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本文討論的公案小說和西方偵探小說代表後,接著要討論,公案小說和 西方偵探小在呈現案件的方式和手法上有什麼差別。呈現案件的方式可以觀察兩 者的故事元素,手法的部分則以觀察辦案手法為主。
(一) 故事元素
公案小說的專著中,除了看到大家對公案小說的定義外,也同時提供了他們 認為公案小說的故事中應該包含的情節元素。曹亦冰在《俠義公案小說史》中,
將公案小說應有的環節整理成以下五種:「作案、報案、審案、偵破、判案」,內 容上注重曲折複雜案情的敘述和破案技巧的描寫22。
雖然這些故事元素,是公案小說學者用以討論公案小說的基準,但同樣作為 以案件為中心展開的故事,大多包含這些辦案過程包含的元素,每一項元素都是 通往結案和解謎的拼圖,但因為故事的類型、案件的設定、故事的背景等等差異,
一個故事中不見得會包含全部的元素,而觀察這些元素在公案小說西方偵探小說 中分布的落差,也可以看出其中異同。以下是我根據曹亦冰的分類重新整理的故 事元素:
(一) 作案:所有故事的起源,必須先有人犯案,偵探與判官才會出場。但「作 案」二字的重點在犯案者,有鑒於本文討論的是判官與偵探的辦案手法,
將「作案」改為「案發」,無論是否有犯人,只要讀者知道有案件或是不 合常理需解決的事情發生,該故事就具備「案發」元素。
(二) 報案:在《龍圖公案》的故事中,因為大部分故事保留了狀詞,只要在 故事中看見「具狀告」就可確認有人報案;福爾摩斯是私家偵探,自然
22 曹亦冰,《俠義公案小說史》,頁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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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有人寫好訴訟狀去找他,但如果以「要處理案件的人知道案件發生」
定義報案,福爾摩斯系列的「報案」其實就等於「案件相關人主動向福 爾摩斯求助並說明案情」,只要故事中出現案件關係人主動向福爾摩斯求 助並說明案情,就等同於完成「報案」的程序。
(三) 審案: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包公於公堂上聽狀詞、訴詞以及雙方答辯 的過程。但福爾摩斯並非正式警力編制,是以私人身分進行偵探工作,
所以不討論本元素,而福爾摩斯自己進行的問話或偵查等等則歸入「辦 案」項目。
(四) 偵破:曹亦冰的分類中,並沒有專屬辦案過程的項目,但辦案手法是本 文重要的討論議題,所以將「偵破」分成「辦案」與「破案」兩部分來 討論,因為並非每個案子都有結果,但每個案子都有自己的調查過程,
將辦案過程與結果分開,是為了觀察辦案手法。
(五) 判案:《龍圖公案》中的故事,大多都有判詞,只要在故事最後有「審 得」便可確認包公已對此案作出審判。但福爾摩斯一方面缺乏判案的公 權力,另一方面他的關注又集中於辦案和破案,偶而有幾篇和蘇格蘭警 場合作的案子,他也只是收到關於最後判決的消息。甚至在〈記傴者復 仇事〉一篇中,福爾摩斯還順著法醫驗屍的結果同意死因是中風,不再 提及背後隱情。所以此項在本文中也略去不討論。
(二) 辦案手法
除了故事的結構和重點之外,處理案件的手法也是觀察的重點。根據《龍圖 公案》的一百篇,以及晚清傳入的 36 篇福爾摩斯小說23,整理出以下七種故事 中常用的辦案技巧,其中有五種是西方偵探小說與公案小說中都使用的手法,有 兩種是只存在於公案小說中的手法。
23 本文中晚清福爾摩斯系列文本篇目的選定,是根據余玟欣,《遇見福爾摩斯:以中國晚清時期 與日本明治時期福爾摩斯探案翻譯為例》,以及任翔、高媛編,《中國偵探小說理論資料 1902-2011》
