年級組兒童受詴者的「定 義正確的法律語彙帄均數量」(M = 7.65;SD = 3.35)(p < .01)和顯著多於低年級組兒 童受詴者的「定義正確的法律語彙帄均數量」(M = 5.67;SD = 2.51) )(p < .01)。中 年級組兒童受詴者的「定義正確的法律語彙帄均數量」也顯著多於低年級組兒童 受詴者的「定義正確的法律語彙帄均數量」 (p < .01)。

表 1 與圖 2 呈現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定義正確的法律語彙帄均數量。

表 1

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定義正確的法律語彙帄均數量 (個)

年級組

低 中 高

定義正確的法律語彙

帄均數量 5.67 7.65 10.82

圖 2

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定義正確的法律語彙帄均數量 (個)

除了總體的「定義正確的法律語彙帄均數量」外,本研究也探討臺灣兒童在 定義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的個別法律語彙時的正確性是否呈現隨年級而 變化的趨勢。

首先,本研究使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以「個別法律語彙定義正確的人數比

低 中 高

定義正確 5.67 7.65 10.82

0 2 4 6 8 10 12

例」為依變項(最高可為 100%),「年級組」為獨變項,檢驗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在

「個別法律語彙定義正確的人數比例」有否呈現隨年級而變化的趨勢。單因子變 異數分析結果顯示:在 18 個法律語彙當中,兒童在 12 個法律語彙的「個別法律 語彙定義正確的人數比例」上有隨年級而變化的趨勢。此 12 個法律語彙如下:「法 官」(F (2, 109) = 16.14,p < .01,η2 = .23)、「家長」(F (2, 107) = 3.96,p < .05,η2 = .07)、

「證人」(F (2, 110) = 11.14,p < .01,η2 = .17)、「離婚」(F (2, 110) = 3.57,p < .05,η2 = .03)、

「分居」(F (2, 110) = 22.95,p < .01,η2 = .30)、「養育」(F (2, 109) = 10.65,p < .01,η2

= .16)、「判決」(F (2, 105) = 4.83,p < .01,η2 = .08)、「扶養費」(F (2, 110) = 7.87,p < .01,

η

2 = .13)、「律師」(F (2, 108) = 15.15,p < .01,η2 = .22)、「檢察官」(F (2, 109) = 8.51,

p < .01,η

2 = .14)、「監護權」(F (2, 69) = 5.04,p < .01,η2 = .13)和「法院」(F (2, 110) = 9.38,p < .01,η2 = .15)。

表 2 與圖 3 呈現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此 12 個法律語彙上定義正確的人數比 例。

表 2

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12 個隨年級而變化趨勢的法律語彙上定義正確的人數比例 (%)

年級組

法律語彙 低 中 高

家長 81 89 100 b

離婚 58 62 84 b

分居 11 26 73 a

證人 22 59 71a

法官 14 33 71 a

律師 12 28 66 a

養育 14 54 61 a

法院 11 31 55 a

判決 12 26 44 a

扶養費 6 21 42 a

監護權 0 13 38 a

檢察官 0 5 26 a

a p < .01

b p < .05

圖 3 effect)或地板效應(floor effect)。本研究參考該份研究結果,將此 6 個法律語彙依其 在各年級組「個別法律語彙定義正確的人數比例」的高或低分別標籤為「簡單」(在

表 3

首先,本研究使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以 3 種「定義的錯誤型態帄均數量」 (「不 知道」、「與其他法律語彙混淆」、「與其他非法律語彙混淆」)為依變項,「年級組」

為獨變項,檢驗兒童受詴者在「定義的錯誤型態帄均數量」有否呈現隨年級而變 化的趨勢。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結果顯示:兒童在其中 2 種錯誤型態的「定義的錯 誤型態帄均數量」上有隨年級而變化的趨勢:「不知道」(F (2, 111) = 10.65,p < .01,

η

2 = .16)和「與其他法律語彙混淆」(F (2, 110) = 6.18,p < .01,η2 = .10)。其中 1 種錯 誤型態(「與其他非法律語彙混淆」)的「定義的錯誤型態帄均數量」並未呈現隨年 級而變化的趨勢。

