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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壹、 立即可行之建議

ㄧ、各縣市於劃設城鄉發展地區時,應考量環境敏感地區與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位置是否有重 疊,並就重疊之地區特別研擬與災害韌性相關之土地使用管制。

主辦機關:各縣市政府-城鄉規劃單位 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及內政部營建署

未來各縣市在劃設城鄉發展地區時,除依據國土計畫法及公告之全國國土計畫規定 進行劃設外,必須考量其劃設之地區是否與環境敏感地區與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重疊,若 為重疊之地區應考量是否另行劃設或針對重疊地區特別研擬災害韌性相關之土地使用管 制。

二、各縣市於擬定城鄉發展地區之土地使用管制時,應先考量災害類型與特性,並納入災害 韌性規劃之觀念。

主辦機關:各縣市政府-城鄉規劃單位 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災害防救單位

各縣市於擬定城鄉發展地區土地使用管制時,應先考量當地常見之災害類型與特性,

並加入災害韌性之觀念,方能因地制宜增加其韌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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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中長期建議

ㄧ、現行之國土計畫法並未對「韌性規劃」有明文規範,建議未來地方層級國土計畫研擬防 災規劃時,應加入「韌性規劃」思維。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城鄉規劃單位

目前國土計畫法並未對「韌性規劃」有明文規範,以及台灣各地區之災害防救計畫亦 未有韌性規劃之思維,僅單純針對災害防救方面進行論述,未來在研擬防災相關計畫時應 將韌性之思維納入防災規劃中,並依據地區之災害特性擬定災害韌性規劃相關之土地使 用管制策略。

二、現行與防災相關之管制項目散落於各法令規定中,建議研訂相關之計畫,以彙整與「防 災、災害韌性規劃」之管制項目,使各縣市政府於擬定防災相關內容時有所依循。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城鄉規劃單位/災害防救單位

現行之法令規定皆有與防災相關之管制項目,但並未將其分類彙整,建議可研訂相 關之計畫或規範,以整併與「防災、災害韌性規劃」之管制項目,使各縣市政府於擬定 防災相關內容時能有所依循。

三、城鄉發展地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高,應加入災害韌性之觀念併進行妥善之規劃,以 使城鄉發展地區更具韌性。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城鄉規劃單位/災害防救單位

現行都市計畫地區與非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用地有相當之比例

城鄉發展地區內 之公共設施應作整體且多元之規劃思考,如綠色基盤等;以往各相關計畫劃設公共設 施時,少有災害韌性之觀念,未來應考量將災害韌性規劃落實於城鄉發展地區(第一、

二類),以提高城鄉地區整體災害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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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ㄧ、德爾菲(Delphi)專家問卷

「地方層級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災害韌性規劃之土地使用管制策略」

德爾菲專家問卷

敬愛的 教授 您好:

感謝您擔任本研究參與評定之教授專家,這是一份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地方 層級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災害韌性規劃之土地使用管制策略」之專家調查問 卷,本問卷目的在於藉由德爾菲法(Delphi),篩選地方層級《國土計畫》城鄉發 展地區中各土地使用管制策略項目之重要性與易推動性,以供後續研擬地方層 級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災害韌性規劃土地使用管制策略之用。

素仰 台端於防災及規劃領域之學識與經驗十分豐富,冀望借重您多年來 之研究與規劃經驗,作為本研究之依據,研究結果僅供學術用途,並極需要您的 協助與指導,懇請您惠賜卓見。

本問卷可能花費您10~20 分鐘,為感謝您的辛勞,本研究將對於問卷後,均 附上專家問卷費用 300 元,煩請填寫完成問卷後,請以 1.與專家問卷收據一併 回收,或2.專家問卷及收據裝入所附之之回郵信封,並務請 9 月 26 日以前擲回,

以利後續研究進行。

再次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抽空填寫此問卷,若您有任何問題,可以由以下的聯 絡方式聯繫。再次感謝您的參與,您的寶貴意見對於本研究有極大的幫助。

敬祝

研安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同研究計畫 吳杰穎 副教授 何天河 副教授 王怡文 研究助理

敬上

連絡電話:(02)2325-5098 Email:ppastalovetw@yahoo.com.tw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35 號 11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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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研究背景與目的

一、本研究背景與目的

《國土計畫法》於105 年 5 月 1 日開始施行,並於 105 年 6 月 17 號頒布施行細則,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即將轉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本研究以災害韌性為 核心,建構相關防災規劃項目與內容,進一步研擬以韌性規劃為核心之土地使用管制策 略,以落實於未來城鄉發展地區之土地使用管制。

