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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法規範與實施現況初探研究——以觀護人在網絡中可能扮演之角色及相關配套修法為中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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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後法學組 碩士學位論文. 政 治 大.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法規範與實施現況初探研究 立. ‧ 國. 學. ——以觀護人在網絡中可能扮演之角色及相關配套修法為中心. ‧. n. al. er. io. sit. y. Nat. 指導教授:陳 惠 馨 博士. Ch. engchi. i Un. v. 研究生:周 瑋 芸.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七. 月. 十四. 日.

(2) 【謝 誌】 終於到了要寫謝誌的這一刻, 終於到了要寫謝誌的這一刻,這篇論文得以完成, 這篇論文得以完成,首先最想感謝的就是指導教授 陳惠馨老師對我的包容, 陳惠馨老師對我的包容,從開始找陳老師指導論文後, 從開始找陳老師指導論文後,由於自己一股腦兒地希望把工 作經驗跟在碩乙班中所學習到的法律做一個結合, 作經驗跟在碩乙班中所學習到的法律做一個結合,以致於論文題目隨著我的工作轉換 以致於論文題目隨著我的工作轉換 而不停搖擺, 而不停搖擺,從少年觀護工作的議題, 從少年觀護工作的議題,大幅度地轉變到成年觀護工作的議題, 大幅度地轉變到成年觀護工作的議題,陳老師 一直容忍我在忙碌的工作中探索與反思, 一直容忍我在忙碌的工作中探索與反思,給予我在研究上最大的空間與支持, 給予我在研究上最大的空間與支持,卻又能 夠適時地提醒我注意一些學術研究的重點, 夠適時地提醒我注意一些學術研究的重點,把我從現實工作的無力感中拉出來; 把我從現實工作的無力感中拉出來;如果 不是陳老師的包容, 不是陳老師的包容,以及其在性別法律相關課程方面的啟發, 以及其在性別法律相關課程方面的啟發,我想我在家暴專股的觀 護工作上, 護工作上,很難在短短三年的經驗中, 很難在短短三年的經驗中,沉澱出這篇不算成熟卻絕對反應本土法律、 沉澱出這篇不算成熟卻絕對反應本土法律、誠 懇、誠實的論文。 誠實的論文。. 政 治 大. 跨領域的學生在寫碩士論文時, 跨領域的學生在寫碩士論文時,很容易不按牌理出牌, 很容易不按牌理出牌,不論在學術邏輯或研究方 法上, 法上,總是給指導教授跟口試委員出了很多難題 總是給指導教授跟口試委員出了很多難題, 口試委員出了很多難題,感謝口試委員謝如媛老師及王曉丹 老師, 老師,能夠在百忙之中給予我許多關於研究內容、 能夠在百忙之中給予我許多關於研究內容、研究方法及寫作方式的意見, 研究方法及寫作方式的意見,也讓 我了解到碩士論文的階段性目標及未來在學術或實務工作生涯可以繼續努力的方向。 我了解到碩士論文的階段性目標及未來在學術或實務工作生涯可以繼續努力的方向。. 立. ‧ 國. 學. ‧. 在政大碩乙班的六年, 在政大碩乙班的六年,從辭掉心理測驗員的工作、 從辭掉心理測驗員的工作、跳入完全不熟悉的法律領域, 跳入完全不熟悉的法律領域, 當一個單純的學生, 當一個單純的學生,一直到重返職場、 一直到重返職場、考上觀護人, 考上觀護人,正式成為心理、 正式成為心理、法律跨領域的工 作者, 作者,同時還要兼顧碩士班的學業與論文; 同時還要兼顧碩士班的學業與論文;回想起來, 回想起來,歷歷來時路, 歷歷來時路,碩乙班同學們在 法律課程中的學習態度, 法律課程中的學習態度,以及各自專業領域中的投入, 以及各自專業領域中的投入,每每在我很想放棄學業時, 每每在我很想放棄學業時,給 了我莫大的鼓舞 了我莫大的鼓舞。 鼓舞。從板院觀護人室到桃檢觀護人室, 從板院觀護人室到桃檢觀護人室,幸運如我都遇到了一群願意討論 工作觀點、 工作觀點、求進步的好長官與好同事, 求進步的好長官與好同事,這些同事們的支持, 這些同事們的支持,也讓我在許多個論文趕工、 也讓我在許多個論文趕工、 身心俱疲的深夜裡, 。當然, 身心俱疲的深夜裡,知道自己為何而堅持下去。 知道自己為何而堅持下去 當然,這三年來所接觸到的每一位家 al v ni 暴加害人, ,都促成了我對於這些議題的思考與關注。 。 暴加害人,他們在談話室、 他們在談話室、小團體中的分享, 小團體中的分享 都促成了我對於這些議題的思考與關注 C. n. er. io. sit. y. Nat. hengchi U. 一個階段的結束, 一個階段的結束,代表著另一個階段的開始。 代表著另一個階段的開始。這篇論文的完成只是代表著階段性 任務的完成, 任務的完成,完成的同時, 完成的同時,我更看到了自己想要站在雙專業平台時, 我更看到了自己想要站在雙專業平台時,需要努力的還有 很多。 很多。 謹把這篇論文獻給我的母親、 謹把這篇論文獻給我的母親、我生命中的合夥人─ 我生命中的合夥人─逸如、 逸如、引導我開始認識法律這 門學問的許育典老師, 門學問的許育典老師,如果沒有你們對我的相信、 如果沒有你們對我的相信、支持與鼓勵, 支持與鼓勵,這篇論文是無法順利 完成的。 完成的。 瑋芸. -1-. 2009/12/20.

(3) 【摘 要】 本文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與加害人處遇相關之法規範, 本文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與加害人處遇相關之法規範,進行整理摘要, 進行整理摘要,並透過 質性研究的深入訪談法, 質性研究的深入訪談法,探討觀護人在家暴防治網絡及加害人處遇網絡中, 探討觀護人在家暴防治網絡及加害人處遇網絡中,可能扮演 的角色, 的角色,以及如何讓防治網絡及處遇網絡更加緊密的修法意見。 以及如何讓防治網絡及處遇網絡更加緊密的修法意見。 本論文之架構分為六章, 本論文之架構分為六章,分別為: 分別為:緒論、 緒論、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網絡運作、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網絡運作、家 庭暴力犯罪理論與加害人處遇模式、 庭暴力犯罪理論與加害人處遇模式、從觀護人觀點看加害人處遇計畫及家暴加害人之 觀護工作、 觀護工作、觀護人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可能扮演之角色及加害人處遇計畫法規範修訂 方向建議、 方向建議、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各章節撰寫重點分述如下: 各章節撰寫重點分述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 第一章為緒論。於此章先敘明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 於此章先敘明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限制, 研究方法與限制,並限定研 究範圍及研究架構之方向。 究範圍及研究架構之方向。. 政 治 大. 第二章是從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精神與內涵出發, 第二章是從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精神與內涵出發,進一步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 所建構的防治網絡及處遇網絡, 所建構的防治網絡及處遇網絡,最後聚焦到加害人處遇計畫法源依據的介紹。 最後聚焦到加害人處遇計畫法源依據的介紹。. 立. ‧. ‧ 國. 學. 第三章為家庭暴力犯罪之理論解釋及處遇模式的介紹。 第三章為家庭暴力犯罪之理論解釋及處遇模式的介紹。由於有效的處遇模式必定 是從犯罪原因理論衍伸而來, 是從犯罪原因理論衍伸而來,但犯罪行為的原因解式理論通常相當多元且百家爭鳴 但犯罪行為的原因解式理論通常相當多元且百家爭鳴, 因此, 、社會心理 因此,本章分別就家庭暴力的犯罪循環、 本章分別就家庭暴力的犯罪循環、社會生物學、 社會生物學、心理學〈 心理學〈個人病理〉 個人病理〉 、社會心理 層面〈 、社會學 層面〈人際互動〉 人際互動〉 、社會學、 社會學、女性主義〈 女性主義〈文化情境〉 文化情境〉及系統生態觀點所發展出來的犯罪 原因論加以介紹, 原因論加以介紹,賦與加害人處遇計畫發展之理論正當性。 賦與加害人處遇計畫發展之理論正當性。最後, 最後,再針對現有的處遇 模式加以介紹。 模式加以介紹。. io. sit. y. Nat. n. er. 第四章是從觀護人的觀點, 第四章是從觀護人的觀點,透過對於質性研究訪談內容的分析整理, 透過對於質性研究訪談內容的分析整理,對於家暴加 a 害人的觀護工作, 〈包括家暴專股 害人的觀護工作,以及觀護人目前在加害人處遇工作上所扮演的角色〈 以及觀護人目前在加害人處遇工作上所扮演的角色 iv l C n U h進行描述與討論。 運作情形、 運作情形、與防治網絡之結合情況〉 與防治網絡之結合情況〉 進行描述與討論 en hi 。. gc. 第五章是針對未來觀護人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可能扮演的角色、 第五章是針對未來觀護人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可能扮演的角色、優缺點, 優缺點,提供 加害人處遇計畫及觀護工作相關法規範之配套修法的建議, 加害人處遇計畫及觀護工作相關法規範之配套修法的建議,期能讓防治網絡及處遇網 絡都更緊密。 絡都更緊密。 第六章為本文之結論。 第六章為本文之結論。於本章擬做一整合性之歸納摘要, 於本章擬做一整合性之歸納摘要,整理出筆者的意見及相 關配套措施之建議, 關配套措施之建議,期能從實務經驗中提供加害人處遇計畫及觀護工作相關法規範修 法之淺見。 法之淺見。 本文主要的研究發現有幾大部分。 本文主要的研究發現有幾大部分。首先, 首先,從家暴專股觀護人實際從事加害人觀護、 從家暴專股觀護人實際從事加害人觀護、 處遇的實務經驗看來, 處遇的實務經驗看來,家暴防治網絡及加害人處遇網絡對於觀護人的角色其實是有所 期待的, 期待的,但受限於觀護人的工作執掌缺乏行為作用法, 但受限於觀護人的工作執掌缺乏行為作用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又沒有用特 別法的方式, 別法的方式,給予觀護人在刑事程序或社區處遇上的法定角色 給予觀護人在刑事程序或社區處遇上的法定角色, 護人在刑事程序或社區處遇上的法定角色,家暴專股的工作僅能 依據著政策的風向球來跑, 依據著政策的風向球來跑,在法務、 在法務、檢察系統行政工作資源的相互擠壓下, 檢察系統行政工作資源的相互擠壓下,甚至可能 -2-.

