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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救助制度的制定,也使得美國的醫療救助體系得以初步的統一32。接著在民間 經營的商業醫療保險方面,其中以支付保費之身分,或是說人民投保管道來作區 分,可以再分成透過雇主納保、個人自行投保兩種情況。
現今從美國人民擁有醫療照顧的途徑比例而言,投保商業醫療保險佔了最大 宗,佔了 63.9%,分別由雇主提供予員工保險佔 54.9%,以及個人直接投保則佔 9.8%。投保公共醫療照顧比例則佔了 32.6%,分別由聯邦政府提供給 65 歲以上 老人與身障者的聯邦醫療保險(Medicare)佔 15.7%、由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共同 提供給低收入者的醫療救助(Medicaid)佔 16.4%33。
第二節 公共醫療照顧(一)─醫療救助制度(Medicaid)
第一項 辦理單位
醫療救助制度是由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來共同辦理與負擔運作費用,聯邦政府 以「聯邦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服務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 CMS)來進行指導監督,而由州政府負責管理執行;在辦理費用上,聯 邦政府依據各州的財政狀況與其執行制度的內容,來決定其要補助分攤費用的比 例為何34。
第二項 救助對象
醫療救助制度在各州的計畫制定都不相同,包含在救助對象的資格上,首先
32 在此之前,美國並未建立起一個全國性統整的醫療救助制度,而是由各州透過該州內部的公 共救助制度來各自實施對醫療的補助,參照莊毅冠,美國醫療救助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 律系碩士班論文,2009 年 7 月,頁 26、頁 31。
33 United States Census, supra note 15. 資料中的各保險類型比例,當中包含有人民有投保類型不 只一個而重疊的情況,當有些人民同時符合了不同的醫療照顧制度的資格要件時(例如同時擁有 醫療救助制度以及下面介紹的聯邦醫療保險的資格),基於制度之間的未整合,會導致重複使用 醫療照護資源的情形,而形成了資源的浪費,在美國具有這樣「雙邊資格」的人民可能高達 900 萬人,參照劉惠敏,同前註 5,頁 38。
34 參照美國醫療救助官網之補助詳細規定 Medicaid.gov, https://www.medicaid.gov/ 通常聯邦政 府補助比率從 50%到 80%左右皆有可能,參考莊毅冠,同前註 32,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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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政府會先建立一個強制的需要救助類型(Mandatory Categorically Needy),
例如兒童、孕婦、老年人、殘疾人…等35,而各州可以在此之外再設定其它涵蓋 群體;並且,另一需要滿足的條件是收入低於「一定程度」者,由聯邦政府之衛 生及公共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HHS)每年訂立年 收入的「貧窮線」(Federal Poverty Line, FPL)標準,貧窮線依家庭成員有所不 同 , 再 由 各 州 自 行 根 據 貧 窮 線 來 設 定 該 州 符 合 收 入 要 件 資 格 者 之 總 收 入
(Modified Adjusted Gross Income , MAGI)應為此貧窮線多少之比率以下者,並 在不同身分(例如兒童、家長、老人、身心障礙者)的比率設定也可能不同36。 舉例來說,若當年度的聯邦貧窮線是年收入 15,000 元,而某個州設定對於各身 分的補助資格,對一位成年人訂定的補助資格是貧窮線的 133%以下,則代表年 收入 19,950 元以下即享有資格;若是對於一位孕婦補助資格為貧窮線 208%的 話,亦即年收入 31,200 元者享有資格。
由於每州訂定之資格要件不同,故是否符合救助資格的要件也可能會與其它 社會安全制度有所連結,例如規定在美國社會安全法第十六編,由聯邦政府直接 辦理,提供津貼給低收入戶老人及身障者的「補充性安全所得」(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 SSI),在某些州即會設定讓符合此受益資格者通常也可以直接
(直接適用)或間接(提出申請)來獲得醫療救助37;或者是由 1996 年柯林頓 前總統通過的「個人責任與工作機會調節法」(Th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 of 1996, PRWORA)致使原本由聯邦與州政 府對於失依兒童家庭進行補助的「失依兒童家庭補助」(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 AFDC)被社會安全法第四編的「低收入家庭暫時救助計畫」
35 參照美國醫療救助官網 Medicaid.gov ,
