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綠建築與永續環境科技計畫
協同研究計畫分項協同研究計畫
擴大再生綠建材標章推動及使用策略之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成果報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擴大再生綠建材標章推動及使用策略之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
成果
報告
101
年度
計畫編號:10163B001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綠建築與永續環境科技計畫
協同研究計畫分項協同研究計畫
擴大再生綠建材標章推動及使用策略之研究
研究主持人:鄭主任秘書元良
協同主持人:陳文卿博士
研 究 員:蔡人傑博士
研究助理:楊宗洲、李紀瑩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成果報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目次 I
目次
目次 ... I 表次 ... III 圖次 ... V 摘 要 ... VII ABSTRACT ... XII 第一章 緒 論 ... 1 第一節、研究緣起與背景... 1 第二節、研究目的... 4 第二章 研究目標與方法... 7 第三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調和性研究 ... 11 第一節 建材類環保標章說明 ... 11 第二節 再生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之說明 ... 19 第三節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與環保標章之比較 ... 24 第四節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一致化建議 ... 28 第四章 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物加強使用再生綠建材之策略 ... 31 第一節 建築技術規則加強再生綠建材使用 ... 31 第二節 公共工程加強再生綠建材使用 ... 38 第三節 綠建築評估基準提供再生綠建材誘因 ... 48 第四節 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物強制使用再生綠建材之策略 ... 50 第五章、綠色採購中強化再生綠建材使用 ... 53 第六章、加強再生綠建材使用之調查分析 ... 57 第一節 問卷調查分析... 57 第二節 辦理「擴大再生綠建材標章推動及使用策略」座談會 ... 63 第三節 辦理「再生綠建材推動策略專家諮詢會」 ... 75 第七章 再生綠建材之減碳效益及其他效益案例研究 ... 79 第一節 綠混凝土減碳效益... 79 第二節 普通磚再生綠建材之減碳及其他效益 ... 88 第三節 提高再生綠建材之市場競爭性 ... 97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101 第一節 結論 ... 101 第二節 建議 ... 101 附錄一、期末/期中報告審查意見及回覆 附錄二、綠建材標章與環保標章作業要點比較 附錄三、辦理「擴大再生綠建材標章推動及使用策略座談會」記要 附錄四、辦理「再生綠建材推動策略專家諮詢會」記要
表次 III
表次
表 3-1 各類環境標誌與宣告比較 ... 12 表 3-2 建材類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及與再生綠建材標章項目之比較 ... 14 表 3-3 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表 ... 20 表 3-4 環保標章與綠建材標章之 TCLP 管制限值 ... 27 表 4-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1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 31 表 4-2 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與綠色內涵作法 ... 39 表 4-3 公共工程規劃階段承諾減碳檢核表項目說明 ... 41 表 4-4 國內目前已完成 PCR 之建材項目 ... 43 表 4-5 再生材料相關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 45 表 4-6 非金屬再生建材使用率與排放量影響率 ... 49 表 7-1 高水灰比之混凝土各組調配比例表 ... 80 表 7-2 低水灰比之混凝土各組調配比例表 ... 81 表 7-3 丹麥綠混凝土方針 ... 84 表 7-4 綠混凝土之減碳比較 ... 86 表 7-5 國內 RC 建築軀體工程主要建材的 CO2排放量影響率 ... 87 表 7-6 二氧化碳排放量減量效益之工程應用實例 ... 88 表 7-7 4 吋與 8 吋磚在不同頻率之聲音透過損失值 ... 93 表 7-8 再生輕質瓷磚與一般陶瓷面磚之性質比較 ... 98 表 7-9 各種再生綠建材使用回收料所降低之成本比較 ... 99圖次 V
圖次
圖 1-1 兼顧生產、生活、生態三生一體之綠建材產業推動 ... 2 圖 2-1 工作架構 ... 8 圖 2-2 擴大再生綠建材使用之關鍵議題 ... 9 圖 6-1 取得再生綠建材標章對拓展市場之助益意見 ... 58 圖 6-2 環保標章與再生綠建材標章對於提高市場機會之意見 ... 59 圖 6-3 環保標章與再生綠建材標章對於提高市場機會之意見 ... 59 圖 6-4 各種法規對再生綠建材推動的影響意見 ... 60 圖 6-5 環保標章與綠建材標章並行之意見 ... 60 圖 6-6 座談會會議情形(1) ... 73 圖 6-7 座談會會議情形(2) ... 73 圖 6-8 座談會會議情形(3) ... 74 圖 6-9 座談會會議情形(4) ... 74 圖 6-10 座談會會議情形 ... 78 圖 7-1 羅馬競技場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 83 圖 7-2 挪威、瑞士及英國高速公路各項目碳排放比例 ... 85 圖 7-3 4 吋磚之隔音量測試報告 ... 91 圖 7-4 8 吋磚之隔音量測報告 ... 92 圖 7-5 紅磚再生綠建材之隔熱性能測試結果 ... 94 圖 7-6 紅磚孔孔隙度分佈 ... 96 圖 7-7 混凝土孔隙度分佈 ... 96 圖 7-8 活性碳孔隙度分佈 ... 97 圖 7-9 再生瓷磚內部具封閉形孔隙具輕質隔熱功能 ... 98摘要 VII
摘 要
關鍵詞:綠建材、再生、節能減碳 一、研究緣起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93年推動綠建材標章制度推動以來,已獲建材業、建築業 者廣大迴響,取得綠建材標章之產品逐年倍增。建研所更於2011年版之「綠建材解 說與評估手冊」中,對於再生綠建材標章之產品與類別檢討強化。因此,將有越來 越多的再生綠建材產品提出申請綠建材標章,再生綠建材之需求面與供應面預期將 更形活絡。此外,內政部營建署已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將於101年7月1日起,要求建築 物室內裝修材之綠建材使用比例提高至45%,且戶外部分使用10%。對大部分使用 於戶外的再生綠建材標章產品而言,雖可增加市場機會,但受限於其他相關法規未 完備,仍不易大力開展。 依據98年4月所召開之全國能源會議,「推動使用節能減碳綠建材」為重要結 論,其中包括兩項重點: (1)提供綠建築、節能減碳綠建材購買及使用之獎勵機制。 (2)公有建築物規定應採用50%以上之節能減碳綠建材。 可見使用綠建材是因應溫室氣體減量直接有效的利器已為各界共識。而使用再 生綠建材可減少天然素材之開採,及消化大量之產業廢棄物,是節能減碳效益最顯 著者。然而,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322條規定對於「綠建材」之說明,無論是「環保 標章建材」或「綠建材標章建材」皆能被同時認可。對於再生綠建材標章之推動似 乎較為不利。但事實上,有極高比例之業者即使已獲環保標章,仍然再申請綠建材 標章。顯示就建材類產品而言,綠建材標章對於業者、民眾似有較高誘因與公信力; 惟同時申請兩項標章,卻增加業者負擔,顯非便民之道。因此推動環保標章與綠建 材標章之整合,十分重要。 為配合行政院全面推動「低碳社區」、「低碳城市」,再生綠建材符合「低碳 建築」與「資源循環」兩大面向。因此加強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能優先採用再生VIII 綠建材,將是推動再生綠建材產業化之重要關鍵。 因此對於公共工程法規、營建法規以及環保法規等各方面研究改進,來加強再 生綠建材之使用為十分重要的事,本計畫即依此緣起進行擴大再生綠建材標章之推 動及使用策略之研究,期能提出相關之策略以供各部會使用綠建材以加強節能減碳 推動之參考。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322條,對綠建材之認定包括獲內政部所核發之「綠建材 標章」以及塑橡膠類再生品、建築用隔熱材料、回收木材再生品、資源化磚類建材、 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等,這些都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由於 評定之基準、程序不一,對業者而言,產生極大的困擾。