(4) 僅採取一些表面校度的作法, 僅採取一些表面校度的作法, 讓觀護人無法發揮、 讓觀護人無法發揮、培養其對於加害人監督、 培養其對於加害人監督、輔導的專 業能力, 業能力,相較於受訪者對工作的用心, 相較於受訪者對工作的用心,著實可惜。 著實可惜。 再者, 再者,目前家庭暴力案件走入司法可能透過民事保護令或刑事程序, 目前家庭暴力案件走入司法可能透過民事保護令或刑事程序,加害人處遇 計畫目前是屬於民事保護令之一款, 計畫目前是屬於民事保護令之一款,處遇前的審前鑑定及後續處遇計畫的執行, 處遇前的審前鑑定及後續處遇計畫的執行,目前 都是由縣市政府的家暴中心( 都是由縣市政府的家暴中心(衛生局) 衛生局)負責辦理、 負責辦理、協調各種專業鑑定、 協調各種專業鑑定、處遇的資源。 處遇的資源。 單純走刑事程序進來的加害人, 單純走刑事程序進來的加害人,可能沒有機會接受鑑定 可能沒有機會接受鑑定, 有機會接受鑑定,也不一定有機會接受處遇計 畫。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章在刑事程序的部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章在刑事程序的部分,雖然有課予法務部要負責辦理家暴受 刑人之加害人處遇計畫, 刑人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但對於假釋、 但對於假釋、緩刑之受保護管束人, 緩刑之受保護管束人,甚至是緩起訴的被告所 需要的加害人處遇計畫, 需要的加害人處遇計畫,則漏未規定。 則漏未規定。雖然法務部有透過政策下達, 雖然法務部有透過政策下達,要求地檢署觀護 人每年必須辦理家暴加害人治療小團體, 人每年必須辦理家暴加害人治療小團體,但對於團體的內涵、 但對於團體的內涵、預期目標成效的要求卻 相當鬆散, 相當鬆散,導致各地檢署家暴專股觀護人各自為政, 導致各地檢署家暴專股觀護人各自為政,其中如果是邀請心理師或社工師 來帶領類似於加害人處遇計畫中的「認知輔導教育團體」 ,就可能造成有加害人重複參 認知輔導教育團體」 ,就可能造成有加害人重複參 加民刑事的團體, 加民刑事的團體,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源的浪費,卻也可能有另一些加害人完全沒有接受處遇 計畫的機會。 計畫的機會。.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最後, 最後,本文也針對觀護人在家暴網絡中可能扮演之角色及相關配套修法提出觀察 與淺見, 與淺見,期能做為後續相關研究之參考。 期能做為後續相關研究之參考。.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3-. i Un. v.

(5)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1 緒論.............................................1.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研究方法與限制.......................................3 研究範圍與架構.......................................6. 第二章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網絡運作─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網絡運作─從被害人保護到 加害人處遇..........................................9 加害人處遇..........................................9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精神與內涵.......................9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被害人保護網絡................12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加害人處遇網絡................18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法源依據....................19. 立.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22. ‧. 家庭暴力犯罪理論與加害人處遇模式................26 家庭暴力犯罪理論與加害人處遇模式................26. y. sit. 家庭暴力犯罪的理論解釋..............................26 家庭暴力的循環歷程.....................................26. io. 第一項. Nat. 第一節. al. er. 第三章. ‧ 國. 第二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19. 學. 第一項. 政 治 大. v. 社會生物學觀點對家庭暴力犯罪之解釋.....................27. 第三項. 心理學觀點〈個人病理觀點〉對家庭暴力犯罪之解釋.........28. 第四項. 社會心理層面〈人際互動觀點〉對家庭暴力犯罪之解釋.......30. 第五項. 社會學觀點對家庭暴力犯罪之解釋.........................34. 第六項. 女性主義觀點〈文化情境觀點〉對家庭暴力犯罪之解釋.......35. 第七項. 系統生態觀點對家庭暴力之解釋...........................37. 第八項. 小結...................................................39. 第二節. n. 第二項. Ch. engchi. i Un. 家庭暴力加害人的處遇模式............................39. 第一項. 外國處遇模式簡介.......................................40. 第二項. 國內常見之處遇模式及運作情形...........................42. 第三項. 小結...................................................47. 第三節. 從加害人處遇計畫立法、修法過程,看犯罪理論、 處遇模式與制度的關係................................47. I.

(6) 第四章 從觀護人觀點看加害人處遇計畫及家暴加害人之觀護 工作................. 工作...............................................53 ...............................................53 第一節. 從法規與政策面看家庭暴力加害人之觀護工作.............53. 第一項 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53 第二項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55 第三項 緩起訴..................................................56 第四項 其他政策上的要求........................................58. 第二節. 觀護人目前在家暴加害人處遇工作上所扮演之角色..........58. 第一項 家暴加害人觀護工作現況及專股運作情形....................60 第二項 地檢署在家暴加害人觀護工作上與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之連結....66 第三項 觀護人的其他想法與建言..................................72. 第三節. 訪談後記..............................................75. 第一節. 單軌處遇制............................................79. 政 治 大 第五章 觀護人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可能扮演之角色及加害人處遇 立 計畫法規範修訂方向建議..............................79 計畫法規範修訂方向建議..............................79. ‧ 國. 學. ‧. 第一項 定義.....................................................79 第二項 優缺點...................................................81. y. 雙軌處遇制............................................83. sit. 第二節. Nat. 第三項 需要法規範的配套修訂方向.................................82. al. er. io. 第一項 定義.....................................................83. v. n. 第二項 優缺點...................................................83. Ch. i Un. 第三項 需要法規範的配套修訂方向.................................84. 第三節. engchi. 雙軌並存制............................................84. 第一項 定義.....................................................84 第二項 優缺點...................................................85 第三項 需要法規範的配套修訂方向.................................85. 第四節. 其他讓處遇及防治網絡更加緊密之修法建議................86. 第一項 與防治網絡相關部分.......................................86 第二項 與處遇網絡相關部分.......................................86 第三項 最新觀護法配套修法草案所提及與家暴防治相關部分...........87. 第六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90 研究結論摘要..........................................90 研究限制與後續研究方向之建議..........................96 II.

