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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 、 約翰 、 約翰 約翰 約翰. . . .彌爾頓與三王國的戰爭 彌爾頓與三王國的戰爭 彌爾頓與三王國的戰爭 彌爾頓與三王國的戰爭

英格蘭自1625年至1660年間,經歷了政治與宗教的巨大衝突與改變,總 括來說,政治方面,議會和國王的摩擦層出不窮,宗教方面,國教會、清教 徒與長老教會的差異,造成王國間的關係更形複雜。政治和宗教兩大不安因 素的持續交錯,引發王國間不可收拾的衝突-戰爭。而彌爾頓的一生便是經 歷了三王國的戰爭、政治體制的變化、弒君與共和政府的建立;本章除概述 英格蘭1640年代的動亂,也將透過彌爾頓一生的回顧,探究他的政治思想何 時萌芽,並深研他如何答覆時代的徵兆。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 、 關於三王國的戰爭 、 關於三王國的戰爭 關於三王國的戰爭 關於三王國的戰爭

1625年,被稱作「失敗統治者」的查理一世繼任為英格蘭國王。1甫上任 的查理,隨及主導對法國及西班牙的戰爭,龐大的軍備耗盡國庫公帑,但查 理非但不理會議會的止戰要求,反而強迫與人民借款,並監禁反抗者,以貫 徹對外戰爭的政策,如此恣意妄為終於激起議會在1628年要求查理一世簽署 削減王權的「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2雙方關係在隔年正式破裂,

1 Conrad Russell, The Cause of the English Civil War, 212.

2 「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簽署於1628年6月7日,內容是以英格蘭過去的重要文件 來表達訴求:包括愛德華一世(1239-1307)時期的〈拒絕繳稅規章〉(Statutum de Tallagio non concedendo),表示國王徵稅需徵得樞機主教(Archbishop)、伯爵(Earl)、男爵(Baron)、

騎士(Knight)和市民(Burgess)的同意,並接著提出亨利三世(1207-1272)時期的〈英 格蘭的自由憲章〉(The Great Charter of the Liberties of England),強調自由人(Freeman)

不 可 被 意 逮 補 或 剝 奪 財 產 ; 原 文 請 見 Samuel Rawson Gardiner, ed. The Constitu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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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一世第一次解散議會,為時十一年之久。3

看似已毫無交集的議會和國王,卻又在1637年因查理一世的誤判而再度 交手;那年,查理一世在未知會蘇格蘭議會的情況下,逕自將英格蘭宗教儀 式移入北方,此舉讓蘇格蘭長老教會深感忿怒,而導致英格蘭和蘇格蘭在 1639和1640年爆發了兩次主教戰爭。為解決戰爭所需的支出,查理一世不得 不在1640年重新召開議會,然國王和議會仍舊互動不佳,5月5號又解散了這 運作僅一個月的「短期議會」,同年11月3號,為了讓問題順利化解,查理再 次恢復了議會運作,這個運作至1649年的議會,日後則被稱作「長期議會」。

《大西洋》(Oceana)作者哈靈頓(James Harrington,1611-1677)說道:

「是政府的崩解引發內戰,而非內戰引發了政府的崩解。」4的確,英格蘭政 體在戰爭發生前已存在問題。史東(Lawrence Stone)在《英格蘭革命的起 因》(The Cause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中表示,自1637年開始的議會和國 王的爭執,其實早在16世紀伊莉莎白時期就已出現變化,因此國王派在1640 年僅佔議會人數百分之十一的現象,實為長期性問題,而國王和議會存在的 分歧亦非短期造成,畢竟內部早因信仰因素而分為「勞德派」和「新教派」。

5換言之,這場衝突是戰爭爆發牽動了政治體制內早先存在的問題,並在戰爭 的進行中形成不同政治派別的衝突。

(一 一 一 一) ) ) ) 定義 定義 定義三王國 定義 三王國 三王國 三王國的戰爭 的戰爭 的戰爭 的戰爭

史家沃爾瑪(Jenny Wormald)曾對十七世紀不列顛有過這樣評論:

Documents of the Puritan Revolution 1625-1660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6), 66-70。

3 Perez Zagorin, Milton: Aristocrat & Rebel: the Poet and his Politics, 19.

4 Lawrence Stone, The Cause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 1529-1642, 136.

5 勞德(William Laud,1573-1645)為當時的坎特伯里大主教,深受查理一世重用,強調宗

教儀式和主教制度;Lawrence Stone, The Cause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 1529-1642, 136.

