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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兆豐銀行於 2016 年 8 月 19 日因違反反洗錢防制法,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 New York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罰款 1.8 億美元(新台幣 57 億)的罰款。

22 日各大媒體即以大篇幅報導兆豐銀行洗錢,關於洗錢此一名詞定義,早在 20 世紀,銀行間的反洗錢問題在歐洲和美國間引起高度重視,各國透過立法以加強 反洗錢的防制,洗錢係指犯罪行為人將其不法行為活動所獲得的資金或財產透過 各種不同的交易管道轉換成合法來源的資金與財產,以便隠藏其犯罪行為,避免 司法偵查。

國際間相關反洗錢法案有如下註,而我國己於 1996 年訂定洗錢防制法,並 歷經五次修正,並課予金融機構申報可疑交易報告之義務(STR),而受理申報之 機關為 1997 年成立之隸屬於法務部調查局下之洗錢防制中心(今改制為洗錢防 制處)惟在與國際制裁政策上,具體法規仍欠缺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規範,我國 雖非 FATA 會員國,然該缺失經 APG 指正後,為使我國洗錢與反資恐能回應國 際訴求,以因應 2018 即將來到的評鑑,故於 2016 年制定資恐防制法。

雖在新聞報導出來後,各大媒體版面隨即以兆豐洗錢的方向來評析紐約州金 融服務署(DFS)的裁罰,筆者在立論上先行區分出,金融機構構申報可疑交易的 行政義務與洗錢的刑事責任,概洗錢依目前法律所定是一種刑事不法行為,擁有 刑事不法行為偵查權限者為檢警調單位,然第一線的實務工作者係金融機構,換 言之,先行課予金融業者面對可疑交易的申報(五十萬元以上之收付交易申報),

金融業者沒有偵查權限,但透過申報制度可供有偵查權限的主管機關進一步過濾 是否有洗錢犯罪行為,兩者分工合作及權責劃分下以達成打擊金融犯罪回應國際 反恐制裁的趨勢。

惟在兆豐案中筆者發現部分媒體將「法令遵循」(compliance) 與「洗錢」

(money laudering)混為一談,故在本文中必須先釐清並著重介紹銀行業者在「法 令遵循」(compliance)的部分;觀察金融發展實務,台灣在分行家數過多 (overbanking) 之 下 , 除 業 務 部 門 外 , 都 是 被 主 事 者 認 為 應 該 降 低 成 本 (cost reduction)的組織,如何提升「法令遵循」(compliance) 的地位,以因應未來新 金融政策台灣所扮演的角色與世界接軌,即不能忽略 FATF 所提出的 40 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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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台灣落入待觀察名單而影響區域通匯角色。

本文希望論文完成後能達下列目的:

一、加強金融機構對於對於法令遵循的重視

法令遵循雖不能為銀行帶來獲利,然此一制度的設立,短期目標在為每個銀行從 業人員降低作業風險,長期目標在為因應全球金融趨勢,以免影響國際金融地位 的發展,故法令遵循部應為獨立專責部門,而非由各營運部門的主管兼任,法令 遵循非僅為理論或口號,其中透過法律、會計與管理專家團隊的參與,以實現「預 防法學」的功能。

二、釐清「法令遵循」(compliance) 與「洗錢犯罪」(money laudering)問題 未遵守大額通貨交易申報是否表示該金融機構定有幫助犯罪行為人洗錢之虞,第 一問題應先釐清;其次,若金融機構的「法令遵循」(compliance)系統建置良 善,可高度偵測出可疑交易,則對於後續洗錢行為的追訴將有助益,亦有利台灣 國際地位的整體競爭力。也就是縱使金融業未遵循法令,初步是構成內部控制的 缺失,並非必然構成洗錢犯罪,但為了檢調機關能達成洗錢犯罪的有效追訴,各 業別是否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偵測出可疑交易,卻是關鍵契機,不論是根本未 建立遵循法令之內部控制,或內部控制無效,在離成立洗錢犯罪都還有一段路,

但是已成立行政義務。但關於兆豐受裁罰案中各大媒體紛紛以「洗錢」做為標題,

實則焦點應著重在內部控制法令遵循制度之缺失,才能強化政府提升公司治理的 政策,宣導不僅銀行業,在所有產業都應做好內部控制,方能減少經濟犯罪,增 加經濟動能。

三、銀行關於洗錢防制的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及「客戶盡職調查義務」(CDD, customer due diligence)再提升

是以,有效執行洗錢防制法有三步驟,建立名單掃描、交易監控及盡職調查,實 務往往將之視為獨立個體分頭執行,但為因應長久之計,理應建立組織性整合法 令遵循、風險管理、前台等部門,務求不窮忙於無止境的作業,並和客戶取得雙 贏。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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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獻分析法

蒐集國內外有關法令遵循及洗錢防制法的相關法規、書籍、專書論文、期刊 論文、研討會論文、實務見解、研究報告與新聞報導等,先閱讀後再加以整合並 分析。以釐清實務面執法問題。

二、比較法研究

在比較法上,以美國為主,因美國為法令遵循及洗錢防制主要起源國家,他 山之石可以攻錯。又因我國地處亞洲海島國家,法制的建立亦不能與鄰國差距太 大以免有害經濟發展,是以師法中國、香港有關之法制規範及案例討論進行分析 比較,以與我國現行法相比較。

三、歷史分析法

法律制度的形成,必有演進歷史。一個世代必有注重的法律制度,若以經濟 景氣的循環來看,亦是以十年為一個單位,從現在開始,往前推十年,金融市場 著重嚴格的監管制度來防避金融危機,因此有陶德法蘭克法案的產生,又因為經 濟的蓬勃發展,所以金融犯罪亦隨之而升,便開始有銀行秘密法出現;十年經過,

經濟開始放緩,因為監管制度過於嚴格,新任的執政者便開始尋求監管的放鬆,

所以有經濟成長、管制鬆綁和消費者保護法,同時,經濟的放緩導致財政收入減 少,恐怖主義的激升,所以全球提倡反避稅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本論文透過 觀察經濟、社會的時代背景來分析法令遵循與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制度。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為緒論,內容為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

主要是在說明本論文的發想始點,以解決實務工作者面臨的問題。

第二章介紹內部控制與法令遵循。法令遵循是內部控制的一環,又內部控制 的的在達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環環相扣始能成就公司的永續經營。是以,除就公 司治理、內部控制於以介紹外,亦為法令遵循的定義、功能及作用詳加分析。

第三章為銀行業的法令遵循。若從金融業的業別區分,有分銀行、票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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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證券及信託業。各業另外有各適用該業別特色的法令遵循,本論文,因筆者 主要任職於銀行,故將法令遵循介紹限縮在銀行業,且從美國的法令遵循制度介 紹,並介紹巴塞爾監理原則中有關法令遵循的原則規定,最後再回到我國銀行業 的法令遵循制度。

第四章為銀行業與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法律架構。第一節先介紹關於洗錢 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國際法規範、美國法規範及大陸法與香港法規範。第二節介紹 我國法規範,雖我國定有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專法,但在實務執行上,主管機 關訂立多種行政規則、法規命令及自律規範供遵守。第三節,徒法不足以自行,

考量實務上執行的問題,點出問題點,以供各界參考。

第五章為結論,回應第一章之希望本論文完成時,所能達成的目的,總結目 前實務執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