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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災害韌性規劃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災害韌性規劃

壹、韌性意涵

韌性之意涵運用在多項領域上,本身之範疇較防災領域為廣,故本研究首先需釐清「防 災」與「韌性」之範疇以作為後續推動之依據,以下統整與韌性相關之研究,作為後續辦理 相關專家座談會之用,以對本研究研究範疇之限縮。

一、 韌性的意涵

韌性又可稱回復力,其概念早期運用在力學的領域,由 Holling(1973)發展到生態學 的領域,Holling 將其定義為一個系統經過短暫的擾亂,能夠吸收(absorb)改變,回到先前 平衡狀態的能力,而Holling 的定義也被視為生態回復力之代表。Pimm(1984)指出回復力 就像在擾動後系統返回到其原始狀態的速率;不同於 Holling,Pimm 的定義則被視為工 程回復力(Engineering Resilience)之代表。Adger(2000)則透過圖 2-1 來說明,Holling 的定 義是「在狀態改變前能容之干擾量」;而Pimm 的定義則是「在干擾後的回復速率」。Holling 與Pimm 的定義開啟了日後回復力看法的論辯,但就如 Gunderson(2000)所言,此兩種定 義的論辯根源於對回復力在實際上操作的不同。

資料來源:Adger (2000)

圖 2-1 生態回復力與工程回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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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merman 則將其觀念加以延伸,從生態學連結至人類社會,而有所謂的社會生態 回復力(Social-ecological resilience)。Timmerman(1981)定義韌性為外在壓力對人類社會基 礎設施的打擊或擾動,如環境變化,社會、經濟或政治的改變,及其從中回復的能力。

社會韌性可以用制度變革和經濟結構、財產權、資源可及性以及人口變化來衡量。

Adger(2000)將 Timmerman(1981)對社會韌性加強並重新詮釋:「人類社區由他們的公共設 施抵禦外部衝擊或擾動的能力,如環境脆弱度或社會、經濟、政治的動亂,並由擾動重 建」。他指出社會韌性是為了趨於穩定,而進行體制變化的取代物和經濟結構,產權交易 獲得資源,以及人口結構的變化。美國的韌性聯盟(Resilience Alliance)對韌性的定義,考 慮三種不同尺度構成(2001):

(一)一個系統可以承受的擾動的總量(總額、總數),並仍然維持在相同的狀態,或者具 吸引力的範疇。

(二)在何種程度上該系統能夠自我修復。

(三)在何種程度上該系統可以建立和增加學習和適應的能力。

韌性的概念亦於 90 年代末被引進災害研究領域。Mileti(1999)認為提升社區韌性是 阻止災害造成經濟損失持續增加的一個重要目標,並認為韌性是社區能夠承受的災害強 度,在災害衝擊下,社區並沒有遭受毀滅性破壞和損失,而且當地經濟能力或生活品質 能在無外援下亦沒有下降。Comfort et al. (1999)則將韌性運用在震災與災時應變的行為上,

提出韌性乃是運用目前的資源與技能,以適應新的情況與運作環境的能力。Buckle et al.

(2001)將韌性定義為團體或組織抵抗損失或潛在損失、破壞發生後回復的能力。Bruneau et al. (2003)則將韌性定義為社會單元對於減災、控制災害影響以及完成復原行動的能力。

聯合國UNISDR 於 2009 年將韌性定義為:「暴露在災害因子下的系統、社區或社會及時 有效地抵禦、吸納和承受災害的影響,並從中恢復的能力,包括保護和修復必要的基礎 工程及其功能」這樣的概念引入了適應能力的觀念,包括人類自我的學習能力、由擾動 後的改變與轉換的能力,包括從一個災害復原(recover)的能力。

其實,災害研究領域對韌性的概念似乎已包含了 Holling 與 Pimm 的看法。Tierney and Bruneau(2007)認為所謂災害的韌性強調的是「災前的減災措施」,並反應自然人文系 統對於災害的應變與復原的能力。他們亦提出了韌性三角關係(Resilience Triangle)概念,

