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全球化的挑戰之際,兩岸關係的走向,已由對立走向合作,鄭又平 (2012) 與 趙怡 (2012) 都認同兩岸民間中介團體就是重要的互動關鍵,建議透過兩岸立場歧異不 大又可以無時無刻進行交流的體育項目合作,化解疑慮增進信任,共同追求互利雙贏。
趙怡 (2007) 認為臺灣自解嚴起,兩岸之間的零和關係早已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相
意願。鄧哲偉 (2007) 指出體育是作為臺灣外交最好的方式,是不能沒有的舞臺。兩岸 體育交流就如春天的江水,緩緩將僵持的冰溶解,發揮體育運動的社會功能,作為未來 促進兩岸交流的快捷方式 (劉宏裕,2009)。
對於與中國大陸溝通的研究,高孔廉與鄧岱賢 (2008) 提出以下建議:(一) 促使大 陸方面應嚴正思考中華民國實際存在之主權。(二) 在國際競賽場合,對中華民國國旗的 反應應調整,太過激烈易引起臺灣民人民的反感。(三) 以放寬取代打壓臺灣參與非政治 性國際組織的機會,如文教、體育。(四) 建立協商管道溝通對話,修築兩岸互動的和平 架構,增進互信。中國大陸學者楊立憲 (2011) 研究認為兩岸文化交流應把握「五不原 則」。即:(一) 不做傷害或有損於兩岸政治互信、兩岸人民共同利益的事情。(二) 不搞 兩岸社會制度、意識型態、價值觀念、生活方式乃至所謂的核心利益的對抗。(三) 不操 之過急、揠苗助長。(四) 不惟已獨尊、故步自封、盲目否定和排斥不同的文化型態。(五) 不在交流中將自己的想法強加於人。由上述研究得知,若要增進兩岸交流的和平互動,
兩岸溝通應推己及人,感同身受雙方立場,才能在理性的狀態下,尋求兩岸和諧共存的 方式。
對於臺灣參與國際運動面臨之問題,綜合學者意見提出以下面向:(一) 遭遇國際單 位處理不公平之事務,應在最短時間做出反應,依國際慣例或規定之國際規範程序提出 異議;欲參與或爭取擔任國際相關運動機構職位者,須確實了解施行程序及嚴格遵守國 際參與規範。(二) 體委會應主動整合資源,協調外交部、陸委會等相關部會,成立跨部 會之「國際體育政策指導小組」專責國際體育,制定國際體育交流之政策。(三) 應計劃 成立國際事務系所共同培養涉外人才,成為選手、教練及從事國際體育事務人員之策略 中心;與國際連線,以集中統一處理全國體育團體運動組織之國際往返函件,蒐集各種 國際資訊,以掌握國際體育最新動態。(四) 以奧林匹克體育與政治獨立的原則,藉由中 華奧會及教育部宣導 Chinese Taipei (中華臺北) 名稱形成之背景,及使用之必須原因,
回歸體育教育的立足點;編擬所謂「名古屋決議案」的違憲及修訂憲章之事實真相,向
國際各國奧會及各種單項運動總會宣傳。(五) 體育界應在行政院體委會、教育部體育司 政府體育機構領導下,發揮奧林匹克家族之團隊精神,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及「兩會洛桑 協議」,參與奧林匹克活動。(六) 舉行兩岸奧會座談會,就「奧會模式」及「兩會協議 書」之兩岸觀點之差異,進行協商,以期達到和平、友誼、相互尊重及包容之奧林匹克 理想 (湯銘新,2007b,2007c;劉宏裕,2008,2012)。
中國大陸學者周志懷 (2011) 認為自 2008 年以來的兩岸合作實踐充分證明「先易後 難、先經後政,把握節奏,循序漸進」的原則,兩岸關係發展實現了從「分則兩害」向
「合則兩利」的轉變。即使兩岸長期因政治議題而分歧,但如何在持續合作中逐步解決 兩岸的政治分歧,是現今面臨的新課題。相較於政治因素的硬碰硬,若從體育交流作為 突破點,一來可藉體育崇尚奧林匹克的和平象徵,居中緩衝兩岸衝突行為,二來運用體 育的國際體制健全,可使兩岸有公平、公正的互動平臺,透過國際奧會的運作,可以潤 滑兩岸僵化的誤解,使衝突機率降低。尤其奧會模式的簽訂,體育交流跳脫兩岸爭論不 休的主權議題,大大打通交流渠道,使得兩岸關係開啟另一扇光明的門窗。臺灣自兩岸 分治以來,在國際間挑戰不斷。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更是威脅臺灣國際空間。
兩岸除了隔空喊話外,在國際社會中的交流就屬體育最為有影響力。奧會模式的簽訂,
保障了臺灣在國際活動的空間,幫助兩岸共同在世界中活躍,甚至透過體育交流,逐步 帶動雙邊政策的改革開放,體育在緊繃、對峙的兩岸關係起了中和作用。故體育在雙方 衝突中具有緩和功效,並在交流過程中可依稀窺得兩岸政治意向,透過理論建立適宜的 相處模式,幫助兩岸互動有更美好的未來。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旨在探討兩岸自 1981 年臺灣簽定奧會模式,及 1989 年雙方奧會代表於香港 簽訂協議後,臺灣以「中華臺北」名義參加中國大陸所舉辦之國際大型運動賽會,包括:
1990 北京亞運、2008 年北京奧運及 2010 年廣州亞運,作為探究兩岸互動過程中衝突發 生原因及決策博弈的研究方向。研究透過歷史研究法及文獻分析法進行分析與討論。第 一節將針對研究問題,為本研究之結果做出結論。第二節將依據結論,對未來更精進之 研究做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