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及加害色及加害
第四節 其他讓處遇及防治網絡更加緊密之修法建議 其他讓處遇及防治網絡更加緊密之修法建議 其他讓處遇及防治網絡更加緊密之修法建議 其他讓處遇及防治網絡更加緊密之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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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執行保護管束的法定執掌與法律地位。並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 章的配套修法,將觀護人開辦社區中的家暴加害人處遇的內容為多元 化之補充性處遇加以規範。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其他讓處遇及防治網絡更加緊密之修法建議 其他讓處遇及防治網絡更加緊密之修法建議 其他讓處遇及防治網絡更加緊密之修法建議 其他讓處遇及防治網絡更加緊密之修法建議
第一項第一項
第一項第一項 與防治網絡相關部分 與防治網絡相關部分與防治網絡相關部分 與防治網絡相關部分
針對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違反保護令罪而被移送地檢署偵查 的被告〈加害人〉,由於這種案件通常已經是經過家事法庭核發民事 保護令後而無法遵守之加害人,建議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課予檢察官 在偵查時,不論被害人是否有意願,必須依職權替被害人提出保護令 的聲請,降低被害人在訴訟期間再次受暴的可能。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與處遇網絡相關部分 與處遇網絡相關部分與處遇網絡相關部分 與處遇網絡相關部分
為了讓鑑定及加害人處遇計畫確實發揮功能,避免漏掉直接透過 刑事系統求助之案件,建議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針對家庭暴力罪相 關案由累再犯的加害人,課予檢察官在偵查程序中,必須運用刑事訴 訟法的強制處分權要求被告〈加害人〉去接受鑑定,了解其是否需要 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如果需要,又適合接受哪一種類、頻率如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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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計畫?鑑定結果可以做為檢察官起訴書內容之參考。考量把這個 鑑定的程序提前到偵查階段來完成,而不建議設計在檢察官起訴後、
法院的審理階段,主要是因為如果這個鑑定是結合到目前現有的民事 保護令審前鑑定的辦理方式,該鑑定的過程其實也是一種認知教育,
放在偵查階段可以讓加害人在第一時間接受基本的認知教育。當然,
如果辦理審前鑑定的家暴中心〈衛生局〉收到檢察官要求鑑定的通知 後,發現該加害人曾經在短時間內接受過家事法庭所送的鑑定,不適 合重複鑑定,以免影響鑑定的結果,可以將先前之鑑定結果直接函覆 供參。
第三項第三項
第三項第三項 最新觀護法配套修法草案所提及與家暴防治相關部分 最新觀護法配套修法草案所提及與家暴防治相關部分最新觀護法配套修法草案所提及與家暴防治相關部分 最新觀護法配套修法草案所提及與家暴防治相關部分
在筆者撰寫論文之際,有鑑於法務部多年以來未能有效地發展觀 護工作之專業,使得觀護工作的行為作用法僅單單依據多年未修訂之 保安處分執行法,觀護人也成為各地檢署推動雜項行政公關業務的機 制,為了讓台灣在觀護工作上能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立法委員楊麗 環等人提出立委版的《觀護法案》,採包裹式立法及配套修法的方式,
希望能夠排進議程。豈料,因立院朝野的杯葛,目前此案暫時被擱置,
等待下次審查的機會。
其中與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加害人觀護工作有關之修法,主要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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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被害保護及家庭暴力犯受保護管束之意旨,強化家暴犯之管制及擴 大科技輔助保護管束功能,明定實施電子監視及宵禁之司法要件76。 此部分業務會延續近年來觀護人在性侵害防治工作發展電子監控的 經驗,透過一些人權考量的申請制度設計,篩選出確實在社區中有危 險性且必要的家暴加害人加以實施,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並透過觀護 人的監督,提高民事保護令被落實的可能性。
再者,在該草案中,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的配套修法,主要是 把違反保護令罪的刑責從原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 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立法理由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十週 年來,並未改善受暴者保護措施,實務常見因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受 保護管束者及受保護令約制之人,無視於保護管束及保護令之禁令而 再犯家暴法,稽其原委,洵與該法所定刑罰太輕,往往得以易科罰金 了事,毫無拘束效益,間接造成家暴犯在保護管束期間無意悔改或積 極改善行為模式,徒使處遇機制空轉,司法威信盡失。緣此,擬調高 刑責至不得易科罰金之門檻,以落實防治家暴再犯之效果。」這其中 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因為刑法 41 條修正後,今年 9 月 1 日易服社 會勞動的新制即將上路,將來六個月以下的短期刑,如果繳納不起罰
76 詳參附錄六 立委版《觀護法案》草案中,觀護法第 77-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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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是可以申請易服社會勞動的。如此一來,原先真的比較嚴重的家 庭暴力犯罪累犯,特別是合併有其他犯罪問題〈如:毒品施用〉的加 害人,是可以透過短期自由刑將其與被害人隔開一陣子,以爭取被害 人自立及接受家暴中心甚至是其他社會服務的時間,但新制度推行 後,如果不將最輕本刑提高,將很難透過前述方式來防治家庭暴力的 再發生,會直接衝擊到社區。綜上所述,此點配套修法建議,也是讓 防治網絡更加緊密的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