(7)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 ................ ........................98 ..................98. 立. 政 治 大. 學 ‧ y. Nat. io. sit. 附錄六. n. al. er. 附錄五. 訪談同意書................................................100 訪談大綱..................................................101 安全網計畫實例............................................103 ○○地檢署轉介緩起訴家暴加害人至家暴中心接受評估及 處遇流程(1) ..............................................112 ○○地檢署轉介緩起訴家暴加害人至家暴中心接受評估及 處遇流程(2) ..............................................113 98 年 6 月立委版《觀護法案》草案----與家庭暴力防治相關部分..114. ‧ 國. 附錄一 附錄二 附錄三 附錄四. Ch. engchi. III. i Un. v.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與目的 動機與目的 家庭暴力防治法從民國 87 年 6 月 24 日立法通過後,轉眼間已經 過了十年。透過這部法律,在民間團體、政府各相關單位的努力下,. 政 治 大. 從無到有逐步建立起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網絡成員也必須學習與網絡. 立. ‧ 國. 學. 間其他單位成員一起工作。法律使用者,不論是聲請人(被害人)或 相對人(加害人) ,更提供了網絡成員及相關民間團體許多案例經驗,. ‧. 進而形成對法律規範或執行面的回饋,逐漸醞釀出民國 96 年 3 月 28. sit. y. Nat. io. n. al. er. 日公布實施的第一次修法。. iv. 從參考外國立法例、草擬、遊說,到逐漸從網絡的運作經驗、社 C Un. hengchi. 會的監督觀察能夠回饋到修法工作上,這過程證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 是一部與社會有互動、與時俱進的法律。當小孩在路上因故被父母親 管教,已經能脫口而出回嘴說要打 113 通報專線時,這樣一部法律的 下一個十年,需要的是更多執行面的細緻化,針對更多實務工作上所 觀察到的經驗、運作瓶頸,甚至是法律使用者的經驗進行研究,讓法 律規範及防治網絡能越來越有效能並符合社會的需求。. 1.

(9) 本文筆者在地檢署擔任家暴專股觀護人的工作將近 3 年,從一開 始的懵懂、單純摸索法令規章與相關研究資料,到透過與網絡中其他 成員互動合作的實務經驗中,去反思觀護人在家暴加害人處遇工作中 可能扮演的角色;筆者發現防治網絡的其他成員〈包括警政、社政、 衛生、教育等單位,甚至是辦理相關專業訓練的學術或民間團體〉對 觀護人是有所期待的,但觀護人能給的回應跟著力點卻相對地少了很. 政 治 大. 多。這樣的現象是因為法令規範設計未臻完善所造成?還是法務、檢. 立. 察系統對於觀護人的工作要求無法符合網絡的期待?抑或是觀護人. ‧ 國. 學. 在家暴加害人的觀護、處遇工作上的專業能力有待教育訓練?再者,. ‧. 家暴加害人的觀護工作與處遇計畫之間,甚麼樣的關聯性與工作模式. Nat. er. io. sit. y. 能夠讓防治工作更加落實?此等問題都引起筆者的研究興趣。. n. 筆者這篇研究就是希望在前述的立法思考脈絡及問題意識下,特 a v. i l C n U hengchi 別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 ,及觀護人在 家庭暴力加害人的觀護、處遇工作上可能扮演之角色進行研究。擬從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網絡運作及加害人處遇計畫相關法規範著 手,並進一步探討家庭暴力的成因理論、國內外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模. 式、觀護人對於家暴加害人觀護工作及處遇計畫的觀點等角度切入, 透過法規範及處遇理論的文獻回顧與實務工作經驗的質性訪談兩大 面向來呈現。期能讓網絡中不是第一線執行處遇計畫的專業工作者、 2.

(10) 甚至是一般的社會大眾,更了解目前處遇計畫的長處與限制;再者, 將透過對於目前實際從事家暴專股工作的觀護人進行質性訪談,來探 討觀護人在處理家暴加害人案件的工作實況與困境;最後,將以之為 基礎,進一步就甚麼樣的規範與網絡制度設計,能夠讓處遇計畫在保 護潛在被害人安全這個向度上發揮更大的功效,以及觀護人可能扮演 之角色與其對加害人處遇計畫可能發揮的影響與功能,提出本文的觀 察與意見。.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限制. ‧. 本研究主要採取文獻探討法及質性研究之深入訪談法。. sit. y. Nat. 首先,藉由國內外相關著作、期刊、論文等二手資料之整理,及. er. io. n. al 對於研究主題相關最新法律規範等一手資料之整理分析,描繪出我國 iv Ch. n engchi U.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之防治與處遇網絡的運作方式,並摘要出家庭 暴力犯罪理論與加害人處遇模式;再者,以文獻探討研究所得內容做 為背景知識與問題意識之引出,進一步設計出「半結構式訪談大綱」, 以立意抽樣(purposive sampling)方式,直接選取適合於本研究主題 且具有代表性之地檢署家暴專股觀護人,做為參與研究的受訪者。 受限於本文筆者之研究經驗、能力及時間,考量到質性研究的長. 3.

(11) 處是較能掌握主觀經驗、善於描繪現象、重視脈絡情境及多重訊息之 1. 特性 ,符合本研究欲透過第一線法律使用者來了解法規範之不足的 研究目的,因此,本文僅就北區及桃竹苗區選擇 4 個地檢署各 1 位家 暴專股觀護人進行訪談。其中有 1 位參與研究之受訪者因故未能完成 全部的訪談,其他 3 位受訪者均順利完訪,並成為本文研究資料來 源。根據法務部保護司民國 98 年上半年度對於全國各地檢署觀護業. 政 治 大. 務視察所得資料顯示,目前全國各地檢署的觀護人室有設置家暴專股. 立. 的有 12 個地檢署,沒有設置家暴專股或沒有提供相關資料的有 9 個. ‧ 國. 學. 地檢署;以人數來看,全國目前有 206 位觀護人負責成年觀護業務,. Nat. y. ‧. 其中共有 27 位觀護人在負責家暴專股的業務。. er. io. sit. 該位因故未能完成全部訪談的受訪者,是第一位接受訪談的家暴. n. 專股觀護人,當研究者說明研究主題與目的時,受訪者欣然接受訪 a v. i l C n U hengchi 問,剛開始對於一些工作成果基本資訊〈案件數量、工作分配、團體. 辦理成果冊等法務部業務視察時所需要了解的資料〉的提供相當熱 心,但當進一步要了解受訪者對於辦理家暴專股相關工作的理念、看 法時2,受訪者的回答是: 「這問題其實我沒想過、也沒時間想,對我 而言,接下家暴專股的工作,只是調來某地檢署後,主任分派給我的 業務,就像長官要我們辦理家暴小團體、做青少年犯罪預防及反賄選 1 2. 參見陳向明,「社會科學質的研究」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初版。 訪談進行約 15 分鐘後。 4.

