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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照顧中的健康權討論 第一項 我國制度中的權利探討

第伍章 我國與美國的醫療照顧之比較

第三節 醫療照顧中的健康權討論 第一項 我國制度中的權利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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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在這點上美國則是仍依其選擇的保險商品而定;並且同樣兩國皆有令雇主為 員工投保與分擔員工保費的規定。最後,對於醫療給付而言,我國的給付項目統 一給全國人民,而美國則主要係其選擇的保險產品而定,頂多是設立基本醫療福 利方向作為基礎的規範。

從以上比較中,可以觀察出我國與美國在根本醫療照顧體制的不同上,對於 全民投保的實踐上亦有不同的規範深入度,我國由於採社會保險、單一保險人主 導的情況下,得以直接對人民的投保與否、保費設定、給付項目作出明確規定,

而美國則因為主要由商業醫療保險來運作,因此僅能在人民與商業醫療保險交易 市場的空間內給予雙方基本的規制原則,而在作為保險人的商業醫療保險的立場 來說,如何在這個規制的空間內去設定保險商品而依然能維持營運或利潤,便也 成為了保險公司的課題。

第三節 醫療照顧中的健康權討論

第一項 我國制度中的權利探討

「健康權」(The Right to Health)如前面章節所述,泛指人類得以享有保持 身體機能正常和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為生存權的延伸,而落實在醫療照顧的具 體法律政策上即是所謂的「醫療人權」(The Right to Health Care)。我國在醫療 人權上的發展,學者吳全峰與黃文鴻在其論著中,認為我國的醫療人權發展歷經 四個階段,分別是萌芽階段(日治時期至政府遷臺前,政府投入醫療照顧有限主 要靠傳統社會醫療,未有相關規範)、發展階段(政府遷臺至 1986 年醫療法公佈 前,開辦各種醫療保險以及制定衛生醫療相關法規)、法制化階段(1986 年醫療 法公佈至 1994 年全民健保,醫療方面有更明確法規範)、後健保階段(1994 年 全民健保之後持續增修相關制度)380等等。在有了明確的法律規範的法制化階段 與後健保階段之下,即可從明文的法規以及大法官解釋中,去試圖解讀我國現有

380 吳全峰、黃文鴻,同前註 69,月旦法學雜誌,第 148 期,2007 年 8 月,頁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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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健康權與醫療人權相關的定義與保障程度,以下作為論述。

在我國來說,首先在前述的經社文公約由於我國兩公約施行法381的定義,讓 其中有關健康與醫療的保障:「…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 的標準…創造保證人人在患病時能得到醫療照顧的條件」382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而在我國憲法位階上亦明確找到條文作為實現社會保險的民生福利國精神的依 據,以及明確的憲法委託。首先從憲法第 155 條將「社會保險制度」設定為國家 為謀社會福利並對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的人民予以適當之扶助與 救濟的作法;而更具體來分在醫療健康的維護方面,則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第 5 項再次提到以社會保險方式─並且更明確地說是推行「全民健康保險」的方 式,因此一路上立法從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進階到現在的全民健康保險,可 謂在憲法位階上擁有制度性保障383

而對於健康相關的權利概念的出現,學者李震山認為亦可從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其它項中推導出健康權之概念,例如第 7 項(對於身障者之保險與就醫之 保障)、第 8 項(國家應重視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第 9 項(對 軍人退役後之就醫予以保障)、第 12 項(對原住民族之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事業 予以保障)等等384;學者林明昕則認為,人民之健康權可以列入憲法第 22 條「凡 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受到概 括保護385

381 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382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2 條:「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 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達到 下列目標所需的步驟:(一)減低死胎率和嬰兒死亡率,和使兒童得到健康的發育;(二)改善環 境衛生和工業衛生的各個方面;(三)預防、治療和控制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以及其他的疾 病;(四)創造保證人人在患病時能得到醫療照顧的條件。」

383 謝榮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國際及區域人權公約 與憲法解釋-論醫療人權保障與醫療糾 紛,司法院大法官一 O 四年度學術研討會-人權公約與我國憲法解釋,2014 年,頁 39。

384 李震山,論憲政改革與基本權利保障,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 18 期, 2005 年 4 月,頁 206。

