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商業醫療保險承擔社會安全功能之可行性

第伍章 我國與美國的醫療照顧之比較

第四節 商業醫療保險承擔社會安全功能之可行性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4

process)之角度出發來檢視其給付是否能得到保障396,因此本文在此認為,除了 得以從財產權角度,亦可能在程序保障上主張基於對醫療救助衝擊下所生的利益 損失,來質疑正當性是否存在;但針對商業醫療保險的強制納保的禁止歧視等規 定放寬,似乎也難以從歷次最高法院判決中得出如同社會安全法可得出的具體基 本權利保障;況且美國也不若我國將保險的「制度」都被在憲法位階而來的制度 性保障,因此甚至將歐巴馬醫療法的制度整體廢除而另立新法來規範人民的醫療 照顧給付應如何實現,這些修法行動只要是在找不到任何違背美國憲法意旨來判 決違憲的情況下397,便有極大可能得以進行,如此對於人民的健康權的實質發展 更加有變數。

第三項 小結

我國由於在憲法層次上擁有對於人民的醫療照顧的保障,明確表示以全民健 康保險制度作為實現的手段,加上各大法官釋字對社會保險原則的闡述,讓人民 據此在健保法上的權利主張與義務便較美國的歐巴馬醫療法清晰與有進展許 多。美國即使一路上增修多部與醫療照顧有關的法律,然而由於缺乏憲法位階以 及聯邦最高法院的肯定,因此美國的健康權與醫療人權仍難在法律上找到普遍承 認的根據,因此對於醫療照顧相關法律的立法修法、甚至推翻法律所規範的醫療 照顧運作制度,可能都不若我國的違憲審查來得嚴格,並且也尚難藉由健康權來 爭取政府對人民的投保照顧或從制度中發現健康權的明確落實。

第四節 商業醫療保險承擔社會安全功能之可行性

我國與美國都有商業醫療保險的存在,然而由於兩國的醫療照顧體制本身之 差異,使得商業醫療保險在體制中的角色與操作也有很大的不同,從前面章節討

396 雷文玫,同前註 23,頁 115、121。

397 有認為若談到關於既得之利益,比較我國醫療改革上的釋憲爭議上亦曾針對分類綜合保險失 去的保險上的利益,有認為得以信賴保護原則之角度分析,然而美國之情形下,若更改美國之現 有醫療法內涵,在美國尚未明確出現信賴保護原則的文字,僅精神仍呈現在行政法規中,以往在 法規變更時會較採國家行為一致性原則之角度來檢。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5

論可知,美國歐巴馬醫療法對於商業醫療保險的規制下所帶來的社會安全功能承 擔仍是不成功的,然而亦可讓我國思考對於國內之商業醫療保險是否仍有機會對 通常由社會保險帶來的社會安全功能有所貢獻,以下進行討論。

第一項 我國與美國之商業醫療保險比較

第一款 在醫療照顧體系中的角色

美國將商業醫療保險視為醫療照顧的主要落實者的地位,首先有半數以上人 民是透過雇主還是自行投保商業醫療保險,再者公共醫療照顧的給付,例如聯邦 醫療保險,亦可能透過商業醫療保險公司進行,也與其脫不了關係。在我國則是 因為基本的醫療照顧主要藉由全民健康保險來實現,落實社會重分配以達社會公 平,但是由於全民健保在給付項目的限制,因此一般在商業保險的人身保險底下 的健康保險是屬於額外補充性質,也另外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即保險法),主 要是投保人自由選擇,用來給付一些全民健保未給付的地方,於購買保險時約定 在投保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保險法第 125 條)。

不過在保單統計上,我國的商業的健康保險在 2015 年的總保費收入為 3,231 億 元,平均每位國人當年度繳了 1.4 萬元的保費 ,並且當年總共有約 8700 萬件的 健康保險保單,平均每人擁有 3 張,且有逐年上升的趨勢,足見我國人民對於商 業的健康保險的重視,可能原因包含能夠補充許多健保所無法給付的醫療項目,

某程度而言也彰顯出目前全民健保給付項目的認定爭議,另一方面亦可能代表我 國許多人民希望額外享有更好的醫療服務項目,而不僅僅是基礎服務。

第二款 社會保險功能之有無

由於美國的商業醫療保險屬於中堅地位,故也被期待藉由改革修法讓商業 醫療保險不僅是單純的追求商業利潤而已,也能擔負起部分社會保險的角色與效 果,隨著醫療改革對商業醫療保險的規制也越來越多,舉凡其對被保險人的選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7

