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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國理論家F.薩賽一八七六年所提出的「觀眾」說之後,後世評論戲劇的 本質論即出現四要素、三要素與二要素之說。所謂的「觀眾」說,即「沒有觀眾,

就沒有戲劇」,以觀眾為基礎論點衍生出戲劇四要素「劇本、演員、觀眾、劇場」;

三要素「劇本、演員、觀眾」及二要素「演員、觀眾」三種論調試圖測繪戲劇的 本質(《中國大百科全書》(戲劇卷),頁 3)。而兒童戲劇本是戲劇的一類,據此許 憲雄在釋意兒童戲劇時,以「演員」、「舞台」、「觀眾」和「故事」呼應一般戲劇,

提出兒童戲劇之四要素之說:一、兒童劇演出時,一定要有「演員」。演員可以 是兒童,也可以是成人。但基本上這些演員的角色扮演、演出技巧、表現方式,

都要能讓兒童認同和接受。二、兒童劇演出時,一定要有「舞台」。三、兒童劇 演出時,一定要有「觀眾」。四、兒童劇演出時,一定是在表演一段「故事」(<

什麼是兒童劇>,頁5)。其中「舞台」和「劇場」;「故事」和「劇本」的差異,

突顯出兒童戲劇和一般戲劇之不同,意即兒童戲劇並非僅限於在劇場中演出,而 能因時因地的變化隨時搬演,演出的環境與條件較為彈性,符合兒童擔任演員的 即興需求;演出的本事以故事取代劇本,係因故事為兒童所熟悉之文類,其起承 轉合的內容與劇本情節發展的順序雷同,使兒童能從熟悉的文類中就近取材。由 此推論,要界定兒童戲劇的意義,關鍵應設在兼具表演者和觀眾的「兒童」,以 此推估則可以說兒童戲劇即由兒童擔任演員、表演者所公開演出之戲劇作品;或 由兒童擔任觀眾,而其戲劇作品專為兒童觀眾所製作呈演之,此二種推測均可為 兒童戲劇一詞之意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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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戲劇的界義

兒童戲劇一詞在西方有四種同義的名稱,分別是child drama、children’s drama、child play、children’s theatre。以下將就英、美二國戲劇類專業辭典及專 書中之「兒童戲劇」辭意釋說:

表 2-1 兒童戲劇辭意對照表

中文釋意 原文 文獻出處

特別為兒童所製作的戲劇節目 Children’s Theatre-Drama productions staged specifically for young people.

Brewer's theatre : a phrase and fable dictionary,頁 96。

由成人為兒童表演的節目 Children’sTheatre-performances given by adults for young people.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the theatre,頁 88。

兒童戲劇:這是涵括性最廣的

Children’s drama -This term is the most inclusive one.

Generally speaking, it means all forms of theatre by and for children. It rarely includes the idea of classes about theatre taught on a junior or senior high school level, but does include nearly everyother form of theatrical artistic education for children.

Children’s Theatre: A Philosophy and a method,頁 4。

在中文戲劇及文化類辭典中「兒童戲劇」一詞尚有其他二種同義名稱,分別 是「童話劇」和「兒童劇」,以下為其釋意:

表 2-2 兒童戲劇中文釋意一覽表

中文釋意 文獻出處

兒童戲劇(children’s drama):許多年來這個美國用語 泛指所有為兒童或由兒童進行的戲劇形式。

《英漢戲劇辭典》,頁143。

兒童戲劇(children’s theatre):1.兒童戲劇(指涉及兒童 的一切戲劇活動或演出種類),可縮為 C.T.或 CT。2.

兒童戲劇演出(包括由兒童、成人或兩者共同進行的 演出)。3.成人為兒童進行的演出。4.兒童劇院亦稱 child’s theatre。

《英漢戲劇辭典》,頁143。

童話劇:為兒童所寫的劇,謂之童話劇。 《藝術大辭海》,頁226。

兒童劇:美國兒童戲劇協會(Children’s Theat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將「兒童劇」定義為:「一種 將預設與排練完備的劇場藝術表演,由演員直接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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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2000)》,頁 19。

2002 王素涼 一、演給兒童看的戲。二、用兒童的思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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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童戲劇的特質

「兒童戲劇」一詞,自修辭的觀點而論,兒童性與戲劇性故名思義為最重要 之特質。「兒童性」可謂兒童戲劇與一般戲劇最大之不同處,亦可謂其特點。而

「戲劇性」則可謂其共性,即戲劇類的共同表現方式。是故,兒童戲劇可同屬戲 劇之類別;亦為兒童文學項下之分類。兒童戲劇之共性和戲劇的定律一致,雖然

「兒童性」可謂其特點,但論及其特質屬性時,特點和定律仍需並談之,也就是 說兒童戲劇若著重其特點的部分則會偏離戲劇藝術之軌道,而成為一種缺乏藝術 特質的東西;反言之,若只講求共性定律之規格而忽視其特點,則又會失去自身 存在之價值。

