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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銀行業與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法律架構

第一節 洗錢防制法及打擊資恐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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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人員、國內外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 循主管應具備曾任金融機構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合計滿五年者;參加主管機關 認定機構所舉辦三十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國外營業單 位法令遵循主管係自當地聘任者,依董事會通過之評估辦法自行評估,或經當地 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足證其已具備熟知當地法令規定之相關能力。而巴塞爾原則 規定,銀行法令遵循功能應有具備能有效執行職務所需之資源。特別是,法令遵 循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資格、經驗、專業及個人素質,以便履行其特定職責。法令 遵循人員應該對法令遵循相關法令規範及其對銀行業務的實際影響有充分的了 解。法令遵循人員的專業技能,應該透過定期性和系統性的教育訓練來更新與時 俱進的法令遵循相關規範。是以法遵主管僅符合金控公司和銀行發起人負責人條 件是否足以勝任?又法遵主管或人員只要參加在職訓練 30 小時以上並經考試取 得結業證書即可取得任職法遵單位之資格,是否忽略了法遵人員應具備高度的法 律專業,且必須密切關注法令之發展與更新?雖然巴塞爾原則並未指明法遵人員 必須具有律師身分,但熟悉法令規定,是成為法遵人員必備的能力之一。因此,

2017 年是法令遵循制度又重啟討論的一年,金管會在經過 2017 年與 2018 年兩 次修正後,關於銀行之法令遵循功能雖已能大致上與巴塞爾所提出原則相符。但 就其組織、人員及獨立性筆者認為仍有更進步的空間93

法令遵循的議題,或許每個時代有不同的著重點,但是最基本的原則都是 在建立守法的態度,於企業內部即建立守法的文化,必須是由上而下的法令遵循 機制建立,且又由下而上的法令遵循制度的執行,有關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在 國際上,早在 20 世紀之初即蔚為潮流,而各國亦起而遵守,紛紛制定洗錢防制 法,例如我國更成立亞洲第一部專法,後雖未與時增進,但實務上也未發生大太 波瀾,直至 2016 年始才是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法令遵循立法與修法的巔峰,

於此同時,我國主管機關除修正法令遵循相關規定外亦同時參考國際規範增訂關 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條文。在法令遵循的意義、國際及我國規範於本章之前 予以初步介紹後,第四章將開始介紹目前全球流行之法令遵循趨勢: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

第四章 銀行業與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法律架構

第一節 洗錢防制法及打擊資恐立法例

93 王志誠,法令遵循主管制度之發展及挑戰,存款保險資訊季刊,第 23 卷第 4 期,頁 1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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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在法令遵循下之地位

有效管理法令遵循風險才能達成有效的內部控制達成公司治理目標,但法令 千百種,並且法令遵循是個不斷持續的過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只是其中一個 部分,現今國際主流發展為反避稅與反恐怖主義,而反恐怖主義執法行動最烈者 即為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的相關法令,但不能忽視關於反避稅的相關法令,例如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只是在 2016-2019 年之間,媒體的焦點似乎都 放在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的相關法令之上,但在企業從事全球化商業交易的今 天,已不能將法令遵循單純定義為勾稽企業行為是否符合法條規定而已,企業應 從其業務種類、交易性質與建立客戶關係之對象,勾勒出經營上所面臨的風險、

找出控制弱點、訂定相關法令遵循政策後有效地降低法律風險發生。僅管報章媒 體時常以「法令遵循和洗錢防制」或「法令遵循和風險管理」提出相關議題,但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與法令遵循非互斥,應該是包含關係,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 的相關法令中有確認客戶義務、可疑交易通報義務及大額通貨交易報告義務,違 反義務處以罰鍰,先以行政罰處罰,係政府希望透過賦予這些義務,而使得企業 能先透過自律,達成公司治理,避免不法金流的洗錢罪產生,本文並不討論洗錢 罪定罪問題,而主要著重在避免問題發生的預防措施。所以在處理洗錢防制及打 擊資恐的問題上,應先從內部控制的三道防線出發,第一道防線是業務單位的自 行查核制度,辨識並評估及控制其所面臨之風險;第二道防線指法令遵循制度及 風險管理機制,確保風險己在控制中,並彙整資料以呈現整體風險;第三道防線 為內部稽核制度,擬定稽核計畫、執行稽核專案,以評估前兩道程序設計的有效 性。最後董事會必須有效監督,共四個層次合作分工,針對風險高低不同,有評 估方法論,再依方法論來執行評估並執行評做結果,最後得出改善方案。至於是 否透過反洗錢及打擊資恐的獨立組織設計來突顯其在法令遵循中的地位,應該並 不是太重要。

第二項 國際法規範

第一款 國際組織

一、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UNODC)

