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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綠建材標章與與環保標章之比較

第三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調和性研究

第三節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與環保標章之比較

依據「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 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申 請審查作業規範」,綠建材標章與環保標章在評定基準、評定程序以及檢測、查 核與申請等相關作業規定各有差異,如附件二所示。本節再另針對該二類標章之 推動機制、市場誘因等作分析,並另以再生綠建材為對象,說明其再生綠建材標 章評定基準之特點。

1.綠建材標章與環保標章推動目標與機制比較

就推動目標而言,綠建材標章目標為推動綠建材標章之認可及使用,建立健 康、舒適、永續之居住環境,而環保標章之目標則為推廣綠色消費暨推動可回收、

低污染、省資源之環保理念,鼓勵廠商提供及消費者愛用環境保護產品,二者不 盡相同,但彼此並無牴觸。

就推動機制與發證位階而言,目前綠建材標章與環保標章皆由主管機關委託 執行單位進行技術性預審作業,再由主管機關具名發證,綠建材標章已訂有「綠 建材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以遴選評定專業機構,而環保標章 目前仍以每年一標方式評選執行單位,然目前亦已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 保護產品驗證機構遴選管理要點草案」,未來之執行單位之遴選方式應會更近似 綠建材標章目前做法,應有助於二者之調和或整合。

2.市場誘因比較

在市場誘因部分,綠建材標章與環保標章各有勝場,且有互補功效,若貿然 進行整合恐難維持現有影響力,損害目前已取得之成果。

無論環保標章或綠建材標章,皆屬於經濟性工具,亦即透過提供實質經濟或 財務誘因,吸引業者改善產品製程與原料,以促進綠色生產與消費,以上制度成 功之最主要關鍵便在於提供足夠之誘因作為運作動力。

依據現有制度與業者反應,目前綠建材標章能提供之最大誘因來自於建築技 術規則第 321 條,「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

第三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比較分析

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101 年 7 月 1 日起提高至 45%,並於戶外部分要求至少 10%綠建材),由於建築技術規則適用 於所有建築,故提供廣大之市場需求,促使建材業者樂意申請綠建材標章,以取 得市場綠色商機。此外,綠建材標章與綠建材標章業者投入較多資源進行宣導與 廣告,故一般而言綠建材標章於民間市場知名度與接受度高於環保標章建材類產 品,建材業者亦反應就一般通路銷售而言,綠建材標章之詢問度較高。

而環保標章之主要影響力在於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方面,雖然依據「綠建材 設計技術規範」,取得環保標章之塑橡膠類再生品、建築用隔熱材料、水性塗料、

回收木材再生品、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等產品亦為綠建材,然 依據建材業者反應,本條文於民間建築市場幾無人理會,再加以環保標章宣傳與 廣告嚴重不足,故環保標章建材類產品於民間市場影響力遠低於綠建材標章產 品。然在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部分,由於依「政府採購法」與「機關優先採購環 境保護產品辦法」,環保標章屬機關採購認可之第一類環保產品,而綠建材標章 屬第三類環保產品,二者採購之優先度不同,再加以機關綠色採購自民國 90 年 度推動迄今,各級機關採購人員已形成優先採購環保標章產品之認知,故環保標 章於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之影響較大,而綠建材標章則以建築技術規則所提供之 誘因較深遠。

由以上背景資料可知,就整體再生建材生產銷售推動而言,綠建材標章與環 保標章建材分別擔負民間市場與公共採購之再生建材推動任務,由於二者皆透過 長期努力與資源才取得目前成果,未來可考慮透過調合規格標準與提高資源分享 程度之方式,減低業者取得標章之成本。

3.檢測機構之比較

環保標章與綠建材標章除規格標準與評估基準之差異外,二者對產品檢測單 位資格與產品檢測報告時效性要求亦有明顯出入。目前環保標章接受經環保署、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當地國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或亞太實驗 室認證聯盟(APLAC)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機構及國內政府機關等認證通過之檢 測機構出具之測試報告,此一作法除了提供我國業者更多產品檢測管道外,另一 項重要用意在於提供外國業者使用當地國測試報告機會,避免歧視外國綠色產品 業者。

綠建材標章之檢測則必須依據內政部所頒定的「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 定作業要點」規定,取得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資格,所出具的試驗報告才 得以被認可。相關資格必須如下:

(1)經中央政府機關認可,且認證項目符合綠建材標章相關評定詴驗項目。

(2)經國際實驗室認證體系(ILAC)認證,且認證項目符合綠建材標章相關評定 詴驗項目。

(3)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且認證項目符合綠建材標章相 關評定詴驗項目。

雖然二標章規格標準內容不同,但驗證所需之準備工作與應檢附之資料卻基 本相同,由於再生料摻配比例無法透過產品檢測加以確認,故國內外各類型標章 對此皆以製程檢查配合生產記錄查核、原物料質量平衡、與產品進出貨紀錄統計 等方式執行,故業者僅需妥善執行生產製程管理,並保存相關原物料/產品進出 貨紀錄,便可滿足環保標章與再生綠建材標章驗證查核需求,較不致發生重複檢 驗而浪費業者申請標章成本之現象。

4.再生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之特點

相對於建材類環保標章之規格標準,再生綠建材標章之評定基準具有以下特 點:

(1).綠建材標章是建材專屬標章,基於地球永續與人本健康兩大思維,除考 量生態環境之維護外,更重要的是必須提供可確保建築物安全與居住者健康舒適 的建材基本要件。其中再生綠建材標章雖特別注重減廢、減碳等訴求,但仍必須 在品質、規格上提昇建材之性能。相對於環保標章建材產品是基於環境保護之重 要目的,以可回收、省資源、省能源、低污染為主要考量。故環保標章建材以原 料端(可回收廢棄物)為主要著眼點,而再生綠建材標章則以使用端(建材使用於建 築物)的需求為重點。

(2).再生綠建材標章是四類綠建材標章之一環。四類綠建材標章雖分別有其 評定基準,但「通則」的限制性則為對於所有綠建材皆必須一致性的要求。環保

第三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比較分析

如前所述對於有害性之要求作更嚴格之限值外,更重要的是,基於保護國內環境 之目的,不得使用國外之回收料。此外,製程廢棄物若屬於邊料業者原本之生產 流程即已自然回用者,則不能計入,以確實達到回收再利用之目的。

(4).回收財料依建材項目及性能要求而區分:再生綠建材對於回收材料比例 之精神係在「符合材料基本性能之前提下,盡量提高回收材料之比例」。由於不 同之建材可使用之回收料不同,比例亦異,甚至於同一建材但依性能、強度等不 同而分級(如高壓混凝土地磚分 A、B、C 三級)時,亦要求不同之回收材料使用 比例。各回收材料制定皆由再生綠建材評定分類委員會依以下之考量而制定:

 以符合既定國家標準為前提

 不同等級、類別的建材有不同的國家標準,因而可使用不同比例的回收材 料

 國內業界現有技術可能達到的水準

(5).自薦提案機制:如前節所述,由於產業技術發展,新材料工法亦推陳出 新。有許多優良之再生材料尚未能收錄於綠建材標章之評定基準內。故綠建材標 章另有自薦提案制度,可以接受業者針對其所開發之產品提出評定基準建議,經 綠建材標章分類委員會討論後,則可增項並制定評定基準,以接受申請。此即類 似第二類環保標章之做法,但第二類環保標章是僅針對個別產品認定,而綠建材 標章中,自薦提案項目若經納入新評定基準者,則與既有的評定項目屬性皆無差 別。

第四節 再生綠建材標章與建材類環保標章之一致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