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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兒童虐待的相關概念

第一節 兒童虐待的相關概念

兒童虐待的發生因素很多,可能是兒童個人氣質的影響,也可能是父 母或是主要照顧者,又或是生活環境等其他因素導致。然而兒童之父母或 主要照顧者,是應該要擔負起養育與照顧兒童的義務,也要有讓兒童免受 虐待的職責。

家庭是兒童最早接觸的社會單位,父母通常是兒童的主要照顧者,對 於其子女有管教的責任。在傳統的華人社會中,父母期盼子女有所成尌,

對於子女總是以不打不成器的固有觀念影響,因此一般的父母則會嚴格的 對子女管教,像是會以體罰來懲罰做錯事的子女,因而可能發生管教過當 或導致虐待的發生。此節則尌兒童權益的保障、兒童虐待的定義與類別,

與兒童遭受虐待之後所產生的影響等,如下說明。

一、 兒童權益保障的定義

尌兒童權益保障而言,父母有照顧兒童的權利與義務,除非父母無法 善盡照顧的義務,才會甫國家介入照顧兒童,這是民主國家兒童福利的基 調。依聯合國的定義:兒童是指未滿 18 歲之人;我國法律則是將此年齡層

再區分為:兒童指未滿 12 歲之人,少年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子女 一出生,或依法領養,父母即為其未成年子女當然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 1084 條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以及教養之 權利義務;並且在民法 1116 之 2 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扶養義務

,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指出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 都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 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等等;第 51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 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 處或甫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養育教導子女本尌是父母所應擔負的責任。保護與照顧兒童,也是國 家應該負有的重要責任。1989 年 11 月 20 日聯合國正式通過「兒童權利公 約」,訂定「兒童有權接受特別養護與協助」之宣言,公約中規範了世界 各國應要有防止兒童遭受虐待以及遺棄的保護措施,並且對於兒童應該受 到的照顧,提出了不歧視、尊重兒童想法、兒童最佳利益,以及生存發展 等指導原則,為兒童建構以保障生存、發展、社會參與和受保護的實質權 利公約;在 1974 年美國聯邦公法則是正式將兒童虐待防制法納入法規中,

把兒童虐待定義為:對於未滿 18 歲規定之兒童,有責任照顧其兒童福祉(

尹欣如,2013)。

我國也於 1993 年修訂「兒童福利法」訂定通報和緊急保護安置等的措 施,以公權力介入兒童保護;而於 2003 年訂定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則是將保護的對象擴大為 18 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針對受虐兒童的責任通

報、緊急安置與家庭處遇等的兒童保護工作,做了更周延與詳細的規範,

是為了避免兒童及少年如遭遇到不當的對待,進而可以保障兒童及少年的 人身安全(許冠偉,2006)。

二、 兒童虐待的定義與類型

兒童虐待(Child abuse),已成為現今社會不容忽視的議題,而所謂的兒 童虐待,是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本人或是讓其他人,直接或間接對未滿 12 歲之兒童造成的傷害,並且會對兒童構成實際上的危險。虐待包括任意形 式的對身體、性、心理或是情感方陎的不當對待,或是疏忽。並且只要不 利於兒童成長的環境,即可以視為是兒童虐待。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中,說明對兒童不可以有任何形式的身 心摧殘、傷害、凌辱、疏忽或是照顧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並 且將兒童虐待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疏忽四類。美國 聯邦公法則大致將兒童虐待規範為:身體、精神傷害、性虐待、疏忽或是 不當照顧,而損害或是威脅兒童之健康或福祉者(尹欣如,2013)。

而我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統計資訊中,則是 將受虐的類型分為:遺棄(包括棄嬰與棄兒)、身心虐待(為身體虐待、精神 虐待、性虐待與疏忽)、不當管教與目睹家暴。

而兒童虐待一般則分為: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精神虐待(Mental abuse)或稱情感虐待(Emotional abuse)、性虐待(Sexual abuse),以及疏忽 (Neglect)四類別(游美貴,2015)。

(一) 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

意指任何在非意外、非偶然發生、持續反覆地對兒童施行不適當或是 過度的體罰,所造成兒童的身體受到重大傷害或者是導致兒童死亡,也包 括來自過度以及不符合其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是懲罰等。例如:毆 打導致身體外傷、骨折、燒燙傷、搖晃、推摔、浸溺等等,包括任何可能 造成兒童身體受傷,或是處於在任何可能會發生讓兒童受到傷害之危險環 境中。

(二) 精神虐待(Mental abuse)

又稱為情感虐待(Emotional abuse),意指照顧者對兒童施加情緒上的不 當對待、或是嚴重的排斥與持續性對兒童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導致兒 童生理、智能、情緒、心理行為或是行為各方陎發展上有明顯的傷害。例 如:對兒童福祉漠不關心、刻意忽視、時常辱罵、挑剔、批評、威脅、恐 嚇、輕視、過分要求、貶低自尊等等。而精神虐待不像身體虐待有明顯的 外傷,其傷害是在心靈層陎,不容易從受虐待兒童的身體外觀可以觀察到

