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其他國家特殊教育的做法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49-52)

第二章 文獻探討

2.3 美國及世界特殊教育的演變和推行

2.3.4 其他國家特殊教育的做法

一、加拿大-溫哥華特殊教育的施行【【【【5】

(一)教育安置型態:

學生鑑定由學校團隊辦理,有必要時轉介「區域學習服務中心」鑑

定,學生的安置以家長的意願為主要參考。除了聽障生安置於聾校外,

其他特殊教育學生均安置在普通學校的特教班或普通班,提供相關的特 教服務。

(二)教師編制:

特教班每班編制一位專職教師,一至三位助理教師為原則。

(三)特教經費:

特教經費占每年教育經費的百分之十四,並視每位特殊學生障礙狀 況、人數、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教服務方案、在家教育及住院學生、

治療需求、問題行為處理等,決定補助學校經費之多寡。

二、日本-橫濱市特殊教育的施行:

(一)教育安置型態:

依每位學生的障礙類別、程度、能力及適性原則,提出特殊學校、

國民中小學、小學特殊班作資源教育、普通教育之安置。

(二)早期療育:

療育中心併設診療所及訓練機構,兒童先到診療所接受診斷評估之 後,再繼續接受療育。

(三)相關服務:

1.在早期療育中心設立諮商機構,以進行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安置、研 究、調查及資料蒐集。

2.對身心障礙學生從學前、國小、國中、特殊學校的教育輔導,進行連續 性的諮商輔導。

3.為服務身心障礙學生的教師,辦理研習及培訓師資,並宣導特殊教育及 其施行。

三、聯合國的宣言:

聯合國對殘障者教育權的關懷始於 1948 年的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 ),1990 年以「全民教育」( Education for All )為 主題的世界教育會議宣言,( The World Declaration on Education for All )強調 兩點:(1)人人有教育的權利,不因個別差異而有不同;(2)殘障者應有平等 的教育機會【14】。

1994 年 6 月 7 日至 10 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 )在西班薩拉曼卡 ( Salamana )召開世界特殊教育會議,( Wrold Conference on Special Needs Education ),以「接近與品質」( Access and Quality )為主題,會後發表薩拉 曼卡宣言( The Salamana Statement ),除了重申殘障者(特殊需求者)的教育權 外,特別推銷「融合教育」的理念,有下列重要的宣示:

(一)基本主張:

1.每位兒童應有機會達到一定水準的學習成效。

2.每位兒童有獨特的特質、興趣、能力和學習需求。

3.教育制度與教育方案應充分考量兒童特質與需求的殊異性。

4.特殊需求兒童應進入普通學校,而普學校應以兒童中心的教育滿足其需 求。

5.融合導向的普通學校最有利於建立一個融合的社會,達成全民教育的目 標,對全體兒童與教育效能也有助益。

(二)聯合國呼籲各國政府:

1.把改進教育制度,促進全民教育,列為最高的政策,並在預算上優先考 慮。

2.在教育方法與政策上採取融合教育的原則,除非有特別的理由,原則上 應讓所有兒童在普通學校就讀。

3.發展示範性方案,鼓勵國家間融合教育經驗的交流。

4.特殊教的規劃、監督與評鑑,應採分權制,共同參與。

5.鼓勵家長、社區和殘障者團體參與特殊教育的規劃與決策。

6.加強早期鑑定、早期療育及在融合教育中的職業輔導。

7.系統的辦理職前與在職的師資培育工作,俾使教師在融合式學校中提供 特殊教育的服務。

四、其他各國做法:

法國則於 1975 年通過「殘障法案」,規定各省應於各地區設立特殊教 育委員會,為殘障兒童安置最適當的學校。英國於 1981 年通過「教育法案」, 倡議回歸主流之混合教育精神。

目前先進國家對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措施,已由學齡兒童向下延伸至三 歲幼童;對身心障礙者的教育,也規畫從義務教育階段,向上伸展至中等教 育後期。更重要的,先進國家早已發展出回歸主流、混合就讀、無障礙環境 與零拒絕等特教理念,並具體實施之。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49-52)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