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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主教勞德所主導的主教制度與禮儀。我們將由他個人的書寫脈絡,找出回 應對象,進而解讀他與時代互動的信念與思維。

第一節、 關於宗教改革

假使我們可以看到我們親愛的英格蘭母親的外表,如同詩人所寄望的 是一個個人的模樣,那麼她會變成怎樣的外觀呢?仔細想想吧,在早

晨的雜草中,有灰塵在她的頭上,眼淚流出了她的眼睛。8

1640年初的查理一世腹背受敵,一方面優柔寡斷令三王國的戰爭方興未 艾,另一方又一意孤行與議會關係更加疏離。這其間宗教問題都是造成內外 攻訐的最大關鍵;肇因於查理一世在1633年任命勞德擔任坎特伯理大主教

(Archbishop of Canterbury)後,後對教會制度所帶來的改變,形塑了1640 年代關於教會體制辯論的主軸。

出生裁縫之子的勞德,憑著博學和靈活的行政手腕在在教會中平步青 雲,1633年經國家祕書(Secretary of state)溫德柏克(Sir Francis Windebanke,

1582-1646)的推薦,被查理一世拔擢為坎特伯里大主教。勞德擔任大主教的 目標明確,他希望英格蘭教會重回十六世紀宗教改革之前,恢復失去的尊嚴 和影響力。他強調儀式主義(Ceremonialism)與「聖典之美」(Beauty of

holiness),並試圖建立教會與世俗間的全新關係。勞德重視儀式,祭台和教

士的祭衣尤為重要。他強調祭台須壟起、橫木圍繞,四周要擺設蠟燭。勞德 還認為神職人員的地位應當提升,特別是教士不該只是擔任解釋來自天上聲 音的角色,同時也是天主和信眾之間的中間人。勞德對於教會、儀式和主教 地位的中心思想,以及試圖將教會與政府形成鏈結的粗糙手段,成了與新教

8 John Milton, Of Reformation, in D. M. Wolfe, ed. C.P.W., Vol. 1,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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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徒和反教士一派鮮明對立的原因。他在牛津聖約翰學院服務時期便表示

「無教區主教,就不會是真實的教會」,1626年他在議會中宣佈「國王在教 會中的權力同於統治的角色」。而勞德最為爭議的主張,是他認為應恢復教 士的受薪制度,以符合教士擔任天主的神聖代表與捍衛者的身分。9

當勞德在1630年代將國教信仰轉變為以儀式為重的同時,一派由資深教 士組成名為「卡勒密」(Calamy Group)的團體,形成當時最重要的「反勞 德」勢力。「卡勒密」的主要成員為林肯主教威廉(John Williams,Bishop of Lincoln,1582-1650)和奧瑪主教烏塞(James Ussher,Bishop of Armagh,

1581-1656),他們試圖以初期教會純粹傳揚福音的主教形象,對抗勞德將主

教制度與政治權力的結合。10到了1640年代,「卡勒密」由艾克斯特(Exeter)

主教霍爾(Joseph Hall,1574-1656)接棒,這位捍衛初期主教制度的「反勞 德主義者」,於1640年2月出版了《神聖權利確認的主教制度》(Episcopacy by Divine Right Assertd),試圖替主教制度立下規範。11霍爾和勞德的分野在主 教角色明確的「聖」、「俗」劃分,前者認為教士不該用屬神的權力覬覦世俗 名利,不過,有趣的是霍爾一方面雖重申初期教會的「使徒精神」應重回當 代,但另一方面卻又贊同教士的高額薪水,並突顯高位神職者(Prelatical)

的神聖地位,藉以鞏固「至高權力」,這都和勞德觀點無太大相左。因此當 英格蘭議會在1641年1月宣布逮捕勞德後,失去論辯對象的霍爾,其立場竟 宛如勞德主義的繼承者,尤其在出版《給議會最高法庭的誠實規勸》(A Humble Remonstrance to the High Court of Parliament)之後,彷彿成為了主教 制度議題中的極右派。

霍爾的《給議會最高法庭的誠實規勸》興起了一場文字論戰(Pamphlet War),畢竟他在論述中除了重申初期教會的重要性外,了無新意,也因此在

9 A. G. Dickens and Norman Gash, Authority and Conflict England 1603-1658 (Great Britain:

Edward Arnold, 1986), 164-166.

