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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部分一樣的經文

第三章 《四十二章經》與《阿含經》的比對

第二節 內容大部分一樣的經文

《雜阿含經》(卷 29):「何等為沙門果?謂須陀洹 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何等為須陀 洹果?謂三結斷。何等為斯陀含果?謂三結斷,貪、

恚、癡薄。何等為阿那含果?謂五下分結盡。何等 為阿羅漢果?謂貪、恚、癡永盡,一切煩惱永盡。」

(T2, p205c)

《雜阿含經》(卷 31):「若此諸法如實正智觀察,三 結已盡.已知:謂身見.戒取.疑,是名須陀洹,

不墮決定惡趣,定趣三菩提,七有天人往生,究竟 苦邊。此等諸法正智觀察,不起諸漏,離欲解脫,

名阿羅漢,諸漏已盡,所作已作,離諸重擔,逮得 己利,盡諸有結,正智心善解脫。」(T2, p224c)

《別譯雜阿含經》第 198 經 :「於佛教法,成就無 漏,心得解脫,慧得解脫;於見法中,自身解了,

證知得法。自知生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更不 受有。…斷五下分結,成阿那含,不還欲界。…能 斷三結,得須陀洹,決定必至於三菩提盡諸苦際。」

(T2.446a,b,c.)。

佛教初傳中國,一般大眾對佛教的修行方式和目的不太了解,尤其是中國傳 統的傳宗接代的觀念,對出家修行不太能夠接受,本章是《四十二章經》的第一 章,一開頭就介紹出家修行可以獲得沙門四果,以及沙門四果的功德(神通變 化),最後並說明修行的重點是要能斷除愛欲,所以要出家修行的原因之一,就 是要斷除愛欲,以利修行。

《四十二章經》主要是原始佛教的思想,原始佛教的修行方式和證得果位主 要是沙門四果,因此沙門四果在《阿含經》中是很普遍可以看到的。本章的重點

似乎是在神通變化,譬如說明阿羅漢時,使用:「飛行變化,住壽命,動天地。」

神,不如孝其親矣!二親最 神也。

訶食,若復有施一辟支佛食者,此於彼施為最勝也。

居士!若梵志隨藍行如是大施,及施滿閻浮場凡夫 人食,施百須陀洹.百斯陀含.百阿那含.百阿羅 訶.百辟支佛食,若復有施一如來.無所著.等正 覺食者,此於彼施為最勝也。』」(T1, p677b,c,

p678a。)

《別譯雜阿含經》(卷 5)第 88 經:「佛言:摩納!

不限汝也,一切如法乞財,又以正理供養父母,正 理使樂,正理供給,獲無量福。何以故?當知是人 梵天即在其家;若正理供養父母,是阿闍梨即在其 家;若能正理供養父母,正理得樂,一切皆遙敬其 家。若能正理供養父母,正理使樂,正理供給,當 知大天即在其家。若能正理供養父母,正理與樂供 給,當知一切諸天即在其家。何以故?梵天王由正 理供養父母故,得生梵世。若欲供養阿闍梨者,供 養父母,即是阿闍梨。若欲禮拜,先應禮拜父母。

若欲事火,先當供養父母。若欲事天,先當供養父 母,即是供養諸天。爾時世尊即說偈言:『梵天及 火神,阿闍梨諸天,若供養彼者,應奉養二親,今 世得名譽,來世生梵天。』 」(T2, p404a)

《增壹阿含經》(卷 11) :「爾時,世尊告諸比丘:

教二人作善不可得報恩,云何為二?所謂父母也。

若復,比丘!有人以父著左肩上,以母著右肩上,

至千萬歲,衣被、飯食、床蓐臥具、病瘦醫藥,即

於肩上放於屎溺,猶不能得報恩。比丘當知:父母 恩重,抱之、育之,隨時將護,不失時節,得見日 月。以此方便知:此恩難報。是故,諸比丘!當供 養父母,常當孝順,不失時節。如是,諸比丘!當 作是學。」(T2, p601a)。