385 林明昕,基本權各論基礎講座(17)健康權:以「國家之保護義務」為中心,法學講座,第 32 期,2005 年 3 月,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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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大法官解釋中,學者李震山認為從釋字第 414 號、第 472 號、第 476 號解釋的「維護國民健康」、「增進民族健康」、「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等等,雖未 明確從憲法精神中論述,但仍得以從中肯認國民擁有健康權,並認為要將健康權 作為基本權利則須將其更加精緻化與類型化386,雖然對此本文認為「增進民族健 康」之用詞是否能直接推論出及於有個人法益意味的健康權仍值得再探討;另外 對於健康權利名稱明確出現,或是所涉及與其它權利的延伸、連動或衝突,例如 生存權、平等權等等,目前僅偶有在釋字之協同理由書等提及與建議之情況,以 下列舉。

健康相關的權利名稱首先出現的是在釋字 701 號解釋。本案涉及所得稅法規 定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以付與所得稅法所定之醫療院 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是否違憲之問題,本號解釋文中主要以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 原則為根據認定違憲,並在理由書中更援引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與憲法第 155 條 搭配闡述;然而在本號解釋的陳新民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中,認為本案不應以平 等權原則作為檢驗違憲與否之根據,而是適用比例原則對人民的相關法益的侵害 情形作判斷,而本案的法益,陳大法官亦認為不應僅以生存權,這個現在被定義 為保障人民擁有生活所需的財權之性質之權利的涉及來考量,且不該僅將此生存 權擴張為社會基本權甚至是公法請求權;他認為可以思考的方向「在法益保障方 面,也牽涉到人民是否擁有『醫療人權』」,亦即:「應確定人民擁有醫療人權及 健康權…如果原因案件不是涉及生存權之問題,那涉及何種權利?本號解釋實係 涉及到人民有無請求國家給予妥善、及時和公平的醫療照顧之權。到底我國憲法 內有無『健康權』或是『醫療人權』的依據?如果依據憲法第二十二條的概括規 定,答案當屬肯定」,其中是以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 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作為憲法有保障健康權與醫療人權的 依據,並且也認為應藉此機會將國際公約肯認的醫療人權明確作為我國新興人 權:「…根據已成為我國國內法之後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顯然已經將醫療人權,確定在實證法規之中。因此,吾人更可以名正言

386 李震山,同前註 384,頁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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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地承認我國法律體系中,已經增加了一種新的人權,多數意見何不利用本號解 釋之機會,將醫療人權列為我國新興基本權乎…」,陳大法官之前亦在其著作中 主張應從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擴張到個人健康、作為肯定健康權之憲法依據387

而在同號釋字中羅昌發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亦肯認本號解釋對於人民健 康權之憲法保障的正面意義,並且對於健康權的性質加以補充:「…健康權(right to health)的內涵,包括自由權(freedoms)以及受益權(entitlements)。自由權 部分,包括控制自己健康之權利(如自由決定是否接受未經同意下的醫療處置或 醫 學 實 驗 )( the right to be free fromnon-consensual medical treatment and experimentation)。受益權則包括不受歧視地享受健康保護體制,以達成最高健康 標準之權利(right to a system of health protection that provides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for people to enjoy the highest attainable standard of health);例如不受 歧視地接受健康照護(health care) 以及與健康有關的重要決定因素(the underlying determinants of health)之權…」,並且,也進一步闡述我國對於國際公 約中的健康權的參考價值:「…我國憲法雖未於任何章節直接明文規定『健康 權』,然『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健康權之宣示及其所界定的內涵,

已經成為國際公認之標準,並且已經成為普世價值。並且我國已透過『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施行該公約。雖該施行 法在我國國內屬於法律位階,然在我國法律體系內納入並執行國際人權公約,亦 可證明我國對於該等人權公約所承認之人權價值(包括對健康權之保護),有明 確且直接之肯定」。然而,雖然意見書中對於健康權內涵已進一步以自由權與受 益權加以充實,然而對於其中的權利樣貌闡述卻似乎僅止於理念與目標式的概略 說明,而未達到能具體形容能落實於法規中的程度。

另外,在釋字 711 號解釋,本案涉及藥師法對於藥師之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 限之規定是否違憲的問題,本案認為此規定違反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不符比例

387 陳新民,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頁 110-111,元照出版,2002 年;陳聰富,醫療 責任的形成與展開,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4 年,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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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而違憲。在解釋理由書當中提及當時行政院衛生署欲援引「國民健康權」的

原則而違憲。在解釋理由書當中提及當時行政院衛生署欲援引「國民健康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