而既然建材類環保標章產 品以及綠建材標章產品,皆為建築技術規則所認可者,求得一致性實有其必要性。 綠建材標章分四大類,但建材類環保標章產品則以回收建材為主,因此再生綠 建材標章為目前最急迫必須與環保標章整合者。 本計畫針對現行環保標章中之建材類產品,包括塑橡膠類再生品、建築用隔熱 材料、回收木材再生品、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等之評定基準內容, 進行深入分析,探討回收比例制定之合理性,「回收材料」所認定之範圍。並與綠 建材標章所對應之再生綠建材標章產品比較。從符合標章評定基準之技術困難度、 回收材料取得難易度等,進行分析。並辦理業者座談,瞭解分別取得不同標章,對 於提昇市場競爭性之影響。經綜合之比較分析,將分別提出對於建材類環保標章產 品,以及再生綠建材標章產品之修正建議。若評定程序亦能取得一致性,則業者若 通過環保標章之評定,擬再申請再生綠建材標章,部分評定內容將可比照。 再生綠建材使用於戶外之比例遠高於使用於室內。因此最重要的應用場合、對 象應以公有建築物、公共工程為主。本計畫針對2011年版綠建材評估手冊中所增列 的各項再生綠建材產品項目,分別列舉其可應用於公有建築物、公共工程之場合、 對象與使用量,探討目前實際使用再生綠建材之情形,以及分析未能使用的原因, 包括品質、價格、供應穩定性等可能原因,並提出克服障礙之對策。重點將以使用
摘要 IX 量較龐大的再生粒料、再生高壓混凝土磚、再生普通磚為主。 加強再生綠建材之使用除克服法規、技術障礙外,另必須提供適當之誘因。除 建築技術規則強制使用比例之誘因外,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中規定公務機關「得 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 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 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因此,本計畫提出完整之建議條文, 於採購法中明定將再生綠建材納入,使再生綠建材之使用,建立法制化之基礎。 本計畫依以上之研究方法,展開各項研究。 三、重要發現 經過研究發現國內自綠建材標章制度推動以來,所核發之標章中,80%以上都 是「健康綠建材」,其他生態、再生、高性能則比例極低。而再生綠建材更僅占約 7%,此現象與推動綠建材標章設立四個分類之規劃目標未盡符合。 業者之所以較偏好申請健康綠建材標章,而對於再生綠建材標章之申請意願卻 較低的主要原因在於市場誘因不足。因此本計畫由法規方面著手以期突破障礙,為 再生綠建材標章產品之市場推動開啟契機。 首先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中,目前有七項包含於現有之綠 建材標章者,其中更有四項為再生綠建材標章產品。此現象往往造成業者必須同時 申請兩類標章而增加成本,因此本研究提出兩類標章整合之建議,除降低業者之負 擔外,並減少建築師及民眾對於標章混淆莫衷一事之困擾。 建築技術規則提高建築物使用綠建材之比例,並要求戶外空間應使用至少10% 之綠建材,固然提供再生綠建材產品良好之拓展機會,但對綠建材之認定仍是以環 保標章及綠建材標章兼採之方式,因此仍有大力改善空間。 除藉由建築技術規則可提高再生綠建材之推動外,公共工程之相關規定對再生 綠建材之使用更是成效最顯著者。但目前公共工程相關法規僅作原則性之規定,尚 乏具體措施以及管考機制,故應加強努力。而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關於機關採用
X 綠色產品之規定更是可加以修訂以提高再生綠建材使用之機會。 四、主要建議事項 根據研究發現,本研究針對提高再生綠建材之使用,提出下列具體建議。分別 從立即可行的建議、及長期性建議加以列舉。 立即可行之建議— 1.綠建材標章與環保標章應作一致性之調和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環保標章有多項建材之產品項目與綠建材標章相同,造成業者之困擾。應加強 整合,包括評定基準、評定程序等應儘量一致化。使未來取得某一標章之建材產品, 亦可順利取得另一標章。 2.擴大建築技術規則對於戶外使用綠建材之場所及比例要求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321條已修正將建築物室內使用綠建材比例提高至 45%,戶外部分亦要求使用10%之綠建材,但僅限於鋪面材料。外牆、屋頂、露台 等皆未包計入,實際使用量仍有限。建議增列對於外牆、屋頂亦應使用適當比例之 綠建材,以提高整體綠建材之使用量。 3.建立綠建材之碳足跡標籤提供綠建材之減碳貢獻以納入公共工程採用綠建材之依 據。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依據「公共工程節能減碳白皮書」,公共工程建設對於施工材料將考慮其減碳 效益,鼓勵使用再生材料。為使公共工程採用再生綠建材時得以具體說明其排碳貢
摘要 XI 獻,應建立再生綠建材之碳足跡盤查。故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宜針對較大宗、公共工 程使用較廣泛之建材,優先建立產品類別規則(PCR),並輔導業者進行碳足跡盤查, 以明確掌握再生綠建材之減碳成效,而得以納入公共工程之使用。 長期性建議— 1.對於綠建材標章已訂有評定基準之產品項目,自環保標章移出不再開放,回歸至 綠建材標章申請。 主辦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環保標章涵蓋範圍十分廣泛,建材僅為其中一小部分。以資源回收類之環保標 章而言,較偏重於回收材料之使用。而再生綠建材標章則另強調建材之基本性能要 求。故建議將建材類環保標章回歸至建材專屬之綠建材標章為宜。 2.政府採購法加強再生材料之使用 主辦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96條中對於機關採用環境保護產品可以有10%之價差,但此 規定是以環保標章產品為優先。未來應將大量使用於公共工程之綠建材標章產品納 入作為「工程類」應優先採購使用之項目。
ABSTRACT
Keywords: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recycling, reduce CO2 emmision
In comply with the green building policy, Architecture of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Ministry of Interior had issued the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label in 2005, which contains four categories: healthy, ecological, recycling and high performance. Up to 2011, there were more than one thousand product have get the certificate of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label. However, most of them were healthy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Recycling building material label and ecological label has less incentive to public and manufacturers. Regardless the using of recycling building material has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CO2 reduction.
The purpose of this project is to enhance the market application of recycling green building material.Among which, the most important issues is the influence of Technology Regulation of Building and Architecture, which express the interior of building should use more than 45% of green building materials. but those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has two categories:eco-label issued by EPA, and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label issued by MOI. The industries of building material usually apply two labels and cost is over expended. Therefore, to harmonize those two labels is very important.