(12) 宣導、辦宣導活動時,讓緩起訴被告順勢發揮所長〈如大型宣導活動、 公益宣導短片拍攝〉、協助審查緩起訴處分金的公益用途等等,我們 就辦理,我真的沒有想太多,也還沒有感覺到家暴加害人跟其他受保 護管束人來地檢署報到,我需要做個別不同的處理。」研究者當下也 3. 覺得有些困惑 ,於是先結束訪問,留下受訪者的電話,並離開現場。 其他 3 位受訪者接受訪問的完訪時間多為 60-120 分鐘,一次完訪,. 政 治 大. 沒有出現第一位受訪者的情形。. 立. 最後,針對本研究中在質性研究深入訪談部分所採取的研究設. ‧ 國. 學. 計,可能產生對於原始資料解讀上的限制,筆者透過相關研究方法書. ‧. 籍的閱讀,發現如下:由於研究者本身與受訪者之工作背景相同,屬. y. Nat. er. io. sit. 於質性研究中之「局內人」 。一般來說, 「局內人」由於與研究對象〈受. n. 訪者〉共有同一文化,可以比較徹底地理解受訪者的思維習慣、行為 a v. i l C n U hengchi 意義及情感表達方式,易言之, 「局內人」與受訪者的對話中比「局 外人」更容易進入對方的「期待視界」 ;在建構研究結論時, 「局內人」 可能也比較容易注意在尊重對方意見的基礎上對研究結果進行解 釋。然而,「局內人」的研究者身份,可能會失去一些研究所需要的 距離感,研究者可能對自己文化中人們常用的一些語言和行為習以為 一方面是擔心自己對於問題表達得不夠明確,或是訪談大綱的問題超過受訪者所能提供的資 訊,另一方面也擔心對方是否是不想繼續接受訪談,才以暫時結束訪談做為處理。事後研究者一 直在思考,當研究者與受訪者共享同一種背景時,是否會影響研究者對於受訪者回答內容的解 讀?以致於過份快速地將對方的回答解讀為「不想接受訪問」 ,遺漏了受訪者其實已經將自己對 於家暴專股工作的理念清楚簡要地表達在短短的幾句話中。 3. 5.

(13) 常,對對方言行中隱含的意義反而失去敏感,按照自己的方式去理解 4. 對方,這部分也可能成為本研究的限制 。不過,如果將本文視為一 初探性研究,筆者撰寫本文時也一直保有對於「局內人」研究者身份 的覺察與敏感度,此部分對於本研究結論的限制應該可以在控制範圍 內。.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架構. 立. 政 治 大. 本研究範圍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出的防治網絡及處遇網絡. ‧ 國. 學. 開始,進一步限縮到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法規範與模式,並探討家庭暴. ‧. 力的犯罪理論;接著,再針對家暴加害人的觀護工作的法規範及實務. y. Nat. er. io. sit. 運作進行研究;最後對於如何讓加害人處遇網絡及家庭暴力防治網絡. n. 有更緊密的結合,提出觀護人可能的角色及修法建議。觀護工作及家 a v. i l C n U hengchi 暴加害人處遇計畫都是一個科際整合的工作,其所涉獵的範圍除了法 律外,尚包括醫療、社會工作、心理輔導、警政及精神醫療等層面; 由於筆者所學及能力有限,本文偏重以目前的法規範、處遇網絡及觀 護工作的實務面為研究範圍。 有關本論文之架構分為六章,分別為:緒論、家庭暴力防治法所 建構的網絡運作、家庭暴力犯罪理論與加害人處遇模式、從觀護人觀 4. 參見陳向明, 「社會科學質的研究」 ,頁 179-200,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初版。 6.

(14) 點看加害人處遇計畫及家暴加害人之觀護工作、觀護人在家庭暴力防 治工作可能扮演之角色及加害人處遇計畫法規範修訂方向建議、結論 與建議。 第一章為緒論。於此章先敘明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 限制,並限定研究範圍及研究架構之方向。 第二章是從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精神與內涵出發,進一步探討. 政 治 大.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防治網絡及處遇網絡,最後聚焦到加害人處. 立. ‧ 國. 學. 遇計畫法源依據的介紹。. ‧. 第三章為家庭暴力犯罪之理論解釋及處遇模式的介紹。由於有效. sit. y. Nat. 的處遇模式必定是從犯罪原因理論衍伸而來,但犯罪行為的原因解式. n. al. er. io. 理論通常相當多元且百家爭鳴,因此,本章分別就家庭暴力的犯罪循. iv. 環、社會生物學、心理學〈個人病理〉 、社會心理層面〈人際互動〉 、 C Un. hengchi. 社會學、女性主義〈文化情境〉及系統生態觀點所發展出來的犯罪原 因論加以介紹,賦與加害人處遇計畫發展之理論正當性。最後,再針 對現有的處遇模式加以介紹。 第四章是從觀護人的觀點,透過對於質性研究訪談內容的分析整 理,對於家暴加害人的觀護工作,以及觀護人目前在加害人處遇工作 上所扮演的角色〈包括家暴專股運作情形、與防治網絡之結合情況〉. 7.

(15) 進行描述與討論。 第五章是針對未來觀護人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可能扮演的角 色、優缺點,提供加害人處遇計畫及觀護工作相關法規範之配套修法 的建議,期能讓防治網絡及處遇網絡都更緊密。 第六章為本文之結論。於本章擬做一整合性之歸納摘要,整理出 筆者的意見及相關配套措施之建議,期能從實務經驗中提供加害人處. 政 治 大. 遇計畫及觀護工作相關法規範修法之淺見。.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8. i Un. v.

(16) 第二章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網絡運作—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網絡運作 — 從被 害人保護到加害人處遇 第一節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精神與內涵 當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前之傳統法律,. 政 治 大. 被害人在家庭暴力發生後,所能尋求之救濟管道包括:依照民法規定. 立. ‧ 國. 學. 拒絕履行同居義務、請求離婚、請求子女監護權或置監護人、請求贍 養費或子女扶養費、請求分配財產、請求終止收養關係、請求損害賠. ‧. 償,也可以依照刑事救濟途徑為犯罪之告訴或提起自訴、請求逮捕加. sit. y. Nat. 害人,如為了阻止加害人繼續實施暴力行為而將其傷害或殺死時,得. er. io. n. al 依刑法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事由,主張無罪抗辯或減免其刑。表面上 iv Ch. n engchi U. 看起來,被害人對於遭受家庭暴力一事,已有可以主張之法律權利, 但實務上,這些措施多半是暴力事件發生之後的補救方法,不僅欠缺 防範措施,而且基於當時社會上一般民眾、警察及司法官普遍抱持法 不入家門及勸和不勸離之態度,對於家庭暴力問題又欠缺深入之瞭 解,因而執法成效不彰,再加上這些法律規定分散於民法、刑法、民 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兒童少年福利法等法規中,各項對於家庭暴 力被害人之服務無法整合,讓被害人很容易再次身陷家庭暴力發生的 9.

(17) 危機及各種法律困境中。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運動就是在這樣的氛圍中展開,從民 間婦女團體的自發力量推向國家法律的制定,在參考外國立法例後, 企圖將各種與家庭暴力有關之民事、刑事、社會福利服務等法規均納 入其中,擴大司法人員、警察人員對相關案件之執法權限,並藉由教 育訓練來改善其執法態度,期待司法機關及警察機關能與其他政府機. 政 治 大. 關或民間團體所設立之服務機關相互配合,為家庭暴力問題提供確實. 立. 之防治途徑。. ‧ 國. 學. 大致而言,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特色可以歸納如下5:. ‧ sit. y. Nat. 一、擷取外國法精華之進步立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以美國模範家. n. al. er. io. 庭暴力法為藍本,所參考資料包括美國各州、紐西蘭、澳洲、. iv. 英國、關島、菲律賓等先進國家之有關家庭暴力法規及學說論 C Un. hengchi. 著,採納現今世界各國最新、最進步、最有效之法制精華制定 而成,其內容新穎而進步,足與其他先進國家之法規相比較。 二、融合專家學者與民間及官方代表之智慧結晶:外國法制是否能夠 符合我國國情,必須經過謹慎之研討與評估,因此,家庭暴力 防治法制定委員會之委員約有五十位,幾乎將所有國內關心家. 參見高鳳仙,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專論」 ,頁 86,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9 月二 版。 5. 10.

