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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而獲此機會,他們分別為羅賓森(Luke Robinson,1610-1669)、懷特洛克

( Bulstrode Whitelocke , 1605-1675 ) 和 布 列 徳 蕭 ( John Bradshaw ,

1605-1675)。可推測的是,共和政府之所以延攬彌爾頓,《國王與官員的任期》

是關鍵。但我們更可合理推斷彌爾頓能進入共和政府,除了過去的激進思 想,其優異的拉丁文能力也是符合外務部成員的重要考量。彌爾頓那具有衝 擊效果的文字,更是擔當共和政府辯論者的要件。22彌爾頓的筆,終於領他 走進權力核心,成為政府裡一名搖筆桿的大將。

第二節、 共和政府的建構

「議會是在忍受一切苦楚,使用了各種辦法,直至忍無可忍後,最後 決定罷黜國王。」23

1649 年 , 一 位 在 查 理 二 世 身 邊 的 薩 爾 美 夏 斯 ( Claudius Salmasius,

1588-1653)出版了《為查理一世辯護》(Defensio Regia pro Carlo Primo),

內容指控共和政府非法處死查理一世。針對薩爾美夏斯的攻擊,共和政府並 未在第一時間為己辯駁,而是直到1650年8月才任命彌爾頓擔任回應的窗 口;彌爾頓在同年12月23號將手稿交由「國家評議會」(The Council of State)

審核後,終於在1651年出版了《為英國人民聲辯》(Pro Populo Anglicano

Defensio)。這是彌爾頓第三次受共和政府之邀書寫的著作,24也是首次以拉

22 Gordon Campbell, Thomas N. Corns, John Milton: Life, Work, and Thought, 206.

23 John Milton, Pro populo Anglicano Defensio, in Rufus Wilmot Griswold, ed.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With A Biographical Introduction, Vol. 2, 119.

24 第一本為1649年出版的《偶像破壞者》(Eikonoklastes),目的為試圖回應查理一世在監獄

授意出版的《偶像》(Eikon Basilike);第二本是同為1649年出版的《和平章程的觀察》

(Observations on the Articles of Pease),內容為批評查理一世在與愛爾蘭的和平協議

(Articles of Peace)中的表裡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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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文出版的論冊。

薩爾美夏斯為法國的新教徒,曾因反抗教廷而被視為異議份子;他任職 荷蘭萊頓大學(Leiden University)、修復巴拉汀(Palatine)的《希臘文選》

(Greek Anthology),又編輯多本希臘羅馬時期的作品,在當時文化圈中佔有 一席地位,更是用拉丁文寫作的好手。25然而,保王派選擇薩爾美夏斯作為 搗亂共和政府的障礙,並不是個高明策略,最主要的原因在於他並不熟悉英 格蘭的體制演變。特別是那些古老卻相對重要的細節,是無法由外人的觀察 所洞悉。薩爾美夏斯缺乏對政治哲學與英格蘭近代史的理解,讓他的論述沒 有堅固的基礎,而將此重任委託一位非不列顛本土的作者更會讓其著作與讀 者之間形成距離。還會因此帶出一個問句,那就是支持國王的言論,為何沒 有來自不列顛內部的發言呢?26

彌爾頓在回應之前或許握有先天優勢,但薩爾美夏斯作品的印製還是對 共和政府造成了困擾,27而《為英國人民聲辯》雖然也同《國王與官員的任 期》傳達了彌爾頓的政治理論,但彌爾頓並無用系統性的思維將言論彙整,

而是針對薩爾美夏斯的內容,逐章逐字的回復,因此內容在閱讀上稍嫌冗 長。它畢竟是本政府授意寫作的論冊,對於字句的斟酌不如一貫流露的文 雅,只能符合當權者欲傳達的訊息,首要痛擊對手的弱點,嘲弄對方的文字 技巧,其後才是闢謠。但內容穿插了對王權、法律及人民權利的看法,許多 字句都能從彌爾頓過去的作品中找到端倪,因此仍不能完全視為替政府捉刀 的言論,反而可作為理解彌爾頓政治思維的重要文本。