6 Jenny Wormald,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1.

7 三王國戰爭的研究範疇包括政治、社會與經濟,歷經了輝格史觀(Whiggish Interpretation)、

馬克思史觀到修正主義(Revisionism)學派,累積的相關研究幾近一世紀之久。以政治觀 點來 討論的代表者有希爾(Christopher Hill)與史東(Lawrence Stone)。希爾在討論英 格蘭內戰的作品中,承繼了馬克思主義的論述:馬克思史觀認為這場動亂為一場「資本主 Fletcher)的研究著重內戰的偶然性(accidental nature), 或莫瑞爾(John Morrill)修正希 爾所強調的「革命性」,而克利斯基(Mark Kishlansky)更是把動亂移至1647年,以研究 圓顱黨的「新軍」(New Model Army)為題。然而,修正主義卻在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改 變了初衷,主因為他們並未提出更好的解釋,因而有了羅素探討查理一世、安德森(John Adamson)談阿米紐派教義(Arminianism)和泰格(Nicholas Tyacke)談教會壓制的研究,而 最具代表性的作品,莫過於羅素在1990年在《英格蘭內戰的起因》(The Cause of the English Civil War)提出的四個解釋:第一為「多元王國」(Multiple Kingdom),第二為「宗教上 的歧異」(the religion of the division),第三個解釋為因戰爭的支出而導致財政崩潰的境況,

第四個解釋為「突發事件」(contingency)。

為「英格蘭內戰」(English Civil War)或「清教徒革命」(Puritan Revolution)

的事件,若稱為「三王國的戰爭」(The wars of the three kingdoms)或「不列 顛戰爭」(The Wars of the Britain)會更為恰當。

本文取用「三王國的戰爭」一詞,除了承襲「新不列顛歷史」的論點, 象的原因之一。參見Keith Wrightson, English Society, 1580-1680(London: Unwin Hyma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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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關係看似緊密,但事實上,王國間長期存在的政治及宗教歧異卻逐漸浮上 檯面。此為建立「複合王國」(Multiple Kingdom)的後果,也是學者羅素的 重要主張;羅素認為,「王國內存在異議」是造成1637年後爆發衝突的原因,

他以蘇格蘭為例,指出蘇格蘭在法律、宗教和文化本質上和英格蘭截然不 同,自然期望英格蘭能認同雙方的對等關係,然而,英格蘭卻是將其視為隸 屬,因此查理一世才會在1637年執意將國教派的宗教儀式移至蘇格蘭。10如 此認知的落差讓蘇格蘭對英格蘭產生怨恨,不僅讓英蘇劍拔弩張,還因此影 響到愛爾蘭王國對查理一世的看法,特別是擔憂天主教信仰是否能在愛爾蘭 繼續發展,而這份危機感遂在1641年釀成了愛爾蘭的動亂。

英格蘭經過兩次主教戰爭,議會從「短期議會」到「長期議會」,議會

和國王的關係已趨於冰點。1641年夏天,長議會暫時達成幾個目標,包括廢 除了國王不需徵得國會同意進行徵稅及逮捕民眾的習慣,亦修正了勞德所主 導的教士制度和國教會政策,及廢除對宗教異議的迫害,11而查理一再的軟 化與妥協,讓議會派在十一月提出了「大抗議書」(Grand Remonstrance)。12

「大抗議書」要求國王任命有擔當的行政官員,並召集由神學家所組成的宗 教會議,造成以下兩個結果,一為結束了對出版品的審核制,宣傳冊和報紙 發行量頓時暴增,二為對宗教信仰箝制的鬆綁,13這個當時僅以十一票之差 所通過的決定,也著實預見了在未來所形成的兩方對立。

原先只是體制的改變和信念的爭辯,然而,就如羅素主張,過程發生了 太多巧合,及恰巧連結這段時期的幾個問題,使這原先聚焦於英格蘭的事 件,擴大為三王國的動亂。14

10 Conrad Russell, The Cause of the English Civil War, 213-214.

11 Lawrence Stone, The Cause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 1529-1642, 137.

12 「大抗議書」的條文包含了譴責國王對人民的苛捐雜稅,也提議將主教制度廢除,內有24

條是於1640年11月10號提案,隔年7月23日確認,之後則又修正與新增,條文120至180條 為議會在1641年7月至8月的成果,並於1642年11月23號以11票之差通過。

13 Lawrence Stone, The Cause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 1529-1642, 137.

14 羅素指的是查理一世恢復長期議會、1641年夏天愛爾蘭的動亂;參見Conrad Russell, The

Cause of the English Civil War, 212.

