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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雖然收入不符合醫療救助制度的救助資格、但實際上仍無力負擔商業醫療保險 者、或稱所謂「近貧」的家庭中的 19 歲以下兒童而提出的補助,在實施上可由 州政府自行決定是否要將兒童醫療保險計畫納入各州的醫療救助制度之中一同 執行,或者分開作為單獨的制度,再或者也可以兩者結合併行。
與醫療救助制度類似的是,各州對於該州的兒童醫療保險計畫的資格要件與 給付內容亦會有不同規定,並且亦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負擔費用。首先在補 助資格上,基於各州訂定而有不同,而目前大抵是家庭年收入最起碼低於聯邦貧 窮線 200%的 19 歲以下兒童,更有將近一半的州是設定在年收入低於聯邦貧窮 線 250%的標準44,並且聯邦政府對於兒童醫療保險計畫的各州的費用分擔比率 也通常會較醫療救助來得高。再者在補助項目上,各州同樣得以在聯邦政府設定 的基本項目以外再自行進行制定。最後,各州亦得自行訂定依家庭收入狀況而有 的自行負擔,但亦有些基本限制(例如對於收入超過聯邦貧窮線 150%的家庭仍 不能超過家庭總收入 5%)。
其後,隨著美國新移民的增加,為了進一步增進未能擁有醫療照顧的兒童的 保障,2009 年歐巴馬前總統簽署了「兒童醫療保險再授權法」(Children’s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 Reauthorization Act, CHIPRA),進行了擴大了對於兒童的補助 的措施,包含:各州得以將合法移民於美的孕婦與兒童不需到一般等候期的五年 即可納入計畫、令各州能更快地透過其它程序取得的資訊來為兒童註冊45、更快 速驗證公民身份與否的數據匹配措施、撥款更多補助給各州政府等等46,嘗試令 更多兒童都能夠得以符合資格而加入計劃。
第三節 公共醫療照顧(二)─聯邦醫療保險(Medicare)
第一項 納保對象
44 參照 Medicaid.gov, https://www.medicaid.gov/chip/eligibility-standards/index.html
45 CHIPRA.§203.
46 參照 Medicaid.gov, https://www.medicaid.gov/chip/chipra/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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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社會安全法規定,聯邦醫療保險的納保對象是65歲以上的老人,以 及不論是否達到65歲的有身心障礙者(Disability)、永久性腎衰竭(End-Stage Renal Disease)及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者(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並且須為美國公民或已在美國居住滿5年或以上的合法永久居民,所提供的公辦 的醫療保險47。
第二項 納保方式
聯邦醫療保險的保費來源主要為過去工作時繳交的薪資稅48,稅率為薪資的 2.9%,由雇主與員工各負擔一半,即1.45%,並存入一個聯邦醫療保險的信託基 金之中,在年老65歲之後,便可以申請聯邦醫療保險的保險給付;但若是希望繼 續先前的保險承保,則可以延遲至「特殊參加期」(Special Enrollment Period)49 才參加聯邦醫療保險而無需受罰,但若65歲後先前的保險公司不再承保,則須在 滿65歲的前3個月至滿65歲的後3個月(一共7個月)期內申請聯邦醫療保險。另 外,若是過去因為移民等因素而未曾繳過或者未繳滿薪資稅者50,則仍可以在按 月繳保費的情況下加入聯邦醫療保險。
第三項 給付內容
符合聯邦醫療保險資格者,一般在過去繳完稅後,年滿65歲時即可開始使用 聯邦醫療保險,首先可以直接開始使用的為「住院保險」(Hospital Insurance, HI), 收錄於社會安全法第十八編的「Part A」(第一篇);而若要額外享有其它的醫 療保險,分別為「Part B」(第二篇)的「補充性醫療保險」(Supplementary Medical
47 詳見社會安全法第 18 編。
48 美國的薪資稅為在員工領薪時會被扣除之金額,除了聯邦醫療保險的醫療稅之外,薪資稅類 型還包括聯邦政府所得稅(Federal Income Tax)、州政府所得稅(State Income Tax)等等。而若 是自雇者,亦須繳交自雇稅(Self-Employed Tax),其中亦包含聯邦醫療保險的部分。
49 「特殊參加期」是指離職後若喪失先前雇主投保的保險後的八個月內。
50 所謂繳滿薪資稅,當每次繳完稅後即可累積工作季點 (working credits),須累積滿 40 個工作 季點始可免費享有聯邦醫療保險 partA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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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SMI)、「Part C」(第三篇)的「聯邦醫療保險優勢計畫」(Medicare Advantage, MA),以及「Part D」(第四篇)的「處方藥計畫」(Prescription Drug Plan, PD),這些則是屬於自願納保,被保險人需要再每月負擔一定的保險費來 使用51。以下作為介紹。
1. 第一篇:Part A─住院保險(HI)
只要符合聯邦醫療保險資格者皆可自動、免費獲得此保險。主要為給付住院 服務的相關費用,包含住院時期的醫療服務以及出院後相關的醫療服務。
2. 第二篇:Part B─補充性醫療保險(SMI)
主要給付住院保險以外其他的醫療服務的費用,例如門診、診斷檢驗、手術 等等,已參與住院保險的投保者可以自由選擇再每月繳保費來參與此種補充性醫 療保險,不過若是65歲以上但未參與住院保險的美國公民或合法入境者,也可以 是直接地投保補充性醫療保險52。
3. 第三篇:Part C─聯邦醫療保險優勢計畫(MA)
聯 邦 醫 療 保 險 優 勢 計 畫 的 前 身 , 是 聯 邦 醫 療 保 險 中 的 加 選 擇 計 畫
(Medicare+Choice),凡是有前面二種的投保住院保險與補充性醫療保險者,
便可以再選擇投保聯邦醫療保險優勢計畫。由於住院保險及補充性醫療保險並未 能給付所有醫療項目,而有自付額與部分負擔的規定,因此得以藉由此種聯邦醫 療保險優勢計畫來加入管理醫療(managed care)計畫53來得到更多給付以及藉 此控制費用與成本,由聯邦醫療保險按人計酬付費給健康維護組織,再由健康維
51 依社會安全法 Section 1839 規定,保險費額度則是於每年 9 月,由衛生及公共服務部部長決定 下年度每月的精算保險費金額;而保險費率部分則是由衛生及公共服務部部長每年決定月精算費 率(the monthly actuarial rate)。
52 莊毅冠,同前註 32,頁 12。
53 管理醫療介紹詳後述,由商業醫療保險公司與被指定的醫療照顧提供者共同設計出的一套綜 合性的醫療照顧服務;病人向管理醫療機構的保險公司投保(稱為繳會費),並由特定的醫院提 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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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組織提供醫療服務。附帶一提,若已投保了聯邦醫療保險優勢計畫,則投保人 便不需要再購買提供相同給付內容的「Medigap」保單(由商業醫療保險所提供 來給付予聯邦醫療保險所未提供的醫療服務及自付額的附加保險)54。
4. 第四篇:Part D─處方藥計畫(PD)
在2003 年布 希總 統通過「 聯邦醫 療保 險處方用 藥改善 及現 代化法案」
(Medicare Prescription Drug Improvement and Modernization Act of 2003)之後,
擴大保險給付到處方藥的部分,有投保住院保險與補充性醫療保險二種者都可以 自由選擇每月付費參加處方藥計畫。處方藥計畫因為有某一段中間價格不給付,
例如根據2010年標準只給付2830美元以下或4550美元以上藥費,介於2830到4550 美元間的藥費不給付,此情形便被稱為「甜甜圈洞」(donut ho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