(18) 庭暴力問題或對於家庭暴力學有專精或經驗豐富者均聘為委 員,有教授、法官、律師、公家及民間機構負責人及有關人 員,其行業跨及司法、警政、社政、教育、衛生等領域,委員 會人數之多、領域之廣、討論之熱烈均屬十分罕見。五場公聽 會復邀請國內專精家庭暴力有關法令與實務工作之學者專家、 機關與團體代表,就第二次草案提供寶貴意見後,再由委員會. 政 治 大. 召開審查會作全面檢討修正,並經立法院之數度朝野協商後,. 立. 終於將外國法制汰蕪存菁,成為適合國情之良法。修法期間又. ‧ 國. 學. 由許多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政府團體代表對舊法做整體檢驗. ‧. 而提出修正條文,使通過後之現行法更符合國人之需求,增訂. Nat. sit. n. al. er. io. 之功能。. y. 家庭暴力防治所需人力與物力等資源,更能發揮防治家庭暴力. i Un. Ch. v. engchi 三、跨越不同領域之綜合立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係包含民法、刑法、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親屬法、強制執行法、社會服務法 等相關規定之綜合立法,其目的在於建立一套整合司法體系、 警政體系、醫療體系、教育體系及社政體系之整體救援與服務 網絡。在此意義之下,家庭暴力防治法堪稱具有跨越多種領 域、內容十分完備之特別法。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一部會反應社會氛圍的法 11.

(19) 律,1998 年立法通過前的社會,對於婚姻家庭勸和不勸離的情況居 多,因此立法目的寫上了「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 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這部法律運作了將近十年,國民對於 家庭暴力的行為已有較充分的認識,也對於個人的基本權利有更深刻 的體認,因此在 2007 年修法時,將立法目的更明確地標定為「為防 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並在修法理由中. 政 治 大. 明示「本法主要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遭受家庭暴力之被. 立. 害人人身安全及保障其自由選擇安全生活方式與環境之尊嚴,至於促. ‧ 國. 學. 進家庭和諧並非本法主要目的,爰予修正刪除」,讓法律的規定更符. ‧. 合社會需求與人民期待。. io. sit. y. Nat. n. al. er. 第二節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被害人保護網絡. i Un. Ch. v. engchi 家庭暴力的被害人通常需要一連串的協助來解決問題,而被害人 所需要的協助可能包括:警察介入、醫療救援、暫時性庇護、心理諮 商、法律諮詢與扶助、司法保護、協助就業、長期輔導與治療、探視 服務、兒童安置轉學等相關措施。家庭暴力防治法就是企圖以立法的 方式,用一個特別法,來建構出一個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保護網絡。跟 傳統法律比較起來,在建構被害人保護網絡方面,家庭暴力防治法下 列幾項重要的突破: 12.

(20) 一、 從法律定義上建立起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保護的範圍 家庭暴力防治法將家庭內的暴力行為重新定義為犯罪行為,闡明 家庭暴力不僅只身體上有形的傷害行為,更包括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如言語嘲弄、謾罵或恐嚇威脅等6。 有鑑於家庭暴力除了發生在親屬之間,也常發生於分離配偶、未 婚同居、非同一家人但事實上同居之血親及姻親等情形,家庭暴力防. 政 治 大. 7. 8. 治法對於「家庭成員」之定義,不同於民法親屬編對於血親 、姻親 及. 立. 9. ‧ 國. 學. 家屬 之定義,「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 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 ‧. 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 sit. y. Nat. 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10。此種定義上的改變,讓法律對於家. er. io. n. al 庭成員之保護較傳統法律周延。 Ch. engchi. i Un. v. 二、 建立法定通報制度,使公權力積極介入家庭暴力事件 欲防治家庭暴力,需要協調、整合及監督有關政府部門及民間團 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 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 所規定之犯罪。」 7 參見民法第 967 條: 「稱直系血親者,為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為 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8 參見民法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9 參見民法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 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10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 6. 13.

(21) 體資源,以建立整體的被害人保護網絡。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央 已經在內政部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負責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 及政策,並協調、督導防治事項之執行成效,協助提高有關防治機構 之服務效能,督導及推展防治教育,在兼顧被害人安全隱私下,建立、 管理電子資料庫等等。落實到執行層面,各級地方政府也應設立家庭 暴力防治中心,整合社政、警政、衛生、司法、教育、戶政等相關單. 政 治 大. 位,設置二十四小時通報專線,給予被害人協助,並規定醫事人員、. 立. 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 ‧ 國. 學. 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 ‧. 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11,啟動整個公權力防治網絡的介入。. io. sit. y. Nat. n. al. er. 三、 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 i Un. Ch. v. engchi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是彰顯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主動防 治被害人繼續受害的積極制度,也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在處理家庭暴力 問題時,不同於傳統法律的重要規定。研究上指出,家庭暴力往往呈 現循環模式,由緊張升高期、進入施暴期、然後又落入關愛期(或蜜 月期),反覆循環12。這樣的循環模式,使得家庭暴力犯罪一再發生,.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 參見周月清, 「婚姻暴力—理論分析與社會工作處置」 ,頁 80-82,1995 年 9 月。參見涂秀蕊, 「家庭暴力法律救援」 ,頁 38-39,1999 年 11 月。 11. 12. 14.

(22) 如果不能從中阻斷,被害人長期處在家庭暴力下,往往喪失信心、失 去自我價值,產生逃家,酗酒、吸毒等物質濫用,甚至是自殺或殺害 加害人等激烈手段,以求解脫。為了發揮快速有效保護加害人之目 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將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 13. 護令三種 。 14. 法院依聲請人 聲請,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 政 治 大 15. 者,得核發下列一款或數款通常保護令 ,效期為一年以下,失效前. 立. 16. 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最多延長一年 :. ‧ 國. 學. 1. 禁止施暴令:禁止相對人(加害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 ‧. 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sit. y. Nat. n. al. er. io. 2. 禁止騷擾令:禁止相對人(加害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 iv. 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C Un. hengchi. 3. 遷出令:命相對人(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 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4. 遠離令:命相對人(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 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聲請人可以是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如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三 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向法院提出聲請。 15 參見陳殿輝, 「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規範及其實施現況檢討之研究」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頁 74-75,2002 年。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 16 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 13 14. 15.

(23) 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 場所特定距離。 5. 暫時使用權: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 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得命交付之。 6. 暫時監護令: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 政 治 大. 法;必要時得命交付子女。. 立. ‧ 國. 學. 7. 暫時探視令:定相對人(加害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 ‧. 方式,必要時得禁止會面交往。. Nat. 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n. al. er. io. sit. y. 8. 給付令:命相對人(加害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 i Un. Ch. v. engchi 9. 給付令:命相對人(加害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 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 防治令:命相對人(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 給付令:命相對人(加害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12. 禁止查閱令:禁止相對人(加害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 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16.

(24) 13. 其他保護令: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 令。 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除了暫時 探視令、給付令、防治令外,均得為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之內容。 緊急保護令是指法院受理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 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 4 小時內以書. 政 治 大. 面核發,並得以電信傳真等方式傳送給警察機關。而暫時保護令是法. 立. 17. 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 。. ‧ 國. 學. 在保護令核發後的執行部分,原始的設計是除了金錢給付之保護. ‧. 令,得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外,其餘都交給警察機關執. sit. y. Nat. 行。但 2007 年修法時,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559 號解釋,依照實務工. er. io. n. al 作分工釐清事權,讓保護令的執行規定、權責更為明確,避免讓被害 iv Ch. n engchi U. 人陷入空有一紙保護令而無法執行的困境18。例如:未成年子女會面 交往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主責等等。 如果相對人(加害人)違反禁止施暴令、禁止騷擾令、遷出令、 遠離令及防治令,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規定,觸犯了違反保 護令罪,是有刑事責任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 17 18. 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 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 條修正說明。 17.

(25) 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節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加害人處遇網絡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加害人處遇網絡 由於家庭暴力行為具有關係親密、具私密性、及發生比率高之特 殊性,不能如同一般的暴力行為一樣,僅藉由法律的制裁來控制其發 生,再加上家庭暴力行為是長時間累積的行為模式,因此,防治家庭. 政 治 大. 暴力必須採取的策略,主要可分「以刑事制裁威嚇加害人」、「保護. 立. 19. 令制度」及「命加害人接受處遇」三個部分 。. ‧ 國. 學. 其中「命加害人接受處遇」這個部分已經成為我國家庭暴力防治. ‧. 法保護令中的一環。被害人或其他聲請人得請求法院核發保護令,命. sit. y. Nat. 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使加害人可以自願或依法院命令接受認知輔導. er. io. n. al 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違反者應負 iv Ch. n engchi U. 刑事責任20。此外,法院或法務部亦得以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作為緩 刑或假釋的條件,違者得撤銷緩刑或假釋之宣告21。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在民事保護令設計了防治令,搭配上在刑事. 參見王珮玲、黃志忠,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模式成效評估之研究」 ,頁 1,內政部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2005 年 11 月。參見 Fagan, J.(1996). The Criminaliza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Promises and Limits.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20參加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61 條第 1 項第 5 款。 21 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8 條、第 39 條。參見陳殿輝, 「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規範及其實施現況 檢討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93,2002 年。 19. 18.

