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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再現〉,《數位荒原》,2018 年 9 月 18 日,https://reurl.cc/QpRYOp,檢索日期:2019 年 11 月 1 日

10 備部分,早期所使用的映像管顯示器(Cathode Ray Tube,CRT),2000 年已全面被 液晶顯示器(Liquid Crystal Display,LCD)取代,後又發展出有機發光半導體(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OLED)。在二手市場雖勉強可能於找到類似 CRT 的替代品,

但隨著時間流逝,未來未必如此幸運,還能找到替代方案。而不同藝術家的手稿、

母帶各有不同,每件作品都必須視為獨立的個案,更增加再現的困難度,策展團隊 還需將取得的 VHS、Betacam 等類比訊號轉檔成數位格式,才漸漸能一窺作品的輪 廓。

16 Phillips, J., “What Is ‘Time-Based Media’?: A Q&A with Guggenheim Conservator Joanna Phillips”. In C. DOVER (Ed.): The Solomon R. Guggenheim Foun. Retrieved November 18, 2016.陳禹先,前揭文。

17 邱誌勇,〈文化政策不能只是經濟邏輯-臺灣數位藝術發展的危機與困境〉,《藝術家》,2017 年 1 月號,490 期,頁 158。

18 如被主管機關要求配合國家政策,將新媒體藝術列入數位內容產業,要有產值。參邱誌勇,〈在 混沌與眾聲喧嘩下的臺灣新媒體藝術發展〉,《藝術家》,421 期,2010 年 6 月號,頁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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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藝術法律問題的探索,涉及的面向,經緯萬端,相關問題,盤根錯節,既 互為因果,又互為變數,其艱鉅繁複乃可預見。尤其,在相關文獻完全缺乏的情境 下,如何開創一條理路,誠然需要很大的勇氣。從本研究的初衷,也是本研究所希 望的終極目標,預期成果與貢獻如下:

1.在學術上開拓一條跨領域的研究道路,發揮拋磚引玉之效,引起更多的研究 視野與興趣。

2.在實務上,釐 清當中犬牙 交錯的法律關 係,讓藝術家能夠因智慧財產權 利得到充分保障或認知如何獲得保障,而願意更積極投入創作;另一方面,希 望能藉此讓收藏家或典藏機構因對權利義務關係的理解,能夠對數位藝術的 收藏與推廣,有更積極的作為。

3.發 現現行法律規 範上的 不足,探討法律增修 的可 行建議,或透過 實務 運作、法詮釋方法,讓數位藝術亦可納入適用範疇。

如果三者都能實踐,自是最理想情況;如若不然,至少達到其一,也算 是對現代藝術領域的發展進程,略盡學術綿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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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法,例如新媒體藝術(New Media Art )、多媒體藝術(Multi-Media Art」、錄像藝術

(Video Art)、科技藝術(Tech Art)、電腦導向藝術(Computer-Based Art)、數位軟 體導向藝術(Software-Based Art)、科技導向藝術(Technology-Based Art)、電子藝 術(E-Art)、時基媒體藝術(Time-Based Art)23……等等,不一而足。這些詞彙的 共通點是,都在表述藝術與技術,尤其是與高科技和諧融合,所產生的一種變革性 的藝術形式。

23 由「新藝術信託」(New Art Trust)、「紐約現代藝術美術館」(MoMA)、「舊金山現代藝術美 術館」(SFMOMA)及「英國泰德美術館」(Tate Gallery)於 2003 年設立,旨在建立新媒體藝術 保存與維護技術與規範的國際合作計畫—「媒體藝術事務」(Matters in Media Art),該計畫特別 提出「時基媒體藝術」(Time-Based Media Art)一詞,以更廣泛的「在時間基準下創作的媒體藝 術」的定義,將採用視頻錄像、電影、聲響、音頻、電腦技術、光、網路、動力機械、裝置等媒材 的新媒體創作都納入。此外,「時基藝術 Time-Based Art」根據古根漢美術館的定義就是:「包括 視訊、電影、幻燈片、聲音、或電腦導向科技的當代藝術品,因為它們以時間為度,隨著時間推移 展 現 給 觀 眾 。 ( Contemporary artworks that include video, film, slide, audio, or computer-based technologies are referred to as time-based media works because they have duration as a dimension and unfold to the viewer over time.)」大體上也與「媒體藝術事務」的定義一致。此一名稱最早由英國 錄像藝術家大衛。霍爾(David Hall)於 1972 年提出。中文名詞則是最近幾年才被翻譯出來使用,

在台灣藝術界也尚缺一準確的定義,但一般來說,舉凡由視覺藝術家創作出來的錄像、動畫、聲 音、電腦技術、網路、機械動力裝置等,皆可納入時基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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