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理論是研究合理行為的策略與方法,行為者在一定的環境條件和規則下,實施 其選擇行為或策略而得相應結果的過程。博弈理論目的在,了解並推測行為者的策略選 擇,在所有參與者均欲獲得最大利益的情況下,找到最佳行為策略的途徑。歐信宏與胡 祖慶 (2004) 認為博弈理論目的在於預測談判結果,試圖從行為者的偏好及可供選擇方 案的角度切入,推測遊戲的結果或行為者將採取的行為。胡祖慶 (1993) 指出博弈理論 是種抽象推理方式其中牽涉數學及邏輯的演算,從理性選擇的角度出發,假設博弈的參 與者均決心「贏得」這場遊戲,便可以理性的思考模式推知其思考過程,基於上述假設,
博弈的產生都有以下特色:每個參與者都試圖贏得遊戲、每種遊戲都有基本的運作規則 及參與者會相互影響並改變原始行為。國際關係存有若干遊戲成分,討論決策行為的決 策理論與談判等,均與博弈理論相互呼應,使得博弈理論的研究應用更能回應國際關係 研究課題。當博弈理論利用於國際關係時,除了是研究國際關係的一種途徑,也是處理 國際關係事務的實際方法,目的是使行為者在面臨衝突和危機時可以設計並選擇出最適 合的行為反應。
構成博弈的組成要素有:(一) 弈者:即參賽者,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故每場博
弈都須有兩個以上的弈者參與,才可使賽局建立;(二) 收益:指透過形成的博弈賽局獲 得設想的利益,且因行為者的背景不同,其收益效果也不同;(三) 規則:博弈賽局中,
須有確立且具執行力的規則,使得每位參與者因必須遵循而產生相對的公平性,才可使 博弈繼續進行;(四) 資訊條件:亦可說是情報,行為者對博弈情境的認識及對其他參與 者的資訊掌握,並透過背景了解、評估後產生的選擇行為,參照孫子兵法認為「知己知 彼,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沈傑、萬彤,
2006),可知情報獲得多寡,左右賽局走向;(五) 策略行為:博弈者間的相互作用,一 方的選擇可能牽動另一方的改變,如中國兵家常使用的虛攻或實攻,來混淆參與者的行 為判斷 (吳秀光,2012;胡祖慶,1993;倪世雄,2003;蔡瑋,1998;歐信宏、胡祖慶,
2004;Deutsch, 1968)。綜觀所有要素,最關鍵角色為決策的選擇。
一、零和博弈
博弈的形式基本上分為兩種,一種是零和博弈,另一種為非零和博弈 (變數博弈)。
零和博弈指一方所失他方即得,雙方利益背道而馳,無溝通及合作的可能性 (歐信宏、
胡祖慶,2004),典型的零和博弈如下棋,結局不是和局,就是一方獲勝另一方落敗。「懦 夫遊戲」或稱「膽小鬼賽局」是零和博弈中最為探討的模式 (倪世雄,2003):假設 A 和 B 兩人駕車在只有一個車道的公路上相對行駛,若雙方均不讓路則兩敗俱傷,但誰讓 路誰就成了懦夫。因此產生了四種行為選擇:對 A 而言,最佳的選擇就是 B 讓路,使 他可以得到最大利益;相對 B 來說,對自身最佳的選擇,便是 A 讓路。但雙方都無法 保證對方一定會讓路,為避免同歸於盡情況,最保險的方法就是雙方讓路,是相對於一 方退讓一方獲利的次佳選擇。在零和博弈中,博弈雙方因其背後可能的期望或是利益得 失,使得雙方均不敢輕易退讓,如兩岸分裂初期互不相讓,使得衝突僵化而對峙,以博 弈理論看來,兩方選擇最劣的方式,均有損失。
二、非零和博弈
非零和博弈指雙方得失不等,一方所得,不見得另一方會損失,結果可能是皆大歡 喜,或各有收穫或者是獲得的多寡不同。歐信宏與胡祖慶 (2004) 認為非零和賽局中,
雙方的得失無必要的關聯,若雙方願意協調、退讓,則可創造雙贏的局面,然行為者仍 有可能為自己爭取更多利益,而削弱對方所得。此一形式的模式為「囚徒困境」,在非 零和競賽狀態下,雙方多傾向於互不信任和背叛。假設有兩名囚犯同時被捕,因罪證不 足,警方將兩人隔離問訊,並提供下列訊息供囚犯選擇 (陳振銘,2010):若檢舉另一人,