日人深浦正文認為本章可對應到《增壹阿含經》(卷 19)第 3 經和《中阿含 經》(卷 39)第 155 經:《中阿含經》的部分即上面所引,《增壹阿含經》雖然也 類似《中阿含經》,但是經文內容主要對應《中阿含經》的前面和後面部分,能 與《四十二章經》對應的上的部分比較少。

本章和《中阿含經》及《別譯雜阿含經》都有部分的相應,必須這兩經合起 來,就可以構成本章的全部。上面第一章及第三章也是兩經或三經合起來構成 的,《四十二章經》是一部抄經,有的章節可能只抄一部內容較長、單一主題的 經典,有的可能就是把主題意義相同或相近的兩、三經,經過消化吸收後重新組 織而加以抄錄。

本章是說明布施功德的勝劣。布施的功德因接受布施的人的修行境界而漸次 轉增,所謂「飯善人,福最深重。」,布施是有很大的功德。布施給一般沒有修 行的人,不如布施給有修行的人;布施給修行未成就的人,不如布施給修行證果 的人。但是《四十二章經》在「飯辟支佛百億」之後,卻「不如以三尊之教,度 其一世二親」,「三尊之教」是指佛法僧三寶的教導,「一世二親」是現世的父母,

要用佛法僧三寶的教導,來度化現世的父母,這說明了「財施不如法施」,做功 德不一定要用金錢或很有錢;更強調孝親的觀念。這部分雖然在對應的《中阿含 經》沒有,可是在上面所引《別譯雜阿含經》有相對應的經文,特別是本章後面:

「凡人事天地鬼神,不如孝其親矣!二親最神也。」這部分重視孝順父母的經文,

阿含經》比較不同的是:「教千億,不如飯一佛學、願求佛、欲濟眾生也。」 「佛 學」應該就是「學佛」,「願求佛、欲濟眾生」就是菩薩的「上求佛道,下化眾生」

從這裡可以發現:早期版本的《四十二章經》,雖然以原始佛教為主,卻已包含 有大乘菩薩的思想。

與本章相對應的南傳巴利大藏經是《增支部經典六》〈九 集 第二 師子吼 品,二十 毘羅摩〉,經文內容大致與《中阿含經》(卷 39)第 155 經相同。

第 21 章

佛言:人繫於妻子寶宅之 患,甚於牢獄桎梏鋃鐺。牢 獄有原赦,妻子情欲雖有虎 口之禍,己猶甘心投焉,其 罪無赦。

《別譯雜阿含經》(卷 3)第 62 經:「爾時世尊,聞 斯語已,即說偈言:『王者繫縛人,以鐵木及繩;

賢聖觀斯事,深知非牢縛。若戀於妻子,錢財及珍 寶;如是繫縛人,堅牢過於彼。妻子及財寶,愚人 生繫著;其實如瀑流,漂沒諸凡夫;是以宜速逝,

趣向於解脫。』」(T2, p395b)

《雜阿含經》(卷 46) 第 1235 經:「世尊即說偈言:

非繩鎖杻械,名曰堅固縛,染污心顧念,錢財寶妻 子,是縛長且固,雖緩難可脫;慧者不顧念,世間 五欲樂,是則斷諸縛,安隱永超世。」(T2, p338b)。

本章的經文和《別譯雜阿含經》很相應,而且要對照來閱讀,才能更了解本 章經文的涵義。本章的經文中:「牢獄桎梏鋃鐺」,是國王及大臣繫縛犯人的地方 和工具。這是一個很貼切而且深刻的譬喻,一般沒有修行證果的凡人,被妻子、

財寶及住宅所迷惑,就如同犯人被牢獄及刑具所束縛不得自由一樣。甚至更為嚴 重,為什麼呢?牢獄之災,如果刑期滿了,就可以解脫牢獄的束縛,如本章經文:

