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反思
第四節 金融機構併購的財團化與政治化
為了改善金融業的整體體質,金融機構併購近年來一直是政府的主要金融政策之 一,尤其我國的銀行業中,公營以及官股的比重仍然相當高,政府更不能自外於金融業 的改革浪潮。但是金融業的經營者操控著存戶、保戶等特殊債權人的資產,幾乎可以正 當地將全民的財產為己所用,因此金融機構併購的影響之大,絕非僅止於從金融的安定 圖社會中個人及產業的安定,更大的問題將會存在於財閥的形成,以及政府的利用。當 金融業為了改革開放,逐漸民營化、釋出官股,事實上就是政府在選擇未來主控金融業 的人選,而主導了金融業,就掌握了資金,當政府在選擇經營者的同時,也是在選擇全 民財產的交付對象,不可不慎,但是政府作出選擇時,真的是為全民、為整體金融業的 前景著想嗎?或者其實是有更大一部分是為了確保自己在金融業的影響力,間接投資自 己將來的政治資本?
以2004 年以來的開發金控為例,當初財政部為何棄公司派就市場派,一直都有政 治考量的傳言,由於民進黨政府想要藉機從開發金剷除國民黨的勢力,才會將捨棄代表 劉泰英殘餘勢力的陳敏薰,而選擇中信集團為合作對象,以提高民進黨在開發金中的影 響力。否則以持股的比例來說,中信集團的持股雖然有6%左右,但是絕大多數是利用 旗下企業(中國人壽、中信證券)的資金,辜家自己的持股還不到2%,財政部選擇辜 家的合理性究竟何在,頗值得懷疑。而當中信集團有了資金卻不提高開發金的持股,反
而買下了中央投資公司,這種行為實質上等同金援中投背後的國民黨,政府也就從這裡 開始顯現對辜家的不信任。因此當辜家提出開發金子公司大華證券、中信證券與統一證 券的三合一併購案時,政府的反對即有可能是基於辜家可以藉由中信證券的持股,不花 一毛錢即可換得79 億現金與開發金 3%的股份248。
事實上,金融業是個大餅,掌握了資金這項最大的資源,因此在可以看到金融機構 併購的經營權爭奪中,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爾虞我詐、合縱連橫並不下於一般的企業併 購。因此,當政府在金融機構併購中無法擺脫股東立場維持中立時,事實上就和爭取經 營權的企業家一樣,是在爭奪用全民財產累積出來的資源。如此一來,金融機構併購縱 使空有法制,也未必能夠有效率地讓金融企業經營團隊更替,讓金融業的經營更加健 全,這不能不說是我國金融機構併購的隱憂。政府在此方面應該更嚴守本分,維持其監 理的角色,維護市場的彈性與自由,而不是任意利用官股金融業作為酬庸的道具。
另外一方面,基於我國法向來有普通法修法困難、特別法反而容易修正的立法現 實,掌握龐大資金的金融機構反而能夠利用高可見度,領先一般企業併購的修法腳步。
目前法院也有研擬成立金融專業法庭之呼聲,原本極度沈默的司法機關也開始有所作 為,從我國的現狀來看,更是可以利用社會大眾對金融業的監督,從金融業的併購開始 進行法制與實務的改革,亦是可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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