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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內部控制與法令遵循

第一節 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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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證券及信託業。各業另外有各適用該業別特色的法令遵循,本論文,因筆者 主要任職於銀行,故將法令遵循介紹限縮在銀行業,且從美國的法令遵循制度介 紹,並介紹巴塞爾監理原則中有關法令遵循的原則規定,最後再回到我國銀行業 的法令遵循制度。

第四章為銀行業與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法律架構。第一節先介紹關於洗錢 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國際法規範、美國法規範及大陸法與香港法規範。第二節介紹 我國法規範,雖我國定有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專法,但在實務執行上,主管機 關訂立多種行政規則、法規命令及自律規範供遵守。第三節,徒法不足以自行,

考量實務上執行的問題,點出問題點,以供各界參考。

第五章為結論,回應第一章之希望本論文完成時,所能達成的目的,總結目 前實務執法成果。

第二章 內部控制與法令遵循

第一節 內部控制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美國自 1930 年代開始探討有關公司治 理之課題,亞洲國家在 1997 年金融風暴以後亦逐漸呼籲企業能重視公司治理制 度,而「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其主要之內涵均係使企業體透過良 好的管理及監控的制度或機制的建置, 以保障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股東、 債 權人、員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且有效監督組織活動及運作,防止脫法行為及 弊端,並以實現企業社會責任之高度目標。在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1於 1998 年,提出五項 公司治理原則,可作為企業執行及落實公司治理制度之參考基準:1.保障股東權 利(The Rights of Shareholders and Key Ownership Functions),包含股權的登記 與自由移轉及適時取得公司相關資訊;2.公平對待所有股東(The Equitable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含少數股東及國外股東,且所有股東取得的股東權

1 Ad Hoc Task Forc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5-10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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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表彰的權利票票等值;3.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The Role of Stakeholder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指公司治理架構應尊重法律所賦予利害關係人的權利,

當其權益受侵犯時應有尋求救濟的機會;4.資訊揭露及透明度(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 ) , 指 公 司 資 訊 應 能 適 時 及 正 確 揭 露 ; 5. 董 事 會 之 責 任 (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oard),指董事會應盡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對公司及股 東負責。在 Shleifer and Vishny(1997)2定義為「企業為確保資金提供者於交易過 程中得到合理報酬而設計的機制」。世界銀行(1999)3定義,「為追求公司價 值極大化,如何在既定之法律與規章中,建立公平的監督機制」,而公司治理影 響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企業設立登記的國家,舉凡企業營運中所涉及的員工、供 應商、股東、債權人等,皆為公司治理機制所需保障之利害關係人。

1997 年亞洲發生金融風暴4,隔年我國也爆發一連串企業舞弊及金融不良債 權問題,1998 年 OECD 揭示「強化公司治理機制」是企業對抗危機的良方,公 司法理泛指公司管理與監控的方法。2001 年美國發生安隆案(Enron)後,促使 美國國會針對企業控管問題採取積極作為而頒布「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有鑑於此,我國主管機關自 1998 年起即開始向國內公司宣導公司治理之 重要性,陸續推動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制度,制訂公司治理等相關實務守則,

逐步確立公司治理架構,希望導引國內企業落實公司治理觀念;2006 年更進一 步修訂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將公司治理原則法治化,後續更提出多項措施,以 期完善我國公司治理制度5

一、公司法

公司法是我國商事法基本大法,規範公司治理基本架構,規範股東會、董事會及 監察人之運作。例外配合國際上公司治理的最發展,於法典中引入限制型股票、

表決權分割投票、電子投票並採行累積投票制,以期達到公司治理之目的。

2 Andrei Shleifer and Robert W. Vishny, 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JOURNAL OF FINANCE, 737-783 (1997).

3 Magdi R. Iskander; Nadereh Chamlou; Meta de Coquereaumont; Bruce Ross-Larson, Corporate governance : a framework for implementation - overview (2000), http://documents.worldbank.org/curated/en/831651468781818619/

Corporate-governance-a-framework-for-implementation-overview (last visited on July 25, 2019).