書末的附錄,選擇 1907 年,《中國偵探案》出版之前引入中國的作品,由於當時柯南.道爾仍持 續創作,中國也尚未完全翻譯引入,只有 36 篇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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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偵探小說與公案小說中都使用的手法是以下五種:
(一) 觀察及推理能力
觀察與推理能力這一項目鎖定的辦案技巧,是辦案者是否觀察到特殊的現象,
並根據他所觀察的現象推測背後的原因。
(二) 驗屍及科學鑑定/實地勘查
這項能力觀察的是作品中驗屍及科學鑑定和現場偵查的使用。雖然不是每一 則案件都需要驗屍及科學鑑定,但福爾摩斯確實勤跑每一個案發現場,即使 有些案件並沒有真正的案發現場,他依然會出門打聽消息,就算他自己不去,
也會指派華生或其他人去為他打聽消息。
(三) 設計破案
設計破案是無論公案小說或是西方偵探小說都使用的手法,通常用在辦案者 已經釐清案情,但缺乏決定性證據的時候,創造一個可以抓出犯人的情境,
通常是捏造假證詞或是假證據,使犯人心虛露出馬腳。
(四) 易容/微服查訪
這也是一項公案小說和西方偵探小說「都會使用但頻率都不高」的手法,查 案者通常自己扮演另一個角色,或是派其他人進入案件相關現場調查。《龍 圖公案》中較常見的是派其他人潛入現場,福爾摩斯則較常自己變裝易容。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在前行研究中,任翔、李德超、鄧靜等人的看法是因為 偵探有私人身分,更容易秘密進行調查。但福爾摩斯故事中,即使進行調查,
大部分時間都還是以真實身分進行,改變身分進行調查也不是那麼普遍的做 法。
(五) 技巧審問
這項技巧主要的考驗是能否運用話術,得到想要的資訊,或是能否由一來一 往的問答中,抓住前後矛盾或不打自招的說法,判官以官的身分可以問,福 爾摩斯在追查案件時也有許多和案件關係人交談的機會,都合併在此一分類 底下。這是一項無論龍圖公案或福爾摩斯都使用頻率不高的技巧。根據福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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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斯故事的展開來看,很有可能是因為當他展現良好的觀察與推理能力時,
大部分的案件關係人都為此懾服,馬上說出福爾摩斯想要的情報。至於公案 小說的部分,也許是因為判官還有動用刑罰的權力,也不需要特別運用這項 技巧。
以上五項是在兩種小說中都可以見到的技巧。另外,還有兩種技巧是只存在 於公案小說中,不屬於偵探小說辦案技巧的能力:
(六) 超自然力量
無論從福爾摩斯系列的故事本身,或是〈偵探小說二十法則〉、〈偵探小說十 誡〉,都可以看出,西方偵探小說基本上不依靠超自然力量辦案,而且還成 為守則中被禁止的內容。但《龍圖公案》有大約三分之一,100 篇中的 34 篇 故事依靠超自然力量破案,而且超自然力量通常還伴隨著偶然的機遇,這些 超自然力量的幫助,通常是突然其來的「忽有」,也完全違反〈偵探小說二 十法則〉、〈偵探小說十誡〉中「禁止偶然」的規則。福爾摩斯系列作品不使 用這項技巧並不意外。而也許是因為有大約三分之一的作品依靠超自然力量 辦案,「怪力亂神」也是許多人對公案小說的印象。
(七) 用刑審問
用刑審問指的是在案件關係人不肯說明案情時,判官對其施予肉體上的刑罰。
最終結果可能導致案件關係人認罪或「遂自誣服」。毫無疑問,用刑是握有 公權力的判官才能夠使用的辦案方式。福爾摩斯的身分是私家偵探,也就是 普通平民,沒有權力對尚未確認罪行的案件關係人執行任何司法懲處。但這 是《龍圖公案》中最常出現的辦案手法。而這也成為公案小說為人詬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