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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非正式部門發展與非正式部門就業者相關法律規範

第三章 非正式部門就業者之勞動條件與權益問題

第四節 其他國家非正式部門發展與非正式部門就業者相關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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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其他國家非正式部門發展與非正式部門就業者相關法律規範

一、日本

在日本,製造業一直是僱用勞動者數最多的產業,然而近年來經濟結構變化 與全球化因素,生產的靈活性與競爭力已和從前不同。日本製造業為了生存以及 面對劇烈的國際競爭,紛紛將生產轉移到海外,以及擴大使用非正職勞動者。一 直以來,日本勞動市場中大型企業與中小型企業形成獨特的關係,在製造業中,

小型企業往往成為大企業的分包對象,並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在這種關係 下,小型企業的負責處理原料初步處理,將這些材料轉化為製成品。換句話說,

分包的方式提供大型企業與小工廠、公司、甚至是自營作業者密切連結的管道,

使個體戶在日本經濟蓬勃發展的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尤其在製造業中特別明 顯。日本在文化、制度以及地理環境上,都較類似我國社會,並且呈現雙元勞動 市場結構90的現象,且大企業與小公司在勞動市場中的保障也不相同,包括收入、

福利都有很大的差別。當許多日本企業選擇將外包移至海外後,傳統大企業與小 公司的連結開始弱化,即使如此,分包現象仍占勞動市場很大部分91。2011 年日 本自營作業者佔整體就業者的 11.3%92

(一)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

日本職業災害保險依照不同勞動者身分分別立法,原先僅受僱勞工適用「勞 工災害補償保險法」,其餘雇主、自營作業者與其家族的從業人員等未受僱用之 勞動者,在工作時受到災害時不屬於勞災保險的補償對象。經多次修正,已擴大

90 雙元勞動市場理論認為主要勞動市場提供高薪資、工作安全衛生環境良好、就業安全和工作 有保障,有明確的工作管理規則和升遷的機會;而次要勞動市場則是傾向於低薪資、較差的工作 環境、就業情況相當具變化性、工作管理規則雜亂無章且升遷機會較少。

91 Hyunjoon Park(2010), The Stability of Self-Employment : A Comparison between Japan and Korea, International Sociology Vol. 25 No. 1,p101-102.

92 參考 OECD 網站,

http://www.oecd-ilibrary.org/economics/country-statistical-profile-japan_20752288-table-jpn,最後 瀏覽日期:20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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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實施職前訓練者。

D、家庭代工與其助手。

E、勞動者工會的專職幹部。

F、從事照護工作者。

(4)派遣國外工作之勞工

派遣國外工作之勞工,必須是在日本設業(限持續性事業)的雇主,派遣至 在國外一定地區進行該事業(海外分公司、當地法人、合併事業等)之勞動者。

與以代表身分派遣至海外中小企業從事工作者。

2、勞災保險給付

勞災保險給付範圍分業務災害及通勤災害兩類,業務災害給付包括:療養補 償給付、休業補償給付、障害補償給付、傷病補償給付、遺屬補償給付、喪葬費、

介護補償給付、二次健康診斷共八項給付97。另外,特別加入者在業務災害與通 勤災害方面雖然也受到保障;但個人計程車業者、個人貨物運送業者、以漁船從 事採撈作業者、從事特定農業機械作業者、家庭代工及其助手,不在通勤災害的 保障範圍之內。

(二)公共年金制度

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由國民年金制度、厚生年金制度、共濟年金制度三個制 度組成。目前日本的年金制度為雙層結構,第一層為國民年金,提供全體國民基 本生活的保障。第二層結構為與所得相關的厚生年金或共濟組合,提升上班族或 政府公務員的保障。各解釋如下:

1、國民年金

最底層為國民年金,提供所有被保險國民最低的生活給付,是最基礎的年金

97 日本勞工災害補償保險法第 12 條至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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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國民年金同時適用社會保險原則和公共救助原則也包括無業的低所得與身 心障礙者。適用對象可分為三類,第一類保險人為 20 歳以上 59 歳之自營業者、

農民、學生、無工作者、部分工時者為資格身分,該類加入者需向所屬的市役所 申請加入。第二類保險人是薪資受僱者,以民間企業的受僱員工、公務員與私校 教職員等由僱用的公司或組織申請加入。第三類是薪資受僱者之配偶,主要由第 二類加入者扶養之 20 歳以上 60 歲未滿的配偶年收入未滿 130 萬日圓者,由配偶 所屬的公司代為申請加保者為對象98。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保險費皆相同,並領 取相同的年金制度給付額,但會視個別被保險人之繳費期給予不同比率之定額年 金,給付內容大致可分為老年基礎年金99、身心障礙基礎年金100、遺屬基礎年金

101三種。

2、厚生年金

第二層包括勞工的厚生年金制度,凡受僱於除農林漁業之外,超過 5 人以上 之民間事業單位之 65 歲以下勞工均為投保對象102。提供勞動者關於老年、身心 障礙、重大親屬死亡事故等保險給付,安定勞動者或其遺屬之生活,並提升其福 利。