Meanwhil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green products, the Public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issued a green purchasing law to encourage government affair purchase green products, which provide a great incentive for the recycling materials, however there were hindrance should be overcome. This research also investigate the great opportunities in public construction, and provide the suggestion of amendment of relative rule and regul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研究緣起與背景
壹、研究緣起 台灣是個資源極為有限的國家,對於進口能源之依存度高達97%以上。另 一方面,雖然降雨量豐沛,可是受限於高低起伏落差極大的地形因素,水資源 的短缺更是產業界常年來揮之不去的夢魘。先天條件如此不足,國人對能源與 天然資源卻又疏於珍惜,大量的使用水泥興建RC建築,使我國每人年的平均水 泥使用量高居全球第二位。一棟建築物不僅興建時耗費龐大的能源、資源,使 用階段更非能源不可,再加上拆除後所產生的大量建築廢棄物的污染。種種問 題導致生態環境日益惡化,而國民的居住品質亦隨之下降。因此推動綠建築乃 為二十世紀末全球永續發展風潮中最值得重視的課題。有鑑於此,行政院於 2001年核定「綠建築推動方案」,希望藉由「綠建築」的推動,改善建築生態 環境,並提供國民優質化居住空間。因此,「建立室內環境品質評估及綠建材 標章制度」乃明確列入第四項之實施方針中。 為擴大綠建築之推動成效,行政院於97年四月頒佈「生態城市與綠建築推 動方案」,其次目標(四)為:「提昇室內環境控制技術,建立綠建材市場機制, 創造舒適健康與優質居住空間」。因此,加強綠建材產業之市場推動,以促進 人本健康並維護生態環境,乃是開創「生活、生態、生產」,三生一體之永續 建築科技的重要關鍵。(如圖1-1所示)。「綠建材產業」 發展 綠建築與永 續發展 永續 環保 ‧資源再生 ‧減廢 ‧CO2減量 ‧節能 ‧無害化(RoHS) 永續生態環境 舒適 健康 ‧低逸散 ‧自潔抗菌 ‧防音(吸音、隔音) ‧室內環境品質 ‧隔熱 優質生活空間 環境性 指標 機能性 指標 機 高 材 能 綠 建 優 質 圖 1-1 兼顧生產、生活、生態三生一體之綠建材產業推動 在現行四大類綠建材標章中,再生綠建材是最符合節能減碳目標的一項。 但是有別於「健康綠建材」與「高性能綠建材」之訴求重點為民眾居住環境之 舒適健康,而易受青睞。推動「再生綠建材」係基於環境保護與資源永續利用 之觀點,較不易與個人之切身利害有直接之連結,因此業者申請意願低,而市 場開拓亦較困難。本計畫針對這些困難謀求解決之道。 從法規制度面來看,再生綠建材之推動具有以下之重要依據: 1.「生態城市與綠建築推動方案」 (1)次目標(四):「提昇室內環境控制技術,建立綠建材市場機制,創造舒 適健康與優質居住空間」。 (2)次目標(六):「發展營建減廢技術與機制,提昇資源有效利用」。 (3)實施方針第十條:「建立循環型社會之營建廢棄物減量及再生建材推廣 機制」。 (4)實施項目(十):「各部會訂定公共工程使用再生材料比例」。(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辦) (5)實施項目(十五):「建築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研發,驗證及推廣產製, 以加速再生建材產業化」。(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主辦) 2.全國能源會議:公有建築物規定應採用一定比例之節能減碳綠建材。
第一章 緒論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永續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政策白皮書」: 推動永續公共工程,工程全生命週期考量節能減碳。工程規劃設計應優 先考量再生資源材料。 因此,本計畫之推動將有以下重要性: 1.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對於綠建材之認定包括建材類環保標章、綠建材標 章。為解決國內建材業者必須同時申請二種標章,且作業方式不一之困 境,應積極對於評定基準、評估方式等之異同進行分析,並提出整合性 之建議。 2.鼓勵建築師、建商等於各種建案中,提高再生綠建材之使用。並要求各 公務機關於公共工程採購案中,強制使用一定比例以上之再生綠建材, 可擴大再生建材之市場商機。 3.2011年版之綠建材解說與評估手冊中,已將「綠混凝土」增列為再生綠 建材評定項目。其回收料來源包括:回收高爐爐碴粉、飛灰、再生粒料 等,回收比例要求至少50%。綠混凝土可用於CLSM中包括原料取得、 運輸過程以及生產製程,皆具減碳潛力。故以綠混凝土為對象進行減碳 效益評估,將可對於再生綠建材在節能減碳之貢獻更具明確性。 貳、研究背景 建材標章自推動以來,已引起建築業界及建材業者之重大迴響。目前每年 申請綠建材標章之廠家數以及產品數,皆遠較標章剛上路之際倍增。配合內政 部營建署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對綠建材之使用,逐年提高。從早期之5%,於98 年提高至30%,並於今(101)年7月1日提高至45%。但是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322 條,對綠建材之認定包括獲內政部所核發之「綠建材標章」以及塑橡膠類再生 品、建築用隔熱材料、回收木材再生品、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 材等,這些都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公告之環保標章材料。由於評定之基準、 程序不一,對業者而言,產生極大的困擾。而既然建材類環保標章產品以及綠 建材標章產品,皆為建築技術規則所認可者,求得一致性實有其必要性。 綠建材標章分四大類,但建材類環保標章產品則以回收建材為主,因此再 生綠建材標章為目前最極迫必須與環保標章整合者。
本計畫將針對現行環保標章中之建材類產品,包括塑橡膠類再生品、建築 用隔熱材料、回收木材再生品、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等之評 定基準內容,進行深入分析,探討回收比例制定之合理性,「回收材料」所認 定之範圍。並與綠建材標章所對應之再生綠建材標章產品比較。從符合標章評 定基準之技術困難度、回收材料取得難易度等,進行分析。並辦理業者座談, 瞭解分別取得不同標章,對於提昇市場競爭性之影響。經綜合比較分析,分別 提出對建材類環保標章產品,以及再生綠建材標章產品之修正建議。若評定程 序亦能取得一致性,則業者若通過環保標章之評定,擬再申請再生綠建材標 章,部分評定內容將可比照。 無可否認的,再生綠建材使用於戶外之比例遠高於使用於室內。因此最重 要的應用場合、對象應以公有建築物、公共工程為主。本計畫將針對2011年版 綠建材評估手冊中所增列的各項再生綠建材產品項目,分別列舉其可應用於公 有建築物、公共工程之場合、對象與使用量,探討目前實際使用再生綠建材之 情形,以及分析未能使用的原因,包括品質、價格、供應穩定性等可能原因, 並提出克服障礙之對策。重點將以使用量較龐大的再生粒料、再生高壓混凝土 磚、再生普通磚為主。 加強再生綠建材之使用除克服法規、技術障礙外,另必須提供適當之誘 因。除建築技術規則強制使用比例之誘因外,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中規定公 務機關「得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 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 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因此,本 計畫提出完整之建議條文,於採購法中明定將再生綠建材納入,使再生綠建材 之使用,建立法制化之基礎。
第二節、研究目的
再生綠建材為綠建材之一環,也是最具代表性的「低碳綠建材」。但是無 可否認的是,在推廣使用時,面臨許多的困難。包括民眾及政府機關,對於再 生材料品質、安全之疑慮。以及同樣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所認定之綠建材,在環第一章 緒論 保標章與綠建材標章卻必須重覆申請之困擾,本計畫提出解決之策略。 為加強再生綠建材之推廣使用,以強化再生綠建材在節能減碳之訴求,並 以綠混凝土為例,建議各主管機關將使用再生綠建材納為節能減碳政策之重要 一環。研究之主要目的為: 1.探討建材類環保標章之評估基準與評定方式之優缺點,及與綠建材標章 作比較分析,提出二者如何互相參考改進之建議。 2.以國內公共工程使用較廣泛之建材,如再生混凝土粒料、高壓混凝土地 磚料、建築用普通磚為對象,探討公有建築物、公共工程使用該等再生綠建材 之場所、數量等,及建立強制使用機制。 3.以綠混凝土為例,針對使用之工程案例,探討其應用製程中的減碳效益, 並與一般混凝土製程進行比較分析。