此概念可由圖2 利用基礎設施受災狀況來作說明,t0 是受災時間,基礎設施品質下降了 (100%降至 50%),欲回復至災前的品質須耗時 t1-t0,這也就是說「好的」回復力是受災 時品質下降度很低,而回復的時間能夠縮短。從此例中可發現,韌性概念運用在災害研 究領域中,是希望受災程度能減低,似乎呼應了Holling 的定義「在狀態改變前能容之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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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量」;另一方面,回復的時間能夠縮短,似乎也應證了 Pimm 的定義「在干擾後的回復 速率」。

資料來源:Tierney and Bruneau (2007)

二、韌性的組成

陳亮全等人(2012)奠基於 Tierney and Bruneau (2007)所提出之韌性三角關係概念(如 圖3 所示),將韌性的組成分為 A(原始條件)、B(回復狀況)、C(調適與學習)三部分,並與 Tierney and Bruneau (2007)所提出之韌性三角關係圖結合,說明韌性是由 A、B 及 C 三個 階段所組成,X 軸為時間,Y 軸則為影響因素。

資料來源:陳亮全等人(2012)

圖 2-2 受災狀況示意圖

圖 2-3 韌性三角概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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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條件(A)

Susan cutter 稱作 benchmark 或是 baseline,包括社會經濟條件、實質(生物物理)環 境、生態環境、制度與設施條件、社會資本等,像是衡量原來的條件,原始條件的好 壞、 高低都會影響韌性。A 並非線性,是衡量社區原先條件的程度,部分會牽涉到脆 弱度。

原始條件將影響受災害衝擊的程度,即原先於「災害發生前」的水平,在Y 軸上 的降低程度。

(二)回復狀況(B)

回復狀況(B)即指「從災害衝擊點回復至可接受程度點的過程」,其衡量標的包含回 復的速度、狀況,所以仍需要有清楚的指標來界定,觀察復原的速度,如果難以判別,

至少應指出社區至此時回復了那些、回復到甚麼程度,或是回復的過程為何、程序是 甚麼,為一過程。此階段尚包含社區受到的災害強度為何。

(三)調適與學習(C)

現今耐韌研究越趨強調調適與學習(C)與韌性表現間的關係,透過調適與學習,

可能回復至比災前更好或更糟的狀態。一般衡量的方式包括提出調適策略,譬如莫 拉克颱風時候最大的進步是疏散避難,我們應思考相關可以衡量的指標,而這會隨 回復狀況與觀察標的而有所不同。此外還有衡量學到多少、學習的程度等,亦是衡 量調適與學習的指標。

貳、韌性與空間規劃關係

吳杰穎等人(2006)將災害(Disaster)定義成一連串社會機能的崩解,導致人類、物材、

經濟或環境的損失,而這些損失亦超過社區或社會使用其既有之資源所能應付。而這些 災害若是發生在無人居住之地區,將僅是危害(Hazard),為一種自然現象。韌性(resilience) 或稱耐韌力,則為近幾年國際上熱絡討論的議題之一,又可稱為回復力或恢復力,是評 估地區對於災害衝擊之適應程度與調適能力的重要指標。而韌性規劃則為將韌性之意涵 落實至空間規劃上,尤其強調非結構式的減災規劃,其中,都市計畫則被認為是落實韌 性規劃的重要工具之一。如何明錦、黃定國(2007)指出,都市防災的成效往往取決於都市 計畫之規劃方向,而在國際上,關於都市規劃與都市災害之研究,也都認為都市災害的 形成,與土地使用規劃有高度相關(Hewitt,1997)。因此在著手擬定都市計畫初,即應將安 全考量落實於都市計畫中(陳建忠、黃定國、黃志弘,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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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國土計畫法於2015 年通過後,原都市計劃區與非都市計劃區將整併為「城鄉發展 地區」,故非結構式減災、韌性規劃等,空間規劃應針對「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進 行考量。

