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公路局所轄公路、橋樑的每年災修費用預算
4.1.2 公路局每年所編列的災修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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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如何透過風險規劃確保天災發生、橋樑受損時,能儘速恢復橋 樑的服務功能。
表 4-3 截至公元 2011 年 1 月 12 日台灣地區按道路等級橋樑長度統 計表(摘錄自台灣地區橋樑管理資訊系統)
4.1.2 公路局每年所編列的災修預算
台灣近 5 年平均每年的省道公路工程災害準備費預算約為 NT$5.8 億元。為了能夠加強公路的修建、養護,我國訂有「公路法」
作為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的法源。公路法第一條明言「為加強公路規 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公 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 定。」而依據公路法第七十九條「公路用地使用、公路修建養護、
專用公路、公路經營業、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 之。」訂定了子法「公路修建養護規則」作為業務執行機關執行公 路修建養護項的依據。
4.1.2.1 災修預算編列的法源依據
參考「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一) 第 4 條:「修建」,指新路線之興建、原路線之改善或修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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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 5 條:「養護」,指為維持公路原有效用及公路用地之完整,
並避免造成環境公害,所採行之各種維護措施。
(三) 第 47 條: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在公路建設經費預算內核列額度,
交由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公路規劃業務。
(四) 第 48 條:各級政府應將公路修建經費,依施政計畫列入預算,
除專案工程外,應依下列順序編列:
(1) 災害修復工程。
(2) 交通安全改善工程。
(3) 配合國防及經濟建設工程。
(4) 其他新建及改善工程。
基於上述法規公路局於「公路總局及所屬歲出計劃提要及分支計畫」
內分支計畫「公路養護計畫」項下編列「省道公路養護『公路工程 災害準備費』」。
4.1.2.2 近年編列的災修預算
參考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局及其所屬歲出計劃提要及分支計 畫」,公路局近年於「公路養護計畫」項下所編列的「省道公路工程 災害準備費」分別為:公元 2007 年編列 NT$4 億元、公元 2008 年 編列 NT$4 億元、公元 2009 年編列 NT$4 億元、公元 2010 年編列 NT$5 億元,而在公元 2011 年的預算中,則將省道公路工程災害準 備費大幅提升至 NT$12 億元。近年的省道公路工程災害準備費整理 如表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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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4 台灣地區近年省道公路工程災害準備費預算編列統計表 (摘錄自交通部公路總局全球資訊網)
公元 2003 年迄今,省道公路工程災害準備費編列最少之ㄧ年為 公元 2006 年的 NT$3.9 億元,編列最多為公元 2011 年的 NT12 億元;
9 年來平均每年編列的預算約為 NT$5.5 億元。表 4-4 中,預算編列 最高的 5 年分別為公元 2011 年 NT$12 億元、公元 2004 年 NT$6.62 億元、公元 2003 年 NT$5.84 億元、公元 2010 年 NT$5 億元、公元 2005 年 NT$4.35 億元;推估公元 2003 年~2004 年編列較高之災害準 備費預算應與公元 1999 年 921 地震、公元 2000 年象神颱風、公元 2001 年桃芝颱風、納莉颱風接連侵襲有關;公元 2010 年~2011 年編 列較高之災害準備預算應與公元 2009 年莫拉克颱風、公元 2010 年 甲仙地震、凡那比颱風、梅姬颱風造成的損害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