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 年中國大陸對臺灣政策改變,由武力解放轉向和平統一,同時拋出三通、四流 等議題,在兩岸關係上,顛覆過去蠻橫的態度 (高茂英,1989)。相對中國大陸政策的轉 彎,臺灣打出突破外交困境的口號,開始有條件的逐步開放兩岸互動限制,當時行政院 回覆立法院質詢提到,三不政策是政府立場,但對於民間交流採取不退避、不退讓之方 針,期待以「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社會多元化」、「文化中國化」等方向,作 為中國大陸政策之目標 (立法院公報,1989)。回顧 1989 年,政府逐漸放寬海峽兩岸交 流限制,各單項協會無不積極進軍中國大陸,使得海峽兩岸體育交流熱烈,可謂是體壇 的大陸年,約有十項的國際賽事將在大陸舉行,臺灣也藉此評估實力作為亞運培訓參考 (邱衍堯,1989a)。同年四月,臺灣派隊參加第四屆亞青體操錦標賽,期間中國大陸奧會 主席何振梁讚許,海峽兩岸四十年來第一次正式的隊伍到大陸參賽,意義重大,希望兩 岸體育交流藉此有更重大的進展 (邱衍堯,1989b)。1990 年 2 月,臺灣銘傳女足隊赴廣 州參加由港商舉辦之總督盃女足表演賽,因未向奧會、教育部事先申請報備,回國後遭 境管局處以禁足。當時教育部長毛高文 (1990) 認為,每位國民都應當了解國家立場,
團隊到中國大陸參加國際活動,依據法令是可以考慮爭取,但不允許私人的接觸或參 賽,銘傳女足隊以觀光名義先至香港,後轉往大陸的過程不符合國家規範。此事件之後,
因臺灣體育團體赴中國大陸交流切磋的比例增加,所以政府修定「由中共發起或主辦之 活動不得參加」條文,同意「非國際組織在大陸地區舉辦之國際活動,邀請我民間團體 或個人出席者,均以個案處理」,使得臺灣運動團體得以有更多機會前往大陸參加邀請 賽 (陳孝凡,1990b)。政策方面的改變,兩岸雙邊關係的和緩,雖是互信互利,但只要 提到兩岸在主權議題,便不停地相互衝撞產生衝突,故本節將以兩岸政策決策單位互 動,以博弈理論剖析雙方決策制定之考量及限制,從理性選擇的角度出發,假設博弈的 參與者均決心「贏得」這場遊戲,以理性的思考模式推知其思考過程,在面臨衝突和危 機時,如何選擇出主觀認知為最適合的行為反應,尋找兩岸衝突解決之道。
一、北京亞運
1990 年北京亞運是臺灣暌違 20 年再度參加亞運,在奧會模式的基礎上,兩岸於 1989 年於香港簽訂協議,內容為臺灣參加在中國大陸舉辦賽會的稱呼方式,此項協議幫助臺 灣在正式進入中國大陸參加亞運時,避免名稱的紛爭。1989 年 9 月,北京亞運前一年,
臺灣接獲由亞運會執行主席伍紹祖及組委會主席陳希共同屬名之亞運邀請函,以英文書 寫「致中華臺北奧委會主席」,內容為:按照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的指示,1990 年第十 一屆亞洲運動會組織委員會,榮幸地邀請你們參加將於 9 月 20 日至 10 月 7 日在北京舉 行的比賽和慶祝活動 (魏冠中,1989)。臺灣當時的政治氛圍,已逐步開放大陸政策規範,
容許體育團體至大陸參賽,但講到北京亞運的參賽問題,政府仍持保留態度。對參賽選 手而言,參加亞運是單純的體育交往,不應以政治敏感的眼光看待 (民生報,1990)。臺 灣政府當局認為事涉敏感,尚未決定是否派代表團參與,同時北京亞運在體育界掀起的 話題及關注度,臺灣體育團體與中國大陸方面同樣關切,亞運主辦單位甚至以電話詢問 參加的代表團人數 (雲大植,1990a,1990b)。鄭清煌 (1990) 認為一旦臺灣宣布參加,
恐被中國大陸利用為宣傳北京亞運成功的象徵,因此引發非體育的聯想,即使亞運主辦 方著急,臺灣體育團體鑒於銘傳女足事件,只能依照規定進行程序。而中華奧會在未接
獲指示之前,只能消極地拖延。李廣淮 (1990) 指出,北京亞運參賽邀請函寄送的時間,
適逢總統大選,尤其決策單位的教育部長人事案未知,無法對北京亞運參賽問題,採取 負責任的積極態度。除教育部部長毛高文 (1990) 在立法院教育委員會答覆立委質詢時 回應
參加亞運,有許多人還有意見,尤其海外華僑,由於六四天安門事件,大家有不同的看法,但 我們認為亞運是國際性的活動,站在體育立場,應積極準備。(毛高文,1990)
對於教育部長的支持,立法院多位委員亦同時提案要求政府盡速組團,委員李勝峰 (1990) 表示,亞運是國際性活動,派隊參與北京亞運,應不受舉辦地點影響,身為國際 奧會的一員本就應當參加。最後行政院副院長兼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召集人施啟揚,會 同教育、國防、外交、交通部等部長,及國安局長、中華奧會主席和副主席,召開跨部 門會議,決議臺灣將比照洛杉磯及漢城奧運的模式,派隊參加北京亞運 (中國時報,
