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數位藝術的著作權法問題
第五節 授權的難為與解套
依現行《著作權法》,著作的使用權利,全然保留於著作權人手中;即所謂的
「所有權利保留」(All Rights Reserved)。任何「合理使用」之外的利用,使用者 都要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可進行。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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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專屬授權,不論該授權利用的時間或地域有無限制,著作財產權人的著作財 產權均於授權利用的範圍內移轉(transfer of copyright ownership)於被授權專屬利 用之人,被授權人享有獨占且排他的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在該授權的範圍內,其權
正如 L. Lessig 說的,著作權法的這些規定,只有律師能理解的授權許可;Lessig 進一步指出,現存的著作權系統無法適用於數位時代,若非我們強迫下一代停止創 作,就是下一代強迫我們進行革命。150
150Lawrence Lessig,前揭文,〈導正我們對著作權之價值觀〉,頁 7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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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 1990 年代,國際知名民權組織「電子先鋒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推動一種稱為 Copyleft 的自由軟體運動,利用現有著作權(Copyright)
體制來保障用戶軟體自由使用權利的授權方式。在授權條款中增加 Copyleft 條款之
151Lawrence Lessig,前揭文,〈導正我們對著作權之價值觀〉,頁 76-87。
152約翰.甘茨等著,前揭,《數位海盜的正義》,頁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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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Copyleft 的概念起始於軟體世界,但是它也存在於之外的世界。「做你 想做的,只要你保留其他人也有做同樣的事的權利」的概念,具有應用於文字創作、
視覺藝術等方面的知識共享署名許可的一個顯著的特點。153「著作權」的概念,是 藉由賦予創作者專有權利的方式,提供創作者從事創作的經濟動機;相對地,此種 賦予專有權利的方式,同時也限制了他人任意使用創作物的自由。Copyleft 則是為 了保護這種自由而發展的概念。
Copyleft 作品是有著作權的,但加入了法律上的分發條款,保障任何人都擁有 對該作品及其衍生品的使用、改作與重新發布的權利,它允許他人任意的改作、散 布作品,惟其散布及修改的行為和作法,前提是這些發布條款不能被改變。也須限 定以 Copyleft 的方式行之。如不按 Copyleft 的授權條款要求保持同樣的授權條款,
並將改作的版本公開,就是違反授權的侵權行為。
此外,尚有一個更廣被推廣而實用的運動,美國著名法律學者 Lawrence Lessig 結合一群具相同理念的先行者,於 2001 年成立 Creative Commons 組織,提出「保 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的相對思考與作法。
Creative Commons 以模組化的簡易條件,透過四個授權基本要素的排列組合,
提供六種便利使用的公眾授權條款。創作者可以挑選出最合適自己創作品的授權條 款,透過簡易的方式自行標示於其作品上,將作品釋出給大眾使用。透過這種自願 分享的方式,大家可以群力建立內容豐富、權利清楚且便於散布的各式內容資源,
嘉惠自己與其他眾多的使用者。
Creative Commons 所提供的公眾授權條款,在台灣稱為「創用 CC 授權條款」, 即取其授權方式便於著作的「創」作與使「用」之意。
153Ben Cotton 著,楊明明譯,〈什麼是 Copyleft ?〉,《資訊》,https://kknews.cc/news/lgyqo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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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標示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
惟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的 之使用。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的 之使用。若使用者修改該著作時,僅得依本授權條款或與本授權條款類似者來散 布該衍生作品。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但不得 修改該著作。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的之使用,
亦不得修改該著作。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
若使用者修改該著作時,僅得依本授權條款或與本授權條款類似者來散布該衍生 作品。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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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創用 CC 授權不得變動著作權法有關的合理使用的規定,也不得附加違反 著作權例外的限制。此外,創用 CC 授權是非專有且不可復原的。根據創用 CC 授權 獲得的任何作品或作品的複本,可以繼續在該授權下使用。
創用 CC 授權條款是一種公共著作權的授權概念,允許發送受著作權保護的著 作物。著作人如希望與他人分享、使用,甚至創作衍生作品的權利,就可運用此一條 款。一方面提供著作人自由分享的靈活性,另方面也保護使用人,只要使用人遵守由 著作人指定的條件,就不須擔心侵犯著作權。
以上僅提供兩個著作權授權簡化模式的重要運動,不過這兩個模式實務上較適 用於網路藝術(Web Art)或網路裝置(Web Installaions),能否解決本研究所致意的 互動式數位藝術的法律難題?仍待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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