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 第

第 第四 四 四 四章 章 章 章

從觀護人觀點看加害人處遇計畫及家暴加 從觀護人觀點看加害人處遇計畫及家暴加 從觀護人觀點看加害人處遇計畫及家暴加 從觀護人觀點看加害人處遇計畫及家暴加 害人之觀護工作

害人之觀護工作 害人之觀護工作 害人之觀護工作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從法規與政策面看家庭暴力加害人之觀護工作 從法規與政策面看家庭暴力加害人之觀護工作 從法規與政策面看家庭暴力加害人之觀護工作 從法規與政策面看家庭暴力加害人之觀護工作

目前地檢署觀護人是負責成年觀護工作,主要的工作內容包括:

受檢察官指揮執行假釋、緩刑的保護管束,緩起訴義務勞務及部份命 令的執行,以及 98 年 9 月 1 日起因應刑法 41 條修正,即將上路的易 服社會勞動新制。而其中與家庭暴力加害人之觀護工作,從整體保護 管束或緩起訴案件量上來看,是相對少數的案件類別,但也是因為家 庭暴力防治法的通過、立法委員對行政體系的監督,近年來才逐漸被 要求在案件的執行上面要針對此類案件的不同於其他刑事案件的特 殊性,有一些特別的作為。

以下分別針對因為家庭暴力案件59而進入假釋、緩刑的受保護管 束人,以及緩起訴被告的觀護工作法源依據,分項說明如下:

第一項 第一項第一項

第一項 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59 在此要特別說明的是,由於目前各地檢署觀護人室多設有性侵害專股處理性侵加害人的觀護 工作,因此,雖然廣義的定義中,亂倫或是夫妻間的妨害性自主案件,也算是家庭暴力行為,但 這部分的案件會由性侵害專股的來處理,本文要討論的家庭暴力案件不包括涉及性侵害的案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依據刑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4 條規定「保護管束,應按其情形交由受 保護管束人所在地或所在地以外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

本人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 察處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事務。」目前各地 方法院檢察署都有配置觀護人,來執行保護管束事務,如果要由其他 慈善團體等適當之人來執行,實務上也是要透過觀護人就個別情況加 以了解評估後,再簽請檢察官同意將該案囑託給適當之人來執行。

至於執行保護管束的內涵方面,從法律上找到的規定為:保安處 分執行法第 74 條規定「緩刑或假釋期內,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 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生活行動及交往之人。」另外,同法第 74-2 條 也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保持善 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 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 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 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 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落實到實務工作的層面,如果有人因為被害人是家庭暴力防治法 所定義的家庭成員而觸犯刑法〈傷害(致死)罪、殺人(未遂)、妨害自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由、恐嚇、公共危險、遺棄及違反保護令罪〉,被判徒刑入監,假釋 出監後,觀護人必須針對這些受保護管束中的家暴案件加害人進行監 督、輔導,至少每月必須接觸個案一次,也可以根據個案的情況,連 結警察機關、社福機構或個案的家人及社區,來預防再犯及協助個案 復歸。

第二項 第二項第二項

第二項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依據刑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 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一、

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60者。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 至第八款61所定之事項者。」另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8 條規定,犯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 管束。而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得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 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 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四、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

60 與妨害性自主及性侵害相關的罪責。

61 刑法第 74 條規定第二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

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 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 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62。六、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 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

因此,從我國的刑法法規看來,家暴加害人被判刑後,如果得到 緩刑的宣告,是應該要付保護管束的。至於保護管束期間的約束力,

在法律層面還是回到保安處分執行法的規定,此部分已於前面假釋付 保護管束的段落說明。至於實務上針對家暴案件保護管束執行的特殊 要求,將於本節第四點說明。

第三項 第三項第三項

第三項 緩起訴緩起訴緩起訴緩起訴

刑事訴訟法針對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設計有緩起訴處分的制度,其中與家庭暴力加 害人相關的違反保護令罪、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恐嚇罪等罪名,檢 察官參酌刑法 57 條所規定的量刑條件後,認為以緩起訴為恰當者,

就可能會給予 1 到 3 年的緩起訴期間,命令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 履行一定事項的緩起訴處分63

62 同條規定,法院命被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前,得準用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得命相對人 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法院為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 關。當然,如果違反前述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63 請參考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及 253-2 條規定。第 253-1 條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 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在實務上,家暴加害人的刑事被告要獲得緩起訴處分的機會,通 常有幾個要件,首先,被告的犯行所造成的傷害嚴重性不高,初犯或 不是長期的家暴累犯,再者,被告必須願意在檢察官開庭時承認犯 行,知道自己那些部分的行為是觸法的,且答應願意配合後續的緩起 訴處分附帶義務勞務或是應履行命令的執行64

目前實務上常見的與家暴加害人相關的緩起訴處分內容,命令被 告履行義務勞務的部分較少見,大多數檢察官都傾向運用刑事訴訟法 第 253-2 條第 1 項第 6、7、8 款,特別是針對違反保護令罪的部分,

會把原先保護令的內容〈如遠離令、禁止令等等〉放入,藉以延長保 護令的約束時效,並將之轉化為刑事處分的性質,增加被告心理上的 壓力,當被告在履行期間一旦違反命令事項時,可以再將被告起訴,

讓其接受刑事審判。另外,也有不少地檢署會結合當地家庭暴力防治

中心的資源,讓檢察官命令被告去上一堂「家庭認知講座」之類的認

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 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 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 用之。」第 253-2 條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 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 害賠償。四、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 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 必要命令。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 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 緩起訴期間。」

64 資料來源:桃園地檢署曾鳳鈴主任檢察官〈婦幼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知教育課程,不過,此類課程辦理的方式是大堂課、還是小團體,目 前則是因人因地而異。至於檢察官做完處分後,實際上執行處分內容 的單位是執行科及觀護人室65

第四項第四項第四項

第四項 其他政策上的要求其他政策上的要求其他政策上的要求其他政策上的要求

目前對於家庭暴力加害人保護管束的執行,法務部的政策要求大 致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凡是家暴案由的保護管束案件,不論是假 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收案後都必須列管,並評估該員的再犯危險性 後,分別以「核心」或是「非核心」案件列管辦理;(二)行政院各部 會每年必須提出推動性別平等相關工作的績效,法務部近年來每年都 要求各地檢署要辦理受保護管束家暴加害人之專業治療或諮商團 體,並酌給經費上的補助。

目前對於家庭暴力加害人保護管束的執行,法務部的政策要求大 致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凡是家暴案由的保護管束案件,不論是假 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收案後都必須列管,並評估該員的再犯危險性 後,分別以「核心」或是「非核心」案件列管辦理;(二)行政院各部 會每年必須提出推動性別平等相關工作的績效,法務部近年來每年都 要求各地檢署要辦理受保護管束家暴加害人之專業治療或諮商團 體,並酌給經費上的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