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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併購中的政府地位

第二章 金融整併的趨勢與少數股東的邊緣化

第四節 金融機構併購中的政府地位

金融機構的併購,由於金融業的特殊性,法規管制的密度必定較其他產業來得高,

因此,主管機關的許可等,行政上的程序,也是在併購程序中牽制董事會不得濫權的一 項機制。但是法規上所稱的許可,往往是概括地授權主管機關,讓主管機關依專業判斷,

至於少數股東的權利保護是否在主管機關的考量之中,不論在法條上、或是實務上,都 很難判斷。以實際狀況而言,這些規範的運作結果,連是否具有任何保障少數股東權利 的性質,都很難說。然而也不能完全否定這些規範具有這樣的可能性,在這裡,幾乎只 能說事在人為,要看主管機關的「專業」是否包括了這一部份。

但是在金融機構併購中,政府的角色絕對不僅是單純的被動許可而已,如前所說明 的金融政策對於政府在各種金融機構併購中的立場都有影響。最明顯的消極型併購的

「問題金融機構處理」以及積極型併購中「政府作為股東」的動向,以下即就此二方向 加以觀察。

第一項 問題金融機構處理

金融市場向來與人民生活與產業息息相關,尤以銀行業扮演著間接金融的中介角色 最為重要,一旦銀行經營不善,將會使得銀行廣大的債權人(存款人)也遭受損害;保 險業雖非間接金融的中介者,但也與銀行業同樣扮演著風險控管的角色,具備穩定社會 的功能。因此,在金融相關立法中,金融業的體質向來是立法者所關心的重點,諸如:

銀行法與保險法中皆有關於資本適足率78之規範、保險法中也規定了安定基金之設置

78 銀行法第 44 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 國際標準,提高比率。銀行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 率,亦同。 前項所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其範圍及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得對銀行之風險性資產予以限制。 凡實際比率低於規定標準之銀行,主管機關得限制其分配盈 餘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第143-4 條:「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

79、保險業資金運用方式限制80等,但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

等處置方式82。近幾年來,自從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的設置之後積極處理問題金融機

http://www.cdic.gov.tw/ct.asp?xItem=844&ctNode=220(最後瀏覽日:2008/05/01)。以及「處理五十三家經 營不善金融機構金融重建基金依法代為給付金額統計表」:

http://www.cdic.gov.tw/public/Attachment/8491464153.pdf(最後瀏覽日:2008/05/01)。

84 銀行法第 62-4 條:「銀行或金融機構依前條第三款受讓營業及資產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一、股份

然而,以保護債權人為目地的問題金融機構處理過程,等於將一個爛攤子交由另外 一個銀行去處理,雖然金融重建基金賠付了財務缺口,彌補了淨值上的負值,但就一般 的商業併購來說,企業通常沒有意願將淨值為零的他企業納入組織之中,以銀行來說,

雖然營業據點、客戶數量可以大幅增加,但相對地,承受債務所帶來負擔也大,呆帳增 加也會使銀行整體的體質變差。當然,願意承受問題金融機構的銀行,自然是由於董事 會做出判斷,認為併購利大於弊,才會實行此項決策,但對銀行股東而言,卻未必如此,

股東基於投資報酬的考量,銀行的體質與獲利率重要性應該大於營業規模,然而這麼重 要的併購案件,股東的保護卻較一般企業併購來得少。

當銀行選擇「概括承受」問題金融機構或與之「合併」時,依銀行法第 62-4 條,

僅需股東會普通決議即可通過,且剝奪了不同意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完全排除了公 司法第185 條至第 187 條、第 316 條、第 317 條之規定,甚至連合併案都不需要提出合 併契約提交股東會、解散與合併之通知也僅需以公告代之。這樣的規範當然是為了簡化 程序,讓問題金融機構免於倒閉,使金融秩序得以迅速回復。然而承受機構在組織上有 重大變動,卻不允許股東退場,這樣的特別規定等於是強迫股東留在他們不願意繼續投 資的企業當中,雖然其立意在於保護債權人和社會整體秩序,但其正當性仍非常值得懷 疑。

第二項 官股作為併購的觸媒

所謂的二次金改,由於金控減半的目標與時程實際上難以控制,因而一度停擺,但 2007 年政府續行推動二次金改,將目標轉為降低官股市占率86。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 中,除了第一金控、華南金控、兆豐金控是官股金控外,其他的金融機構也仍有許多官 股存在,這些官股的動向除了左右金融機構的決策機制外,官股的釋出也將同時帶動整 併的趨勢再度啟動。

