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兵法認為「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沈傑、
萬彤,2006),戰爭是牽連甚廣的大事。觀看中西方歷史,大小戰爭無數,因爭奪土地、
利益而戰,如 1894 年爭奪朝鮮和遼東的甲午戰爭 (陳鵬仁,1997);因爭奪統治權或是 欲推翻現有體制而引發戰爭,如 1789-1799 年間法國大革命 (王國璋,1998);因宗教或 民族意識相牴觸的戰爭,如 1096-1291 長達 200 年的十字軍東征,都在歷史留下難以抹 滅的痕跡。而戰爭的形成往往因衝突而起,當衝突發展至不可收拾的地步,戰爭便醞釀 而生,然因戰爭背後須支付龐大的代價,故現今國際社會,均認為戰爭是最後手段,孫 子說:「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沈傑、萬彤,2006),戰爭是最 下策的行為,非必要不應引發戰爭。然衝突雖不以戰爭形式出現,卻依舊成為兩國態度 對立的工具,如近年中日臺三方極為關注的釣魚臺主權衝突,或是以色列與阿拉伯諸國 間的以阿衝突等,衝突無所不在,故衝突是國際社會中不得忽視的一部分,亦是國際關 係理論中一項重要核心議題。
在全球化的帶動下,國際間的互動愈發頻繁,衝突的產生就愈容易,如同人與人之 間相處愈緊密則衝突隨之而來,因此國際衝突是無可避免的發展 (劉富本,2003)。歐信
宏與胡祖慶 (2004) 指出國際衝突自古有之,絕無消失的可能,卻也認為衝突最終會有 解決之日,故說衝突 (conflict) 是雙方在議價 (談判) 的過程當中,希望得到不同程度 的結果。且國家會藉由壯大自身實力,取得掌握左右局勢的權力,獲得希冀得到的結果。
胡祖慶 (1993) 甚至主張衝突是政治本質的行為,衝突是某個團體追求某一目標時,有 意與另一個團發生對抗。Coser (1956) 認為衝突是對資源、地位和權力等稀少事物的爭 奪,為達成目的,爭奪者多採取打擊、傷害或消滅另一方等攻擊行為,以擴大自身利益。
總結上述學者,衝突是指在追求利益過程中,參與者抱持不同目標,而醞釀出的爭 奪行為,期望達到預設的結果。本研究將國際衝突定義為:應用於討論涉及國家與國家 或地區、階級之間,雙方因對權力、利益的追求與立場的立足點不同產生的對立行為。
國際關係研究中針對衝突理論的研究除了衝突的起因,亦著重衝突的事前預防以及事後 的解決處理方式,而研究學者對衝突的意義,並非全然抱持負面態度,認為衝突亦具有 積極性。孫立平 (1991) 整理衝突研究表示早期衝突被認為是社會結構中固有的,且可 透過社會變遷消除。只有衝突存在的地方才有行為意識和自我意識,才具有理性行為的 條件,也因其理性,才能夠對行為做分析與預測,對日後決策產生有著極大影響,展現 衝突的積極性。此後的學者則將衝突視為功能的失調,認為衝突具分裂性,須建構一個 和諧、協調的環境,才能使社會得到整合。總而言之,衝突既然無法避免,應善加利用 其功能性,分析衝突背後的起因,選擇適合的解決途徑,化解紛爭促成合善的互動關係。
一、衝突的來源
當每個國家都試圖獲得最多權力或最高地位,同時阻止其他國家類似的行為時,衝 突將成為常態 (歐信宏、胡祖慶,2004)。先從社會學角度來分析,以個人或是團體為主 體的衝突,來源主要有兩大類:(一) 阻止對方獲利及降低自身損失:當兩個不同的組織,
針對某事件擁有不同目標及預想結果,在實現過程中將會有意識地發動反對行為,取得
身利益之情況下,兩虎相爭必有一傷,勢必致使另一方短少,於是在追逐與保護 (抵抗 損失) 自我利益的趨使下,為阻止對方獲利及降低自身損失,因而形成兩方對立而發生 衝突 (孫立平,1991;詹火生,1990);(二) 人的矛盾與競爭:認為人性潛在的敵對行 為或是侵略本能,使得人與人之間的相處,可能因感受到對方的不友善,產生抵抗行為 以減少威脅,而威脅的認定卻是主觀感受 (胡祖慶,1993),雙方的認知落差產生衝突。
另外,身分與環境的不同,衝突產生的形式、層次有所不同,個人主觀行為與國家團體 意識考量,也是影響衝突程度走向緩和或擴大不同的因素。
而在國際關係中衝突的情況則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面對重疊的利益或控制 權力時,因目標設定的不相容,使得其中一國追求其目標的過程中,另一國感受到此行 為將損害自身的利益,在假設受威脅的情形中,為保障自身利益,從而抵制他國或是企 圖改變他國行為的行動,維持或避免損失。倪世雄 (2003) 出版國際關係理論一書,認 為國際衝突的根源與五個面向有關:(一) 對權力的慾望,尤其處於談判活動時,優勢的 權力可使他人 (國) 依照符合自身期望的行為行動 (歐信宏、胡祖慶,2004);(二) 國與 國之間的誤解,及狹隘的民族主義,為求自保用實力保障和平;(三) 貧富不均;(四) 國 家內部出現危機,為使轉移注意而向外挑起紛爭,並藉以達成團結內部;(五) 國際體系 未能發展健全的制度,如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時宣稱自己是唯一的中國,國際 社會出現兩個中國,因缺乏中立的第三方,使得兩岸透過衝突爭取中國的代表地位。而 劉富本 (2003) 認為國家間矛盾的利益、國際社會制度混亂、國家均勢的破壞及國家內 部不穩定的結構,都是產生衝突的原因。