並且,在政府對於人民的醫療保險的補助而言,美國對於人民尤其低收入者 的協助,除了有醫療救助制度外,亦藉由在人民投保商業醫療保險的保費減免以 及規定自付額上限的方式,來解決其投保上的困境;而以我國而言,則是在全民 健保方面有釋字 472 號解釋文的「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 助」,以及相應的健保法第九十九條之補助經濟困難者之保費之規定。也因為如 此,我國自無需要再對於人民在投保商業保險方面加以補助(頂多有時公益團體 會再協助)399

第二項 我國商保承擔社會安全可行性探討

美國的商業醫療保險在美國的社會安全脈絡與醫療照顧保障中占有重要的 實踐角色,因此在商業經營下多了不少規制,雖然當初對醫療保險公司的承擔社 會保險功能的效果如今看起來尚不如預期。相較之下我國由於全民健康保險的全 面推行,在商業醫療保險這塊便僅佔額外補充之角色,政府幾乎任由契約自由與 保險對價之發揮,然而,從我國的高數量保單來看,可以發現人民對於商業保險 的需求仍高,其背後可能代表著人民對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理賠項目仍感覺在滿 足需求尚仍有不足或不夠有信心,若係如此,則除了全民健保之制度改善外,商 業保險是否應讓其亦一同分擔更多醫療照顧保障的責任,成為所謂的醫療照顧中 社會保險以外的第二層的保障,即值得思考。

若要達成社會保險之功能,本文認為可以從社會保險的幾項有別於一般保險 的原則作檢視:強制性、基本生活的保障、所得重分配的社會互助等,是否能有 讓我國商業醫療保險亦達到以上目前全民健康保險運作目標之適當性與可能 性?

對此,前述美國歐巴馬醫療法規制商業醫療保險,使其在運作上朝以上原則

399 中時電子報,為低收入戶買保險 屏縣 3000 戶受惠,2016 年 7 月 14 日。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714004305-260405 (最後點閱日期:2017 年 4 月 10 日);況且,依現行法規,低收入者若購買商業保險還可能由於保單屬於有價證券性質而納入 動產計算反影響到其低收入戶資格。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8

邁進(強制全民納保、不得拒保、擴大醫療救助與規定基本醫療福利等),而在 我國的情況,若是在醫療領域之外之例子,國內目前已有強制性須投保民間保險 的要求,比如說 1998 年實施的強制汽車責任險,其背後有明確立法目的在於藉 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讓事故發生時得以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損害、維護道路 安全與秩序,並且亦在保費設定上秉持公平與減輕負擔之原則;然而若是在醫療 保險領域,本文認為,首先應思考我國與美國不同的在於商業醫療保險之比重並 非原本就佔重要主導地位,而係已有全民健康保險作為主要平台來實現社會保險 目標,故若要對補充性的商業醫療保險進行規制與強制,如美國的強制全民納保 與保險公司不得拒保、並規定基本給付內容,勢必會對保險公司營運產生衝擊,

以及與其營業自由權、財產權產生衝突,在先已有全民健康保險的前提下,其規 制背後欲保障的社會安全價值恐怕在面對如同當初全民健康保險訂定時的違憲 審查上,將會被更加嚴格做檢視。

然而若是我國如同美國般,將人民醫療照顧領域的主要保障的平台從全民健 康保險移轉到各個商業醫療保險上,本文認為首先假如能夠通過原係被憲法賦予 之制度性保障上之規範關卡,則在種種規制上基於對社會安全目的之保障,或許 便有在審查上得較寬鬆與合憲之可能性,但在後續效果上仍可借鏡美國規制商業 醫療保險與強制人民投保上所產生之缺失,如何讓人民得以負擔得起保費又不致 讓商業醫療保險公司虧損甚而倒閉,即為重要課題。

總歸說起,不論我國與美國在國家提供的醫療照顧制度與商業醫療保險的比 重如何差異,同樣為了達到社會安全、令更多人民擁有醫療照顧的目標上,都係 透過國家對醫療照顧制度的實質介入,方能達成。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