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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一)

第三節 公共組織與公共服務價值

(Morgeson III and Mithas, 2009)。學者 Rainey(2003)曾列出十四點公共組 織的特性,如【表 二-10】所示。

表 二-10:公共組織的環境、策略目標、組織角色、結構與流程的特性

資料來源:Rainey,H. G. (2003), p 73-74。

公共組織導入資訊科技,願意付出相對應的投資以及隨之而來的種種組織變 革之成本,不外是冀望提升公共行政價值。公共行政價值指政府透過服務提供、

法律及條例的制定及通過,以及其他作為,所創造出來的價值(Kelly and Muers, 特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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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這些也是可以做為評估政府績效表現的重要指標,這些行動所產生出的 附加價值,才會使民眾為了最終所享受的福祉,因此決定犧牲一些東西,將資源 及權力賦予政府 (Kernaghan,2000),對政府而言也是增進合法性(legitimacy) 及支持度(Liu, et al., 2008)。

既然公共行政價值是評估政府表現的重要指標,也可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參 考依據,但是其範圍太為廣泛。本文為使資源更有效配置,把研究標地範圍再縮 小。本研究所定義的「服務價值」,比公共行政價值範圍小,專指公共行政組織 藉由資訊科技的導入,透過服務提供所創造的價值,尤其是指滿足個人利益的價 值。目前有關公共組織所創造的價值,概念上或名詞定義上頗為分歧,需要加以 釐清。

僅對於公共價值(public value)、公共行政價值(public administrative value)或是公共服務價值(public service value),三個名詞加以釐清,以區別 重疊或相異之處。基本上而言,公共價值範圍最大,相對於私人價值(private value),前者多是非營利組織或公共組織設立的宗旨,強調其公共性,後者則是 私人組織設立的宗旨,常以經濟價值(economic value)為主要考量。公共價值,

簡單來說,可分為「公共行政價值」以及「公共服務價值」,公共行政價值泛指 公共組織透過行政作為所創造出來的社會價值或公共價值;公共服務價值則範疇 較窄,指公共組織透過服務提供達到公民/客戶所認知的成果,其中有公共性或 非公共性議題。

貳、科技精神與公共服務內涵之轉變

隨著電子化政府的演進,在交易階段所提出的公共服務,其特色多是政府利 用資訊科技將既有公共服務上線或進行線上交易,這類的公共服務,本質上對民 眾而言多屬「義務型」需求,若是不服從可能有罰則(例如報稅義務),而政府利 用資訊科技,僅是將傳遞方式以更有效率或方便的方式進行,對該公共服務的本 質並無多大改變。在整合階段提出的公共服務,較以民眾角度,將政府資訊跨機 關整合流通,其特色是利用資訊科技提出新的公共服務。這類公共服務,本質上 對民眾而言多屬「慾望型」需求,也就是說民眾可不受約束地選擇,不用該服務 也不會受到責難,例如政府利用無線射頻技術(RFID)將加工製品的生產歷程公 開,以保障國人的食品安全,或是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服務(ETC)。資訊科技的發 展,使政府部門科技設計者對公共服務發展的願景成真,但是在這演化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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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設計者卻忽略了「公共服務」的本質,對最終服務使用者而言,已非以往的

「本質上需求」(i.e.只要在傳遞方式做更好,使用量就會增加),而是更類似 B2B 所探討的「慾望型需求」(除了傳遞方式做更好以降低使用成本,重點是要 了解此公共服務滿足民眾的哪些個人化的核心利益,對其產生價值)。

如前所述,科技不是依獨立自主的邏輯發展,對社會產生巨大衝擊,而要社 會要去「適應」科技。本先導個案讓我們看到,科技正促使公共服務的「服務」

本質,正從以往的公共化逐漸朝向滿足個人化價值的趨勢,因此科技設計者對於 以往推動科技促成的「義務型」公共服務的舊思維,甚至是成功經驗,也應因應 科技促成的新的公共服務,須有所調整。只是對於這類屬於科技精神促成以滿足 民眾慾望性需求的公共服務,如何促進民眾利益,及對於民眾使用該服務後所賦 予該服務價值之研究,目前尚付之闕如。

何謂科技精神?Latour(1987)告訴我們,對科技的認識,除了功能性 (functional)與技術(technical)的層次外,要更注意科技根本的意義,此稱為 科技精神。這是設計者或發明者在開發科技時,在其社會情境背景影響下的人造 物,反映出科技內嵌本質及組織應有的標準作業流程或認知(DeSanctis and Poole, 1994;Soh and Sia, 2004)。Brakebill (2007)研究即指出科技精神對 公民的服務意涵,在過去十年來,有些演化,分別是從服務方便(service availability)-指政府執行法定上功能,但是並不特別關心公民表達或未表達的 需求。服務傳遞(service delivery)階段-指政府符合民眾共同且合宜表達的需 求,此類服務的宗旨,是讓愈多公民使用愈好。服務價值(service value)-指政 府符合民眾未表達的目前需求,常需以客戶為中心進行跨政府部門合作,進行服 務的深化。最後是服務信任(service trust)-指政府符合民眾潛意識或情感上 的需求,基於民眾現在或未來的情境,並將民眾的家庭及社群考慮進去,強調公 民參與。前三階段屬於Web 1.0 的科技精神,第四階段屬於Web 2.0 精神,最近 的雲端科技的政府雲,其科技精神是「信任」-促進擁有最大資料庫的政府,將 資訊公開使用,以有助資源配置更有彈性,資料交換效率更為流暢。明顯看出,