「牢獄有原赦」;可是愚癡的人被妻子、財寶及住宅所繫縛,卻是生生世世、時

時刻刻、片刻不得休息的。

本章經文的「寶宅」,如果沒有對照《別譯雜阿含經》,一般人會以為是「很 豪華的住宅」的意思,可是對照《別譯雜阿含經》,就可以知道「寶宅」的「寶」

是「錢財珍寶」的意思。本章經文把「妻子情欲」比喻做「虎口之禍」,其來源 應該是五結樂子為了追求耽浮樓樂王女賢月色,所作的偈頌。100

與本章相對應的經文還有:《增壹阿含經》(卷 4)第 7 經,第 8 經,(T2,p563a,

b)和《雜阿含經》(卷 46) 第 1235 經(T2, p338b)。

第 22 章

佛言:愛欲莫甚於色,色之 為欲,其大無外。賴有一 矣,假其二,普天之民,無 能為道者 。

《增壹阿含經》(卷 4) 第 7 經:「爾時,世尊告諸比 丘:『我於此眾中,不見一法最勝最妙,眩惑世人,不 至永寂,縛著牢獄,無有解已,所謂男子見女色已,

便起想著,意甚愛敬,令人不至永寂,縛著牢獄,無 有解已,意不捨離,周旋往來,今世後世,迴轉五道,

動歷劫數。』」(T2, p563a)。

本章在說明一般人容易被美色所迷惑,人生最大的貪欲就是對美色的執著。

不僅是男子對女色的貪欲,女子對男色的貪欲也是一樣。所以從意義來看,《增 壹阿含經》(卷 4) 第 7 經和第 8 經,和本章的經文都很符合;第 7 經是針對男子 對女色的部分,第 8 經是針對女子對男色的部分,除此之外,第 7 經和第 8 經的 內容大致相同。

本章:「其大無外」,對應《增壹阿含經》:「不見一法最勝最妙」;本章:「愛 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對應《增壹阿含經》第 7 經:「所謂男子見女色已」,

100 參閱《中阿含經》(卷 33):「我意為汝伏,所行汝不覺,窈窕未得汝,我意極著汝,煩冤燒我

第 8 經:「所謂女子見男色已」,本章:「普天之民,無能為道者。」對應《增壹 阿含經》:「不至永寂,…令人不至永寂。」佛經中一般所說的「色」是指形體、

物質,例如「色、受、想、行、識」;但是這裡所說的「色」是指男色或女色,

會誘惑人的男女美色而言。

南傳巴利大藏經並沒有與《增壹阿含經》(卷 4) 第 7 經和第 8 經相對應的經 典,但是《增支部經典三》〈五 集 第六 蓋品‧母子(女人之色等)〉的經文內容 有:「諸比丘!我不見其他之色如是可貪、如是可欲、如是可醉、如是可縛、如是 可萎、如是障證無上之軛安穩,諸比丘!彼即是女人之色。諸比丘!有情者乃渲染、

貪、縛、萎、堅著於女人之色,彼等即為女人之色所捕,而憂於長夜。諸比丘!

我不見其他之聲如是可貪、如是可欲、如是可醉、如是可縛、如是可萎、如是障 證無上之軛安穩,……他之香……他之味……他之觸,諸比丘!此即女人之觸。

諸比丘!有情者乃染、貪、縛、萎、堅著於女人之觸。彼等即受捕於女人之觸,

而憂於長夜。諸比丘!女人雖行走,亦為捕捉男子之心而止,住、坐、臥、笑、

語、謠、泣、氣絕、死,亦為捕捉男子之心而住。諸比丘!正說者,若有說魔之 普遍罥索,則女人方是正說者所說魔之普遍罥索。」以上之經文不但與本章有相 應,和《增壹阿含經》(卷 4) 第 7 經的經文內容也有很多相同,可是到目前為止 都沒有學者注意到。

第 23 章

佛言:愛欲之於人,猶執炬 火,逆風而行;愚者不釋 炬,必有燒手之患。貪婬、

恚怒、愚癡之毒,處在人 身,不早以道除斯禍者,必 有危殃。猶愚貪執炬,自燒

《別譯雜阿含經》(卷 9)第 185 經:「訶欲之過:欲 現外形,如露白骨;又如肉段,眾鳥競逐;欲如糞 毒,亦螫亦污;又如火坑,亦如疥人;向火癢痛,

愈增其疾。又如向風執炬逆走,若不放捨,必為所

愈增其疾。又如向風執炬逆走,若不放捨,必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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