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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國內有關土木工程完工後的保險商品

2.2.2 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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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墩遭暴漲的溪水沖毀,連帶使橋面塌陷 100 公尺。交通部在公元 2000 年 10 月進行重建與發包,於公元 2001 年 3 月完成修復工作並 開放通車。圖 2-2 為摘自網路新聞,事故當時的現場景象。

圖2-2 公元2000年8月27日高屏大橋塌陷現場圖 (摘錄自中國新聞網)

以高屏大橋為例,假定:

(一) 完工總價為 NT$6 億元:公元 1978 年完工時總造價為 NT$6 億元。

(二) 橋樑工程物價指數增加率為 60%:參考表 2-1,推估公元 1978 年至公元 2000 年間橋樑工程物價指數增加率為 60%1

(三) 修復費用 NT$1 億元:公元 2001 年修復總工程費為 NT$1 億 元。

1 參考行政院主計處以公元 2006 年為基期公告之公元 1991 年~公元 2000 年營造工程物價指 數及公元 1998 年~公元 2010 年橋樑工程物價指數,假定公元 1978 年至公元 2000 年橋樑工 程物價增加率為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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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以公元2006年為基期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與橋樑工程物價指 數變化表(摘錄自行政院主計處全球資訊網)

若高屏大橋於事故當時有投保完工土木工程保險,則:

(一) 公元 2000 年的投保金額至少應為 NT9.6 億元:保單要求之投 保金額為新品重置價格,新品重置價格之計算方法為投保當年 依照當時的實際物價重新計算工程造價。本案完工經費為 NT$6 億元,如果以橋樑工程於公元 1978 年至公元 2000 年之 物價指數增加 60%推估,公元 2000 年高屏大橋的新品重置價 格為 NT$6 億元×(1+60%)=NT$9.6 億元。然而因為營造工程工 資及材料費用波動頗大,如果僅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物價指 數估算新品重置價格,有低估實際完工工程款之虞。

(二) 公元 2000 年的推估完工土木工程保險費為 NT$4,704,000.-:

以保險金額 NT$960,000,000、保險費率 0.49%(有關保險費率 詳細請參閱本研究 4.2.2.1 已完工公路橋樑可能的保險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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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節)計,960,000,000×0.49%=4,704,000。

(三) 此次事故能獲得的保險理賠項目:

(1) 橋樑本體:因為事故的原因是 P22/P23 橋墩遭暴漲的溪水沖 毀,屬保單承保範圍第(五)項所述因洪水、漲水、淹水、浪 潮所致之損失,所以此次事故能獲得保險理賠。

(2) 因橋樑坍塌而致損害的人、車:完工土木工程保險的承保範 圍為橋樑為修復或重建所生之費用,並不包含第三人意外責 任險。所以因橋樑坍塌所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損失,需另行 投保如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等責任保險,在主管機關確認有過 失時,才能透過保險理賠填補受第三人求償時的損失。

(四) 理賠金額為理算修復金額扣除殘餘物價值及自負額:

(1) 毀損部分的實際修復費用 NT$1 億元:若投保金額為足額投 保,則以理算實際修復金額 NT$1 億元為賠償金額的基礎;

若為不足額投保,則以實際修復金額按不足額比例分攤後為 賠償金額基礎。

(2) 殘餘物價值:毀損橋墩及橋面板的廢鋼筋等殘餘物變賣後的 價格。

(3) 自負額:依保單所約定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