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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土地使用管制之成長策略 . 38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五節、 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土地使用管制之成長策略 . 38

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土地使用管制之成長策略,係根據2018 年 4 月 30 日公告之 全國國土計畫,訂定城鄉發展總量、成長區位及發展優先順序,簡述如下:

壹、城鄉發展總量及檢討原則

以下內容就城鄉發展總量之定義,以及其檢討原則應分析之各項目敘述之。

一、城鄉發展總量:指既有發展地區、新增產業用地及未來發展地區等。

(一)既有發展地區:含既有都市計畫地區、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開 發許可地區等,計約59 萬 991 公頃,未來發展應遵循城鄉發展優先順序,優先使用 既有發展地區內閒置、低度利用土地,且儘量不增加住商型都市發展用地。

(二)新增產業用地:依經濟部推估,於「2012 年以前開發的產業用地為完全利用」之前 提下,至2036 年新增產業用地需求為 3,311 公頃、科學工業園區新增用地需求為 1,000 公頃。

(三)未來發展地區:為改善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及原住民族土地缺乏公共設施 情形,並因應未來發展需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核實評估人口及產業之發 展情形,訂定未來發展總量。

二、總量檢討原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以既有發展地區為主要發展範圍,城鄉 發展總量檢討應針對下列各項作分析。

(一)既有都市計畫地區內都市發展用地、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開發 許可地區等發展情形。

(二)人口發展趨勢及住宅供需情形。

(三)因應社會經濟變遷之城鄉發展用地需求情形。

(四)資源供給能力及環境容受力情形。

(五)公共設施或公用設備之配合情形。

(六)城鄉空間發展趨勢情形。

(七)城鄉發展總量係考量 20 年發展需求,在 5 年內有具體發展計畫或需求,符合城鄉 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劃設條件者,使得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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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城鄉發展成長區位

為因應都市發展快速與密集成長之趨勢,以及未來面臨時代與環境變化、都市發展、重 大建設興建等不確定因素之擾動下,城鄉發展成長區位之選定條件仍需符合以下原則。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設未來發展地區,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經各該直轄市、

縣(市)及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後,納入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一)落實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位屬高鐵車站、臺鐵車站、捷運車站、客運轉運站等 大眾運輸場站周邊一定距離範圍內者。

(二)鄉公所所在地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應依法擬定都市計畫者。

(三)相鄰 2 公里內都市計畫地區間之非都市土地,為擴大或整合都市計畫者。

(四)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或開發許可地區周邊,或位屬既有都市計畫周邊一定距 離範圍內,為與各該都市計畫整合發展者。

(五)為增加住商用地,既有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或商業區發展率達 80%,且各該都市計畫 無可釋出農業區(非屬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者,詳第八章、第二節、壹、三)者;或 為因應當地人口發展趨勢或人口結構變遷,提供或改善必要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者。

(六)為增加產業用地,既有都市計畫之工業區或產業相關分區發展率達 80%,各該都市 計畫無可釋出農業區(非屬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者)者;或位屬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 交流道、高鐵車站、臺鐵車站5 公里範圍內或國際機場、國際港口 10 公里範圍內,

可提供旅運服務或運用其運輸系統滿足需求者。

(七)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開發許可區之擴大,或重大建設計畫及其必 要範圍。

二、未來發展地區應避免使用符合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之土地。

三、儘量避免使用環境敏感地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須將其劃設為未來發展地區者,應說 明納入理由,並按其敏感特性訂定該地區土地使用原則及開發注意事項,作為未來申 請開發利用之依據:

(一)因整體發展需要,經評估無可避免應使用之環境敏感地區,並不得違反各該環境敏 感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法令禁止或限制規定,或本研究指導事項。

(二)環境敏感地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整體發展計畫或政策,或其他機關會商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而訂有整體發展計畫或政策。

四、避免造成蛙躍發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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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城鄉發展優先順序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具體指出各該城鄉發展空間之發展優先順序,其優先順序 原則如下:

一、既有都市計畫內之都市發展用地;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開發許可地 區:以區內低度發展、無效供給地區之再利用為優先,推動更新地區、整體開發地區次 之。

二、既有都市計畫內農地:非屬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之農地。

三、屬於5 年內有具體需求,且符合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劃設條件之地區,並以鄰近既

有都市計畫、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產業園區、開發許可地區周邊地 區者為優先。

屬興辦國防、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或緊急救災安置需要者,得免依上開城鄉發展優先 順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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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土地使用管制