成立於 1997 年,由聯合國藥物管制署和國際預防犯罪中心合併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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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於反對恐怖組織計劃、打擊非法藥物及預防國際犯罪等活動。主要目標在宣導 大眾知悉濫用藥物的危害、打擊非法藥物生產和販運及其相關的犯罪活動。為助 於目標之達成,採取一連串措施,例如、非法麻醉品作物種植區的替代作物計畫、

非法作物種植監測計劃和反洗錢計畫。又為促進預防犯罪,協助司法改革,以加 強法治,進而推進穩定可靠的司法系統,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和腐敗活動。通過了 預防恐怖主義計劃:應各國請求,協助批准和實施打擊恐怖主義的十八項世界法 律文書。另外,駐外工作人員透過直接與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合作,協助制定適合 各國之藥物管制和預防犯罪方案。

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 (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 ),

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一個正式機構,總部設於瑞士巴塞爾,成立於 1930 年,法 律依據是以摩根銀行為首的幾個美國銀行和英、法、義、日等國的中央銀行簽訂 的海牙國際協議。成立目的在於取代一次世界大戰後的賠款委員會,實施對德國 賠償支付及其相關的清算等業務,服務中央銀行追求貨幣和金融穩定以及監督德 國財政。

三 、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 )

為打擊跨國洗錢行為,由美洲、歐洲及非洲等七大工業國於 1989 年創立共 同合作建立而成,目標在於改善銀行作業流程、強化法律基礎及加強國際合作之 洗錢防制及恐怖資助計劃,為國際級打擊洗錢的組織,其發布之建議為全球普遍 公認的防制洗錢/打擊資恐 ( anti-money laundering/combat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ML/CFT ) 國際標準。

四、艾格蒙聯盟 ( The Egmont Group )

於 1995 年在比利時成立,主旨為防制跨國洗錢犯罪,並提供會員國間加強 防制洗錢相互合作與資訊分享之平台。該組織由各國「金融情報中心」(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FIU)組成,就金融情報中心,目前我國係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 防制處(Anti-Money Laundering Division, AMLD)負責。我國於 1998 年加入 EG,

向積極參與其年會及各項工作小組會議,與各會員國互動良好,除擔任「聯絡發 展工作小組」(Outreach Working Group, OWG)成員外,並擔任越南、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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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國及尼泊爾之入會輔導國,提供相關技術協助。每年均藉此管道推動與其他會 員國簽署雙邊防制洗錢合作協定或備忘錄。

五、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

成立於 1997 年 2 月,為亞太地區防制洗錢犯罪之多邊組織,目前有 41 個會 員,秘書處設於澳大利亞雪梨。1997 年 2 月在泰國曼谷召開之 APG 第 4 次籌備 會議,決議以「法律管轄區」(jurisdiction)為會員單位。我自 1998 年 APG 第 1 屆年會加入成為會員,具備 FATF 準會員(associate member)身分,有遵循 FATF 相關規範之義務,並每年組團參與年會,2010 年我獲邀參加 APG「捐助及技術 提供工作組」(Donors and Providers Group, DAP),並於 2011 年起開始捐助該 組織提升其太平洋島國會員及觀察員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份子能力之計 畫。APG 並協助處理成員間跨國犯罪調查、引渡及洗錢犯罪所得之收入,並提 供金融業及相關機構綜合性之預防措施,協助建立可疑交易報告之系統,並透過 與其他國際反洗錢組織之聯繫,協助成員提升反洗錢及反恐研究和分析之能力,

以達到國際標準,並同時進行成員間互相評鑑制度。為提升 AML/CFT 能力,APG 要求會員國依據 FATF 修正之評鑑方法論 (包括「40 項建議」及「11 項效能評 鑑」) 進行相互評鑑94

第二款 國際法規範

一、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1988)95

94 我國於 2007 年及 2011 年接受 AGP 評鑑結果,分別為一般追蹤與加強追蹤等級。

95 United Nation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of 1988, 128,

https://www.unodc.org/documents/commissions/CND/Int_Drug_Control_Conventions/Ebook/

The_International_Drug_Control_Conventions_E.pdf ( last visited July 26, 2019 ).

Article 3.1(b) (i)(ii) 規定關於洗錢的定義如下:

(i) The conversion or transfer of property, knowing that such property is derived from any offence or offences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subparagraph (a) of this paragraph, or from an act of participation in such offence or offences, for the purpose of concealing or disguising the illicit origin of the property or of assisting any person who is involved in the commission of such an offence or offences to evade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his actions;

(ii) The concealment or disguise of the true nature, source, location, disposition, movement, rights with respect to, or ownership of property, knowing that such property is derived from an offence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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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恐怖主義、全球進行反洗錢、反腐敗、反組織犯罪和反販賣人口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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