4 亞洲金融風暴,發生於 1997 年 7 月至 10 月的事件。源於泰國放棄固定匯率制,隨後危機進一 步波及至鄰近亞洲國家的貨幣、股票市場及其它的資產,相關資產的價值也因此暴跌。

5 http://cgc.twse.com.tw/, 最後瀏覽日:201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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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是規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基本大法,公發公司亦有公司法之適用,

凡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有價證券募集、發行、買賣之管理與監督依 證交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則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2006 年,引 進獨立董事制度、審計委員會制度,並強化董事會職能、結構與運作。另訂定公 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董事會議事辦法」、「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等強化公司治理法制作業,落 實董事會職能,促進股東行動主義,協助企業健全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

三、上市、上櫃相關規章:

為提高主管機關執法之有效性,促使所有公司遵守公司治理相關法規,臺灣證券 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在上市上櫃審查準則中即規範,初次申請上市上櫃 公司必須設置獨立董事席次與資格條件,之後陸續公布上市上櫃之「公司治理實 務守則」、「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及「誠信經營守則」等,供國內企業遵循,

並指導企業強化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凝聚誠信經營共識,建立公司治理文 化,創造共利企業價值。

綜上所述,公司治理6分為外部及內部機制,前者係指法令制度的建立,後 者係公司股東與管理階層間的利益關係,藉由監督與制衡機制,合理分配兩者間 的權利義務關係。公司治理只能描述不能定義,其所涵蓋的範圍亦隨著經濟社會 改變,必須對上位概念內涵及發展加以確認,更在會計、法律、財務面各有不同 著重點。

我國參考國際公司治理發展趨勢,將許多公司治理概念法制化,具體措施 有:發布五年期的「2013 年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督導相關單位完成許多 措施;2015 年 4 月完成公布第 1 屆公司治理評鑑;2015 年 6 月發布「臺灣 公司治理 100 指數」及「櫃買公司治理指數」之編製;2015 年起要求特定上市 櫃公司編製公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CSR 報告書);2016 年 6 月底發布我國

「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2017 年要求全部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及 逐步擴大審計委員會之設置,並要求揭露其行使職權情形,以及強化獨立董事參 與董事會,及鼓勵上市櫃公司設置公司治理單位並指派高階主管督導;另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並於 2017 年 12 月編製發布「臺灣永續指數」,以市場機

6 劉連煜,健全獨立董監事與公司治理之法制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 94 期,2003 年 3 月,頁 13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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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鼓勵上市公司重視企業永續發展等等該五年期之重點工作項目,己於 2018 年 執行完畢;之後,為深化公司治理,自 2018 年起要求全部上市櫃公司須將電子 投票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方式之一,以實踐股東行動主義,促使上市櫃公司能保 護投資人權益、提升董事會職能及落實企業社會責任7,提出之「新版8公司治理 藍圖(2018~2020)」,指出關於公司治理的五大計劃項目:深化公司治理及企業社 會責任文化、有效發揮董事職能、促進股東行動主義、提升資訊揭露品質及強化 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是實現良好公司治理目標的一環。所謂內部控制,依美 國 COSO 委 員 會 於 1992 年 發 表 的 「 內部 控 制 — 整 合 架 構 」報 告 (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及 1994 年提出之補充報告(Addendum to Reporting to External Parties),兩者簡稱控制報告。內部控制定義為企業為達成:(1) 營運 之有效性及效率、(2) 財務報導之可靠、(3) 符合應適用法規等目標,而由董事 會、管理階層及其他人員啟動規畫以合理確保上述目標達成的流程9。並於 2001 年開始硏擬企業風險管理 (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ERM ) 架構,進一步擴 大並細緻化內部控制所應著重的環節。

而我國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原先係依各金融業法之授權規定,分別訂於金 控、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業、保險業、證券業、信託業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實施辦法。而後為求監理一致性、法安定性,遂於 2010 年 3 月將金控、銀行、

信用合作社、票券業、信託業納入「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中,並同年同月分別修訂「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第 3 條關於內部控制的定義,係指受查者治理 單位、管理階層及其他人員所設計、執行及維持之管理過程,藉以合理確信相關 目標達成:(1) 可靠之財務報導、 (2) 有效率及有效果之營運、 (3) 相關法令之 遵循。

7 金管會 2018 年 1 月 18 日新聞稿,金管會 106 年重要施政成果及 107 年工作重點,

https://www.fsc.gov.tw/ch/

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801180001&

aplistdn=ou=bulletin,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Bulletin,最後瀏覽日:

2018 年 5 月 7 日。

9 http://www.coso.org/IC-IntegratedFramework-summary.htm (last visit May 1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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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

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健全經營,並應由其董(理)

事會、管理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報導,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與外部財務報導及非 財務報導。其中外部財務報導之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一般公認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報導,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與外部財務報導及非 財務報導。其中外部財務報導之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一般公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