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偵探案》中受到西方偵探小說影響的部分,在以下兩處可見端倪:吳 趼人特意挖掘、梳理出的「偵探精神」,選材上避開怪力亂神故事是其一;辦案 手法與西方偵探相似是其二。根據本文第二章的整理,《龍圖公案》和福爾摩斯 系列故事中,相同的辦案手法有五種,也就是說,在西方偵探小說引入之前,中 國的讀者也曾經見過相似的辦案技巧,但也許因為當時的時代環境和讀者喜好,
這些相同的辦案技巧,出現在公案小說與西方偵探小說的頻率大異其趣。例如西 方偵探小說最為晚清讀者和評論稱道的「觀察及推理能力」,李淳儀在其碩士論 文中將此類辦案法歸類為「邏輯推演」,但僅列舉兩則實例,而李淳儀對此一辦 案手法的結論是:「只可惜這一類的公案故事比例偏低,僅兩三則而已,顯見邏 輯推演仍視為是斷案官吏個人能力的展現,而非一種普遍的辦案能力31。」這項 辦案能力卻在兩百多年後的《中國偵探案》成為主要破案手法,和每一則故事必 出現觀察及推理能力的西方偵探小說,絕對脫不了關係。
《中國偵探案》總共 34 個故事,根據第二章之辦案手法歸類整理,可得以 下七種辦案手法: (一) 觀察及推理能力、 (二) 驗屍及科學鑑定/實地勘查、 (三) 設計破案、 (四) 用刑審問、 (五) 易容/微服查訪、 (六) 技巧審問 (七) 假借 超自然力量。其中第一項至第六項和《龍圖公案》相同,增加一項「假借超自然 力量」。辦案手法的出現頻率有高有低,和《龍圖公案》時期的辦案手法分布略 有不同。以下就《中國偵探案》中,受到西方偵探小說影響的辦案手法進行討論。
31 李淳儀,《明代公案集研究》,台中:逢甲大學碩士論文,2008 年,頁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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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一:《中國偵探案》辦案手法次數分配
辦案技巧 使用次數
34 則故事使用比例
觀察及推理能力 17 50.0%驗屍及科學鑑定/實地勘查 11 32.4%
設計破案 16 47.1%
用刑審問 10 29.4%
易容/微服查訪 5 14.7%
技巧審問 4 11.8%
假借超自然力量 4 11.8%
表格二:辦案手法趨勢變化表
辦案技巧 《龍圖公案》 福爾摩斯系列 《中國偵探案》 趨勢 觀察及推理能力 13.80% 100.00% 50.00% 增加 驗屍及科學鑑定
/實地勘查
28.70% 37.90% 32.40% 增加 設計破案 33.30% 4.60% 47.10% 無影響 用刑審問 65.50% 0.00% 29.40% 減少 易容/微服查訪 5.70% 9.20% 14.70% 無影響 技巧審問 2.30% 2.30% 11.80% 無影響 超自然力量 39.10% 0.00% 0.00% 減少 假借超自然力量 0.00% 0.00% 11.8% 新手法
(一) 觀察力與推理能力
首先是觀察及推理能力。全書 34 則故事。其中有 17 個案件偵破的方式依靠
「觀察及推理能力」,佔所有案件的一半,相較於《龍圖公案》中一百則故事,
僅有 12 則使用這項破案技巧,比例上顯然大有長進;緊追在後的是「設計破案」,
共計 16 件,幾乎一半的案件都有設計破案,《龍圖公案》一百篇中則有 29 篇有 設計破案的劇情,案件數量上雖較多,但以故事比例而言,僅佔三分之一,依然 不算非常熱門的辦案手法,不過福爾摩斯系列作品中,也只出現 4 次,顯然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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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彼此影響。位居第三的是「驗屍及科學鑑定/實地勘查」,有 11 件,約佔全部 案件的四分之一,這項辦案技巧的流行程度,倒是和傳統公案小說差不多。《龍 圖公案》中一百篇故事,有 25 篇用驗屍及科學鑑定或實地勘查的方式破案。其 餘則是零散的五件「易容/微服查訪」和「技巧審問」,《龍圖公案》中,「易容/