https://www.medicaid.gov/medicaid-chip-program-information/by-topics/waivers/1115/downloads/list-of-eligibility-groups.pdf
36 參照 Medicaid.gov, https://www.medicaid.gov/medicaid/eligibility/index.html (最後點閱日期:
2017 年 6 月 5 日)
37 Ralph Dolgoff and Donald Feldstein, Understanding Social Welfare, 2007, p220. 轉引自莊毅冠,同 前註 32,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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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 TANF)所取代,在此計畫之下較原本 增加了要求受助者必須進行工作的條件,以及限制現金救助的領取範圍38,從此 聯邦政府規定各州必須要提供的基本醫療給付或者說「強制性福利」(Mandatory Benefits)包含住院、門診、早期定期之篩檢診斷與治療、護理設施服務、家庭 保健、內科醫師、鄉下門診、聯邦合格健康中心40、實驗室與放射線服務、家庭 計畫、護士助產服務、兒童與家庭護理、獨立式分娩中心、醫療交通、孕婦戒菸 諮詢等41。而在救助方式上,比如說可能是提供補助給醫院,或者是補助予商業 醫療保險來辦理;並且,也可能會有訂定受助者仍需要負擔部分費用的情況42。
第四項 兒童醫療保險計畫(Children's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
兒童醫療保險計畫(State Children's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 CHIP)43建立 於 1997 年通過的「平衡預算法」(The Balanced Budget Act of 1997, BBA),是因
40 為美國公共醫療服務法下的 Federally Qualified Health Center (FQHC),又被稱為
Community/Migrant Health Centers (C/MHC), Community Health Centers (CHC),提供基本醫 療服務。
41 參照 Medicaid.gov, https://www.medicaid.gov/medicaid/benefits/list-of-benefits/index.html
42 詳細需要負擔費用情形參照 Medicaid.gov
https://www.medicaid.gov/medicaid/cost-sharing/index.html
43 或有稱為各州兒童醫療保險計畫(State Children's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 , 簡稱 SCHIP),雖 然名稱是用「Health Insurance Program」,但是在本質上本文認為是為補足不符醫療救助資格家庭 兒童的「救助」性質的方案,因此在論文架構安排上仍放置於第二節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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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雖然收入不符合醫療救助制度的救助資格、但實際上仍無力負擔商業醫療保險 者、或稱所謂「近貧」的家庭中的 19 歲以下兒童而提出的補助,在實施上可由 州政府自行決定是否要將兒童醫療保險計畫納入各州的醫療救助制度之中一同 執行,或者分開作為單獨的制度,再或者也可以兩者結合併行。
與醫療救助制度類似的是,各州對於該州的兒童醫療保險計畫的資格要件與 給付內容亦會有不同規定,並且亦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負擔費用。首先在補 助資格上,基於各州訂定而有不同,而目前大抵是家庭年收入最起碼低於聯邦貧 窮線 200%的 19 歲以下兒童,更有將近一半的州是設定在年收入低於聯邦貧窮 線 250%的標準44,並且聯邦政府對於兒童醫療保險計畫的各州的費用分擔比率 也通常會較醫療救助來得高。再者在補助項目上,各州同樣得以在聯邦政府設定 的基本項目以外再自行進行制定。最後,各州亦得自行訂定依家庭收入狀況而有 的自行負擔,但亦有些基本限制(例如對於收入超過聯邦貧窮線 150%的家庭仍 不能超過家庭總收入 5%)。
其後,隨著美國新移民的增加,為了進一步增進未能擁有醫療照顧的兒童的 保障,2009 年歐巴馬前總統簽署了「兒童醫療保險再授權法」(Children’s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 Reauthorization Act, CHIPRA),進行了擴大了對於兒童的補助 的措施,包含:各州得以將合法移民於美的孕婦與兒童不需到一般等候期的五年 即可納入計畫、令各州能更快地透過其它程序取得的資訊來為兒童註冊45、更快 速驗證公民身份與否的數據匹配措施、撥款更多補助給各州政府等等46,嘗試令 更多兒童都能夠得以符合資格而加入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