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數位藝術的著作權法問題
第七節 其他法律適用上的問題
著作權法的立法趨勢是,著作所有權從藝術家身上轉移至製作、生產、銷售這 些作品的企業168,藝術創作者能夠從付出的心血得到豐厚的報酬的,少之又少。這裡 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契約責任或民事侵權責任的問題。
數位藝術伴隨著觀賞者的參與、互動,在民事責任體系上,首先應檢討的是有 無契約責任?主要包括是否事先說明正確使用的義務?或展示上發生故障,無法達 到原來契約的買賣或承攬瑕疵?而生不完全給付或瑕疵擔保責任?
就買賣契約部分,民法第 354 條明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 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 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 疵。」(第 1 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 2 項)
就承攬契約部分,第 492 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 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買賣與承攬契約歸納起來包括修補或另行交付無瑕疵物(§227、364、493)、減 少買賣價金或承攬報酬(§359、494)損害賠償(§360、495、227 之 1)、解除契約
(§359、494)。
以上這些問題,一般的民事論述甚為豐富,適用上尚無疑義,本研究不多置言。
而僅就一個未被探討過,但卻可能發生的侵權責任有無商品製造人責任規定適用的 爭議?
觀賞者買門票進展覽美術館,契約關係只存在於美術館與觀賞者之間,觀賞者
168約翰.甘茨等著,前揭,《數位海盜的正義》,頁 15。
118 視覺一直是人類長期所依賴的主要身體感官,視覺的第一眼接觸(first eye contact), 往往支配我們對於訊息的解讀及思考,而且僅止于視覺層面,「相對感度」系列作品 試圖讓觀者在第一眼視覺接觸之後,轉換到其他身體感官的層面,去獲取視覺以外或 是視覺所不能提供之訊息和狀態,其概念在於挑戰觀看的方式和感官的支配。169
問題是,這視覺以外的「身體感官」為何?是否包括肢體觸覺?如果有觀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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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去觸摸,因而被燙傷,或者進出不小心碰觸燙傷?是否可以單純以貼了告示「請勿 觸摸」或「請小心被碰撞」即可免責?此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上所稱的「以設計、
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為業」的「企業經營者」?如肯定,則依該條規定,創 作者提供數位藝術創作流通進入展場時,即應確保其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 理期待的安全性,若創作違反期待,致觀賞者受有損害時,即應負無過失連帶賠償責 任。
將藝術家拿來與市儈氣的「商品製造人」相提並論,殊難被一般藝術創作者所 接受。但如習慣於《政府採購法》程序的藝術工作者,同樣被視為「廠商」,應該就 不會太介意如此法律概念的識別。
無論是從承攬(展示)或買賣(典藏、收藏)的觀點,藝術品也是商品。170尤 其,當代藝術有許多已非個體戶,而是以企業模式從事創作。 或 者 說 , 許 多 今 日 在 美 術 館 裡 的 藝 術 , 離 藝 術 家 越 來 越 遠 , 離 工 廠 卻 越 來 越 近 。 學 者 Diana
170李世明等,《考察中國大陸工藝、視覺藝術、表演藝術產業群聚區域及臺灣相關文化人才在中國大 陸發展現況》,(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出國考察報告,2016年),頁18。
圖 21 22 張永達《相對感度𝐍°𝟐》2019 年 圖片來源:https://reurl.cc/Naz2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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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ne 近 年 觀 察 當 代 藝 術 的 變 化 , 也 提 到 當 代 藝 術 市 場 中 的 作 品 越 來 越 傾 向 高 額 資 本、勞 力 密 集 的 大 型 製 作 生 產 形 態。眾 所 皆 知 的 村 上 隆、Jeff Koons 便 僱 用 了 百 人 以 上 的 「 工 人 」。171
Jeff Koons 也 從不諱言,從他 1986 年第一隻不銹鋼兔子開始,就開啟了工廠 式的創作模式。Andy Warhol 曾提出「藝術工廠」的概念,Jeff Koons 將這個概念繼 續往前推進。迄今為止,Jeff Koons 從未親手完成過任何一件作品:他雇傭一支由 100 多名助手組成的團隊,親自指導和管理每一個藝術專案。他新工作室,更用 2 個 機器人與 12 台電腦操控的切石機器,來製作作品。172
正如德國《時代》周刊的文化副刊編輯 Hanno Rauterberg 所說:藝術家不亞於了 不起的經紀人,甚至可以被稱為投機大師。一些企業家在藝術家身上發現了自己的同 類。藝術家堪稱偉大的企業家。有誰會否認藝術家是企業家?自由職業,不受僱於他 人,完全遵循自己的理念,自擔風險,把自己的藝術帶入市場。173正因如此,如果說 標榜著「數位藝術」就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顯然也未必切合實際。
171Diana Crane. " Reflections On T he Global Art Market: Implications For The Sociology Of Culture." Sociedade e Estado 24, no. 2 (2009): 331 -362
172傑夫·昆斯,“平衡 or 庸俗”,《藝術商業 》,2019 年 2 月 21 日, https://reurl.cc/31dkqO9,檢索日 期:2020 年 3 月 1 日。
173漢諾‧勞特貝格(Hanno Rauterberg)著,王歌譯,〈成功,自由,真實——藝術家為什麽成了當下 的主角?〉2010 年,https://reurl.cc/qdOD8g。檢索日期:202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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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3 Jeff Koons 工 作 室 圖片來源:https://reurl.cc/31dkq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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