3、共濟組合

共濟組合是以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以及其他團體的職員為對象的一種 互相扶助組織,針對公務員等特定團體,可分為國家公務員共濟組合、地方公務 員共濟組合、私立學校教職員共濟組合與農林漁牧團體職員共濟組合103

98 日本國民年金法第 7 條。

99 老年基礎年金俗稱為「基礎年金」,正式名稱為老年基礎年金,其支付要件,以年齡和加保年 資為要件。而老年基礎年金原則上,加入者繳納保險費年資和免除繳納保險費年資,合計達 25 年以上者,自 65 歲起受領老年基礎年金。

100 身心障礙基礎年金到 65 歲為止,因殘障而支付身心障礙基礎年金。

101 國民年金中的遺屬給付有遺屬基礎年金、寡婦年金以及死亡暫時金等三種制度。

102 日本厚生年金法第 9 條。

103 蔡瑩潔(2005),日本年金制度改革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0-22。

http://www.mhlw.go.jp/topics/nenkin/zaisei/01/01-03.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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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機關負責推動相關事業。排除季節性工作者、船員保險的被保險人、公務員、

65 歲以上高齡勞工、短期季節勞動者,無雇主的自營作業者亦不適用此制度。

二、韓國

工業化之後,韓國政府以提供金融貸款及提供特種經濟特權的方式,直接管 理與控制財團,因此在 1970-1980 年代,這些財團靠著國家的大力支持,迅速增 長,形成大型企業長期主導韓國經濟的局面,長期下來,也抑制了中小型企業的 發展104。韓國在 1997 年遭遇金融風暴時,經濟一度瀕臨崩潰邊緣,失業率從過 去的 2%-3%攀升至 6.8%,失業人數急速增加,隨之而來的是非典型工作者的增 加。韓國是依賴出口的工業國家,又以大型企業為主,國內民生經濟反而成為小 型商家及自營作業者得以維生的出路,越來越多非正式部門就業者在市區提供小 規模的商業和服務。工業化後期,自營作業者滿足了市場的需求,成為國內產業 發展的重要角色105。因此比較各國統計數據上,韓國的自營作業者與比其他工業 化國家高上許多,而目前 2011 年自營作業者占全體就業比例為 28.2%106

(一)工業意外保險

韓國的工業意外保險(Industrial Accident Compensation Insurance Act)設立宗 旨是保護工人降低職業意外與疾病的傷害,使企業經營者與社會分擔工業意外產 生的成本,並且藉由政府的分擔可以更公平且迅速的補償每一位受害者。韓國勞 工部特別成立「勞工福祉事業團」(Welco/KLWC),專門辦理職災保險業務,特 別是醫療、給付與重建,屬公益法人中之特殊法人。此單位除了接受勞工部委託 營運職災保險業務之外,還辦理就業保險、勞工福利、積欠工資墊償、職災勞工

104 Cumings, B. (1997) Korea’s Place in the Sun: A Modern History. New York: W. W. Norton.

105 Hyunjoon Park(2010), The Stability of Self-Employment : A Comparison between Japan and Korea, International Sociology Vol. 25 No. 1,p103.

106 參考 OECD 網站

http://www.oecd-ilibrary.org/economics/country-statistical-profile-korea_20752288-table-kor,最後 瀏覽日期:2013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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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失業勞工創業貸款等事項。當勞工部向雇主收取職災保險費後,將其基金 列入政府的特別帳戶,補助勞工福祉事業團辦理相關業務,包括:提供重建諮詢、

補助職業訓練費用、協助創業、補助重建活動、補助復健醫療、 適應社會計畫、

後遺症的醫療照顧、補助復健用義肢更新、補助失能者重返職場等 9 大項目107。 因此在工業意外補償保險系統下,雇主可藉由投保的方式免除補償的責任,而是 由政府直接補償意外受害者。工業意外保險扮演主要兩種角色,第一個是預防工 業意外,另外一個是提供保險金、復健和福利計畫給意外受害者。

此法律原則上採取強制保險的設計,適用任何工作地點的受僱員工,只要僱 用 1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皆屬於投保範圍內,即使雇主未完成對保險關係成立之 申報,職業災害勞工亦能獲得保險給付。因某些行業欠缺僱用關係,因此被排除 適用。但若經由韓國勞工福祉事業團的認可,他們可自願加入工業意外保險。可 自願加保的行業如下108

1、農林漁獵產業員工人數少於 5 人之公司行號。

2、某些員工數少於 50 人之中小企業。

3、參加中小型建設計畫(建設成本低於 20,000,000 元)之個人。

4、電工;電信業從業人員;消防人員。

5、某些自僱者以及家庭工作者。

(二)國民年金保險

韓國的公共年金體系主要包含公務員年金方案、軍人年金方案、私校教員年 金方案、以及國民年金方案。韓國國民年金涵蓋對象為居住在韓國且年齡在 18 至 60 歲的民眾,不論其所得狀況,一般就業者和未就業者都是國民年金保險的 涵蓋範圍。除了一些特定狀況之外,居住於韓國年齡在 18 至 60 歲的外國人,也

107 許繼峰(2009),讓職災保險規劃更完善-德、日、韓三國制度比較,臺灣勞工季刊第 19 期,頁 109-111。

108 參考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U.S.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網站

108 參考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U.S.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