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鄉發展地區災害韌性規劃土地使用管制
第二節、 現行法規與災害韌性規劃土地使用管制
透過前述文獻回顧、城鄉發展地區災害項目指認,將現行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進行比 較,以分析災害韌性規劃如何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結合,並研擬相關之韌性規劃手段,補足 現有土地使用管制未深入探討之方向,並於後續釐清相關課題,研擬出城鄉發展地區災害韌 性規劃之土地管制策略。
壹、中央法規
為研擬災害韌性規劃之土地使用管制策略,本研究盤點中央法規,如表4-1,並透過法規 盤點結果,於後續篩選災害韌性規劃之土地使用管制策略項目。
表 4-1 盤點中央法規與災害韌性土地使用管制
編 號 法 規 名 稱 法 令 名 稱
中
央
法
規
1 都市更新條例 13 濕地保育法
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14 文化資產保存法
3 平均地權條例 15 地質法
4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16 自來水法
5 土地徵收條例 17 森林法
6 飲用水管理條例 18 水利法
7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19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8 都市計畫法 20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9 區域計畫法 21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10 國土計畫法 /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22 河川管理辦法
11 災害防救法 23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12 海岸管理法 - -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本研究彙整中央法規有關災害韌性規劃土地使用管制策略項目與之關鍵字,並與災害類 別對應,其中颱洪災害及坡地災害在現行法規中有較多法令規範,主要之關鍵字為水土保 持、防洪、排水設施、基地保水及綠覆率等;而地震及人為災害則較少有法令規範,主要之 關鍵字為耐震補強、建物安全性評估、建物防火、開放空間規劃等;各災害類別皆適用之項 目有公共設施、建築密度管制、建蔽率、容積率管制之規定。
各法令對應災害類別之關鍵字,如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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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類別 災害韌性 相關法令
颱 洪 災 害 坡 地 災 害 地 震 人 為 災 害
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
例
#5 水土保持
#6 地質、水土保持
- #9 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
理與維護 - -
#11 水土保持
- #12
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水 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期 限,實施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
- -
- #12-1 水土保持
- #14
政府為實施山坡地保 育、利用,興建公共 設施之需要,得徵收 或收回左列土地:
一、私有地
二、未繳清地價之放 領地
三、放租地
- -
#15 公共設施、限制開發
#16 水土保持、超限利用 - #17 山坡地面積在五十公
頃以上,具有農業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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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韌性 相關法令
颱 洪 災 害 坡 地 災 害 地 震 人 為 災 害
展潛力者,主管機關 得優先協助土地經營 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實施水土保持,改善 農業經營條件
- #23 重大災歉 - -
- #25 超限利用 - -
- #30-1 水土保持 - -
- #31 水土保持 - -
- #35 水土保持 - -
土地徵收
條例
#7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保存計 畫,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徵收
飲用水管
理條例
#14-1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造成飲用水水源水質惡化時,自來水、簡易自來水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之供水單位應於事實發 生後,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及加強飲用水水質檢驗,並應透過報紙、電視、電台、沿街廣播、張貼公告或其他方式,迅即通知 民眾水質狀況及因應措施
流域綜合 治理特別
條例
#7
為加速取得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需用地,其涉及都市計畫之 變更者,得於必要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迅行變 更或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 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 辦理。
- -
#8 因地層下陷地勢低窪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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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類別 災害韌性 相關法令
颱 洪 災 害 坡 地 災 害 地 震 人 為 災 害
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 善
海岸 管理法
#2 二、海岸災害:指在海岸地區因地震、海嘯、暴潮、波浪、海平面上升、地盤變動或其他自然及人為因素所造成之災害
#7
海岸地區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二、保護海岸自然與文化資產,保全海岸景觀與視域,並規劃功能調和之土地使用
四、因應氣候變遷與海岸災害風險,易致災害之海岸地區應採退縮建築或調適其土地使用
八、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保護濱海陸地傳統聚落紋理、文化遺址及慶典儀式等活動空間,以永續利用資源與保存人文資 產
#11 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劃定之重要海岸景觀區,應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以規範其土地使用配置、建築物及設施高度與其他景觀 要素。
#14
防治海岸災害,訂定海岸防 護計畫:
二、洪氾溢淹
- - -
#20 海岸保護
#22 海岸防護計畫
濕地
保育法
#5促進整體環境之永續發展,
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
四、配合濕地復育、防洪滯 洪、水質淨化、水資源保 育及利用、景觀及遊憩,
應推動濕地系統之整體 規劃;必要時,得於適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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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韌性 相關法令
颱 洪 災 害 坡 地 災 害 地 震 人 為 災 害
地區以適當方式闢建人 工濕地
#8
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根據下列事項 評定其等級:
五、具重要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防洪及滯洪等功能
- -
#15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土地及建築使用現況
七、濕地系統功能分區及其保育、復育、限制或禁止行為、維護管理之規定或措施 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及管理規定
十、緊急應變及恢復措施
#20
各級政府於重要濕地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入整體規劃及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辦理下列事項時或其計畫有影 響重要濕地之虞者,應先徵詢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
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四、審核或興辦水土保持計畫
#22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主管機關為實施保育利用計畫之必要,得依法徵收、撥用或租用
文化資產 保存法
#23
古蹟之管理維護: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三、防盜、防災、保險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 #24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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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類別 災害韌性 相關法令
颱 洪 災 害 坡 地 災 害 地 震 人 為 災 害
工法:
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 與工法,以增加其抗 震、防災、防潮、防蛀 等機能及存續年限
#38 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公 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
#39
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對於開發行為、土地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 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形貌、高度、色彩及有關交通、景觀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必要之 獎勵措施
#40 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 定維護方針,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78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
地質法
#6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
#8 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 災者不在此限
自來水法
#12-2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 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二、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及電費、非營利之家用 自來水水費補貼、與水資源保育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等公共福利回饋事項
三、發放因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土地受限制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補償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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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韌性 相關法令
颱 洪 災 害 坡 地 災 害 地 震 人 為 災 害
四、原住民族地區租稅補助事項 五、供緊急使用之準備金
六、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七、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必要執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
森林法
#21
主管機關對於左列林業用地,得指定森林所有人、利害關係人限期完成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
一、沖蝕溝、陡峻裸露地、崩塌地、滑落地、破碎帶、風蝕嚴重地及沙丘散在地 二、水源地帶、水庫集水區、海岸地帶及河川兩岸
三、火災跡地、水災沖蝕地 四、伐木跡地
五、其他必要水土保持處理之地區
#22
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為保安林:
一、為預防水害、風害、潮害、鹽害、煙害所必要者 二、為涵養水源、保護水庫所必要者
三、為防止砂、土崩壞及飛沙、墜石、泮冰、頹雪等害所必要者 四、為國防上所必要者
五、為公共衛生所必要者 六、為航行目標所必要者 七、為漁業經營所必要者
八、為保存名勝、古蹟、風景所必要者 九、為自然保育所必要者
- - - #36 鐵道通過森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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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類別 災害韌性 相關法令
颱 洪 災 害 坡 地 災 害 地 震 人 為 災 害
域及森林保護區 者,應有防火、防 煙設備;設於森 林保護區附近之 工廠,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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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 林 之 保 護 管 理、災害防救、保 林設施、防火宣 導 及 獎 勵 之 辦
森 林 之 保 護 管 理、災害防救、保 林設施、防火宣 導 及 獎 勵 之 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