以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為例:在開發金2004 年的董事會改選前,董事長由理隆 家族陳敏薰擔任,中信集團辜家藉由中信證券、中國人壽等對之發起「非合意併購」,

86 工商時報(2007/06/04),重啟二次金改,官股點火帶頭 邱義仁:公股市占率將降至三成,A2 版。

當時開發金的股權極為分散,持股超過6%的中信辜家已是最大股東,理隆陳家則持股 約2%,然而,不論是公司派或市場派,在持股不足的狀況下,都試圖爭取大股東的合 作意願,因此當時持股約 7-8%的官股動向即備受矚目87。官股先是介入協調董監事席 次,希望公司派、市場派、官股三方共組委託書徵求人團,然協商不成後,官股轉而選 擇和中信共組委託書徵求團,共推董監事候選名單88,最後的董事選舉結果,官股與中 信各取得七席董事,陳敏薰陣營則掌握四席董事89。整個過程可以看出,官股在兩大民 股之間,較為屬意由中信辜家掌握開發金經營權,在一開始財政部主導的協商過程中,

董監事的席次分配就不利於理隆陳家陣營。但是在最後的董監事席次結果可以看出,官 股實際上卻增加了對開發金的控制力,其董事席次數量甚至超越了改選前的席次,可見 政府雖然一方面希望導入辜家民股的力量經營開發金,但同時基於官股股東權的考量,

也不願意將開發金完全交由辜家掌控,明顯地可以看出官股同時帶有協調者與競爭者的 角色立場。此後在2005 年曾經一度提出開發金控子公司之大華證券與辜家集團的中信 證券和統一證券的三合一合併案,也因為官股代表反對而破局,其檯面上的反對理由是 對換股比例有意見,但若三合一合併案通過,辜家會因為原本對中信證券的持股而迅速 提高在開發金內的持股比例,推測這也影響到官股在開發金中的利益90

另外一個官股影響併購明顯的例子是彰化銀行。2005 年彰化銀行以私募方式發行 十四億特別股的現金增資案,對競標者的資格設下淨值報酬率、資產報酬率及資產規模 等三大條件,並且將國營銀行排除在外,被視為是官股釋股、同時加速推動金融整併的 的政策指標91。但是自從台新金控公司得標之後,其子公司台新銀行與彰化銀行的合併 案一波三折,主要的因素就是官股與民股對於換股比例的意見不一,財政部因而介入協

87 工商時報(2004/01/27),開發金經營權之爭大突破 陳胡連手 力抗市場派 迎戰中信集團決共組經營 團隊,並尋求官股支持,力保連任;工商時報(2004/01/27),林全:願給民股說服財部的機會,2 版。

工商時報(2004/02/16),爭取官股支持 公司派 市場派 各提說帖,4 版。

88 工商時報(2004/02/25),開發金,砲火再起,財部協議瀕破局;陳敏薰全力反擊,明日登報訴求 60 萬小股東,背水一戰,1 版。中國時報(2004/02/28),開發金官民股推薦董事 胡定吾 邱正雄 林宗勇 出 局 辜仲瑩列名中信名單之首 爭取董座來勢洶洶 官股不排除派黑馬角逐 公司派陳敏薰將採一般徵求方 式訴求小股東支持,A10 版。

89 工商時報(2004/04/06),鷸蚌之爭 仍是官股囊中物,3 版。

90 中國時報(2005/03/26),檯面上對併購價過高有疑義 檯面下國、民兩黨角力 官股攔併購 為復華金 改選布局,A13 版。

91 中國時報(2005/06/25),二次金改指標 彰銀私募現增 每股 17.98 元,B1 版。

調,希望台新金提高換股比例92,畢竟官股做為彰化銀行二成多的大股東,換股比例牽 涉到官股極大的利益,要如何避免遭到賤賣國產、圖利財團的惡名,又能夠達到釋股與 推動整併的目標,正是官股在彰化銀行與台新金控換股一案中的兩難立場93。而在2008 年5 月,為了推動遲遲無法通過的合併案,台新金控又試圖行使股東提案權,欲以縮減 董事席次為手段,排除董事會中的其他勢力,以便於合併彰化銀行。但由於台新金控所 持有的彰化銀行特別股,在章程中並未明訂有無股東提案權,財政部因而尋求經濟部商 業司的解釋94

由此種種皆可看出政府作為股東的角色,一方面為了降低官股市占率而積極尋求適 當地經營團隊進行整併,另一方面又為了避免財團化的疑慮而裹足不前。對官股來說,

如何適當地在二者中間取得平衡點,會是未來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