15 彼得.剛特(Peter Gaunt),吳夢峰譯,《不列顛內戰》(The British Wars 1637-1651)(台 北:麥田,1999),頁32-33。

16 愛爾蘭動亂的原因極為複雜。近因為愛爾蘭擔憂英格蘭對其干涉程度會在與蘇格蘭的征戰

後更為加深,遠因則為內部天主教徒長期與來自英格蘭與蘇格蘭移民之間的不和,特別是 愛爾蘭本地人憂心新教勢力的介入,而爆發時機恰逢英格蘭與蘇格蘭戰爭結束後的一個月 後,似有趁統治機制不穩而發動暴亂;關於愛爾蘭動亂,請見彼得.剛特(Peter Gaunt),

吳夢峰譯,《不列顛內戰》(The British Wars 1637-1651),頁103。

17 五 位 被 逮 捕 的 議 員 分 別 為 皮 姆 ( John Pym, 1584-1643) 、 漢 普 登 ( John Hampden,

1595-1643)、霍利斯(Denzil Holles,1599-1680)、史楚徳(William Strode,1598-1645)

和海斯(Sir Arthur Hesilrige,1601-1661)。

18 議會內,分成236位議員支持國王、302位議員支持議會。

19 Lawrence Stone, The Cause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 1529-1642, 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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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派與獨立派(Independence)的衝突浮現,也造成蘇格蘭長老教會派與 查理一世在1647年基於利益考量而結盟,同時,獨立派出現了一名成功的指 揮官,也就是日後擔任共和政府護國主(Lord Protector)的克倫威爾,內部 則又發展出更為激進的平等派(Levellers)。201647年6月,議會在長老教會派 成員佔多數的情況下,表示要解散英格蘭軍隊,這個決定造成了支持獨立派 與平等派的英格蘭軍隊,對抗支持長老教會派的蘇格蘭軍隊。1648年的夏 天,蘇格蘭軍隊進入英格蘭,卻在皮斯頓(Preston)遭克倫威爾擊潰,就此 終結了查理一世與蘇格蘭軍的利益交換,同年12月,克倫威爾的軍隊強制驅 逐議會將近一百名的議員,其中大多為長老教會派成員,而剩下經過「挑選」

的議員,則被戲稱為「尾閭議會」(Rump Parliament)的成員。隔年一月,

經尾閭國會提名和人民投票選出的最高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成立,

正式建立了一個沒有國王或上議院干涉的司法體系,同時,查理一世被帶入 監牢,以背叛人民的信任為由判處死刑,21並在1649年1月30號於白廳斬首,

隨後又在同年3月17、19日通過廢除王權和上議院(House of Lords)的法案,

使下議院就此有了最高權力(Supremacy)。22檯面上三王國彼此征戰並未就 此停歇,而檯面下又基於利益考量而不斷上演合縱連橫。

1649年1月30日,倫敦白廳(Whitehall)劊子手刑刀落下,英格蘭國王 查理一世生命就此結束,圍觀群眾既無歡呼亦無激動,而是以嘆息見證了這

20 平等派屬於反王權的激進派,是由李爾本(John Lilburne,1614-1657)、瓦爾溫(William Walwyn,1600-1681)和奧佛頓(Richard Overton,1599-1664)為代表,強調主權在民,

並要求宗教改革、擴大選舉權且反對特權。

21 根據1649年1月27日的〈最高法院對國王的判決〉(The Sentence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Upon The King),查理一世的罪行包括擴充個人意志、聲稱他與其家族保有權力、侵害公 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共同權利(common right)、自由、正義以及國家的和平;最高

21 根據1649年1月27日的〈最高法院對國王的判決〉(The Sentence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Upon The King),查理一世的罪行包括擴充個人意志、聲稱他與其家族保有權力、侵害公 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共同權利(common right)、自由、正義以及國家的和平;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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