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調和性研究
第四節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一致化建議
國內業界現有技術可能達到的水準
(5).自薦提案機制:如前節所述,由於產業技術發展,新材料工法亦推陳出 新。有許多優良之再生材料尚未能收錄於綠建材標章之評定基準內。故綠建材標 章另有自薦提案制度,可以接受業者針對其所開發之產品提出評定基準建議,經 綠建材標章分類委員會討論後,則可增項並制定評定基準,以接受申請。此即類 似第二類環保標章之做法,但第二類環保標章是僅針對個別產品認定,而綠建材 標章中,自薦提案項目若經納入新評定基準者,則與既有的評定項目屬性皆無差 別。
第四節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一致化建議
我國綠建材標章計畫與環保標章計畫兩種同質性頗高的標章計畫並存之情 況,此乃是國際間極罕見的一個特例。目前環保標章與綠建材標章有多項相同之 建材產品,對業者造成困擾。由於環保標章較早施行,故業者早期皆申請環保標 章。而 93 年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公告受理綠建材標章以來,建材業者則紛分申請 此項建材專屬之綠建材標章。綠建材標章有四類,而與環保標章重疊性較高者為「再生綠建材標章」。業者基於市場行銷之目的分別申請兩類標章,但卻增加不
第三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比較分析
少負擔。依據本計畫研究期間所召開之座談會,及問卷資料顯示,業界一致建議 二種標章應儘量取得一致性。
若要避免二種標章不一致性所造成之困擾,可以採取三種方案:
(1)整合成僅存在一種標章:此為業者所最樂見之方向,但困難度最高,現 階段可行性亦較低,但未來並非無實現之可能。此方案為維持以綠建材標章或環 保標章為準。若以綠建材標章為準,則對於綠建材標章已有之產品項目,環保標 章不再受理申請。若以環保標章為準,則對於環保標章已有之產品項目,綠建材 標章不再受理申請。由於環保標章計畫涵蓋範圍包括各類產品,且對建材之性能 並未作深入之分析及界定,因此建議環保標章中減少或未來不開放建材類項目,
有關綠建材部分則回歸到綠建材標章。而綠建材標章除保持既有以環境、健康、
機能為訴求外,更應擴充對生命週期評估結果之要求。因此,未來綠建材標章將 可涵蓋第一類環保標章之項目,且更考慮建材之使用特性,而建立綠建材標章計 畫在業界之權威性。而環保標章計畫雖然將有關建材類之宣告逐漸移至綠建材計 畫中,但因為環保標章計畫包括範圍極廣泛,將綠建材項目移出後,尚保有推動 其他領域環保標章之能力,對社會公益來說並未喪失宣導綠色產品之功效。因 此,建議於環保標章中將建材項目移出應為較佳之選項。
(2)二種標章中,針對重覆性之產品項目作一致性的調合:對現行同時存在 於兩類標章之產品項目,分別修訂其規格標準或評定基準,使二者得以儘量一致 化。無法完全一致化時,應將差異部分減少至最低。業者取得環保標章將再申請 綠建材標章時,僅須針對差異部分作說明(或檢測),其餘則可準用,反之亦然。
且建議環保標章未來不宜再開放新增建材類之規格標準。此為較合理之方向,但 涉及評定基準、評定方式等技術面之問題,以及內政部與環保署行政程序之差異 性,故十分複雜。應待部、署間進一步討論協調。
(3)由市場機制自然整合。若同一產品取得綠建材標章可具較大之市場誘因 較大,則業者自然以申請綠建材標章為主。第四章中將另針對法規政策誘因方面 作分析。
本計畫執行時曾就以上各方案之可行性向環保署管考處黃前處長請教,初步 亦認同二種標章一致性為值得推動之方向。惟後續應進行跨部署之政策研商。
(註:黃處長已於 101 年 10 月 5 日退休)。
目前狀況下較可行之方式為推動跨標章驗證結果之相互認可,亦即若產品已 取得再生綠建材標章,則環保標章直接承認該產品已符合再生綠建材評估基準,
若該產品之再生綠建材評估基準與環保標章規格標準相同或更嚴格,則此項目無 須重複審查,反之亦然。
其次,在兩種標章得以相互認可之理想尚未能付諸實現之前,若得以檢測報 告之相互採用應為較易優先推動者。對於已取得環保標章之產品,其品質規格檢 驗報告若尚在有效期限內,自應可接受為綠建材標章之檢測報告,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