(26) 處遇緩刑、假釋保護管束期間附帶命令的設計,讓家庭暴力問題不論 是走民事程序或刑事程序進到司法系統,加害人都有機會進入到加害 人處遇計畫,接受處遇網絡的服務。家庭暴力防治法從 1999 年 6 月 24 日正式施行後,由於婦女團體原本熟悉且亟於改變的是被害人的 保護與扶助,網絡中各個機關之間也花了許多時間、精力在磨合出被 害人保護網絡的運作方式,以致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實務執行上早期. 政 治 大. 顯然偏重於被害人這一塊,對於加害人之約束或是較積極性的處遇,. 立. 22. 相對來說則進展非常緩慢 。本文以為,「加害人處遇計畫」這項特. ‧ 國. 學. 別醫療或輔導制度的設計,是立意良善且進步的立法,但如何才能落. ‧. 實,達到應有的效果,在法律執行實務上或輔導治療上都是相當複雜. Nat. 的運作模式,讓其發揮最大的效能。. n. al. Ch. engchi. er. io. sit. y. 的問題,需要不斷地藉由實務經驗的檢討回饋,來修正整個處遇網絡. i Un. v. 第四節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法源依據. 第一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 22參見王珮玲、黃志忠,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模式成效評估之研究」 ,頁. 1,內政部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2005 年 11 月。 『我們以保護令核發之情形來看,自本法施行 以來,家庭暴力案件通報件數逐年成長,民事保護令聲請與核發件數亦逐年增加;至 2003 年, 一年核發之保護令件數已突破一萬件,達到 10,157 件。但另一方面,自 1999 年 6 月 24 日實施 以來至 2005 年 10 月止,全國各地方法院核發 56,909 件保護令中,僅核發 2,382 件加害人處遇 計畫保護令,佔全部核發件數之 4.9%,顯見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之運用非常地少。』 19.

(27) 在此先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關家庭暴力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 之種類、罰則及法源依據摘要如下:. 一、民事程序的處遇計畫與罰則計畫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於民事保護令案件 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 政 治 大. 發一款或數款通常保護令,其中第 10 款所規定的,就是「命相對人. 立.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所謂「加害人處遇計畫」,按家庭暴力防治. ‧ 國. 學. 法第 2 條第 5 項規定,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 ‧. 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然而,由於實施加害. y. Nat. er. io. sit. 人處遇計畫之必要性有無,常涉及心理及衛生等專業領域,依實務. n. 需求與尊重專業原則,第 a 14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為 v 「命相對人完成加. i l C n U hengchi 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 鑑定。. 如果相對人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其法律效果依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 61 條規定,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民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公布實施的修正條文,在第 38 條的修正說明中有提到,違反保護令 罪之被告,縱有尚未完成其民事保護令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情形,法院 20.

(28) 仍得依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命其完成另一處遇計畫。. 二、刑事程序的處遇計畫與罰則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8 條規定,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 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緩刑宣告時, 得命被告於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如因為家庭. 政 治 大. 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判刑入獄,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9 條規. 立. 定,於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時,亦得命其接受處遇計畫。法. ‧ 國. 學. 院命被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前,得準用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命被. ‧. 告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 sit. y. Nat. 如果受保護管束人不接受或接受時數不足,違反第 38 條第 2 項保. er. io. n. al 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或撤銷假 iv Ch. 釋。. n engchi U. 同法第 41 條也明文規定,法務部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 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訂定計畫及執行之相關人員,應接受家 庭暴力防治教育及訓練。不過,對於受刑人未完成獄中處遇計畫時之 法律效果沒有明確規定,似應依監獄行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23。. 23參見張秀鴛、韋愛梅,談台灣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建構,律師雜誌,第. 頁,民國 90 年 12 月。 21. 267 期,第 50.

(29) 第二項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家庭暴力防治法宣示了要把家暴加害人納入「加害人處遇計畫」 的企圖,期能從一連串的評估與輔導中,給加害人一些學習機會,降 低未來發生家庭暴力及觸法的機會。至於什麼樣的機關有資格能力執 行處遇計畫、處遇計畫又該包含哪寫內容、處遇網絡的各機關間(司 法機關、被害人保護計畫執行機關、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關等)又. 政 治 大. 該如何聯繫等等問題,家庭暴力防治法則授權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 立 24. 定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並於法律中宣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 ‧ 國. 學. 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與計畫之推動、發展、協調、督導. ‧. 及其他相關事宜25。. sit. y. Nat. 家庭暴力防治法在 2007 年 3 月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法後,衛生署. er. io. n. al 在 2008 年 6 月 6 日發布修正的「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iv Ch. n engchi U.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規定,「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 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 治療。在執行處遇計畫的專業資格方面,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中 明確規範出,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治療必須由衛生署所評鑑合. 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4 條第 1 項: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 範;其內容包括下列各款: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二、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 之執行機關(構) 、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間之聯繫及評估制度。三、執行機關(構) 之資格。」 25 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4 條第 2 項。 24. 22.

(30) 格的醫院精神科,或衛生署指定之藥癮戒治醫療機構才能成為處遇計 畫執行機關(構)。如果只是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相關 機關(構)或團體,就只能提供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或其他輔導 之服務。 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施行後,發現聲請保護令裁定的案件中,裁 定「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此款者,極為有限,根據司法界的專家意. 政 治 大. 見,法官認為本身所具備裁定處遇計畫的專業能力不足以了解加害人. 立. 本身所需要的處遇計畫內容及頻率,因此,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 ‧ 國. 學. 會參酌美國 Duluth 模式的精神,在各縣市家暴中心成立相對人(加. ‧. 害人)評估小組,規劃鑑定評估模式、標準作業流程及研發相關鑑定. y. Nat. er. io. sit. 輔助教材,於 2001 年 8 月起在全國施行26。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 n. 27 規範中,針對評估小組成員的專業資格有所規定 a v ,也設計出以直轄. i l C n U hengchi 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即「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為中心,將 其在收到法院資料後,一直到做成處遇計畫建議書前,法院、相關單 位、評估小組分別該提供的資料、評估的重點及檢送報告的流程進行. 參見王珮玲、黃志忠,「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模式成效評估之研究」 ,頁 20,內政部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2005 年 11 月。 27 參見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 6 點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受過家庭 暴力防治相關訓練之下列人員,組成相對人評估小組,辦理相對人有無接受處遇計畫必要及其建 議之評估:(一)精神科專科醫師。(二)心理師。 (三)社會工作人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 官或觀護人。」 26. 23.

(31) 28. 規範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在接受加害人 處遇計畫之裁定後,應即安排適當之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即開始 接受治療或輔導之期日,並通知加害人及其代理人、處遇計畫執行機 關(構)、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 後,加害人是否前往處遇執行機關(構)開始接受處遇計畫,或是處. 政 治 大. 遇執行機關(構)認為加害人處遇計畫有必要延長、縮短、變更內容. 立. 等,或是加害人明顯無法完成處遇計畫、甚至出現恐嚇、施暴等行為. ‧ 國. 學. 等各種情況;執行機關(構)都必須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 所規定的時間、格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 y. Nat. er. io. sit. 中心)回報,再由中心協調有關單位(警察機關、法院、地檢署)處. n. 理29。有鑑於整個加害人處遇網絡是否能夠及時回應並處理加害人的 a v. i l C n U hengchi 狀況,對於處遇計畫執行的成敗有深刻的影響,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 計畫規範也明確地把監督評估、輔導查訪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 以及邀集處遇計畫網絡相關成員(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 畫執行機關(構)、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就規範中相關執行內 容定期召開聯繫檢討會議的任務,劃歸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8 29. 參見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 7-9 點。 參見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 10-12 點。 24.