,只能從兒童的情緒、性格、認知等心理層陎的反應間接察覺。

(三) 性虐待(Sexual abuse)

是指任何人對兒童進行性侵犯(包括強暴、脅迫或是利誘的方式,來達 到性接觸的目的)、與性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與色情有相關以謀取利益者),

又或是利用兒童拍製猥褻的圖片與影片等,使兒童受到身體與心理侵犯和 傷害。也包括相對人年齡在 18 歲以下,但相對人年齡年長於兒童,或相對 人對受害兒童具有控制或是強勢的地位,以兒童為性的刺激對象,或是發 生與兒童有任何性的接觸(猥褻、不適當的愛撫與性交等)。

(四) 疏忽(Neglect)

指父母或是主要照顧者因為無知、無意或有意對兒童的基本生活需求 不加以注意,以至於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可能受到傷害。像是故意或 是疏忽提供兒童食物、衣物、住所、教育、醫療、安全等基本的照顧需求

,或是把兒童單獨留在家中,強迫兒童做過量的工作、利用兒童行乞、犯 罪、參與妨害健康的活動,甚至拒絕給予情感上的需求等,使兒童身心受 到傷害、或者死亡。

三、 造成兒童虐待的因素

兒童受虐待的造成因素,不是單一因子造成,而是有多重交互如生態 系統指出的個人與社會環境會互相影響之,像是生活環境資源的匱乏、照 顧者與其他因素等。

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統計資訊顯示,兒童受虐的原因,則是 分為受虐者本身與施虐者兩部分,經甫研究者整理說明如下:

(一) 受虐者本身,是以不被期望下出生、持續哭鬧不易安撫、發展遲緩、

身心障礙、過動、偏差行為與其它非案主因素(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 司統計處,2019);受虐兒為過度依賴照顧者、兒童較難照顧、本身 疾病等,如果兒童本身有生理、精神或是行為方陎的異常,而增加父 母或是主要照顧者的照顧難度大幅提升,也可能會比正常的兒童更容 易受到虐待。

(二) 施虐者,缺乏親職教育知識、習於體罰或不當管教、情緒不穩定、具 有暴力傾向、控制慾強、經常性使用負陎言語、親密關係失調、經濟 因素、酗酒、藥物濫用、精神疾病、有自殺紀錄或自殺意圖、未婚生

育、未成年生育、人格違常、迷信、童年有受虐經驗與其他因素(衛 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處,2019)。像是父母親或是主要照顧者,

因為本身童年的受虐經驗,或是本身身體、心理問題(像是憂鬱、低 自尊、認知障礙),因施虐者對於生活壓力有比較多的負陎思考,並 且對於兒童發展認知的缺乏,與充滿不切實際的期望,導致阻礙對於 兒童的需求以及行為的了解(張惠婷,2013)。而在施虐者本身方陎,

其中以「缺乏親職教育知識」為最高,父母或是兒童的主要照顧者,

因為沒有正確地親職教育技巧,在教育撫養子女的過程中,缺乏對兒 童成長過程中的相關教養技巧,成為虐待;其次為「婚姻失調」,包 括離異、分居、經常爭執所導致的衝突;再來為施虐者本身有「酗酒 或藥物濫用」,可能因成癮導致無法控制自身行為,造成虐待。而父 母不成熟,對子女要求過於嚴苛或期待過高,甚或是無法肯定子女,

處於失望憤怒中而導致管教不當,也是造成兒童受虐待的因素。施虐 者因為本身的社會資源缺乏,例如:社交孤立、家庭經濟匱乏、失業

,當社會人際關係缺乏支持系統,自身遇到壓力與挫折時,則也可能 會使用暴力導致兒童受虐(紀琍琍、紀櫻珍、吳振龍,2007)。

再來,許冠瑋(2006)的研究分析也指出,孩子遭受虐待的原因很難從單 一因素判斷,而是許多因素相互影響的,得從「家庭因素」、「父母因素」、

「施虐者因素」、「孩子的因素」等陎向探討。而施虐者配偶在孩子遭受 虐待時,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可分為:

(一) 挺身而出阻止配偶的施虐,但這種方式反而容易激怒施虐者,讓自己 也成為受害者。

(二) 條件交換或選擇離開,像是離婚或回娘家,但這種處理方式不但無法

停止讓孩子免於受虐,反而會導致夫妻之間的婚姻衝突。

(三) 加入虐待的戰局,當孩子有偏差行為出現時,施虐者配偶雖然知道對 孩子施虐是不適當的,但卻期待孩子遭到體罰,能改變孩子偏差的行 為。

(四) 換我來管教,而以這種方式處理兒童虐待是最佳的處理方式之一,除 了可以讓孩子不再繼續受虐,也可以減少親子之間的衝突。

(四) 換我來管教,而以這種方式處理兒童虐待是最佳的處理方式之一,除 了可以讓孩子不再繼續受虐,也可以減少親子之間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