第二章 研究目標與方法
第二章 研究目標與方法
內政部營建署已修訂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321條內容,於101年7月1 日起將提高綠建材之使用比例,除要求室內必須使用45%外,更將戶外空間亦 納入必須使用達10%以上。此對於綠建材業者而言,實為一大利多。而對於絕 大部分使用於戶外之再生綠建材,更將為鼓勵廠商投入市場契機。 綠建材標章包括「生態」、「健康」、「再生」與「高性能」四大類別, 其中「再生綠建材」為具減廢與減碳效益者。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322條,對綠建材之認定包括獲內政部所核發之「綠 建材標章」以及環保署所核發之環保標章建材。二種標章之評定基準與程序互 有差異,對業者而言,產生極大的困擾。本計畫針對再生綠建材標章與環保標 章建材進行評析比較與提出一致性建議。 無可否認的,再生綠建材使用於戶外之比例遠高於使用於室內。因此最重 要的應用場合、對象應以公共工程、公有建築物為主。2011年版綠建材評估手 冊中所已增列多項再生綠建材產品項目,應可足敷公共工程之使用。 加強再生綠建材之使用除克服法規、技術障礙外,另必須提供適當之誘 因。除建築技術規則強制使用比例之誘因外,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中規定公 務機關「得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 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如何落實該綠色採購條文對於 再生綠建材之應用亦為本計畫探討之重點。 行政院「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投資計畫」中明確要求,各公共建設之設計 均應採用符合環保節能減碳觀念之綠色工法、綠色材料及綠色設計,並應融入 節能減碳及再生能源之設置,上述綠色內涵原則不低於預算百分之十。相較於 其他分類之綠建材,再生綠建材為減碳效益最顯著者。因此,另以2011年版綠 建材評估手冊中所增訂的「綠混凝土」為對象,進行應用實例之資料蒐集分析, 並探討減碳效益,並作為公共工程推動再生綠建材之重要訴求。 本計畫將達成以下之目標,以提供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及各機關政策推動之 參考:1.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資源回收類建材環保標章之一致化之建議,強化綠 建材標章之公信力。 2. 研擬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物強制使用再生綠建材之推動策略,提高再 生綠建材之產業效益。 3. 進行再生綠建材納入綠色採購之評估分析,以推動強制使用,擴大再 生綠建材之市場商機,以促進綠建材產業發展。 4. 進行再生綠建材標章中「綠混凝土」之減碳效益評估,彰顯再生綠建 材對於節能減碳之貢獻。 為完成以上工作內容,本計畫展開工作架構如圖2-1所示。 再生綠建材評訂 基準與評定方式 分析 環保標章資源回 收建材評定基準 與評定方式分析 優缺點比較與一 致性建議 辦理標章業者座 談會 強化再生綠建材 使用策略 綠色採購納入再 生綠建材 公共工程使用之 法規與技術障礙 (以綠混凝土 為例) 二種標章 同時納入 圖 2-1 工作架構
第二章 研究目標與方法
從整體生命週期之評估,擴大再生綠建材之使用,各階段之關鍵議題如圖 2-2所示。本計畫則針對各關鍵議題進行探討分析。
第三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比較分析
第三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調和性研究
第一節 建材類環保標章說明
我國的環保標章制度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環保標章推動作業要點」以 及「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施行,依 ISO/CNS 14024 標準推動,是以環 境訴求與宣告形式表示。 依據 ISO 14020 系列標準的定義,環境訴求與宣告計畫共計分為三類: 1.第一類計畫(Type-I program) 依據生命週期考量的多重準則,頒發標章執照給具環境優越性產品的一種 環保標章計畫。我國的環保標章計畫,即屬於第一類環保標章計畫。 2.第二類環境訴求與宣告計畫 屬於廠商自行宣告,未經第三者獨立驗證的環境訴求。 3.第三類環境訴求與宣告計畫 為經過第三者獨立驗證的產品環境宣告。 在 ISO 14020 系列標準中,與企業界有直接關係的是 ISO 14021(第二類計畫) 與 ISO 14025(第三類計畫)。這兩類計畫均為環境宣告且特點均為:1.不具選擇 性,即並未說明產品環保特性是否領先其他同等產品;2.無專用商標;及 3.多為 民間組織推動。 兩者之間的差異為後者(第三類計畫)係以生命週期評估(LCA)技術為依據, 且至少要完成生命週期盤查分析。對此二項標準/技術報告有興趣的,是廠商(用 於廣告行為)、驗證公司(用於增加廠商自行宣告公信力)、政府(用於規範廠商廣 告行為)。 參照 ISO 14020 我國的三類環保標章分別如下: 第一類環保標章:第一類環保標章是自發性、多重準則、經第三者驗證之計 畫。產品符合預先設定之規格標準,並經過第三者驗證,則頒發專用之標章,表 示該產品有整體環境優越性( overall environmental preferability )。第二類環境宣告產品:係廠商自行宣告的環境訴求。由於產品具有單一環境 訴求,諸如;使用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等條件,因此由產品製造 商、進口商、配銷商、零售商自行宣告該產品之環境訴求,而此類產品無專用標 章。雖然在第二類產品對於第三者驗證並無嚴格的要求,但仍避免誤導消費者, 因此強調其廣告行為以有驗證者為佳。 第三類環境宣告產品:不同於前二類環保標誌及宣告產品,產品僅需符合多 重或單一規格標準。第三類環境宣告產品,是以預先設定的參數群,並對產品進 行生命週期評估,經過第三者驗證後,於產品銷售時標明其定量化之環境資訊。 而第三類產品亦無專用標章。 當第三類環境宣告產品,通過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並取得其他專 用標章時,便將此類產品統稱之為其他類產品也就是所謂的第四類,以區分其特 性。各類環境標誌與宣告比較如表 3-1。表中所謂「要求事項」是指產品在取得 該環境標誌及宣告時須符合的規格標準;「選擇性」則是指環境標誌及宣告對於 取得之產品,具有鼓勵消費者選用該產品的效用。 各類環境標誌及宣告之訴求各有不同。由於第一類與其他類環境標誌及宣告 需符合多項規格標準,並有專用商標具有「選擇性」,因此第一類與其他類環境 標誌及宣告也強調是「獲得標章的產品是最優良的產品,消費者看到標章即可安 心購買」。而第二類則須強調「廠商對產品環保性的訴求一定要是正確的、可查 證的及不誤導消費者的」。 表 3-1 各類環境標誌與宣告比較 要求 事項 選擇 性 科學基礎 第三者 確認/驗證 註冊 商標 執行組織 第一類 多重 有 生命週期考量 必要 有 多數為政府支持之 非營利組織 第二類 大部分 單一 無 無 宜有 無 廠商 第三類 多重 無 生命週期評估 必要 無 廠商/營利性組織/ 驗證單位 其他類 單一或 多重 有 生命週期考量或 市場調查 必要 有 多數為非營利組織 /公會
第三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比較分析 若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之環境保護產品分類,則將各類環 境宣告產品定義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環境保護產品如下: 第一類產品: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以及取得與我 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者。 第二類產品: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符 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第三類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增加社會利益或 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因此諸如節能標章、省水標章及綠建築標章等均屬第三類產品,也就是依 ISO 14020 的第三類環境宣告產品。 環保標章目前已開放接受申請之產品(即第一類產品)項目琳瑯滿目。包括: 資源回收產品類、清潔產品、資訊產品、家電產品、省水產品、省電產品、日常 用品、建材類產品、利用太陽能資源產品、OA 辦公室用具產品、有機資材、可 分解產品、日常用品類、工業類產品、服務類等。其中與再生綠建材標章內涵相 近者分別歸類於資源回收產品類與建材類,包括如表 3-2 之產品項目。 表 3-2 另說明環保標章產品與再生綠建材標章之共通項目比較,簡要而言: 綠建材標章以建材之品質規格為主要考量點,故依產品之國家標準類別訂不同之 回收材料比例,而環保標章以廢棄物特性為考量而訂不同回收材料比例。如環保 標章中將窯燒建材皆歸類於資源化建材項下,但再生綠建材標章則將陶瓷面磚、 普通磚等截然不同之建材分開。且陶瓷面磚更依 CNS 之分類再作區分回收材料 比例。高壓混凝土地磚、混凝土空心磚等亦然。除該表所列之產品外,2011 年 版綠建材解說與評估手冊中,另公告受理之再生綠建材標章產品項目增為 18 項。故仍有多項再生綠建材標章之產品並未見於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中,詳另見本 章第二節之說明。