(32) 30.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法定責任 。規範中同時也要求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 保護計畫執行機關(構)、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應設置專責聯絡 31. 窗口,負責有關加害人處遇計畫聯絡事宜 。 最後,當法律要求加害人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同時,不得不考 量到處遇計畫執行費用的問題。在美國有些州,會要求必須接受加害. 政 治 大. 人處遇計畫的個案,需要付出金錢來改善自己;但此部份的觀念在連. 立. 一般民眾接受心理諮商要付費都還不容易推廣的台灣文化中,要把這. ‧ 國. 學. 一塊納入加害人處遇計畫的設計,確有其實務上運作的困難存在。因. ‧. 此,據筆者所了解,目前各縣市政府家暴中心,對於加害人審前鑑定. y. Nat. er. io. sit. 及處遇計畫的執行,都有編列預算辦理,加害人縱然需要負擔費用,. n. 僅是健保給付後的部分自付額而已,對加害人而言,接受處遇的費用 a v. i l C n U hengchi 門檻很低,算是政策上協助防治家庭暴力的一環。. 30 31. 參見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 15-16 點。 參見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 18 點。 25.

(33) 第三章 家庭暴力犯罪理論與加害人處遇模式 第一節 家庭暴力犯罪的理論解釋. 第一項. 家庭暴力的循環歷程. 政 治 大. 不論中外都有許多學者討論過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理論,幾乎沒. 立. ‧ 國. 學. 有單一的理論解釋能夠套用到所有的家庭暴力犯罪上。但在家庭暴力 這個犯罪現象上,目前普遍被討論與接受的說法是,家庭暴力的發生. ‧. 有週而復始的循環現象,從衝突出現、關係緊張的壓力期,到雙方交. sit. y. Nat. 戰的爭執期,再到一發不可收拾的虐待暴力期,最後,加害人(施虐. er. io. n. al 者)會一再抱歉,以獲得受虐者原諒,於是下一個暴力循環再度開啟 iv Ch. 32. n engchi U. 。Walker(1979)即根據受虐婦女的經驗,提出暴力循環理論(the. cycle theory of violence)33: 1.. 階段一「壓力累積」:加害人(施虐者)的憤怒增加、指 責、爭吵,壓力提高。這階段持續的時間可能從數分鐘到. 參見吳國銘,「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案件成效評估之研究,以嘉義市為例」 ,國立中正大學 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2-24,2003 年。 33 參見柯麗評、王珮玲、張錦麗, 「家庭暴力理論政策與實務」 ,頁 50-53,巨流圖書公司,2005 年 1 月初版。 32. 26.

(34) 數月之久。 2.. 階段二「暴力爆發」:口語威脅、肢體虐待、情緒虐待、 性虐待等等。通常發生原因源於小事。此階段一旦爆發, 被害人(受虐者)很難阻止加害人(施虐者)暴力行為的 發生。. 3.. 階段三「平靜、愛、否認」:在這個階段,加害人(施虐. 政 治 大. 者)會表示懺悔,淡化其所造成的傷害,並且承諾他會改. 立. ‧ 國. 學. 變或補償被害人(受虐者)。此階段也有可能被跳過,直 接又進入「壓力累積」的階段。. ‧ sit. y. Nat. 暴力循環理論(the cycle theory of violence)幫助我們更清. n. al. er. io. 楚描述了家庭暴力的面貌,但要能徹底預防家庭暴力,進行有效的處. iv. 遇方案,必須對於其發生的原因有進一步的了解,學者試著從許多不 C Un. hengchi. 同角度的觀點來探討家庭暴力的成因,從歷史發展的來看,早期對於 家庭暴力成因的研究,著重在個人生物因素、心理因素、特質層面去 探討,而後逐漸轉變為強調人際互動或社會情境層面之解釋,晚近則 注重社會文化因素之分析34。以下就各個相關解釋家庭暴力的理論內 容,回顧文獻說明如下。. 參見黃心怡,「法官對婚姻暴力態度之研究—以北台灣法官為例」 ,國立台北大學社會工作學 系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0,2004 年 1 月。 34. 27.

(35) 第二項. 社會生物學觀點對家庭暴力犯罪之解釋. 此派理論是基於生物演化的觀點,認為男性與女性的生殖繁衍成 功的方式與策略不同,男性生殖機制(精子)是以量取勝、具侵略性, 會主動接近女性並求愛,使女性屈服於男性的生殖優勢下,在生殖功 能上忠於自己;與男性相較之下,女性的生殖機制(卵子)就呈現量 少而被動的性質。此派學者主張,此種先天生殖機制的差異,會影響. 政 治 大. 男女兩性在社會上互動的行為模式,男性會比女性更容易出現主動的. 立. 攻擊與支配性,這可說明為何婚姻暴力中,總是男性對女性使用暴力. ‧. ‧ 國. 學. 者多。. 再者,由於女性有子宮可以孕育下一代,對於下一代所養育的孩. sit. y. Nat. 子是否是己身所出,不會產生疑慮,相反地,男性面對子一代,其疑. er. io. n. al 慮會比較多。而父母對親生子女之愛是有獨佔性的,這也許可以說明 iv Ch. n engchi U. 為何社會中許多男女會對同居人之年幼子女加以虐待35。 本文以為,基於人類也有其生物本性的觀點來看,此派學者的論 述雖有其參考價值,但其推論過於簡單,也無法以科學方法加以驗證。. 第三項. 心理學觀點( 心理學觀點(個人病理觀點) 個人病理觀點)對家庭暴力犯罪之解釋. 參見吳國銘,「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案件成效評估之研究,以嘉義市為例」 ,國立中正大學 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9,2003 年。 35. 28.

(36) 從個人的人格特質與心理異常解釋家庭暴力的發生,可說是最早 被提出的論點,此派的學者通常認為家庭暴力之所以會產生,主要是 因為加害人(施虐者)及被害人(受虐者)本身生理上、心理上或行 為上的異常所致。造成此些違常行為的原因,包括人格特質缺陷(如: 低自尊、低挫折容忍力、自我控制力薄弱、抑鬱狀態及其他精神心理 障礙等);個人社會技巧低劣(如:溝通技巧不佳、面對壓力調適不. 政 治 大. 足及人際關係處理不佳等);個人劣習(如:酗酒、藥物成癮及犯罪. 立. 36. 行為等);個人經濟因素(如:失業、經濟貧困等) ;個人生理器. ‧ 國. 學. 質、生化因子異常等。支持特質論的學者,甚至經由調查研究得出所. ‧. 謂「被毆婦女症候群(battered woman syndrome)」,認為婚姻暴. Nat. io. sit. y. 力產生的原因,在於被毆婦女本身與施暴者兩者,皆有異於一般常人. er. 的人格特質;某些心理學家更將這種情形稱之為「個人心理病理因素. al. n. iv n C hengchi U (individual psychopathology)」,認定被害人(受虐者)是擁有 嚴重情緒問題或屬於酗酒者,或者以「被虐待狂(masochism)」解 釋為何受虐者未離開虐待關係37。 這是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的思維跟歸因方式,此種解釋 隨後遭受到嚴厲的批評,主要的批評有三:(1)這種歸因方式,幾乎. 參見黃頌善,「婚姻暴力之民事保護令研究—從婦女權益保障之觀點出發」 ,國立中正大學法 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7,2006 年 7 月。 37 參見吳國銘, 「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案件成效評估之研究,以嘉義市為例」 ,國立中正大學 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3,2003 年。 36. 29.