微服查訪」的手法只使用了五次,也不是太頻繁出現的辦案技巧;而「技巧審問」
在《龍圖公案》,也只出現五次,也許是時代背景的改變,「技巧審問」一項在使 用機率上稍有提升,但依然不是辦案的主流手法。公案小說中的「用刑」傳統,
到了《中國偵探案》依然保留,雖然與《龍圖公案》時期 87 則中有 57 則相比,
已經算大幅度減少。此外,新增一種不存在於《龍圖公案》和福爾摩斯系列作,
《中國偵探案》所特有的「假借超自然力量」手法。這項辦案手法是辦案者讓犯 人誤以為有鬼神在背後透露案情,但其實是辦案者設下的陷阱。看似賣弄鬼神之 力,但辦案時一切事在人為。
本節重點在於討論「觀察及推理能力」以及「驗屍及科學鑑定/實地勘查」
兩項明確受到西方偵探小說影響的辦案手法。
說到西方偵探小說最大的賣點,尤其晚清傳入中國一系列以「福爾摩斯」為 系列的作品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就是主角福爾摩斯敏銳的觀察力和根據眼前 所見現象所進行的推論。因此,中國公案小說中,原本較為少見的「觀察及推理 能力」在《中國偵探案》的故事裡成為主角。34 個故事裡,有 17 個都運用到這 項能力。
這項辦案技巧,可分為「觀察」與「推理」兩部分。在福爾摩斯系列的故事 裡,但並非觀察到的每個現象,都有推理過程的說明。福爾摩斯剛引入中國初期,
譯者甚至會在註釋中為讀者解釋故事中觀察到的現象代表的意義。尤其,福爾摩 斯系列寫作的習慣,經常是「先說結論再追溯因果」,對於很少在公案小說中看 到這項辦案技巧以和這種敘事手法的讀者而言,不免覺得有些陌生,可能也不太 適應。甚至,從第二章《龍圖公案》的辦案手法分析中都可以看出,明代公案小 說極少出現觀察與推理的敘述,不只是敘述方式,甚至整個邏輯推演的過程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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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視為晚清讀者初次接受到的新事物。所以,早期的福爾摩斯翻譯,會為讀者註 解推理的過程。1896 年《時務報》翻譯〈記傴者復仇事〉的開場,即可一探究 竟。
歇洛克造訪滑震住所,對滑震的住所有了一番推論:「歇曰:『聞汝專搆一舍 留客,然今晚當無客,帽擎已告我矣。』注:西俗客人入大門則脫帽置帽擎上,
是時帽擎上無帽,故云32。」這一則註釋不僅解釋了當時英國「入屋內需脫帽」
的習慣,還告訴讀者歇洛克的推論過程:「因為帽架上沒有帽子,歇洛克推測滑 震沒有客人」,此處雖然不是本文主要的案情推理,但這一條詳細的註釋,也在 此起到提示劇情的作用。歇洛克進到屋內之後,又環顧四周,做出新的推論:
歇稱謝,因曰:「汝雇英國工人作工,誠大費。(注:英國工人貴於他國,
故云。)非謂陰溝壞乎?」
滑曰:「因煤氣管壞,顧君何從知之?」
歇指地毯云:「此靴釘非耶?(譯者注:工人儉樸靴破或未易釘印較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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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場這一系列的註釋,都是針對作品中描寫的情況,說明背景,因為英國的工人 比其他國家貴,歇洛克才會說這「誠大費」,緊接著又提到地板上很明顯的靴釘 痕跡,註釋又再一次為讀者說明,看到靴釘是因為工人比較簡樸,也許沒有經常 更換靴釘,所以容易留下痕跡。這段開場原本就意在展現歇洛克超群的推理能力,
