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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物強制使用再生綠建材之策略

第四章 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物加強使用再生綠建材之策略

第四節 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物強制使用再生綠建材之策略

用,在法規制度上可從建築技術規則以及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政策等方面著手。

在建築技術規則可提工再生綠建材之使用誘因,建議應從以下方面努力,包 括:

 提高綠建材之使用比例

 增加綠建材之使用部位

 要求再生綠建材之強制性使用

目前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321 條中,已提高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積百 分之四十五以上,但戶外部分僅限地面材料之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十以上。

整體而言,對再生綠建材之使用仍有限。因此建議作以之補充:

一、增列戶外使用綠建材之部位: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鋪面,其綠建材使用 率應分別達扣除窗之外牆總面百分之十以上,以及屋頂總鋪面積百分之十以上。

二、明確將牆體納入:建築物牆體、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其 綠建材之使用率應達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三、塗料覆蓋下方之牆體或各種裝修材料亦應使用綠建材:規定表面使用塗 料者皆應為綠建材塗料,且不得另計入使用比例內。

在公共工程之使用方面,配合公共工程之節能減碳政策目標,因此必須積極 彰顯再生綠建材之減碳效益,乃得以依據「公共工程承諾減碳檢核表」,於規劃 設計階段,將再生綠建材之使用比例納入計算。以添加卜作嵐材料(飛灰、爐石 粉等)之綠混凝土為例,每 1m3可減碳約 170~180 ㎏(國道 6 號工程、台北地鐵松 山南港沿伸段工程,參考工程會陳振川副主委,98.5.15「振興經濟擴大經濟建設」

簡報)。另對照本計畫第七章所示,使用再生材料之減碳效益十分明確。但在策 略上建議應建立再生綠建材之碳足跡著手。

藉由再生綠建材碳足跡之建立,可評估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綠建材之排碳量,

並與使用一般建材做比較,乃得以落實公共工程之減碳承諾。

第四章 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物加強使用再生綠建材之策略

此外,在公共工程之施工綱要規範中,對於各種再生綠建材標章材料納入為 可使用再生材料之範圍,亦可提供工程單位採購使用再生綠建材之依據。

建築技術規則之主管機關係內政部營建署,而公共工程之使用另涉及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等部會之權責。故相關之措施之推動,另須由部會署協 商乃得以採行。然而最能彰顯綠建材使用效益者為建研所正大力推動之「綠建築 標章」制度。因此,由綠建築評估之九大指標中,適當將綠建材之使用納入作為 評估要項為最佳利器。

其中可影響再生綠建材使用最大者為「CO2減量指標」與「廢棄物減量指標」

二項。依據綠建築評估手冊,已將使用再生地磚、再生級配料等之降低排碳量影 響計入,故如前述建立各種再生綠建材標章產品之碳足跡後,將可據以計算所降 低之 CO2 排放量,作為建構綠建築之要項。未來配合綠建築之加速發展,再生 綠建材之市場使用量亦可隨著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