在《為英國人民辯護》的開頭,彌爾頓將這本著作的宗旨作了說明,他 表示:「我所說的並非小事,而是說明一位國王如何糟蹋法律、摧殘宗教。」

28綜觀《為英國人民辯護》,章節的安排雖是依照薩爾美夏斯的內容來做回

25 Gordon Campbell, Thomas N. Corns, John Milton: Life, Work, and Thought, 228.

26 Gordon Campbell, Thomas N. Corns, John Milton: Life, Work, and Though, 228.

27 Gordon Campbell, Thomas N. Corns, John Milton: Life, Work, and Thought, 230-231.

28 John Milton, Pro populo Anglicano Defensio, in Rufus Wilmot Griswold, ed. Prose Works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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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但其實都緊扣「弒君的合法理由」為主旨。統整而論,我們仍能以此推 斷彌爾頓在這時期的政治思想。假使《論改革》的理想政府雛型著重於教會 與政府的互動,《國王與官員的任期》則是將重點置於政府與自由人的關係,

《為英國人民聲辯》便是將教會、政府與自由人三者的關係做了更詳盡的說 明,進而論證查理一世被處死的合法性。在這本論冊中,彌爾頓是在尊神律

(Law of God)為首的基礎上,接著論述法律與制度的運作,其次才是國王,

而統治者是必須要遵循這既存的運作模式。簡而論之,彌爾頓在本冊表達的 政治思想如下:

天主 天主 天主 天主(神律)

以此為依歸 以此為依歸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習慣法與自然法) 體制 體制 體制 體制

法律高於國王和人民 遵守體制

國王 人民 王權 議會

根據自然法, 根據不列顛古憲法,

人民早於國王 議會與王權平等

圖四、《為英國人民辯護》的政治思想圖示

本節將以此圖示為基礎,從神律、法律、體制這三方面來討論彌爾頓在《為 英國人民辯護》中的政治思想,並在這三個主題中,討論彌爾頓如何透過法 律、制度、議會、歷史淵源、王權與人民的層面來論證查理一世被處死的合 法性,進而討論彌爾頓對國王與人民角色的認知,以及正確的王權形象與議

John Milton, With A Biographical Introduction Vol.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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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所握有的權力。彌爾頓便是透過以上這幾個重點的陳述,得出「弒君為合 法」的結論。

(一 一 一 一) ) ) ) 神律 神律 神律 神律

對彌爾頓而言,信仰始終為思想核心,是解釋世俗事務的終極權威。他 將出自聖經的話語與規範,稱作「神律」,並由此衍伸出王權的可約束性、

國王的形象、人民與國王的關係,以及推翻上位者的理由。他把神律置於法 律之上,表明了人世間的秩序來自於天上:

我認為,神律與自然法是完全相符的。因此,如果我證明神律中有關 國王的規定,同時說明天主子民的實際行為該是什麼,那麼,我也同 時說明了自然法。29

對彌爾頓而言,神律為首,其次才為「自然法」,一旦論證了神律對國王與 人民的規範是正確的,也就因而確認了自然法的內容。也就是說,神律對國 王與人民的影響,不單只是用信仰觀點反觀人間,且毫無疑問的可用於判斷 世俗統治者及人民行為的正當性。

神律首先可應用於「對王權的約束」。為回應薩爾美夏斯所說:「國王是

集王國權力於一身的人,他只對天主負責,可以為所欲為,不受法律約束」

30,彌爾頓表示要證明「對於不公正的掌權者,天主絕不會強迫人民服從暴 君。」31他引用〈申命記〉(Deuteronomy)章節駁斥薩爾美夏斯,論證國王

29 John Milton, Pro populo Anglicano Defensio, in Rufus Wilmot Griswold, ed.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With A Biographical Introduction Vol. 2, 65-66.

30 John Milton, Pro populo Anglicano Defensio, in Rufus Wilmot Griswold, ed.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With A Biographical Introduction, Vol. 2, 21.

31 John Milton, Pro populo Anglicano Defensio, in Rufus Wilmot Griswold, ed.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With A Biographical Introduction, Vol. 2, 21.

John Milton, With A Biographical Introduction, Vol. 2, 21.

33 肋未(Levi)為舊約〈創世紀〉中雅格(Jacob)的第三位兒子,其後代稱為「肋未支派」,

專門掌管聖殿內的事務,擔任司祭職。

34 John Milton, Pro populo Anglicano Defensio, in Rufus Wilmot Griswold, ed.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With A Biographical Introduction, Vol. 2, 22.

