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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非正式部門就業者勞動條件與權益

第三章 非正式部門就業者之勞動條件與權益問題

第三節 我國非正式部門就業者勞動條件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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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非正式部門就業者勞動條件與權益

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了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此處的勞動條件包括勞工之工 作時間、報酬、請假、資遣費、退休金、工作環境等等保障勞工福利之條件。然 而勞動基準法的規範僅限於勞工;由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勞工之定義,勞工 與雇主間需要有一僱用行為,勞工需依雇主指示而提供勞務,包括「為他人提供 勞務」及「勞務之從屬性62」,及勞工為雇主提供勞務而獲得工資,不屬於私法 契約而成立的勞動關係,皆非勞工法所保護之對象。而非正式部門無契約問題外,

勞務關係也不是傳統的雙務關係,自營作業者由自己提供勞務,不受雇主指揮,

且無經濟上的從屬性和人格上的從屬性,顯然不是一般認知的勞工;而無酬家屬 工作者沒有獲取薪資,也不符合勞工法保護範圍。事實上非正式部門在臺灣經濟 發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除了在勞動市場上占有一部分比例,也成為失業者轉換 工作的考量之一,對於都會地區的就業機會更扮演著提供者與穩定者的功能與角 色,但因非正式部門所涵蓋的都是一些未認可、未登記的小規模經濟活動,因此 其勞動條件與權益經常不被受到重視。因此本節以現有相關法律規範與文獻分別 探討非正式部門的工作條件與權益。

一、我國非正式部門勞動條件之探討

(一)工作時間

相較於一般受僱者的工作模式,非正式部門當中的自營作業者「高度工作自 主」是文獻中最常歸納出的特色,他們不受雇主或主管指揮監督,工作內容、環 境、時間都由自己控制。一般受僱者每週工作時數受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63及公 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2 條64等工時規定約束,相較之下工作時間較為固定,

62 是否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當事人間是否成立勞動契約,主要依據有無「從屬性」進行 判斷,所為之從屬性主要包括「人格上之從屬性」與「經濟上之從屬性」,而另有論者針對勞工 之從屬性外,更提出所謂組織上從屬性、技術上從屬性與階級上從屬性等輔助判斷。

63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 過八十四小時」

64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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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數也較短。而雇主、自營作業者、無酬家屬工作者的工作時間與非工作時間很 難區分,且工作時間較不確定,不像受僱者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65,相較之下工 時較長。以從業身分的工作時數觀之,自營作業者工時偏高,多半是尋求經營最 大利潤,提高工作時間並高度投入的結果。當工作時間和家務時間的區別被模糊 化後,經營者與家庭成員的工作時間也無形中被延長。

休息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但自營作業者因其工作型態之故,未必能在工作 4 小時後休息。自 營作業者由一般受僱者轉入自營作業後,其休息習慣也可能因此改變。吳建興在 沿街自營店家的生產營運及空間經營中分析,大學周邊沿街自僱店家多半連續工 作無正式休息時間;由於服務的對象以學生及附近上班族為主,高峰期間工作忙 碌,只能趁著離峰時間休息,有些店家為了爭取離峰時間的顧客,依舊會營業,

採取無間斷的馬拉松式營業,休息時間全日可能只有一次66

(二)收入報酬

非正式部門的報酬不同於一般受僱者可依勞動市場價格決定薪資,他們多用 長工時、高強度的勞動調整成本負擔,得以在價格上取得競爭力,因此其收入多 寡常常取決於自我剝削的程度。若非正式部門就業者的工作是將家戶與企業結合,

當家庭的親情和財產產生共有共享的觀念時,會使家戶為一生產單位;即家庭勞 力的投入產出都被視為是整體的,總收入在家戶內被匯集,再由家長依家庭需要 決定如何分配,不同於一般受僱者可明確計算薪資。以五分埔成衣業社區的小型 企業為例,收入主要來自成衣銷售所得,支出除了原料成本、機器設備等必要生 產成本的營運生產支出外,還包括家戶的消費性支出。節省家戶消費支出以及家 人儘量投入生產以「賺自己的工」,這種自我剝削式的生產方式成為業者賺取利