二、本問卷之目的

以德爾菲法進行專家意見之調查,針對地方層級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中土地使用 管制策略項目對城鄉發展地區分類之重要性及易推動進行評訂,便於歸納土地使用管制 策略項目及供後續研擬土地使用管制策略之用。

本研究評定災害韌性規劃土地使用管制策略項目於城鄉發展地區分類之重要性及易 推動時,應以 1.未來地方政府於《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進行災害韌性規劃上之操 作易推動性、2 衡量各土地使用管制策略項目於《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中之重要性,

這兩者作為本問卷的主要目的,煩請您填寫時,綜合衡量上述兩者進行填寫。

三、研究尺度與範疇

本計畫將針對地方層級《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即直轄市、縣 (市)政府對現行《區域計畫》轉換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依中央所規定之《國 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劃設原則,進行災害韌性規劃土地使用管制策略 之研擬。

請參考以下城鄉發展地區分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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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分區 分 類 劃 設 條 件

城 鄉 發 展 地 區

第一類:都市計畫區 非屬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範圍之都市計畫地區土地。

第二類之一:

工業區、鄉村區

3 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

4 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劃設城鄉發展地區:

(1)位於都市計畫地區(都市發展率達一定比例以上)周邊相距一定距離內者。

(2)非農業活動人口達一定比例或人口密度較高者。

(3)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應擬定鄉街計畫者。

3.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特定專用區達一定面積規模以上,且具有城鄉發展性質者。

第二類之二:

開發許可地區

1.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依據區域計劃法劃設之鄉村區,面積一定規模以上者。核發開發許可地區(除鄉村區屬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案 件者、特定專用區屬水資源設施案件者外)、屬依原 獎勵投資條例同意案件或前經行政院專 案核定免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案件,且具有城鄉發展性質 者。

2.位於前 1.範圍內之零星土地,得一併予以劃入。

第二類之三:

重大建設計畫

1.經核定重大建設計畫及其必要範圍或城鄉發展需求地區,且有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者。

2.符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成長管理計畫及鄉 村地區整體規劃下,為因應居住或產業發展需求、提供或 改善基礎公共設施、提高當地生活環境品質等原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適度擴大原依區域計畫法 劃定之鄉 村區或工業區範圍,其範圍應儘量與既有鄉村區或工業區性質相容,避免影響當地居住或產業發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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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分區 分 類 劃 設 條 件

(1)為居住需求者,應儘量配合當地人口發展趨勢及人口結構情形,且當地鄉(鎮、市、區)範圍內既有鄉村區可 建築土地並無閒置或可提供再利用情形。

(2)為產業需求者,應儘量與當地既有產業相容者為原則,除係配合當地產業發展趨勢,且當地鄉(鎮、市、區)

範圍內既有工業區並無閒置或可提供再利用情形。

(3)為提供或改善基礎公共設施者,以污水處理設施、自來水、電力、電信、公園、道路、長期照護或其他必要性 公共設施,且以服務當地既有鄉村區或工 業區為原則。

(4)為提高當地生活環境品質者,以當地既有鄉村區居住密度高於全國標準為原則。

3.基於集約發展原則,依原區域計畫法規定取得開發許可案件或依本法取得使用許可案件,得依下列規定檢討劃 設其適度擴大範圍:

(1)與原開發許可計畫或使用許可計畫範圍相毗鄰,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並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文件或原則同意等意見文件。

(2)需符合各級國土計畫部門空間發展策略(計畫)之總量或區位指導。

(3)需符合各級國土計畫之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計畫)指導,避免使用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但因零星夾雜無 可避免納入該等土地者,於檢討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後,該零星夾雜土地依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使用。

4.位於前 1、2、3 範圍內之零星土地,得一併予以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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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管制策略項目及其內容說明

編號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策 略 項 目 說 明

(一) 限制環境敏感區之土地使用強度策略:

1.配合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對城鄉發展地區中地勢低窪之易淹水地區 降低其開發強度。

2.城鄉發展地區中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

山崩地滑、土石流)、山坡地、土石流潛勢溪流重疊之地區,限制其 土地開發。

3.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類災害潛勢範圍,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 區」界線,並擬定「復育計畫」。在未完成復育計畫前,限制其土地 使用。

4.土石流、山崩地滑高潛勢地區、地質高敏感地區,調降土地使用強 度,並將影響範圍內之現有聚落遷移至安全地區,減輕可能發生之 災情。

環境敏感區包含以下地區:

環境敏感區包含以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