35 〈列王記〉為以色列王國的歷史,記錄了從撒羅滿王登基(970 B.C.)到猶太國滅亡(587 John Milton, With A Biographical Introduction, Vol. 2, 21.

John Milton, With A Biographical Introduction, Vol. 2, 38.

43 原文參見〈瑪竇福音〉第22章。

44 John Milton, Pro populo Anglicano Defensio, in Rufus Wilmot Griswold, ed.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With A Biographical Introduction, Vol. 2, 39.

John Milton, With A Biographical Introduction, Vol. 2, 40-41.

47 原文參照〈路加福音〉,1:46-55:「我的靈魂頌揚上主,我的心靈歡悅於天主,我的救主, John Milton, With A Biographical Introduction, Vol. 2,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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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一世的理由也就不證自明了:

只要是經過審慎考慮,便沒有人會禁止我們反抗。因為我們反抗的並

不是所列舉的聖賢君主,而是強盜、暴君和人民的公敵。假使只因為 他們掌了權,就符合受命於天主的君王,那麼魔鬼不也可以封為王 了。50

相對的,神律也給予遵守上主旨意的統治者肯定的答覆,而人民對統治者的 態度就該如保祿所說:「該給誰納稅,就納稅;該敬畏的,就敬畏;該尊敬 的,就尊敬。」51只是國王的權力有法律為監督者,人民與國王都須尊崇:

天主在世俗事務中並沒有下令人們要忍耐,或是讓國家屈從於暴君的 苛政下,讓教會可以排除在外。祂的指令恰巧相反。祂交給教會的不 是武裝,而是忍耐、純潔的心靈、祈禱和福音的教義。祂交給國家和 官吏的不是忍耐,而是法律和劍,為讓他們可以懲罰一切錯誤的行 為。。52

由此可知,神律沒有叫人民對暴君屈服,反而給予國家「法律與劍」這個監 督國王的利器,彌爾頓也提出了教會對暴君有制衡的功能,再替《論改革》

曾提到的「福音部門」(evangelic ministry),53補充了教會對政府有所節制的 方法為「忍耐、純潔的心靈和福音的教義」。

彌爾頓的論述裡,「教會」具有兩種意涵,一為英格蘭教會(Church of

50 John Milton, Pro populo Anglicano Defensio, in Rufus Wilmot Griswold, ed.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With A Biographical Introduction, Vol. 2, 45 .

51〈羅馬書〉,13:7。

52 John Milton, Pro populo Anglicano Defensio, in Rufus Wilmot Griswold, ed.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With A Biographical Introduction, Vol. 2, 53.

53 John Milton, Of Reformation, in D. M. Wolfe, ed. C.P. W, Vol. 1,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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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and)的運作機制,尤其意指由教士成員組成的教階體系,是彌爾頓長期 反抗的目標,另一指涉的則為信仰的教義,是彌爾頓內心的最終嚮往-「神 律」。兩者的差別,讓彌爾頓在《論改革》中批判教階組織讓政府淪為腐敗,

卻同時表示「教會」可作為政府的督察,同理,彌爾頓在《為英國人民聲辯》

以神律為依歸,以天主的話語來解釋推翻查理一世的理由,但文中亦提出以 教階組織組成的「教會」,會對政府造成干擾。

然而,彌爾頓在《為英國人民聲辯》卻出現了另一論述,表示政府與教 會相異的組成目的及秩序控制,會讓兩者造成衝突。政府的目的是功能性 的,為的是讓人民過著安全且自由的生活,教會的目的則是形而上的互動,

也就是信者與神之間的關係,當兩者在性質與功能上行走相反方向,衝突自 然無可避免:

人們組成政府的目的是:「過安全和自由的生活,不受摧殘和侵害。」

而加入教會的目的則是:「過虔誠和敬神的生活。」政體所具有的是 法律,教會所具有的是教義教規。54

之所以提出教會與政府的差別,主要目的是要以此提醒曾寫作攻擊教皇的薩 爾美夏斯,勿忘過去反抗教皇的理由,而如今查理一世的作為,就如同教皇

之所以提出教會與政府的差別,主要目的是要以此提醒曾寫作攻擊教皇的薩 爾美夏斯,勿忘過去反抗教皇的理由,而如今查理一世的作為,就如同教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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