表 3-2 建材類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及與再生綠建材標章項目之比較 環保標章 類別 規格標準內容 與再生綠建材標章之 共通項目比較 回收木材 再生品 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包括中 間產品(如粒片板、木棧板、纖維板),及最 終產品(如建材、傢俱、手工藝品及玩具)。 粒片板、木棧板、纖維板之回收木材混合率 須為 100%;建材、家具、手工藝品及玩具 之回收木材混合率須在 90%以上。 產品之甲醛釋出量不得超過 0.5 mg/L。 回收木材再生品所使用的原料種類、來源及 比例須詳細填寫在申請文件上。 若產品功能相同,僅外觀差異(如大小、形狀 或表面處理材料)時,視為同一產品。 標章使用者的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 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非製造者,製造者 的名稱及住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回收木材及節 省森林資源」。 與再生綠建材標章共通 之項目:粒片板。 再生材料使用比例: 90%以上。 木製家具 木製傢俱產品係指重量百分比 90%(含)以上 由木材製成,且各木製部分原料須是出自人 工培育林(意指非原始林)之木材或混合率 達 100%之回收木材再生品的各類傢俱產 品。 產品所使用的原料種類、來源及比例須詳細 填寫在申請檔上,其中應包含使用木材之樹 與再生綠建材標章共通 之項目:木製家具及課 桌椅 再生材料使用比例:回 收材料占木質部分組 成 60%以上。 重金屬限制性物質於
第三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比較分析 種、來源產地(包括國別及區功能變數名稱 稱)。並應提出不含鹵性防腐劑證明。 產品所使用的塗料不得含有銻、砷、鋇、鎘、 汞、硒、鉛、六價鉻及其化合物。並不得含 有鹵性溶劑。 產品之甲醛釋出量不得超過 0.5 mg/L。 產品中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 質。 若產品只有尺寸大小、包裝量之差異時,視 為同一產品。 標章使用者的名稱以及位址須清楚記載於產 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非製造者,製造 者的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 上。 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 省資源、低污染」。 通則中規定。 資源化磚類 建材 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瓦等需經 窯燒之建材 資源化回收廢料包括陶瓷廢胚及其無機污 泥、石材廢料及其廢泥、建築廢料及其他已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所公告或核准為可再利 用之廢棄物及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為資 源者,其最終產品中廢料攙配比率應等於或 超過下列規定(擇一即可): 陶瓷廢胚:熟廢胚 5%。 陶瓷業之無機污泥(乾基):8%。 石材廢料及其廢泥:30%。 與再生綠建材標章共通 之項目:陶瓷面磚、普 通磚。 依國家標準,陶瓷面磚 分Ⅰ、Ⅱ、Ⅲ三類,再 生材料使用比例分別 為 15%,15%,25%。 以上普通磚再生材料 比例 40%以上。 綠建材標章之回收材 料比例依產品之品質 需求而訂;環保標章依
其他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所公告或 核准為可再利用之廢棄物及依資源回 收再利用法公告為資源者:50%。 若採用上述廢料混合攙配時,其總和 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攙配 比率。 產品原料不得含有有害事業廢棄物,且加馬 等效劑量低於或等於 0.2 微西弗/小時(包括 宇宙射線劑量)。 申請產品項目以本規格分類為主,若產品只 有尺寸大小、顏色及包裝量之差異時,視為 同一產品。 標章使用者的名稱以及住址(或服務專線)須 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非 製造者,製造者的名稱及住址須一併記載於 產品或包裝上。 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資源再利用」。 廢棄物之種類而訂不 同回收材料比例。 資源回收再 利用建材 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而回收料 摻配比率大於百分之七十所製成之產品。 本規格標準之適用範圍,包括混凝土類、石 膏類、矽酸鈣類及石材類產品。 回收料之來源包括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所公 告或核准為可再利用之廢棄物及依資源回收 再利用法公告為資源者。 產品應通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 三,毒性溶出試驗(TCLP)管制值。 與再生綠建材標章共通 之項目:高壓混凝土地 磚、混凝土空心磚、石 膏板、透水性混凝土地 磚、水泥瓦等。 依不同產品類別、等級 訂定不同之回收材料 比例。 重金屬依通則規定,但 比 TCLP 管制限值更
第三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比較分析 申請產品項目以本規格分類為主,若產品只 有尺寸大小、顏色及包裝量之差異時,視為 同一產品。 標章使用者的名稱以及住址(或服務專線)須 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非 製造者,製造者的名稱及住址須一併記載於 產品或包裝上。 *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資源再利用」 低。 塑橡膠再生 品 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橡 膠。塑橡膠的回收塑橡膠混合率應為 100 %。但不可為含氯塑膠,另為改良產品品質 而添加之添加劑不計。 申請者應提供添加劑清單並檢附各添加劑之 物質安全資料表以供查核。 回收塑橡膠包含工廠中產生的切落碎屑、不 良品等。但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 物質。回收塑橡膠的來源以及比例須詳細填 寫在申請檔案上。 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100%塑橡膠再生」 與再生綠建材標章共通 之項目:橡膠地磚(2011 年版新增)。 回收材料占 80%以 上。該比例以占「總量」 之比例計。 特別針對地磚建材要 求,而非一般用品。 回收玻璃容 器再生品 回收玻璃係回收廢玻璃品,不含工廠製程本 身產生的玻璃碎屑、不良品等。 回收玻璃容器再生品之回收玻璃添加量應在 50%以上。 回收玻璃容器再生品之原料應不得含有環保 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回收玻璃的來源、比例以及產品之用途、種 與再生綠建材標章共通 之項目:裝飾用珠狀粒 料(2011 年版新增)。 特別針對建材之要求, 非一般用品。
類需詳細填寫在申請文件中。 若產品只有尺寸大小、包裝量之差異時,視 為同一類型產品。 標章使用者的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 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非製造者,製造者 的名稱及住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產品品質須符合該項玻璃製品的國家標準。 使用於食品之容器須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法規 標準。 產品或包裝上需標示「△△%玻璃再生品」。 波特蘭高爐 水泥 「卜特蘭高爐水泥」係指波特蘭水泥與高爐 爐石熟料粉所製成的均勻混合物。卜特蘭高 爐水泥須全部使用國內產製之高爐爐石熟料 粉 卜特蘭高爐水泥中高爐爐石熟料粉所占之重 量百分率應在 25%(含)至 65%(含)範圍之 內。高爐爐石熟料粉的來源以及比例須詳細 填寫在申請檔上。 產品需依高爐爐石熟料粉配比率及用途別而 分類。 若產品只有尺寸大小、包裝量之差異時,視 為同一產品。 標章使用者的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 上。標章使用者若非製造者,製造者的名稱 及住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上。 產品包裝上須標示「△△%重之高爐爐石熟 與再生綠建材標章共通 之項目:水硬性混合水 泥(2011 年版新增)。 再生材料使用比例占總 重量 40%以上。