表 2-4 兒童戲劇特質說明一覽表

時間  作者  兒童戲劇特質 

  1986

黃文進 許憲雄

1.兒童劇是綜合的藝術。

2.兒童劇之劇作家與導演並重。

3.兒童劇需要整體性的關注與付出。

4.兒童劇是一種迷人的藝術。

5.兒童劇兼有兒童文學的內涵。

6.兒童劇是一種「遊戲」,而在遊戲中,學童可以充分學習。

1988 王友輝 1.教育性。

2.娛樂性。

3.幻想性。

1996 徐守濤 1.具有教育意義。

2.具有趣味性。

3.要有溫馨圓滿的效果。

4.台上台下可以融為一體。

*表格內以 代表教育類特質(2) 代表遊戲類特質(3) 代表戲劇類特質(7) 代表趣味類特質。

目前對於兒童戲劇特質提出看法並較具代表者有黃文進、許憲雄、王友輝及 徐守濤四位。

黃文進、許憲雄將兒童戲劇的特質分為六項,其中一至四項強調的是兒童戲 劇在戲劇共性方面所應具備的條件;第五項則是兒童劇本的編寫特性;第六項「兒 童劇是一種『遊戲』」,則是將兒童戲劇看作是一種有規則、有目的的遊戲,以便 讓兒童在輕鬆愉快的氣氛中充分表達自己,而留下美好的回憶和愉悅的感覺。

王友輝則提出兒童戲劇之三大特質為:教育性、娛樂性及幻想性三類。就教 育性而言,「這裡所謂的教育性,絕不是耳提面命式的說教,或是僵硬的道德標 準模式,更不該只限於教忠教孝這類概念式的口號而已,應該是表達出人類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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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認知的深遠意涵,幫助孩子們成長過程所遭受的壓力,以及完成他們的人格 發展」。(王友輝,<讓想像飛翔>,頁92)17作者認為兒童戲劇中的教育性特質,

應是經過轉換與設計,隱藏於無形並能消化於戲劇模式中。其次,在娛樂性之特 質說明,則是強調台上台下的互動方式,無論是對話、遊戲或對唱,都應該盡量 促成觀眾之間的交流,刺激兒童觀眾的欣賞樂趣。就此特質而言,與徐守濤所云:

「台上台下可以融為一體」有異曲同工之處。而在幻想性部分,作者認為:「幻 想性乃兒童戲劇中最重要的特質。因為想像的空間擴大了,生命中的可能性便增 加了,同時也補償了現實生活狹隘的殘缺」。(王友輝,<讓想像飛翔>,頁93) 以日常生活中為靈感所產生的奇人異事,不僅是兒童文學作品的題材,也是兒童 戲劇的特色。作者所謂的幻想並不是漫無目標或毫無根據的空想,而是在一種假 設的條件下所產生出來的推演過程。這種假設的條件表現在創作中,便是擬人化 或寓言式等手法。

徐守濤和前述三位不同的是提出兒童戲劇「趣味性」的特質。她認為兒童喜 歡的趣味,在於誇張、失誤、手腳失措和非常規的表現行為。諸如大而誇張的道 具、趣味的主角造型,誇張的語言、表情,甚而色彩鮮豔、造型奇特的舞台設計,

都能引起兒童的喜愛。

上述四位作者所提出之兒童戲劇特質,以戲劇性的表現面向為首要必備之屬 性,遊戲性次之,接續為教育性及趣味性。其中在趣味性的部分,徐守濤僅對於 能引發兒童喜歡之趣味性表演進行說明,但未探究其趣味所引發之觀眾心理反應 和其引發之情緒發洩層次面向做進一步探討。林文寶在《兒童文學》則認為兒童 戲劇中的「趣味性」特質應含蓋於「遊戲性」之中。(頁 18-19)以「遊戲性」取 代「趣味性」是因為取其較具豐碩之內涵,因為「遊戲性」不僅是使兒童文學達 到教育目的的一種手段,據上所言,在論及兒童戲劇之特質時,本文亦以「遊戲 性」為其特質之一,並將趣味性的特質一併納入遊戲性範疇進行說明。 

再者,兒童戲劇係以兒童為主體所發展之戲劇藝術,其「兒童」這項特點對 於兒童戲劇的發展有主體性的直接關係,應納入特質條件中進一步討論。至於在 戲劇性的部分,多數論調著重於戲劇表演所應具備之條件說,對於如何應用戲劇 的本質提昇兒童戲劇之藝術涵養值得另作補充。而遊戲性的部分,除了實際的互 動遊戲能引起兒童觀眾的興趣之外,遊戲帶給兒童在心理、生理及社會層面的影 響亦是所有兒童文學文類共通的特質。最後,在教育性方面,應該回歸到戲劇起 源說的原點,試圖藉由勾勒戲劇對於人類的意義及其功能性的角度來思考兒童戲 劇中教育性存在的必要性。

以下將就兒童性、戲劇性、教育性、遊戲性等四個部分進行兒童戲劇特質之 分析。

       

17 該文收錄於《認識兒童戲劇》,頁 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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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性

就法律上的「兒童」而言,依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的兒童福利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謂「本法所謂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又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明 文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謂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 人,所謂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而本論文所謂「兒童戲劇」之

「兒童」二字之年齡界定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定義為未滿十二歲者。

在論及近代以來兒童文學觀之特點時,林文寶云:「所謂『兒童性』亦即承 認兒童的『主體性』」。(《兒童文學》,頁13)而兒童文學及其項下各派類型之所 以能自立門戶,即是因為它有特定的服務對象,並認同其主體性之獨立。以兒童 為對象之文藝作品最大的特殊性即在於生產者是具有主控權之成人;而消費者則 是被照顧的兒童。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欲觀察兒童文藝的發展史,也就是 成人「兒童觀」的演變史。

儘管自古以來就有兒童的教育問題,但直到二十世紀初期,兒童才被視為是 一個獨立的個體。在此之前,他們多只是成人社會的附屬品。二十世紀以後,由

儘管自古以來就有兒童的教育問題,但直到二十世紀初期,兒童才被視為是 一個獨立的個體。在此之前,他們多只是成人社會的附屬品。二十世紀以後,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