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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由「新藝術信託」(New Art Trust)、「紐約現代藝術美術館」(MoMA)、「舊金山現代藝術美 術館」(SFMOMA)及「英國泰德美術館」(Tate Gallery)於 2003 年設立,旨在建立新媒體藝術 保存與維護技術與規範的國際合作計畫—「媒體藝術事務」(Matters in Media Art),該計畫特別 提出「時基媒體藝術」(Time-Based Media Art)一詞,以更廣泛的「在時間基準下創作的媒體藝 術」的定義,將採用視頻錄像、電影、聲響、音頻、電腦技術、光、網路、動力機械、裝置等媒材 的新媒體創作都納入。此外,「時基藝術 Time-Based Art」根據古根漢美術館的定義就是:「包括 視訊、電影、幻燈片、聲音、或電腦導向科技的當代藝術品,因為它們以時間為度,隨著時間推移 展 現 給 觀 眾 。 ( Contemporary artworks that include video, film, slide, audio, or computer-based technologies are referred to as time-based media works because they have duration as a dimension and unfold to the viewer over time.)」大體上也與「媒體藝術事務」的定義一致。此一名稱最早由英國 錄像藝術家大衛。霍爾(David Hall)於 1972 年提出。中文名詞則是最近幾年才被翻譯出來使用,

在台灣藝術界也尚缺一準確的定義,但一般來說,舉凡由視覺藝術家創作出來的錄像、動畫、聲 音、電腦技術、網路、機械動力裝置等,皆可納入時基藝術。

16 10 月 10 日,取自 https://reurl.cc/jdW92M

26 王冠婷,前揭〈在技術革新潮流中進行的藝術實驗〉。

27 林珮淳,〈前言:從德國文件展談《臺灣數位藝術 e 檔案》〉,收錄於林珮淳主編《臺灣數位藝 術 e 檔案》(藝術家出版社:2012 年),頁 7。

28 如由新藝術信託(New Art Trust)、紐約現代藝術美術館(MoMA)、舊金山現代藝術美術館

(SFMOMA)以及英國泰德美術館(Tate)於 2003 年設立的國際聯盟計畫,就以「新媒體藝術 事務」(Matters in Media Art),統整全球各藝術單位以數位藝術、多媒體藝術、錄像藝術或科技 藝術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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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數一數二的線上藝術中心「根莖網」(Rhizome.org)的創辦人 Mark Tribe,

在 1996 年將「新媒體」界定為網路藝術、數位錄影藝術、網路廣播等等藝術作品的 統稱31。Tribe 與 Reena Jana 合著的《新媒體藝術》(New Media Art)更指出,使用 新媒體藝術一詞,目的就在於描述運用新興媒介技術的藝術創作32。而隨著數位媒體

32 Reena Jana & Mark Tribe, New Media Art(Taschen Deutschlandk, 2009),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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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33因為「新」、「舊」本身是一個比較性的形容詞,有新就有舊;更新的東西出 來,本來號稱為新媒體就退化成老媒體或舊媒體。哪個媒體沒新過?

其次,新與舊是相對的,所謂「新媒體藝術」,是相對於傳統藝術創作所使用 的媒材而言,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範疇,凡利用現代科技、新媒體形式與新的觀 看方式,表現創作主題的藝術作品都包括在內,具體來說,除了「數位藝術」,其他 如「電腦圖繪藝術」(computer graphics)、「電腦動畫藝術」(computer animation)、「虛 擬藝術」(virtual art)、「網絡藝術」(Internet art)、「電子遊戲藝術」(video games)、「電 腦機械藝術」(computer robotics)、「3D 列印藝術」(3D printing), 乃至利用應用生物 科技的藝術作品(art as biotechnology),在現階段未被更新的媒材取代、置換之前,

都是「新」媒體藝術。

臺灣官方活動較少使用「新媒體藝術」的語彙,如國美館也只零零星星地出現 過 2011 年《日常掃描-新媒體藝術典藏展》、2013 年《浮世寓境-新媒體藝術典藏展》

與 2017 年《火辣身體、冷酷科技:新媒體藝術中的身體表演和編舞操作》等三個 檔次。台北市立美術館則出現在 2006 年克莉絲汀.凡雅絮策展的《龐畢度藝術中 心新媒體藝術展 1965-2005》。

其實,所謂的「新媒體」至少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滑鼠與螢幕的硬體設備,

而透過現代科技「數位」軟體的運用,截取數位的特性來創造藝術的意象。就這一 點來說,新媒體藝術就可總括上述所表述的所有新穎的名詞概念;即使「多媒體」

藝術,還是以數位技術為基礎,兼容攝影、錄像、視頻、聲音、裝置、互動其中的 一種或多種媒體的綜合運用。

因此,從新媒體藝術的基礎元素—數位運用的觀點,將新媒體藝術作品統稱為

33 葉謹睿,前揭《藝術語言@數位時代》,頁 26。

19 被轉換成為以0與1所組合而成的數串,每個數字被稱為位元(bit, binary digit),一定

34 如國美館 2018 年 11 月舉辦的《共創與連結:2018 科技藝術國際趨勢論壇》。

35 余瓊宜,〈數位藝術中的新與舊〉,《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美術學報》,2011 年,4 期,頁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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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M. Halnon, Digital Dictionary. Retrieved Nov.19, 2008, https://reurl.cc/oDV4zv,檢索日期:2019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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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Bruce Wands, “Art of the Digital Age”.New York: Thames & Hudson Inc.,2006, p.11.

41 其內涵,參陳永賢,〈什麼是數位藝術?〉,《文化專刊》,2008 年 6 月,頁 276-279。

42 Allen, S. and Gutwill, J., “Designing with multiple interactives: Five common pitfalls”. Curator, 2004,47(2), pp.1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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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藝術學界研究成果觀察,幾乎都僅關切創作實務,姑不論文獻資料整理上,數位藝 術比其他藝術型態困難得多;更遑論即使是藝術行政領域,對相關法律適用疑義及對 應的論述,可謂完全付諸闕如。

相對地,在法律學界,長久以來不乏主動關心藝術家的困境,希望能在浪漫的藝 術情懷之外,透過客觀理性的法律探索,釐清藝術創作者與經紀公司、藝廊或收藏家 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特別涉及到智慧產權方面的重製、改作、合理使用與授權等等 問題,期能提出一些解決方案。

可惜的是,檢視所有文獻,也都僅涉及傳統藝術的範疇(如美術、音樂創作、攝 影著作),間或觸及數位時代與科技運用的一些議題,對於本研究所關注的數位藝術 的法律規範與實務運用的研究,可謂完全空白,出現文獻參考上的盲區。這無形中,

構成了本研究難予攀越的藩籬,也嚴重限制了本研究所寄望達成的研究目的。

研究者深知這是一片荒蕪的沙漠,但總要有人願意先去開墾、引水、播下第一顆 種子。只是這樣的努力難免流於唐吉哥德的浪漫,而如一句名言所說:「當一位英勇 的騎士策馬奔馳過歷史大道之後,留下一團飛塵飄揚空中。」

23 圖 5 劉夢非 《宮崎駿系列-神隱

少女》37×27cm 水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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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 劉夢非 《宮崎駿系列-霍爾 的移動城堡》36× 51 cm 水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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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7 劉夢非 《宮崎駿系列-風之 谷》 37×27cm 水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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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9 翁梁源《方舟續曲]- 無盡的旅程》

110 × 110 cm 數位影像繪畫 圖片來源:https://reurl.cc/R4bO2g 圖 8 鄭問《萬歲》90× 110 cm 水彩畫布

圖片來源:https://reurl.cc/V65R2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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