壹、 城鄉發展空間之發展策略

城鄉發展空間位於都市發展密集之區位,其本身亦受到全國國土規劃之影響,故透過本 篇能了解城鄉發展空間所面臨之挑戰,以及應該如何擬訂其發展策略。

一、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城鄉集約有序發展

(一)城鄉應朝向集約都市(compact city)發展,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節省能源、增進公 共設施使用效率。透過土地集約發展,減少無秩序之蔓延。若無實質人口或產業成 長需求,應減少開發新社區及產業園區。

(二)推動低碳與生態城鄉,建立鼓勵使用綠建材等低碳或低耗能設施之機制,並規範公 有建築物應採用一定比例之節能減碳綠建材。

(三)透過以人為本的綠色運輸與智慧運輸模式,建構便捷大眾運輸網,並強化偏遠地區 公共運輸系統的可及性,以降低能源消耗。提高大眾運輸場站及其周邊土地使用強 度,集約開發重要運輸走廊,避免空間發展無序蔓延;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考量既 有區域產業座落區位,並結合交通運輸節點周邊土地進行整體開發。

二、因應氣候變遷極端氣候,營造永續韌性城鄉

(一)因應全球暖化等氣候變遷趨勢,各級土地使用計畫及部門計畫均應加強防災規劃與 風險管理。對於不適合居住或從事產業活動之地區應採取適當對策,以避免氣候變 遷所產生災害的一再發生。保育地區應避免新開發行為,如因區位無可替代性時,

其開發方式應更為審慎。

(二)為減少暴雨逕流帶來之災害衝擊,城鄉開發應配合流域整體經理,充分評估逕流量 平衡及透水率,透過滯留設施、透水性開放空間、整體儲留設施等系統規劃,進行 逕流總量管制、加強水資源回收利用,並配合檢討相關土地使用管制。

三、促進都市再生,提升都市競爭力

(一)整合政府資源由都市更新提升至都市再生,整體改造老舊市區之機能、景觀風貌及 增設高齡友善空間與設施(如無障礙空間與友善社區),提振地方經濟,增加都市競 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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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以政府為主之都市更新案,積極辦理選商投資或整合實施,並協助籌措財源,

評估委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辦公室及專業整合機構,協助招商投資作業及促進社區 整合更新意願建立住戶自力更新推動機制,以鼓勵住戶自力更新。

(三)對於直轄市、縣(市)產業用地使用情形進行通盤檢討,閒置未利用之產業土地應 考量優先使用。

(四)對於老舊工業區之基盤設施老舊或供給不足,應進行維護改善或新(整)建,藉以 改善工業區環境,形塑整體園區意象,以提升服務機能,提高產業進駐率。

四、提升國土生態景觀品質

(一)尊重自然與人文資產,發揮地區景觀特色,整合不同空間尺度景觀資源,依循生態 網絡及都市紋理,創造開放空間。

(二)推動國土美學理念,納入景觀保育、管理及維護相關政策。針對重點景觀地區應加 強區內景觀規劃、改善、保育、管理及維護等相關措施,並加強重視城鄉景觀特 質,透過跨域合作、環境資源修補、整合及資源串聯,形塑城鄉地景生態,建立城 鄉空間自明性,強化城鄉空間獨特性。

五、推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形塑鄉村特色風貌

(一)鄉村地區應以生活、生產、生態之再生規劃理念出發,充實生活機能設施、維護地 方文化特色、營造鄉村生產經營環境、培育鄉村人力資源及建立生態網路,以協助 鄉村地區永續發展,各面向發展策略如下:

1.生活面:建立數位環境、活化閒置空間、促進城鄉交流、保存鄉村文化與社區意識 等,並維護及改善在地商業、旅遊、集會場所、文化設施及信仰中心等基本服務設 施。

2.生產面:維護農地環境、促進農業六級化、推廣鄉村旅遊、建構旅遊服務設施等,

以支持對鄉村地區商業、社區及遊客有益的旅遊及休閒活動。

3.生態面:避免破壞重要動植物棲息環境、提高基地透水性、營造生物多樣性生態環 境等。

(二)為改善鄉村地區之公共設施缺乏、建築土地不足、農村環境破壞及蔓延無序發展等 課題,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應考量人口結構及發展趨勢,分別就居住、產業、運輸及 基本公共設施等需求,研擬發展或轉型策略,其土地使用規劃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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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規劃及提供可負擔住宅,滿足當地居住需求,維持地方特色建築風貌。因農 業經營需要衍生之居住需求,得於既有農村聚落周邊提供住宅空間,避免個別、零 星申請而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就人口成長地區,得預留適當可建築土地,以引導集

1.居住:規劃及提供可負擔住宅,滿足當地居住需求,維持地方特色建築風貌。因農 業經營需要衍生之居住需求,得於既有農村聚落周邊提供住宅空間,避免個別、零 星申請而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就人口成長地區,得預留適當可建築土地,以引導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