10 Gordon Campbell, Thomas N. Corns, John Milton: Life, Work, and Thought, 137.

11 Gordon Campbell, Thomas N. Corns, John Milton: Life, Work, and Thought, 13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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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主導權上失勢,12讓另一派別「斯梅克提姆努」(Smectymnuans)成為主 流。卡勒密將關注的「主教」議題提高到「改革」議題,進而以「反對霍爾」

為 最 終 目 的 。 他 們 以 成 員 的 姓 氏 和 名 字 的 首 位 字 母 : 馬 舒 爾 ( Stephen Marshall,1594-1655)、卡勒密(Edmund Calamy,1600-1666)、湯瑪斯.陽

(Thomas Young)、紐科門(Matthew Newcomen,1610-1669)和史波斯東

(William Spurstowe,1605-1666)組成為「斯梅克提姆努」(Smectymnuans),

並以此當作文章發表的名字。「斯梅克提姆努」同樣推崇初期教會,卻反對 霍爾與勞德對主教制度的支持。13而自歐陸歸來的彌爾頓,回鄉後在「斯梅 克提姆努」的成員,也是彌爾頓年輕時的導師陽的鼓勵下,於1640年代初期 透 過 論 冊 進 入 這 場 論 戰 ,14而 本 節 便 是 要 1641年 出 版 的 《 論 改 革 》( Of Reformation)

彌爾頓反對勞德的立場,在《常事》(Commonplace Book)這本早年歲 月的讀書筆記中就已清楚表明,特別是勞德崇尚主教制度與儀式的態度、將 教士納入政府核心的行動、增加教士薪水,以及強勢利用審核權和國王賦予 的特權打壓新教思想,還切斷和歐陸新教的聯繫。151641年出版的《論改革》

反映英格蘭在宗教改革上的蓬勃發展,彌爾頓與勞德在論述上的大相逕庭也 可作為當時抨擊國教會的範本。16《論改革》的評價遠遠在「斯梅克提姆努」

之上,因而逐漸形成了以彌爾頓的論述為改革的核心地位。17

12 Gordon Campbell, Thomas N. Corns, John Milton: Life, Work, and Thought, 139.

13 Gordon Campbell, Thomas N. Corns, John Milton: Life, Work, and Thought, 139.

14 彌爾頓在1640年出版的作品包括《至高主教權》(Of Prelatical Episcopacy,1640)、《論 改革》(Of Reformation,1641)、《替斯梅克提姆努辯護》(Animadversions upon The Remonstrant Defence against Smectymnuus,1641)、《關於教會政府》(The Reason of Church Governmen,1642)和《拒絕致歉》(An Apology Against a Pamphlet call’d A Modest Confutation of the Animadversions,1642)

15 Christopher Hill, Milton and the English Revolution, 82-83.

16 Godfrey Davis, the Early Stuarts 1603-1660 (Britai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9), 107.

17 Gordon Campbell, Thomas N. Corns, John Milton: Life, Work, and Thought, 141.

當興盛的路德教派,反在1539年頒布的「六條目」(The Six Articles Act),宣 示國教會的主教依然擁有「至高權」(Supremacy),而即便英格蘭教會已與 教皇斬斷關係,國教會仍繼續向教皇靠攏。到了愛德華六世(Edward VI)時 代,這個彌爾頓名為「血腥六條目」(Six bloody Articles)雖正式廢除,21

18 威克里夫,英格蘭宗教改革者與神學家,畢業於牛津大學,1361年擔任梅費德(Mayfield)

教區牧師,著有《神職人員的權力》(Determinatio que de Dominio contra unum monachum)

《國家統治的條約》(Aactatus de Civili Dominio)和《國家的統治》Actatus de Officio Regis) 他斷然否定「化體論」(Transubstantiation),致力將聖經翻譯成英文,堅持教會不該淪 為奢華;參見H.C.G. Matthew, Brian Harrison, eds. Oxford Dictionary of National Biography, Vol. III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3308-3309.