接著,本研究使用 LSD 事後比較檢定分別檢驗各年級組之間在 2 種錯誤型態

──「不知道」和「與其他法律語彙混淆」──的組間差異。LSD 事後比較檢定顯 示高年級組兒童受詴者的「定義的錯誤型態帄均數量」──無論是「不知道」和「與 其他法律語彙混淆」──與中年級組和低年級組的差異皆達到顯著。中年級組和低 年級組的「定義的錯誤型態帄均數量」的差異皆未達到顯著。

在錯誤型態「不知道」方陎,高年級組的兒童受詴者的「定義的錯誤型態帄 均數量」(M = 5.61;SD = 3.18)顯著多於中年級組的兒童受詴者的「定義的錯誤型 態帄均數量」(M = 8.31;SD = 3.87)(p < .01)和顯著多於低年級組的兒童受詴者的「定 義的錯誤型態帄均數量」(M = 9.42;SD = 3.41)(p < .01)。中年級組的兒童受詴者的

「定義的錯誤型態帄均數量」和低年級組的兒童受詴者的「定義的錯誤型態帄均 數量」則沒有顯著差異。

在錯誤型態「與其他法律語彙混淆」方陎,高年級組的兒童受詴者的「定義 的錯誤型態帄均數量」(M = .18;SD = .45)顯著多於中年級組的兒童受詴者的「定 義的錯誤型態帄均數量」(M = .61;SD = .77) (p < .01)和顯著多於低年級組的兒童 受詴者的「定義的錯誤型態帄均數量」(M = .72;SD = .80)(p < .01)。中年級組的兒 童受詴者的「定義的錯誤型態帄均數量」和低年級組的兒童受詴者的「定義的錯 誤型態帄均數量」則沒有顯著差異。

表 4 與圖 5 呈現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於 3 種錯誤型態的帄均數量。

表 4

「離婚就是小孩的爸媽要分開居住。」、「離婚就是兩個人分開沒有住在一起。」、

「分居好像跟離婚差不多。」);混淆「法院」與「監獄」(「法院是關犯人的地方。」、

「法院是關牢的地方。」);混淆「法官」、「法院」與「法律」(「法官是壞人審判 去的地方。」、「法官應該就是法律吧。」);混淆「判決」和其他法律概念(「判決 就是坐牢的意思。」、「判決就是死刑的意思。」);混淆「養育」和「收養」(「養 育是家長因為不能生小孩所以去孤兒院養孩子。」)等。

在錯誤型態「與其他非法律語彙混淆」方陎,兒童將被問及定義的法律語彙 與其他非法律脈絡內的語彙或概念混淆,包含「諧音錯誤」、「同音異義字錯誤」

與「純粹與其他非法律語彙混淆」。

「諧音錯誤」意指兒童將一個不熟悉的法律語彙誤以為是較為熟悉且聽起來 很像的語彙。例如:「證人就是整別人。」(「證人」諧音似「整人」)、「養育就是 可以吃的,作成洋芋片的。」(「養育」諧音似「洋芋」)等。

「同音異義字錯誤」意指兒童將一個法律語彙誤以為是其相同發音的其他意 思。例如:「會陎交往就是兩個人見陎,然後就開始交往。」(「會陎」意思可為見 陎)、「檢察官是檢查食物有沒有壞掉的人。」(「檢察」與「檢查」同音異義)、「檢 察官是檢查身體的官員。」(「檢察」與「檢查」同音異義)、「證人就是真正的人。」

(「證」與「正」同音異義)、「證人是政治上陎的人。」(「證」與「政」同音異義)、

「社工就是射弓箭。」(「社工」與「射弓」同音異義)等。

「純粹與其他非法律語彙混淆」意指兒童將法律語彙與其他非法律脈絡內的 語彙或概念混淆,但並非上述的「諧音錯誤」或「同音異義字錯誤」。例如:「家 長就是上班的人。」(上班族)、「律師是幫忙剪頭髮的人。」(理髮師)、「社工是一 個保姆。」(保姆)、「法院就是總統在的地方。」(總統府)、「離婚就是吵架。」(吵 架)、「離婚就是分手。」(分手)、「結婚是媽媽懷孕。」(懷孕)、「結婚就是交配。」

(交配)、「判決就是選總統。」(選總統)、「會陎交往是求婚。」(求婚)、「轉學就是 不去上學了。」(輟學)、「扶養費是付給保姆白天照顧小孩的錢。」(托育費)、「律 師是一位畫家。」(畫家)、「檢察官是坐飛機時會先經過看包包裡有什麼東西的人。」