二、衝突的型態
倪世雄 (2003) 將衝突形式分為一般衝突、國際危機、恐怖活動、內戰與革命、國 際戰爭。而劉富本 (2003) 歸類國際衝突的型態,自內容可分如下:政治、經濟、外交、
軍事及意識型態;自範圍和性質可分:局部與全面、內部與外部、次要與根本、民主與
專制及開發與落後;自表現上可分:象徵性與實際行動性、暴力與非暴力。歐信宏與胡 祖慶 (2004,頁 171-214) 整理的六種型態國際衝突,其中三種涉及實質利益,分別是:
(一) 領土與疆界糾紛:領土是呈現國家的象徵,且因其能得到極高的經濟與軍事價值,
更添重要性。(二) 因為爭奪政權引發的衝突:欲透過方法或政策工具,達成影響甚至是 控制他國政權。(三) 經濟衝突:包括貿易條件、金錢財富、自然資源以及毒品走私甚至 是軍事相關的物資等,國家對經濟貿易的需求,使得經濟競爭成為國際衝突的根源,甚 至影響國際社會安全。前述三種衝突型態均與實質利益有關,而當衝突涉及理念問題,
更難以解決。(四) 種族衝突:指衝突團體本身具有共同的認同或長期的受到壓迫及剝 削,集體認知因扭曲而產生報復心態,認定對立團體是有意挑釁,出於自衛須進行反擊。
(五) 宗教衝突:宗教衝突有時和種族衝突相結合,亦認為宗教凌駕國際體系規範之上,
易使衝突擴大或加速催化。(六) 意識型態衝突:意識型態提供的象徵意義,可發揮動員 的效果,促使國民成為政府將侵略行為合理化的靠山。李其泰 (1983) 將學者 Deutsch (1968) 的國際衝突型態分類為:(一) 戰鬪:因為一行為者的行動,使得其他行為者產 生反行動行為。(二) 競賽:是具有戰略特色的理性衝突,屬博弈理論範圍。(三) 辯論:
敵對者透過類似談判的行為改變彼此的動機、價值或認知。
綜合上述學者研究,歸納出國際衝突可依三種類型進行研究,第一是政治衝突,舉 凡外交 (建交與斷交邦交國或友好國家)、軍事 (軍備競爭)、領土爭議 (如釣魚臺主權)、
政權爭奪 (如近期泰國爆發的國內衝突事件)、政治體制 (如民主與專制) 等方面,凡牽 涉到政治實體的管理範圍,均可以歸類為政治方面的衝突,此類的衝突因有具體的管理 階層,可透過政策等方式將衝突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屬於可控制型的衝突,亦因其可控 制性,使得兩對立國家得以共生共存。第二種是經濟產生的衝突,主要牽涉到利益的分 配或得失,包括貿易、財富等利益的爭奪,如清朝時期,各國因覬覦中國貿易發展潛力,
而與中國當時政權引發戰爭,導致之後一連串的交叉衝突事件。然牽涉利益的衝突,可 透過具有強制性機制,如現今的聯合國組織進行分配,亦屬可控制的衝突,然因利益的
有限性,使得此類的衝突是偶發性的發生。第三種是意識型態的衝突,如種族,美國的 南北戰爭、德國納粹的種族淨化行為等,均是因為長期的認知對立;另外宗教引起的衝 突,如十字軍東征等,此類意識型態的衝突,因認知、認同的根深蒂固,強大的渲染力 易為當權者利用,藉此引發的衝突足以燎原一發不可收拾,對雙方的傷害將會較前面兩 種型態較大。
三、衝突的解決與預防
衝突的處理是為了控制及約束衝突關係國的行為,防止國際衝突擴大或發生 (林碧 炤,1996)。Deutsch (1968) 指出衝突可透過自我控制,使戰鬪型衝突不過度擴張;以博 弈理論來觀看競賽型衝突,理性思考得失;在求得相互了解的體諒中,使辯論型衝突雙 方在衝突可容忍範圍,尋求平衡觀點。詹火生 (1990) 相信衝突是對立者之間緊張鬆弛 的方法,具有穩定社會的功能,有效的調解須具備三個因素:唯有衝突的兩個團體都能 體認到衝突情境的存在;衝突的利益團體必須是要有組織、制度化的;衝突團體必須共 同接受衝突的規則。綜合多位學者的研究,衝突處理的主要三個方式為:(一) 談判,透 過正式的外交途徑,處理雙方爭執之處。(二) 調停,透過公正且雙方認可的機構,進行 協調。(三) 仲裁,以具強制力的法律,如國際法 (聯合國憲章第 33 條),亦或透過國際 法院調排解。另外如衝突雙方自動和解,或是消極的將衝突凍結,強迫、威脅另一方妥 協等,均是衝突解決之道 (倪世雄,2003;詹火生,1990;劉富本,2003)。
衝突的解決,以談判為主要方式,將留待第二節合併博弈理論探討。回顧第一節,
衝突的對象須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參與,俗話說一個銅板拍不響,若非雙方的利益有所 重疊,或是過度擴張權力,使得某一方感到威脅而產生防衛動作,否則在如今強調「均
衝突的對象須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參與,俗話說一個銅板拍不響,若非雙方的利益有所 重疊,或是過度擴張權力,使得某一方感到威脅而產生防衛動作,否則在如今強調「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