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 (FEMA)(1986)指出,減災是「可以降低或去 除危害及對人民財產影響之長期風險的永續行動」,且主要是以政策、規劃與管理,以長 期降低災害對生命財產的破壞,為災害管理四階段中的一環。

Godschalk(1991)將減災措施歸納為「結構式減災(Structural mitigation)」與「非結構式 減災(non-structural mititgation)」等兩種,結構式減災包括了堤防、水壩、攔沙壩等工程措 施,為傳統上常見之減災措施;而非結構式減災則包含土地使用計畫等土地管理方式或 財政、保險、監測預警及災害防救教育等。然,在天然災害衝擊下,各國亦發現傳統結 構式減災措施降低風險之效益有其限度(Brikland et. al., 2003; Faisal et. al., 1999),即以工 程為主的結構式減災措施並非如我們所想,能夠保全都市、免其風險。對此,Schwab et al. (2006)亦表示,若僅仰賴結構式減災措施,無法有效降低災害風險;空間規劃卻是相 當有效益的非結構式減災工具。而都市規劃中之「土地使用管理」即為非結構式減災手 段中,最具有潛力的減災工具(Berke and Beatley, 1992;Burby and Dalton, 1994);對於土 地使用管理如何應用於非結構式減災、降低都市面臨之災害風險等方面,Burby(1998)更 表明,以土地使用分區(zoning)概念劃分風險區域的方法,是有效的減災手段;吳杰穎等 人(2006)則說明,透過土地使用規劃,劃定災害潛勢地區為不易受災之使用,可降低災害 衝擊與風險,而藉由土地使用規劃的手段減少災害之衝擊,其效果能很快地反應在都市 空間上。由此可知,若利用都市計畫,透過土地使用分區來劃分不同程度之風險區域,

這樣的土地使用管理方式非但能夠避免都市發展進入高風險區域、降低災害風險,且其 減災效果亦能快速地反應在都市空間上,是有效的非結構式減災方法。吳杰穎等人(2006) 亦說明,災害防救計畫著重於災害管理四階段,即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重建之規劃,

然而減災階段之相關措施卻十分薄弱、無法將災害潛勢等風險分析有效地運用於都市空 間規劃上。細究都市防災之定義,其在狹義上,乃建立在有關都市空間、都市設施、公 用設備及建築設備,對所有災害所規劃之減災、災前準備、緊急應變及災後重建的相關 工作;廣義則指國土空間保安規劃及建設等工作(蕭江碧、黃定國,1996)。總體來說,都 市防災與空間規劃有密切相關。Godschalk et al. (1998)則認為,災害管理之減災有必要介 入空間規劃,以面對與安全相關的複雜問題。

由上述文獻可知,減災是災害管理中之重要關鍵,而土地使用管理是減災最好之手 段(Burby, 1998;Olshansky and Kartez, 1998;吳杰穎等人,2006)。且都市防災應與都市 計畫體系緊密結合(何明錦、洪鴻智,2002)。吳杰穎、李玉生(2010)整理過去的文獻,歸 納出以空間規劃手段達成非結構式減災目標,因應不同災害類別,可包含緊急應變、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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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Subdivision

Controls)

細部計畫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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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內政部營建署與國立台灣大學之「水環境低衝擊開發示範與推動計畫」研究,可 知目前已有推動低衝擊開發之相關研究,該研究案透過相關案例彙整,已敘明目前 LID 應用之情形與相關法令規定,可作為本研究之參考:

一、低衝擊開發簡介

因臺灣之自然環境、地形等限制,可利用之水資源相當稀少,隨著都市發展程度提

因臺灣之自然環境、地形等限制,可利用之水資源相當稀少,隨著都市發展程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