19 John Milton, Of Reformation, in D. M. Wolfe, ed. C.P. W., Vol. 1, 525-526.

20 亨利八世藉著上訴法(Act of Appeals,1533),斷絕了欲上訴到羅馬的案件,使教會的司

法權受國王控制,至高權法(Act of Supremacy,1534)則是確立了國王為教會最高領袖的 事實,繼承法(Act of Succession,1534)更確立了他與安葆琳婚姻的合法,及與凱薩琳婚 姻的無效性。

21 英格蘭宗教改革後,亨利八世在1539年推動在議會通過「六條目法案」(The Six Article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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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了各地天主教徒的反抗。這種種,都使英格蘭遲遲無法走向彌爾頓期望 的新教改革,22同時也是彌爾頓繼續投入改革的原因。

追根究底,關鍵仍在主教制度與對宗教儀式的重視。從彌爾頓描述的主 教制度,窺探這項制度所衍生的問題。他認為一位真正的基督徒應該要為真 理而燃燒,23然而主教的位階卻讓掌權者陷入怠惰的陷阱。他們濫用掌控世 界的名目,用困惑和暴力填滿土地、粉飾太平,這與使徒精神的初衷截然不 同,彷彿僅是個冒名的團體。24

至於儀式,彌爾頓在《論改革》中首先抨擊國教會逐漸不重視內心的皈 依,而背離了信仰的真諦。他認為信徒本身的「信德」才是與天主聯繫的核 心而非儀式的過程、華麗的服飾與擺設:

信德並非軟弱,亦非造成錯誤判斷的原因,反之,它是領我們走向靈 性奧秘的引導者,領我們儲存來自天主的神聖使命。某些教義應捨棄 粗劣和盲目,因為一旦背離傳統,就如同違背了古老猶太人的傳統,

然而,我們卻走向如同異教般的偶像崇拜。這都歸咎於純粹的、非純 粹的,或那些無關緊要的禮儀(Indifferent things)。25

彌爾頓建議,信仰之於信眾,應是內在重於外在,然教會卻傾向儀式甚於信 眾內心的想法,並將其視為一種必要的程序,但如此與偶像崇拜又有何異:

他們其實應該要將內在靈魂的表現帶往外在,但教會卻重視視覺擺 設,這就好像讓天主更為世俗化、更為肉體,而無法使其神聖化和靈

內容包括「化體論」的確認、教士必須單身、禁止舉行私人彌撒、維持懺悔聖事的舉行。

22 John Milton, Of Reformation, in D. M. Wolfe, ed. C.P. W., Vol. 1, 528.

23 John Milton, Of Reformation, in D. M. Wolfe, ed. C.P. W., Vol. 1, 533.

24 John Milton, Of Reformation, in D. M. Wolfe, ed. C.P. W., Vol. 1, 536-537.

25 John Milton, Of Reformation, in D. M. Wolfe, ed. C.P. W., Vol. 1,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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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化。他們開始在天主和靈魂間描繪所有神聖的交流,但所有天主的 形象,卻化成了外在的形象,而這種形式化的教會,還急切的要偽裝 成必要的存在。26

至於儀式是如何進行,彌爾頓先從教士的服裝開始描述:

參與正式的敬禮是種恩惠,也有一既定的朝拜模式。他們將拍奏、上 等的亞麻布視為神聖,而不去使用純潔無邪的長袍,此外,他們還需 穿戴著華麗的外套、頭飾和黃金。這些瑰麗的裝飾是取自亞郎(Aron)

的老舊衣櫃,或來自色彩鮮豔的祭衣房。27

服裝之外,儀式、教士的手勢和背誦的經文都把信仰轉為俗世的層次。他將 信仰的核心譬喻為翅膀,但儀式卻扼殺了神聖的飛翔:

教士的手勢、聖餐禮儀的姿勢,或者機械似的誦讀彌撒用書,讓身軀 超越了心靈,是以感官去呈現宗教上的責任。這一切緩和了翅膀的拍 動,甚至折斷了翅膀。那些高處的行動、神聖的飛翔,轉為了沉重的 錨,為的是讓外在呈現一致的合一。28

彌爾頓又更進一步以「洗禮」為例,說明教士藉異國風格的程序所降福 的水,實不足以洗盡「原罪」,就如聖保祿在《哥羅森人書》所提及的「虛 偽的妄言、世俗的原理」:29

26 John Milton, Of Reformation, in D. M. Wolfe, ed. C.P. W., Vol. 1, 520.

27 John Milton, Of Reformation, in D. M. Wolfe, ed. C.P. W., Vol. 1, 521.

28 John Milton, Of Reformation, in D. M. Wolfe, ed. C.P. W., Vol. 1, 521-522.

29 原文見〈哥羅森人書〉,2:1-3:「我願意你們知道:『我為你們和那些在勞狄克雅以及所

有未曾親眼看見過我的人,作如何的奮門,為使他們的心受到鼓勵,使他們在愛內互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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