1990)。
確定參加北京亞運後,各單項協會莫不積極徵召好手,但若干項目的選手卻因兵役 問題抵觸國防部不准現役軍人隨代表團赴大陸之規定,而無法參加。因此全國體育總會 積極為役齡選手辦理緩徵外,同時向國防部爭取服役中選手參賽,尤其棒球項目,因陣 中六名球員正在服兵役,恐影響中華隊實力 (魏冠中 1990b,1990c) 。1990 年正值動員 戡亂時期,參賽選手具有軍人身分者,受限臨時條款,且國防部基於國家安全為由,下 令禁止軍人參賽。賴清宮 (1990a) 提到當時的中華奧會副主席積極與教育部和國防部協 調,先行幫助十五位正在服兵役的選手獲得解禁,得以參加北京亞運。全國體育總會以 特急件方式,替尚未獲得解禁的選手爭取,並請教育部轉告國防部盡速同意現役軍人投 入亞運培訓工作 (魏冠中,1990d),後來行政院院長郝柏村指示,亞洲運動會是一種民 間體育活動,亞洲國家具有運動專長的青年,都應該參加這項活動,臺灣軍中優秀運動
員也不例外,因此,准許以「專案」處理方式,用「個人身分」前往北京參加比賽 (雲 大植,1990c;蕭美君,1989)。
陸續處理完參賽與選手兵役問題,中華代表團全心投入亞運備戰,隨著亞運開幕日 期接近,中華代表團前往北京的交通方式開始討論,臺灣與中國大陸本無直接交流管 道,欲前往北京參賽,須從臺灣出發至第三地區轉機往中國大陸,對此中華奧會副主席 李慶華建議,以專機取代轉機方式,除可避免選手舟車勞頓,亦可增加中華民國良好形 象 (賴清宮,1990c)。但交通部官員認為,在當時的政策下直航的可能不大。在不涉及 政治因素,也不違反臺灣現有航空法,以外國航空飛機包機循臺北-第三國-北京路徑較 佳,或搭乘外國飛機由華航機員經第三國飛大陸亦是可以考慮的選項之一 (李景駿,
1990 )。當時行政院回覆立法院對於包機直航的質詢,提到在中共未有善意回應前,即 不阻撓臺灣展開的對外關係,政府絕對不與中共政權作實質性的接觸;推對兩岸交流現 於民間管道。關於直航問題,仍須由外國或第三地區 (立法院公報,1990)。相較於臺灣 政策的保守,大陸方面則表示,同意開放臺灣對中國民用航空局提出的包機申請,並按 照中國民用航空局的有關規定辦理各項必要的手續,使臺灣地區的體育選手能夠儘量減 少體力消耗前來北京,在祥和的民族團結的氣氛中參加各項體育比賽 (郭立民,1992,
頁 1120-1122)。經過協調之後,最後由國泰航空承包的中華亞運代表團包機,獲得中國 大陸民航局核准香港至北京間的飛航許可,及國內交通部民航局核准臺北至香港間的飛 航申請,使臺灣選手得以最簡便之方式參加北京亞運 (賴清宮,1990d)。
李俊杰 (1997) 表示,兩岸奧會在香港簽訂協議前,是囚徒困境的賽局。對照吳秀 光 (2012) 與蔡瑋 (1998) 兩位學者,認為探討兩岸關係議題,適用不對等的博弈競賽 模型,兩岸博弈在考量雙方實力差距,中國大陸被認為是擁有資源較多、影響力較大的 競爭對手,當強者採取壓制手段迫使弱者妥協,可獲得最大利益,即中國大陸在國際舞 臺得以自身強大的影響力聯合他國排擠臺灣;對於弱勢的臺灣,若對中國大陸的壓迫採 取反抗的不合作行為,雙方均會受害,尤以弱者損失最重,臺灣失去國際空間,如兩個
中國在國際奧會的會籍爭議,最後臺灣失去參賽權利;若雙方均妥協,弱者獲利最大,
如簽訂洛桑協議後,臺灣與中國大陸均妥協以中華臺北名稱續留國際奧會,臺灣因此換 取國際活動機會,大大打開外交大門。而 1989 年兩岸於香港協議簽訂之後,隨政策逐 漸開放,民間、半官方甚至是官方接觸,雙方則呈現相互合作的囚徒困境,此次北京亞 運,先後處理中文譯名名稱問題、政府參賽認可、軍人身分之選手出入境及兩岸包機直 航等問題,無不衝擊當時政府的大陸政策。中國大陸由武力解放轉向和平統一,以三通、
四流等議題拋出合作的訊息,然臺灣若考慮到信任度,簡漢生 (1989) 提到過去本著息 事寧人的態度,不回應中共無理的打壓,但事實並未收到效果。當決策單位考慮至此,
若是採取較保守的政策,則如同倪世雄 (2003) 對零和博弈中懦夫遊戲提出之概念,當 雙方政策制定時在主權的狹路相逢,互不相讓則兩敗俱傷,如兩岸分裂初期互不相讓,
使得衝突僵化而對峙。最佳方法就是雙方讓路,但在零和博弈模型中,結局不是和局,
就是一方獲勝另一方落敗。此時,若一方讓步,即 1990 年北京主辦亞運會,釋出善意
就是一方獲勝另一方落敗。此時,若一方讓步,即 1990 年北京主辦亞運會,釋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