這些對民眾的價值內涵,愈往後面對民眾及企業的價值愈高,而且隨著電子化政 府的發展階段,從線上資訊公開呈現、交易服務、整合服務、到達促進民眾參與 的電子化民主的階段(Moon 2002; Layne and Lee, 2001),直到最近的雲端科

需求可能是基於慾望 (desire)或基於義務(obligation)的需求,端視服務性質 而定。例如使用「網路報稅」是義務性需求,使用「觀光圈整合服務」則是慾望 性需求。而網路提供一種選擇,民眾基於自利動機,採用該網路服務會提供一些 知覺的利益(perceived benefit),因此才會採用(Scholl et al., 2009;Kolsaker and Lee-Kelley, 2008)。隨著政府利用網路科技提供從義務型的「獨家服務」

(如網路報稅、台鐵訂票),到愈來愈多的整合服務,係屬於滿足民眾慾望性需求 (master)科技

傳遞資訊,增 (social networks)

資源配置更有 彈性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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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除了貨幣價格之外,效用的形式還有心理、時間、地點、選購經驗等。價值 是三方面的交集:「認知」價值大小的「顧客」,「傳遞」價值的「商品組合」,

以及「創造」價值的「廠商活動」。價值是客戶心理主觀的認知,而非客觀事實;

服務或商品組合是價值傳遞的載具;廠商是價值的創造者,廠商內部創造價值的 各項活動並非單獨一項,而是一連串活動的組合。這些活動對最終的商品或服務 組合均有相當程度的貢獻,所以廠商要瞭解服務價值形成的要素,以作為創新活 動的基礎。

謹將吳思華以價值為核心的策略邏輯轉換到公共服務的情境詳見【圖 二-3】,並解釋如下:

圖 二-3:價值核心的策略邏輯

資訊科技不僅對提供服務給民眾的介面帶來改變,而且對政府內部核心業務 流程跨組織整合及改造也帶來變革(Hanna and Qiang, 2009)。但是對於要實現 資訊科技潛在的利益,並不容易,若是資訊科技和組織策略與流程等要素契合程 度好(創造),對民眾會帶來較高潛在利益及減少成本,該潛在利益又可分兩類,

(1)民眾回饋給政府的公共價值,例如對政府的課責性、或是對執政黨的選票支 持、或是對公共性議題的回饋(公平、正義等)(2) 認知的潛在利益以滿足民眾個 人需求,這又有別於以往對服務功能性的探討(Brakebill, 2007; Hanna and Qiang, 2009)。

價值

政府 組織

商品或 服務組

客戶/

公民

提供 創 傳遞

回饋

認知 滿足 民眾對執政黨

網路科技 民眾對政府課責

強化(科技) 功能性 強化(服務)使 用經驗

民眾對公共性 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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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服務價值的定義

本研究對公共服務價值,指對民眾而言,採用政府網路服務後,所產生整體 的經驗(citizen experience),民眾賦予(assign)這些經驗什麼樣的價值

(Scholl et al., 2009)。因此,公共服務價值定義為民眾使用公共服務以滿 足自身需求之經驗所賦予的價值;該價值指所有能促進使用者認知利益或減少成 本的事物。

雖然目前在電子商務(e-commerce)有關顧客需求的探討以及滿足顧客需 求,需求在 B2C 領域可能是扮演工具性性質(instrumental good),因為企業可 因此獲得經濟上的利益,相關文獻已有許多探討。因為形塑顧客的經驗會創造需 求,因此,企業嘗試透過一些操作以降低不可確定性的部分,例如社會情境的形 塑、透過科技,強調科技促成簡單易用的線上經驗、與顧客情緒相吻合等,這些 創造出來的需求會增進民眾的購買經驗。在購買服務的經驗中,顧客所賦予的價 值為何,雖在研究電子商務中有許多研究,但是在公共服務價值的探討尚有缺口

(Scholl et al., 2009)。

二、本研究定義的科技化公共服務的價值

Brakebill (2007)就認為企業對於以股票價值、市場占有率等指標來衡量組 織績效,但是目前對於公共服務的價值卻缺少一致性看法。因此,政府部門會把 標的(target)的設定,通常無法與構成公民真正認知的價值相符,公部門有可能 達到目標,但是並未對公民有加值作用或是達到真正了解哪些要素會促進價值。

服務是需要透過使用,才產生使用價值(use value)。但是,過去多探討功 能性的使用價值,現在應探討服務性的使用價值。

過去有關民眾對使用線上公共服務的態度,多是探討服務交易的功能性 (transactional functionality)、服務可獲性或精緻性(service availability and sophistication)。過去衡量政府網路服務,也多從供應端(supply-side) 角度,看他們預期服務對民眾的好處。若是從使用端來探討,也多只是民眾對服 務功能性(functionality)的滿足,對於電子化政府的設計與現實總是有落差

過去有關民眾對使用線上公共服務的態度,多是探討服務交易的功能性 (transactional functionality)、服務可獲性或精緻性(service availability and sophistication)。過去衡量政府網路服務,也多從供應端(supply-side) 角度,看他們預期服務對民眾的好處。若是從使用端來探討,也多只是民眾對服 務功能性(functionality)的滿足,對於電子化政府的設計與現實總是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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