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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下的金融產業與我國的金融改革

第二章 金融整併的趨勢與少數股東的邊緣化

第一節 全球化下的金融產業與我國的金融改革

我國自 2002 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開始,除貨物市場外、服務市場也 必須逐步開放,而自「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時代起,金融服務市場就已經受到 極大的重視,自然是優先開放的市場之一。在這樣的趨勢下,過去我國金融市場的種種 問題也一一浮現。

首先,保護主義色彩濃厚的種種管制措施,例如外人投資國內證券業務之限制、資 金出入之管制、外國金融機構申請來台設立分公司、跨國發行有價證券、利率等各項管 制,都是金融市場邁向自由化、國際化的絆腳石。然而,在金融市場解除決多數管制措 施,達到真正完全自由化、國際化後,本國的金融機構即將與外國機構在平等的基礎上 分食金融市場的大餅,此時顯示出問題則是過去我國金融機構管理上的弊端。一方面是 法制面上,金融監理機關多元且層級不足、監理法制也疊床架屋,造成無法達到有效率 的金融監理目的。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本身的問題則例如:民營中小型銀行林立以及各種 金融服務業分業過細導致規模不足,規模較大的公營銀行在經營上又有諸多限制,另外 不良債權(呆帳)則是我國金融機構共通的問題,基層金融機構更是普遍體質不佳,這

些都在在導致我國的金融機構在國際上的競爭力低落3

回顧過去金融法制變革歷史,當會發現,我國金融服務業面臨如此的困境,與金融 監理的政策與實行有著絕大的關係。

第一項 金融自由化之始

我國的金融國營政策,在二次戰後維持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一直到1990 年代初 期,才轉向金融自由化,從核准設立民營銀行開始,正式開啟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競爭時 代。但在政府開始開放民營銀行時,開放設立的銀行數過多,也為金融市場埋下了一個 不定時炸彈。

由於銀行數遠超過我國金融市場的需要,但政府卻無有效的監理措施。過度金融

(over banking)導致了市場的惡性競爭,銀行及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基層金融機 構於是開始降低對債信的要求,承做利潤低而風險太高的放款,這些過多的融資流向資 金市場、不動產市場而使得經濟泡沫化,另外又有關係人交易、特權貸款等不當放款,

導致後來鉅額的不良債權(呆帳),而財報不實更隱藏了問題的嚴重性4

當然,這並不代表金融自由化是一個錯誤的決策,反之,金融自由化促成了金融市 場的自由競爭,加速了資金的流通,對於經濟的成長也有其必要性,更有甚著,至今仍 然持續地在推動各項金融自由化措施。然而,此時政府金融自由化的措施最大的問題在 於沒有適當的規劃。金融雖然可以自由化,但是基於金融業的特殊性,必須要有相對應 的監理措施;開放設立銀行,就必須要對其財務結構做出相當的規範、並加強查核等,

否則銀行的經營不善必定會影響社會的安定,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所需付出的社會成本更 是遠高過監理成本。

除了銀行的惡性競爭、金融法制在監理面上的不足之外,包括:不動產及股票價格 泡沬化、1997 年東南亞金融風暴的影響、以及不動產市場供需失衡等,都是後來引發

3 王文宇(2004),〈從我國加入WTO 論金融法制之改革〉,《新金融法》,2 版,頁 432-433,台北:元照。

4 陳博志(2006),〈金融問題的本質與改革方向〉,《台灣智庫通訊》,20 期。同文載於:

http://www.taiwanthinktank.org/ttt/servlet/OpenBlock?Template=Article&lan=tc&category_id=16&article_id=6 89&BlockSet=(最後瀏覽日:2007/08/18)。

金融問題的重要因素。

險過於集中。2. 以大面積且未經開發之山坡地或保育區土地作為擔保品,因處分不易,

造成價值嚴重貶落,授信品質也隨之惡化。3. 對無力繳息的借款戶辦理增貸,以隱藏 其真實不良放款的嚴重情形8

這些問題,在一次金改的進行下的確有所改善,數年來成功地促使金融機構轉銷呆 帳,使整體銀行業的體質獲得改善9,但似乎並沒有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例如打消 呆帳後金融機構的獲利率降低、但企業金融業務的成長卻趨於緩慢,甚至占整體業務放 款比重也出現衰退。台灣資金及金融服務明顯呈現「供過於求」的狀態,金融業的競爭 力低落,在面臨WTO 開放市場的需求下,本土的金融業更顯得不堪一擊,因而產生了 第二次金融改革的需求。

第三項 第二次金融改革前後

行政院在2004 年 6 月成立了「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推動小組」,開始進行以「興利」

為主之第二次金融改革,所提出的具體目標包括:2005 年底前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占 率達10%、官股金融機構至少減為 6 家、後年底前國內 14 家金控公司減半、至少一家 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上市10。一方面透過帶動市場整併風氣及良性競爭,讓體 質健全且有競爭力的金融機構積極參與金融機構整併,以提昇金融機構之經營規模及效 率,進而全面提昇我國金融產業競爭力。另一方面,明確化公股金融機構之釋股及整併 政策、降低公股銀行市場占有率、提昇金融市場效率,以公股為觸媒,推動市場結構之 重整11

事實上,由於過度金融的問題持續存在,除了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以外,體質良好 的金融機構為了節省成本、提高綜效、加強市場競爭力而主動相互整合並非直到近幾年

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頁資料:http://www.banking.gov.tw/public/Attachment/76111658871.doc(最 後瀏覽日:2007/09/24)。

9 本國銀行廣義逾放比率,在 2002 年 4 月約為 11.76%,2006 年 6 月約為 2.39%。資料來源:行政院經 濟建設委員會(2006),《2015 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2007-2009 年) 》,頁 98。同文載 於:http://www.ey.gov.tw/public/Data/6121111283871.pdf(最後瀏覽日:2007/09/24)。

10 工商時報(2004/11/27),二次金融改革停看聽,2 版。

11 第二次金融改革的政策內容事實上並不侷限於促進金融市場的重整,但因是與本文的關係最密切的部 分,故在此將其他的政策略而不談,只針對市場整合作討論。

才出現,然而一直到 2000 年「金融機構合併法」、2001 年「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布施 行開始,金融機構之間的整合才出現了較大的利基,並開始加快整併的速度,真正進入 金融整併的新紀元。然而,一開始核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政府在政策上仍然犯了與 剛開始開放設立民營銀行時相同的錯誤,在核准設立的同時並未加強把關,使得金融控 股公司多半只要是跨業整合即可成立,短時間內即核准了14 家金控公司成立,相同性 質的金融機構之間並未實質達到整併的效果,導致再提出二次金改目標時,又將限時、

限量的整併進程列入金改政策。

但此一金控限時整併的二次金改政策,因有限期、限量的壓力,促使金控公司以高 財務槓桿操作併購,出現「極致槓桿收購」(Extreme Leverage Buyout)的現象,尤其台 新銀行試圖以小吃大併購彰化銀行的案例,更是引發了財團化的疑慮,因此在各界的反 對之下,二次金改的政策又迅速地踩了煞車12,雖然如此,金融機構在 WTO 的壓力之 下,為了達到規模經濟,在可預見的未來,彼此之間相互併購已是無可避免的趨勢,二 次金改的整併方向目前也被重新檢討。而在併購的浪潮中,政府、金融機構、關係人之 間存在著如何的角力,就是本文所欲探討的重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