為四十小時。」

65 陳靖玟(2011),我國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制度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48。

66 吳建興(1997),沿街自營店家的生產營運及空間經營-一個大學街旁的店家為例,私立淡江大 學建築學系碩士論文,頁 49-54。

高於女性 56.6%,其中比例較高的為跌倒滑倒(35.0%)、切割擦傷(32.1%)比例較 高。在危害因子的題目中,雇主及自營作業者就工作環境中,認為可能有灰塵很 多、聲音很大、很熱、使用含鉛物質、使用化學品、接觸可能致病的病菌等 11 項危害因子的頻率進行調查,各分項來看,很熱(50.3%)有較高比例、聲音很大 (39.2%)次之、再者二手菸(38.1%)。若男女性比較,都是男性都高於女性68

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之精神,須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亦包括享有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之權利在內69。近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修的職

69 參閱聯合國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http://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mtdsg_no=IV-3&chapter=4&lang=en,最後瀏覽日期:

2013 年 3 月 6 日。

70 行政院院會於 2012 年 11 月 15 日審查通過勞委會所擬「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名稱修 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明定適用於各業,將現有保障人數由 670 萬人擴大至 1067 萬人,保 障至所有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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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原則,但自營作業者納入適用仍會遇到一些問題,如自營作業者納入勞工 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之後,要遵守相關規範,亦即履行許多義務,以自營吊車作 業為例,該吊車須定期檢查合格,同時須有操作證照、吊掛證照、丙種勞工安全 衛生作業主管證照、急救人員證照、訂定工作守則、自動檢查計畫、教育訓練計 畫、防災計畫及其他有關安全衛生法令事項。自營作業者以個人之力遵守這些規 範,又需要支付相當成本,勢必有所困難。另外,符合自營作業者定義的行業相 當多,如刻印、個人計程車、園藝等等,這些行業使用危險性機械設備的機會相 對低得多,其作業危害不似在工廠或工地來得高。如果所有自營作業者遵守一致 性的規範,顯然不甚合理71。而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第4條也有註明:「本法 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 用本法之部分規定。」惟如有特殊情形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得僅適用部分規 定,即中央主管機關得僅指定事業適用此法一部分。因此,將自營作業者納入適 用範圍,將是未來前進的目標。

(四)職業災害補償

我國對於職業災害之定義與職業災害補償關係,分別訂於不同的法律之中 (圖 3-2)。與非正式部門相關的項目以下分別描述:

1、勞動基準法

在勞動基準法中,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 應給予補償是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明文規定,此處的職業災害補償是對受到「與 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即時有效之現金工資給付、醫療照顧,使受僱 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處境。當職業災害不幸發生之時,基於勞雇 關係中勞工的「從屬性」特質,無論災害的行為人為誰,也無論是否有過失,雇 主必須負起補償責任。然非正式部門就業者並不存在僱傭關係,因此不屬於勞基

7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2006),勞工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範圍之先驅研究,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頁 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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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保障範圍,發生職業災害時無法適用。

2、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是政府為推行社會政策,以保障最低經濟安全為目的的一種社會保 險制度。其應用保險技術,對於多數勞工遭遇到生、老、病、死、傷、殘事故時,

採用強制的方式提供保險給付,其採用危險分擔的方式,集合多數人及配合政府 的經濟力量,以保障勞工遭遇事故後可領取勞工保險給付,獲得經濟上的幫助72。 我國勞工保險屬於強制性質,對象以實際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勞工為主要加保對 象,自願加保者為輔,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資格符合者,應以其雇 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之加保對象類別亦包括自營作業者,即第 7 款之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與第 8 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 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符合自營作業者之 要件有二,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 者。根據勞委會之函釋,進一步說明自營作業職業工人加保認定原則,包括五項 原則73

(1)凡主要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

雖間有買賣、銷售行為,准由本業職工會加保。若以部分勞動或技藝為手段,終 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事業主,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

雖間有買賣、銷售行為,准由本業職工會加保。若以部分勞動或技藝為手段,終 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事業主,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