第三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比較分析 料粉資源再生」。
第二節 再生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之說明
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已延用超過十年,再生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於 2011 年完 成修訂。依據 2011 年版之「綠建材解說與評估手冊」,再生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 有相當程度之擴充與修正: 1.配合國家標準之修訂,而依最新之 CNS 國家標準內容制訂品質規格要求 及回收比例規定。最明顯的是,原陶瓷面磚之 CNS 9737 國家標準中分為陶質、 石質、瓷質,以及地磚、壁磚、馬賽克磚等。但 100 年修訂後之 CNS 9737 國家 標準則以Ⅰ、Ⅱ、Ⅲ類磚分類,故再生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配合制定不同之回收 材料比例。等類別兩類標章之整合確有其必要性。 2.原公告受理申請項目為 10 項,2011 年版中增加為 18 項。 3.配合部分新開發之再生建材產品,並無完全一致適用之國家標準,故以準 用相關之國家標準為方式受理,並由綠建材標章評定小組進行審議。 4.回收材料之來源明確說明,將廠內產生之廢棄物,如污染防治設施所產生 之污泥、灰燼等亦可視為回收材料。有害性廢棄物(如通則之限制)、來自國外之 回收料及同一製程之邊料返送,不得計入回收比例。 5 配合通則之修定,對含 PVC 物質、氯離子含量等,另做更明確規定。 茲將 2011 年版之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內容說明如下,並可作與環保標章之 綠建材異同比較。 再生綠建材之評定原則為: (一)、使用一定比例以上之回收材料,以適當降低對原素材之需求,並符合 廢棄物減量的目的。 (二)、回收材料之來源應為國內所產生者,不得為來自台灣地區以外之廢棄 物,除維護國內環境外,並減少運輸過程之排碳。(三)、回收材料必須對環境及人體安全無害,故不得含有綠建材通則規定之 限制性物質。 (四)、產品性能依據綠建材通則之規定,應檢附產品品質及安全性能符合規 定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五)、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對於同類別但不同使用用途可能有不同等級之產 品性能要求,因此針對不同等級之再生綠建材,其回收料比例要求亦可不同。但 隨著產業技術進步,對於再生料的使用比例亦可能逐年提高,將定期修正以符合 產業現況及需求。 依以上之原則,目前公告受理之再生綠建材產品類別及其評定基準如表 3-3。 表 3-3 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表 建材項目 可使用之再生材料 再生材料使用比率 (重量百分比) 品質試驗項目 及方法 特殊要求或分級規定 參 照 之 標 準 或規範及備註 1.粒片板 particle boards 廢棄木材或 製程廢木料 等 90%以上 應符合 CNS2215 所有 品質試驗項目 之規定。 膠合劑等化學添 加劑含量應低於 15% CNS 2215,應 說明使用膠合 劑種類 2.中密度 纖維板 medium density fiber boards 廢棄木材或 製程廢木料 等 90%以上 應符合 CNS9909 所有 品質試驗項目 之規定。。 膠合劑等化學添 加劑含量應低於 15% CNS 9909,應 說明使用膠合 劑種類 3.木製傢 具及課桌 椅 wooden furniture 再生粒片 板、再生中密 度纖維板 等,或自廢棄 家具或課桌 椅等所拆解 回收之材料 回收材料占木質 部分組成之 60% 以上 應符合 CNS14430 所有 品質試驗項目 之規定 產品及零組件不 得含有 PVC 成分 CNS 14430,應 說明使用之塗 料 4.再生纖 維水泥板 regenerate d fiber cement boards 廢棄混凝土 材料、無害性 之無機性廢 料如廢陶 瓷、廢玻璃、 石質下腳料 等。 回收材料除水泥 外之比率占 50% 以上 應符合 CNS14890 所有 品質試驗項目 之規定。 水泥使用量不得 高於 50% CNS 14890 5.高壓混 凝土地磚 compresse d concrete paving units 營建剩餘土 石方、污泥、 水庫淤泥、無 害性之無機 性廢料如廢 陶瓷、廢玻 璃、石質下腳 料等。 回收材料除水泥 外之比率如下: A 級:20%以上 B 級:30%以上 C 級:50%以上 參照 CNS13295 對產品種類之 說明,所有品質 試驗項目皆應 符合所對照國 家標準之規定。 依抗壓強度分 級: A 級:65MPa 以 上,不得有任一 測試值低於 59MPa B 級 50MPa 以 上,不得有任一 測試值低於 CNS13295
第三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比較分析 建材項目 可使用之再生材料 再生材料使用比率 (重量百分比) 品質試驗項目 及方法 特殊要求或分級規定 參 照 之 標 準 或規範及備註 45MPa C 級: 5MPa 以 上,不得有任一 測試值低於 40MPa 6.混凝土 空心磚 hollow concrete blocks 營建剩餘土 石方、污泥、 水庫淤泥、無 害性之無機 性廢料如廢 陶瓷、廢玻 璃、石質下腳 料等。 回收材料除水泥 外之比率如下: A 級磚:20%以上 B 級磚:30%以上 C 級磚:50%以上 參照 CNS8905 對產品種類之 說明,所有品質 試驗項目皆應 符合所對照國 家標準之規定。 依全斷面抗壓強 度分級: A 級磚:8N/mm2 以上。 B 級磚:6N/mm2 以上。 C 級磚:4N/mm2 以上。 CNS 8905 7.混凝土 粒料 Concrete aggregates 營建剩餘土 石方、污泥、 水庫淤泥、無 害性之無機 性廢料如廢 陶瓷、廢玻 璃、石質下腳 料等。 回收材料之比率 如下: 細粒料應占 80% 以上。 粗粒料應占 50% 以上。 應符合 CNS1240 所有 品質試驗項目 之規定,但其中 細粒料級配之 篩分析若為 CNS1240 第 2.2.2 與第 2.2.3 節之情形者,應 說明篩分析結 果。 粗、細粒料依 CNS14891 之定 義,粗粒料為停 留於標稱孔寬 4.5mm 之試驗篩 者;細粒料為通 過標稱孔寬 4.75mm 試驗篩, 而主要部分停留 於標稱孔寬 75µm 試驗篩者。 CNS 1240 8.陶瓷面 磚 ceramic tile 廢棄混凝土 材料、無害性 之無機性廢 料如廢陶 瓷、廢玻璃、 石質下腳料 等。 種類依吸水率區 Ⅰ類之再生材料 使用比率應 15% 以上;Ⅱ類之再 生材料使用比率 應 15%以上;Ⅲ 類之再生材料使 用比率應 25%以 上 參照 CNS9737 對產品種類之 說明,所有品質 試驗項目皆應 符合所對照國 家標準之規定。 依 CNS9737 之分 類規定,Ⅰ類為 吸水率 3.0%以下 者;Ⅱ類為吸水 率 10.0%以下 者;Ⅲ類為吸水 率 50%以下者。 CNS 9737、 CNS3299-1~13 9.石膏板 gypsum boards 使用後回收 之石膏、工廠 製程中無害 性之石膏副 產品 再生材料乾重應 占產品中石膏重 量之比率 50 %以 上 參照 CNS4458 對產品種類之 說明,所有品質 試驗項目皆應 符合所對照國 家標準之規定。 包括石膏板、防 潮石膏板、強化 石膏板、粉刷基 層石膏板、裝飾 石膏板等種類。 CNS 4458 10.普通磚 common bricks 營建剩餘土 石方、污泥、 水庫淤泥、無 害性之無機 性廢料如廢 陶瓷、廢玻 璃、石質下腳 料等。 再生材料乾重比 率 40 %以上(1 種磚、2 種磚、3 種磚皆同) 參照 CNS382 對產品種類之 說明,所有品質 試驗項目皆應 符合所對照國 家標準之規定。 1 種磚為吸水率 10%以下,抗壓強 度 30.0MPa 以上 者。2 種磚為吸水 率 13%,抗壓強 度 20.0 MPa 以上 者 3 種磚為吸水 率 15 %以下,抗 壓強度 15.0Mpa 以上者。 CNS 382 11.輕質混 凝土嵌板 lightweight 營建剩餘土 方、水庫淤 泥、污泥、無 再生材料除水泥 外之比率占 50% 以上 應符合 CNS8646 所有 品質試驗項目 水泥使用不得高 於 8%。 CNS8646