被舉發者處以重刑,則舉發者可獲得自由;若兩人皆不舉發對方,則判予刑罰較輕的緩 刑;若兩人相互舉發對方則兩人均受輕刑。在此情境中,囚犯均有兩種選項,一是雙方 合作,均保持沉默互不舉發;二是背叛對方,檢舉對方。在雙方均無法得知對方所做決 定時,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囚犯之一若檢舉對方 (背叛),而當對方選擇沉默 (合 作),他即獲得自由,不須有任何刑處。然假設對方亦會做出背叛行為,選擇背叛即是 最佳選擇,雖無法獲得自由,卻也避開最重的處罰。在囚徒困境中,兩方合作在理論上 是最佳選擇,然考慮到雙方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私影響,當自己的合作若換來對方的不合 作,則臺灣損失較重,使得雙方均採取不合作的態度以求降低傷害的程度。
三、實力不對等的博弈
總結來說,Deutsch (1968) 解釋囚徒困境與懦夫遊戲均是動機複雜的非零和競賽,
博弈者並非完全理性的做出決策。關於囚徒困境,因擔心自己的合作換來對方背叛,所 以雙方均不合作;對於懦夫遊戲,因顧及尊嚴與生存,直到最後關頭才緊急決定。然而 上述兩種模式,均在雙方實力對等的前提下才適用,若以博弈理論探討兩岸關係議題,
有學者提出另一種方式探討,即不對等的博弈競賽。在博弈的過程當中,雙方均尋求自 身最大利益,因此不會考慮到對方立場,甚至不惜相互傷害。若應用於國際關係中,須
考量到雙方實力,差距不對等博弈競賽中,通常資源較多、影響力較大的競爭對手獲勝 機率較大,相對弱勢的另一方,須善用技巧與之周旋。當強者採取壓制手段迫使弱者妥 協,強者則獲得最大利益;若雙方都採取壓制,雙方均會受害,尤以弱者損失最重;若 雙方均妥協,弱者獲利最大;當強者妥協時,弱者反而壓制對抗,強者雖有損失,但弱 者傷害更重 (吳秀光,2012;蔡瑋,1998)。
四、談判
談判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者,雙方透過明示或暗示的溝通方式,經由條件交換 達成協議,談判過程中,雙方都希望影響對方多一點,受影響少一點 (歐信宏、胡祖慶,
2004)。張明澍 (1995) 主張,談判須雙方共同願意改變僵局,即有誠意,且彼此均有對 方想要且可以作為交換的利益,為了解決衝突並尋求合作機會的可能性,希冀藉由具體 的討價還價行為,來改變現有狀態 (Russett & Starr, 1992)。蔡瑋 (1998) 認為兩岸關係 最終及最佳的解決方式是談判,吳秀光 (2001,2012,頁 83-108) 由博弈理論探討談判 結構,主要方向可分為:(一) 談判者特性,包括:數目、相對位置及授權形式,隱密性 亦是進行談判的考量因素。(二) 議程因素:議題數目、關聯性及議程,重點在於「如何 進行談判」。(三) 時間因素:決策時間序列、談判重複性、時間成本和最後期限壓力談 判時間長短對於不同參與者有著不同成本,隨著談判時間延長而產生某種程度的損失,
如 2011-2012 球季,NBA 因勞資雙方的談判破局而封館,球員及球團均損失,而最後期 限壓力,則迫使雙方產生結果,避免兩敗俱傷。(四) 權力與協議實施的強制性,在衝突 談判中,強勢者 (資源較多者) 通常較有優勢,有時卻也適得其反。協議結果是否有強 烈的履行動機亦是考量要點。(五) 主觀認知情報。情報的不周全是談判的必要條件,當 處在情報不明確時,才有虛張聲勢的可能,增加談判空間。
博弈理論作為預測行為者行為的工具,在應用上須仔細分析結構組成,行為者數 目、資源或利益的分配及進行的規則等,在盡可能完整的資訊中,利用博弈理論推測雙
方行為。另談判的應用技巧,尤其是當用於解決兩岸衝突時,應以追求雙方利益的最大 化為目標,相互取得信任,透過合作化解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