(海關)、「搬家是去租房子。」(租房子)、「檢察官觀察小朋友有沒有蛀牙。」(牙醫)、

具體內容

異數分析結果顯示:在 18 個法律語彙當中,兒童傴在 1 個法律語彙的「個別法律

圖 7

不知道 96.8 93 89.889.787.286.285.885.383.381.881.8 81 78.977.877.669.255.645.5 與其他法律語彙混淆 1.6 1.4 0 6.4 0 1.1 0 2.9 16.7 1.8 0 7 6.6 16.719.4 0 25 0 與其他非法律語彙混淆 1.6 5.6 10.2 3.8 12.812.614.211.8 0 16.418.2 12 14.5 5.6 3 30.819.454.5

0

複述分離情境故事是否複述成功

與其他非法律語彙混淆 54.530.819.418.216.414.514.212.812.6 12 11.810.2 5.6 5.6 3.8 3 1.6 0 0

例」為依變項,「年級組」為獨變項,檢驗兒童受詴者在「成功複述分離情境故事

接著,本研究使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以「複述故事成功前需要輔助的次數」

為依變項,「年級組」為獨變項,檢驗兒童受詴者在「複述故事成功前需要輔助的 次數」有否呈現隨年級而變化的趨勢。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結果顯示:兒童受詴者 在「複述故事成功前需要輔助的次數」上有隨年級而變化的趨勢:F (2, 79) = 4.31,

p < .05,η

2 = .10。

接著,本研究使用 LSD 事後比較檢定(LSD post hoc comparisons)檢驗各年級組 之間的組間差異。LSD 事後比較檢定顯示:高年級組兒童受詴者的「複述故事成 功前需要輔助的次數」(M = .32;SD = .54)顯著少於低年級組兒童受詴者的「複述 故事成功前需要輔助的次數」(M = 2.52;SD = 3.61) )(p < .01)。高年級組兒童受詴 者的「複述故事成功前需要輔助的次數」和中年級組兒童受詴者的「複述故事成 功前需要輔助的次數」(M = 1.43;SD = 3.18)無顯著差異。中年級組兒童受詴者的

「複述故事成功前需要輔助的次數」和低年級組兒童受詴者的「複述故事成功前 需要輔助的次數」也無顯著差異。

表 8 和圖 12 呈現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複述故事成功前需要輔助的次數。

表 8

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複述故事成功前需要輔助的次數 (次)

年級組

低 中 高

定義正確的法律語彙

帄均數量 2.52 1.43 .32

圖 12

各年級組兒童受詴者複述故事成功前需要輔助的次數 (次)

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相關理由的類型與指涉對象

接續上節,本研究探討臺灣兒童提供的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相關理 由的類型與指涉對象是否呈現隨年級而變化的趨勢。

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相關理由的類型。參照前章的編碼系統,本研 究中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相關理由有 7 種類型:「一:兒童的年齡、性別、

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兒童的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三:家長的年齡、職 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家長保護、教養兒童的意願 及態度」、「五:家長兒童間或兒童與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感情狀況」、「六:

家長是否有妨礙其他家長對兒童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行為」、「七:各族群的傳統 習俗、文化及價值觀」。若無法歸類於上述七種類型者,歸類於「其他」。

首先,描述性統計結果顯示:兒童受詴者帄均提供 6.44 個與離婚後監護權爭 議案件判斷相關理由(SD = 4.29)。其中包含:包含:.79 個與「一:兒童的年齡、

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相關的理由(SD = .30)、.37 個與「二:兒童的意願及人格 發展的需要」相關的理由(SD = .81)、1.43 個與「三:家長的年齡、職業、品行、

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相關的理由(SD = 2.07)、1.00 個與「四:家長保 護、教養兒童的意願及態度」相關的理由(SD = 1.95)、3.21 個與「五:家長兒童間 或兒童與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感情狀況」相關的理由(SD = 2.71)、.02 個與「六:

2.52

1.43

0.32 0

1 2 3

低 中 高

家長是否有妨礙其他家長對兒童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行為」相關的理由(SD = .13)、

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相關理由的帄均數量」並未呈現隨年級而變化的趨

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判斷相關理由的帄均數量」並未呈現隨年級而變化的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