建材項目 可使用之再生材料 再生材料使用比率 (重量百分比) 品質試驗項目 及方法 特殊要求或分級規定 參 照 之 標 準 或規範及備註 concrete panels 害性之無機 性廢料如廢 陶瓷、廢玻 璃、石質下腳 料等。 之規定 12.水硬性 混合水泥 blended hydraulic cement 廢棄高爐爐 渣、高爐爐石 粉、飛灰等 再生材料占總重 量 40%以上 參照 CNS15286 對產品種類之 說明,所有品質 試驗項目皆應 符合所對照國 家標準之規定。 包括卜特蘭高爐 爐渣水泥(IS 型) 及卜特蘭卜作嵐 水泥(IP 型)。各指 定型別之混合水 泥,其物理性質 應符合 CNS15286 第 6 節 中對該型水泥適 用性之規定。 CNS 15286 13.裝飾用 珠狀粒料 granulated aggregate for decoration 回收廢玻 璃、陶瓷廢料 等。 再生材料占總重 量 70%以上 參照 CNS1240 試驗方法試驗 健度及有機不 淨物含量。 表面平滑無銳 角。 CNS1240,但不 得作為如混凝 土粒料之用 途。 14.透水性 混凝土地 磚 permeable concrete paving blocks 廢棄混凝磚 石材料、無害 性之無機性 廢料如廢陶 瓷、廢玻璃、 石質下腳料 等。 再生材料除水泥 外之比率占 50% 以上 應符合 CNS14995 所有 品質試驗項目 之規定。 不得以燒結方式 製造,水泥用量 不得高於 30 %。 CNS 14995 15.橡膠地 磚 rubber paving blocks 回收橡膠及 各種有機高 分子材料等。 再生材料占總重 量 80%以上 參照 CNS6483 之試驗方法試 驗硬度、抗拉強 度、撕裂強度、 壓縮永久變 形、彈性率。 膠合劑等化學添 加劑含量應低於 10 % ,硬度應大於 45 Hs、抗拉強度應 大於 25kg/cm2、 撕裂強度 10kgf/cm2、壓縮 永久變形 35 %以 下、彈性率 30 % 以上 CNS 6483 應說明使用膠 合劑種類 16.合成石 synthetic stone 營建剩餘土 石方、污泥、 水庫淤泥、無 害性之無機 性廢料如廢 陶瓷、廢玻 璃、石質等。 再生材料占總重 量 60%以上 參照 CNS11317 所有品質試驗 項目之規定。 膠合劑等化學添 加物含量應低於 8% CNS 11317 應 說明使用膠合 劑種類,及聲 明並非建築飾 面用大理石。 17.水泥瓦 concrete tile 煤灰、爐石 粉、再生粒料 等 再生材料占總重 量 25%以上 參照 CNS466 所有品質試驗 項目之規定。並 應具 CNS470 之品質要求。 無 CNS 466
第三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比較分析 建材項目 可使用之再生材料 再生材料使用比率 (重量百分比) 品質試驗項目 及方法 特殊要求或分級規定 參 照 之 標 準 或規範及備註 18.綠混凝 土 green concrete 回收高爐爐 碴粉、飛灰、 再生粒料等。 再生材料占總重 量 50%以上 抗壓強度依 CNS1232 之方 法;氯離子滲透 電量試驗依 CNS14795 之試 驗方法。 抗壓強度大於 350 kgf/cm2、氯 離子滲透電量小 於 2000 庫倫。 CNS 1232 CNS 14795 表 3-3 中雖將可接受評定之再生綠建材種類增為 18 項,但考量再生材料之 技術日新月異,許多優良之再生建材產品,雖可符合前述之評定原則,但尚未納 入該評定基準表中,此可藉由自薦提案之方式,檢附產品性能規格所可符合之國 家標準,向綠建材指定評定機構(目前為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提出申請。但考 量實情,仍有諸多新產品目前並無完全一致之國家標準,若因此被排除於再生綠 建材門外,殊非推動再生綠建材標章,鼓勵業者研發節能減碳新建材之本意。故 2011 年評估手冊中特另作以下之補充: 再生綠建材之性能應符合綠建材通則「一般要求」第二款之規定。特殊要求 部分,亦應提出符合之說明。品質試驗項目中,若有部分項目不適用所沿用之標 準,但無礙於該再生材料之用途者,得提出說明,由綠建材標章評定小組審議認 定,並應於「性能規格評定書」中載明。 若尚無完全一致之國家標準而採其它相關之標準或規範進行評定者,應依用 途說明所具備之性能進行試驗,並提出性能試驗報告書,由綠建材標章評定小組 審議。有關試驗報告書應由中央機關或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 機構出具。 再生建材種類繁多,可使用之回收料來源亦十分廣泛,隨著產業界技術之發 展,及節能減碳之國際潮流,陸續有各種優良之再生建材產品出現於市場上,未 來亦可納入為再生綠建材標章之評定範圍內,相關評定基準亦將依「綠建材標章 自薦提案」之程序作新增及擴充。尚未列於評定基準表之再生建材,經綠建材標 章評定小組審議認定,依其類別性質、使用用途與再生料之使用狀況可適用評定 基準表之建材項目者,亦得依「綠建材標章自薦提案」之程序,參照該項目進行 審查。
第三節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與環保標章之比較
依據「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 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申 請審查作業規範」,綠建材標章與環保標章在評定基準、評定程序以及檢測、查 核與申請等相關作業規定各有差異,如附件二所示。本節再另針對該二類標章之 推動機制、市場誘因等作分析,並另以再生綠建材為對象,說明其再生綠建材標 章評定基準之特點。 1.綠建材標章與環保標章推動目標與機制比較 就推動目標而言,綠建材標章目標為推動綠建材標章之認可及使用,建立健 康、舒適、永續之居住環境,而環保標章之目標則為推廣綠色消費暨推動可回收、 低污染、省資源之環保理念,鼓勵廠商提供及消費者愛用環境保護產品,二者不 盡相同,但彼此並無牴觸。 就推動機制與發證位階而言,目前綠建材標章與環保標章皆由主管機關委託 執行單位進行技術性預審作業,再由主管機關具名發證,綠建材標章已訂有「綠 建材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以遴選評定專業機構,而環保標章 目前仍以每年一標方式評選執行單位,然目前亦已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 保護產品驗證機構遴選管理要點草案」,未來之執行單位之遴選方式應會更近似 綠建材標章目前做法,應有助於二者之調和或整合。 2.市場誘因比較 在市場誘因部分,綠建材標章與環保標章各有勝場,且有互補功效,若貿然 進行整合恐難維持現有影響力,損害目前已取得之成果。 無論環保標章或綠建材標章,皆屬於經濟性工具,亦即透過提供實質經濟或 財務誘因,吸引業者改善產品製程與原料,以促進綠色生產與消費,以上制度成 功之最主要關鍵便在於提供足夠之誘因作為運作動力。 依據現有制度與業者反應,目前綠建材標章能提供之最大誘因來自於建築技 術規則第 321 條,「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第三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比較分析 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101 年 7 月 1 日起提高至 45%,並於戶外部分要求至少 10%綠建材),由於建築技術規則適用 於所有建築,故提供廣大之市場需求,促使建材業者樂意申請綠建材標章,以取 得市場綠色商機。此外,綠建材標章與綠建材標章業者投入較多資源進行宣導與 廣告,故一般而言綠建材標章於民間市場知名度與接受度高於環保標章建材類產 品,建材業者亦反應就一般通路銷售而言,綠建材標章之詢問度較高。 而環保標章之主要影響力在於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方面,雖然依據「綠建材 設計技術規範」,取得環保標章之塑橡膠類再生品、建築用隔熱材料、水性塗料、 回收木材再生品、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等產品亦為綠建材,然 依據建材業者反應,本條文於民間建築市場幾無人理會,再加以環保標章宣傳與 廣告嚴重不足,故環保標章建材類產品於民間市場影響力遠低於綠建材標章產 品。然在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部分,由於依「政府採購法」與「機關優先採購環 境保護產品辦法」,環保標章屬機關採購認可之第一類環保產品,而綠建材標章 屬第三類環保產品,二者採購之優先度不同,再加以機關綠色採購自民國 90 年 度推動迄今,各級機關採購人員已形成優先採購環保標章產品之認知,故環保標 章於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之影響較大,而綠建材標章則以建築技術規則所提供之 誘因較深遠。 由以上背景資料可知,就整體再生建材生產銷售推動而言,綠建材標章與環 保標章建材分別擔負民間市場與公共採購之再生建材推動任務,由於二者皆透過 長期努力與資源才取得目前成果,未來可考慮透過調合規格標準與提高資源分享 程度之方式,減低業者取得標章之成本。 3.檢測機構之比較 環保標章與綠建材標章除規格標準與評估基準之差異外,二者對產品檢測單 位資格與產品檢測報告時效性要求亦有明顯出入。目前環保標章接受經環保署、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當地國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或亞太實驗 室認證聯盟(APLAC)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機構及國內政府機關等認證通過之檢 測機構出具之測試報告,此一作法除了提供我國業者更多產品檢測管道外,另一 項重要用意在於提供外國業者使用當地國測試報告機會,避免歧視外國綠色產品 業者。