(37) 是再度譴責已經遭受傷害的被害人;(2)後續研究並未提供「被虐待 狂」的相關證據;(3)這種解釋對於問題改善並沒有幫助,而且很容 38. 易為加害人(施虐者)這藉口卸除其施暴的責任 。 本文以為,家庭暴力的循環歷程會導致出面求助的被害人多半是 在重複受暴後才接受協助,當研究者接觸到這些被害人,經調查後發 現被害人的一些共通點,只能說這些「被毆婦女症候群(battered. 政 治 大. woman syndrome)」的出現與家庭暴力犯罪有相關,據以推論被害人. 立. 是因為「被毆婦女症候群(battered woman syndrome)」的出現才. ‧ 國. 學. 導致成為家庭暴力犯罪的被害人,這種因果推論的方式,有倒果為因. ‧. 的風險且不恰當。. er. io. sit. y. Nat. 社會心理層面 人際互動觀點)對家庭暴力犯罪之解釋 對家 a (人際互動觀點) v 庭暴力犯罪之解釋. n. 第四項. i l C n U hengchi. 既然單從個人特質無法完全解釋家庭暴力犯罪,遂有學者開始運 用社會心理學的理論,從人際互動或個人與環境互動的觀點,去解釋 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 一、 挫折攻擊理論. 參見柯麗評、王珮玲、張錦麗, 「家庭暴力理論政策與實務」 ,頁 58-63,巨流圖書公司,2005 年 1 月初版。 38. 30.

(38) 此學理以佛洛依德的本能理論為基礎,認為當個體遭遇到主觀認 定危及生存的狀況時,會產生「打」或「逃」的本能反應,因此認定 攻擊是一種個體在遭遇挫折時的本能反應,而暴力行為是人類攻擊行 為的主要方式之一。而對人類而言,挫折的產生主要是當個人所欲追 求之需求或動機獲得滿足的情境受到阻礙而無法達成時。 Berkowitz(1962)則是強調挫折攻擊行為會受到環境線索與內在情緒. 政 治 大. 狀況間的互動關係影響,他認為由挫折所引起的憤怒等情緒的反應,. 立. 不一定會導致攻擊行為,只造成攻擊行為的準備狀態,而即使是處於. ‧ 國. 學. 攻擊的準備狀態,也不一定會發生攻擊行為,除非有適當的環境線索. ‧. 得知攻擊行為的結果可能帶來正面酬賞,才會引發攻擊行為。故當家. Nat. io. sit. y. 庭成員有人因為社會上的環境壓力、生活壓力、經濟壓力、人際壓力、. er. 工作壓力而受到挫折時,在某種適當的機會下,即有攻擊行為的產. al. n. iv n C hengchi U 生,而家庭常常是此類行攻擊行為容易發生的場域,家庭暴力也就因 此而發生39。. 二、 社會學習理論 社會學習理論最主要的論述重心,就是行為是經由觀察、模仿的 參見黃頌善,「婚姻暴力之民事保護令研究—從婦女權益保障之觀點出發」 ,國立中正大學法 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8,2006 年 7 月。參見吳國銘, 「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案件成效評 估之研究,以嘉義市為例」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2-13,2003 年。參見 黃心怡, 「法官對婚姻暴力態度之研究—以北台灣法官為例」 ,國立台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研究所 碩士論文,頁 12,2004 年 1 月。 39. 31.

(39) 學習過程而得來的。在 Bandura(1991)的實驗研究中指出,兒童會經 由模仿而學習到攻擊的行為。家庭環境提供一個行為學習的模式,如 果孩童生長的家庭,父母親處理壓力及挫折的方式是採用非理性的互 相攻擊,孩童自幼觀察學習,長大後便極可能以同樣的方式(暴力手 段)來處理家庭中的糾紛、壓力及危機,同時孩童也會從觀察暴力行 為及其酬賞(rewards)與處罰(punishment)的關係,來增強或削 40. 政 治 大. 弱其學習的暴力行為模式 。. 立. 由此觀點可以得知,家庭暴力加害人(施虐者)很多是從小在家. ‧ 國. 學. 庭生活中經常遭受暴力對待,獲經常目睹家人間使用暴力解決問題或. ‧. 控制對方,在缺乏其他解決問題的學習經驗的情況下,暴力行為就在. y. Nat. er. io. sit. 家庭中一代傳過一代,形成所謂的「代間傳遞(intergenerational. n. transmission)」41。社會學習理論是解釋家庭暴力行為代間傳遞現 a v. i l C n U hengchi 象的重要依據,而這也是為何我們在目前國內的審前鑑定中,有部分 重點會著重於評估代間傳遞的問題。. 三、 資源理論. 參見黃頌善,「婚姻暴力之民事保護令研究—從婦女權益保障之觀點出發」 ,國立中正大學法 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9,2006 年 7 月。參見吳國銘, 「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案件成效評 估之研究,以嘉義市為例」,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3-14,2003 年。 41 參見簡春安, 「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方案之初探研究」 ,頁 19-20,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2002 年 12 月。參見陳源湖,婚姻暴力與社會支持之探討,社區發展季刊第 102 期,頁 200,2003 年 6 月。 40. 32.

(40) 此理論是由 Blood & Wolfe 所提出,主要在探討有關家庭關係中 的權力問題,即家庭關係中「資源」與「權力」間彼此的關聯性。「資 源」指社會資源、個人人力資源、智慧資源、專門技術或經濟資源等, 凡個人過正常社會生活與得到物質、心理安全、生存發展必要的元素 皆屬之;而「權力」是被視為一種影響家庭其他成員行為的潛在力量。 因此,在一個家庭中,誰能夠提供最多資源者,誰就能擁有更多的權. 政 治 大. 力與強制力,也就更有機會使用暴力作為施展其權力的手段;而缺乏. 立. 源的人,聽從其指令或為其效勞42。. 學. ‧ 國. 資源的人,為了獲取或分享資源,就要讓渡(yielding)其權力給有資. ‧. 然而有學者對此提出不同看法,認為家庭內資源較少的成員,也. y. Nat. er. io. sit. 會使用暴力來維持其在家庭中的優越地位;例如:當妻子資源充足(有. n. 高社經地位等),導致丈夫覺得受到威脅時,丈夫為了維持其在家庭 a v. i l C n U hengchi 中的優勢地位,也可能選擇以暴力來維持家庭中的主導權(因為在身 體力量的資源上,丈夫的擁有是大於妻子的)。這樣的解釋把家庭暴 力(特別是婚姻暴力)視為當男性在婚姻中缺乏其他資源(如:經濟、 名聲、能力等)以鞏固其父權社會文化中男尊女卑的家庭地位時,最. 參見黃頌善,「婚姻暴力之民事保護令研究—從婦女權益保障之觀點出發」 ,國立中正大學法 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8,2006 年 7 月。參見吳國銘,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案件成效評估 之研究,以嘉義市為例」,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9-20,2003 年。 42. 33.

(41) 43. 後的權力策略 。. 第五項. 社會學觀點對家庭暴力犯罪之解釋. 一、 衝突理論 主張以衝突理論來解釋家庭暴力犯罪的學者,是從 Marx 與. 政 治 大. Engles 所提出之社會衝突的觀點來看家庭關係,認為家庭就像其他. 立. 的社會制度一樣,潛在的競爭結構是所有家庭系統的一部份。家人在. ‧ 國. 學. 家庭中互動,經常為了爭奪、控制有限的資源(包括社會的、心理的. ‧. 及經濟的資源),而產生糾紛、使關係失去平衡,這是家庭生活中不. y. Nat. er. io. sit. 可避免會存在的特徵,家人間如果善於溝通,彼此間關係會在失衡後. n. 進入平衡狀態,家庭生活就在平衡→失衡→平衡的動態中前進;反 a v. i l C n U hengchi 之,當家人間不善於溝通時,衝突就可能越演越烈、產生家庭暴力. 44. 。. 本文以為,衝突理論對於家庭暴力的解釋,給防治家庭暴力方向 性的指引。既然家庭成員的衝突屬於必然,對加害人進行處遇計畫 時,如果希望有防治家庭暴力犯罪的效果,就必須包括讓加害人學習 參見陳若璋,台灣婚姻暴力之本質、歷程與影響,婦女與兩性學刊第 3 期,頁 122-123,1992 年 3 月。參見黃怡瑾,婚暴中的權力控制—個人自覺與社會結構的互動歷程,婦女與兩性學刊第 12 期,頁 101,2001 年 6 月。參見王樂民,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對遭受婚姻暴力婦女脫離受 暴關係成效之研究—以台南市為例」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1-12,2003 年 7 月。 44 參見吳國銘,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案件成效評估之研究,以嘉義市為例」 ,國立中正大學犯 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8,2003 年。 43. 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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