加上註釋之後,不只是明白歇洛克觀察到了哪些現象,註釋同時也解釋了這些現 象背後代表的意義,串成了完整的推理過程。雖然譯者不一定是有意,但這一段 劇情中,註釋確實以「說明新知」的姿態,提升了所有讀者對劇情的理解。
而在 1907 年的《中國偵探案》,這種當初大家覺得陌生的技巧已經變得很平 常,17 則使用「觀察及推理能力」的故事中,有 10 則故事的觀察能力在辦案過
32 〈記傴者復仇事〉,《時務報》,上海,1896 年,11 月 5 日。
33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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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扮演破案的重要關鍵,吳趼人也在「野史氏曰」中談「細心」和「明察」的 重要。
從 1896 年的福爾摩斯譯本還需要註釋輔助讀者理解觀察及推理過程,到 1907 年,觀察與推理成為《中國偵探案》中常見的辦案手法,「觀察與推理能力」
確實在福爾摩斯進入中國的十年間,成為晚清讀者理解並且認同的辦案及思考方 式。
而《中國偵探案》中,10 則以觀察力破案的故事中,又可以區分成幾種不 同的類型:
(1) 察覺事物不合理之處
在第一則故事〈斷布〉中,乙想強佔甲的布,兩人最後鬧上官府。判官要求 甲、乙兩人當庭折布給他看,結果
折不三四匹,官怒呼乙責之。乙輒訟冤。官曰:「凡執其業者,必熟於 其技,吾視若之折布知之矣。」此既汝布,則汝亦業布者,何以所折布,
左支右稱,不得成一匹?而甲所折,提挈振抖,左右咸宜。是知汝為誣 賴矣。34
判官藉由觀察甲乙兩人折布的情形,判斷出動作不熟練的乙並不是這些布真正的 主人,因此破了這個案子。吳趼人則在這則故事後的野史氏曰提到:「出其如髮 如絲之細心,如日如電之明眼,顧盼之頃,曲直遂分。35」又反問了句「彼崇拜 外人者且曰:『此非偵探也,特明察而已。』則吾又不知歐美之所謂偵探者,亦 能脫此明察之範圍否?36」從吳趼人的野史氏曰,可以看出他所認定,偵探應該 要有的能力之一是「明察」,而觀察福爾摩斯系列,這也確實是故事中最明顯也 最常見的辦案手法。而吳趼人的反問,可以一窺當時讀者對偵探小說的看法。讀 者認為觀察不屬於偵探的能力,吳趼人詰問「難道偵探的能力不包括明察嗎」?
34 吳趼人,〈斷布〉,《中國偵探案》,頁 73。
35 同上註。
36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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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呈現了吳趼人與其他讀者不同的,對偵探的理解。這份不同的理解,具體呈現 在《中國偵探案》的編選策略中。
而在第二則故事〈搭連袋〉中,被誣賴的人是茶博士,有客人指證查博士偷 拿他錢包裡的錢,茶博士無法證明自己的清白,一旁有客人跳出來主持公道,先 是按照該名客人的說法,將被偷的金額放入錢包裡,然後放在桌上,發現錢包幾 乎合不上,似乎移動就會掉錢出來,掛在桌桁上,也因為太多錢,兩端不會下垂。
看到這個狀況,客曰:
天下有如此之置其囊者乎?且充盈如是,動及有所泄,而囊之外不裹以 帕者,天下寧復有此人?……君囊中有洋銀四十元,銅錢兩百餘,而獨 能搭置桌桁之上者,其囊必大。今茲小囊,如君之言以內之,竟不能置,
天下有如此之置其囊者乎?且充盈如是,動及有所泄,而囊之外不裹以 帕者,天下寧復有此人?……君囊中有洋銀四十元,銅錢兩百餘,而獨 能搭置桌桁之上者,其囊必大。今茲小囊,如君之言以內之,竟不能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