綠建材標章之檢測則必須依據內政部所頒定的「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 定作業要點」規定,取得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資格,所出具的試驗報告才 得以被認可。相關資格必須如下: (1)經中央政府機關認可,且認證項目符合綠建材標章相關評定詴驗項目。 (2)經國際實驗室認證體系(ILAC)認證,且認證項目符合綠建材標章相關評定 詴驗項目。 (3)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且認證項目符合綠建材標章相 關評定詴驗項目。 雖然二標章規格標準內容不同,但驗證所需之準備工作與應檢附之資料卻基 本相同,由於再生料摻配比例無法透過產品檢測加以確認,故國內外各類型標章 對此皆以製程檢查配合生產記錄查核、原物料質量平衡、與產品進出貨紀錄統計 等方式執行,故業者僅需妥善執行生產製程管理,並保存相關原物料/產品進出 貨紀錄,便可滿足環保標章與再生綠建材標章驗證查核需求,較不致發生重複檢 驗而浪費業者申請標章成本之現象。 4.再生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之特點 相對於建材類環保標章之規格標準,再生綠建材標章之評定基準具有以下特 點: (1).綠建材標章是建材專屬標章,基於地球永續與人本健康兩大思維,除考 量生態環境之維護外,更重要的是必須提供可確保建築物安全與居住者健康舒適 的建材基本要件。其中再生綠建材標章雖特別注重減廢、減碳等訴求,但仍必須 在品質、規格上提昇建材之性能。相對於環保標章建材產品是基於環境保護之重 要目的,以可回收、省資源、省能源、低污染為主要考量。故環保標章建材以原 料端(可回收廢棄物)為主要著眼點,而再生綠建材標章則以使用端(建材使用於建 築物)的需求為重點。 (2).再生綠建材標章是四類綠建材標章之一環。四類綠建材標章雖分別有其 評定基準,但「通則」的限制性則為對於所有綠建材皆必須一致性的要求。環保
第三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比較分析 標章則依產品類別作各別性的要求,但以最普遍性的為重金屬 TCLP 之限值為 例,雖然亦規定於環保標章中,但綠建材標章之限值則較其更為嚴格(如表 3-4 所示)。此乃因 TCLP 是針對「廢棄物」之有害性與否之判定標準,但建材為民 眾日常生活中接觸到的「材料、用品」。廢棄物為須棄置處理者,材料用品為供 使用者。後者之環保性要求顯應較嚴格,故綠建材對重金屬物質之管制雖亦採 TCLP 之方法呈現,但對不同之重金屬,管制限值皆分別較現行環保管制標準嚴 格。 表 3-4 環保標章與綠建材標章之 TCLP 管制限值 項目 環保署有害事業廢棄物 溶出試驗(TCLP)標準 (毫克/公升) 綠建材標章重金屬 TCLP 檢出值標準(毫克 /公升) 1.總汞 0.2 0.005 2.總鎘 1.0 0.3 3.總鉛 5.0 0.3 4.總砷 5.0 0.3 5.六價鉻 2.5 1.5 6.總銅 15.0 0.15 7.總銀 5.0 0.05 8.總硒 1.0 (無規定) 9.總鋇 100.0 (無規定) 除重金屬外,綠建材標章之通則,更對於石綿、放射線物質有更明確之規定。 而 2011 年版綠建材解說與評估手冊中,更於「通則」增列以下之限制性要求, 充份顯示綠建材標章對保障使用者安全方面的嚴謹性: 水泥相關製品總氯離子含量基準≦0.1。 含 PVC 物質之建材,應進行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檢測,所含鄰苯二甲 酸酯類可塑劑之總量不得超過 0.1%(重量比)。 使用於室內裝修建材,有 TVOC 及甲醛逸散之虞者,應進行上開二項之 檢測(TVOC 逸散速率不得超過 0.19mg/m2 ·hr;甲醛逸散速率不得超過 0.08mg/m2·hr)。 (3).回收料來源限制:環保標章對於回收料係以無害性及公告可回收廢棄物 為主。而再生綠建材標章對回收材料之要求,除明訂於通則之限制性規定外,且
如前所述對於有害性之要求作更嚴格之限值外,更重要的是,基於保護國內環境 之目的,不得使用國外之回收料。此外,製程廢棄物若屬於邊料業者原本之生產 流程即已自然回用者,則不能計入,以確實達到回收再利用之目的。 (4).回收財料依建材項目及性能要求而區分:再生綠建材對於回收材料比例 之精神係在「符合材料基本性能之前提下,盡量提高回收材料之比例」。由於不 同之建材可使用之回收料不同,比例亦異,甚至於同一建材但依性能、強度等不 同而分級(如高壓混凝土地磚分 A、B、C 三級)時,亦要求不同之回收材料使用 比例。各回收材料制定皆由再生綠建材評定分類委員會依以下之考量而制定: 以符合既定國家標準為前提 不同等級、類別的建材有不同的國家標準,因而可使用不同比例的回收材 料 國內業界現有技術可能達到的水準 (5).自薦提案機制:如前節所述,由於產業技術發展,新材料工法亦推陳出 新。有許多優良之再生材料尚未能收錄於綠建材標章之評定基準內。故綠建材標 章另有自薦提案制度,可以接受業者針對其所開發之產品提出評定基準建議,經 綠建材標章分類委員會討論後,則可增項並制定評定基準,以接受申請。此即類 似第二類環保標章之做法,但第二類環保標章是僅針對個別產品認定,而綠建材 標章中,自薦提案項目若經納入新評定基準者,則與既有的評定項目屬性皆無差 別。
第四節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一致化建議
我國綠建材標章計畫與環保標章計畫兩種同質性頗高的標章計畫並存之情 況,此乃是國際間極罕見的一個特例。目前環保標章與綠建材標章有多項相同之 建材產品,對業者造成困擾。由於環保標章較早施行,故業者早期皆申請環保標 章。而 93 年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公告受理綠建材標章以來,建材業者則紛分申請 此項建材專屬之綠建材標章。綠建材標章有四類,而與環保標章重疊性較高者為 「再生綠建材標章」。業者基於市場行銷之目的分別申請兩類標章,但卻增加不第三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比較分析 少負擔。依據本計畫研究期間所召開之座談會,及問卷資料顯示,業界一致建議 二種標章應儘量取得一致性。 若要避免二種標章不一致性所造成之困擾,可以採取三種方案: (1)整合成僅存在一種標章:此為業者所最樂見之方向,但困難度最高,現 階段可行性亦較低,但未來並非無實現之可能。此方案為維持以綠建材標章或環 保標章為準。若以綠建材標章為準,則對於綠建材標章已有之產品項目,環保標 章不再受理申請。若以環保標章為準,則對於環保標章已有之產品項目,綠建材 標章不再受理申請。由於環保標章計畫涵蓋範圍包括各類產品,且對建材之性能 並未作深入之分析及界定,因此建議環保標章中減少或未來不開放建材類項目, 有關綠建材部分則回歸到綠建材標章。而綠建材標章除保持既有以環境、健康、 機能為訴求外,更應擴充對生命週期評估結果之要求。因此,未來綠建材標章將 可涵蓋第一類環保標章之項目,且更考慮建材之使用特性,而建立綠建材標章計 畫在業界之權威性。而環保標章計畫雖然將有關建材類之宣告逐漸移至綠建材計 畫中,但因為環保標章計畫包括範圍極廣泛,將綠建材項目移出後,尚保有推動 其他領域環保標章之能力,對社會公益來說並未喪失宣導綠色產品之功效。因 此,建議於環保標章中將建材項目移出應為較佳之選項。 (2)二種標章中,針對重覆性之產品項目作一致性的調合:對現行同時存在 於兩類標章之產品項目,分別修訂其規格標準或評定基準,使二者得以儘量一致 化。無法完全一致化時,應將差異部分減少至最低。業者取得環保標章將再申請 綠建材標章時,僅須針對差異部分作說明(或檢測),其餘則可準用,反之亦然。 且建議環保標章未來不宜再開放新增建材類之規格標準。此為較合理之方向,但 涉及評定基準、評定方式等技術面之問題,以及內政部與環保署行政程序之差異 性,故十分複雜。應待部、署間進一步討論協調。 (3)由市場機制自然整合。若同一產品取得綠建材標章可具較大之市場誘因 較大,則業者自然以申請綠建材標章為主。第四章中將另針對法規政策誘因方面 作分析。
本計畫執行時曾就以上各方案之可行性向環保署管考處黃前處長請教,初步 亦認同二種標章一致性為值得推動之方向。惟後續應進行跨部署之政策研商。 (註:黃處長已於 101 年 10 月 5 日退休)。 目前狀況下較可行之方式為推動跨標章驗證結果之相互認可,亦即若產品已 取得再生綠建材標章,則環保標章直接承認該產品已符合再生綠建材評估基準, 若該產品之再生綠建材評估基準與環保標章規格標準相同或更嚴格,則此項目無 須重複審查,反之亦然。 其次,在兩種標章得以相互認可之理想尚未能付諸實現之前,若得以檢測報 告之相互採用應為較易優先推動者。對於已取得環保標章之產品,其品質規格檢 驗報告若尚在有效期限內,自應可接受為綠建材標章之檢測報告,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