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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及加害色及加害

第一節 單軌處遇制 單軌處遇制 單軌處遇制 單軌處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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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第 第五 五 五 五章 章 章 章

觀護人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可能扮演之角 觀護人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可能扮演之角 觀護人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可能扮演之角 觀護人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可能扮演之角 色及加害

色及加害 色及加害

色及加害人處遇計畫法規範修訂方向建議 人處遇計畫法規範修訂方向建議 人處遇計畫法規範修訂方向建議 人處遇計畫法規範修訂方向建議

承襲著前面章節對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相關法規範、家庭 暴力犯罪理論及處遇模式、以及地檢署觀護人對於家庭暴力加害人進 行觀護工作實況的探索與了解,本章將進一步歸納出從第一線工作者

〈家暴專股觀護人〉的觀點,當發現觀護人每年所辦理的小團體處 遇,是有可能在課程內容、甚至是參與對象上與家暴中心的課程重疊 時,未來觀護人在家暴防治網絡中的工作模式有哪些可能性〈即在處 遇網絡中要扮演甚麼樣的角色〉?配套的法規範因應這些可能性又需 要甚麼樣的修訂方向?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單軌處遇制 單軌處遇制 單軌處遇制 單軌處遇制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定義 定義定義 定義

把所有針對家庭暴力相對人或加害人而來的社區處遇,整合到從 民事保護令制度延伸而來的相對人審前鑑定制度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中,原先地檢署觀護人每年要辦理的家暴加害人治療性小團體,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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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辦理,觀護人需在每件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的家暴相關案件收 案後,用強制力〈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將受保護管束人轉介到家暴 中心〈衛生局〉接受審前鑑定,並要求受保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

依鑑定結果之要求內容,完成處遇計畫。目前民事保護令的審前鑑定 與加害人處遇計畫的部分,維持不變;如果家暴中心發現該受保護管 束人曾經走民事保護令的程序,完成審前鑑定及處遇計畫,該受保護 管束人就不用再次接受鑑定及處遇,由觀護人以個別輔導的方式,對 其進行監督與輔導。

緩起訴的部分,可以比照筆者在服務機關所設計出來的流程,結 合到同一套程序中來完成。主要分為三個部份:(一) 被告從未接受 過法院審理民事保護令時之審前鑑定及處遇計畫,檢察官認為有必要 接受專家鑑定評估,以確認要完成刑訴§253-2 第 6 款中哪種加害人 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此類案件依照「○○地檢署轉介緩起訴家暴加害人至家暴中心接受評 估及處遇流程(1)」73所載之流程進行;(二) 被告因未完成加害人處 遇計畫而觸犯家庭暴力罪,可直接命其完成未完成之處遇,依照「○

○地檢署轉介緩起訴家暴加害人至家暴中心接受評估及處遇流程

73 詳參附錄五 ○○地檢署轉介緩起訴家暴加害人至家暴中心接受評估及處遇流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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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所載之流程進行,即前述流程(1)之後半,直接由觀護人與家 暴中心督促其完成處遇計畫,不需經過審前鑑定;(三)檢察官認定犯 罪情節輕微、不用透過鑑定及處遇計畫的流程,僅需透過緩起訴增加 其家庭法律概念之認知或命其遵守一定事項者,可以逕下緩起訴必要 命令,由觀護人負責辦理執行。

第二項第二項

第二項第二項 優缺點 優缺點優缺點 優缺點

這個模式的優點在於:能夠讓不論是透過民事保護令程序或刑事 程序進到司法系統審判的家庭暴力加害人,都有機會接受評估及適當 之處遇;而且由於全部由家暴中心統籌辦理,可以避免掉加害人重覆 接受處遇、浪費網絡資源的情況;再者,統整性的法律設計,也可以 避免加害人不想接受處遇計畫的僥倖心態,畢竟,不是每一件因為違 反保護令罪判緩刑的案件,法官都會附帶要求其接受處遇計畫的命 令,而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的家暴加害人,以目前各地檢署觀護人辦 理小團體的現狀,是很難讓每個家暴案由的受保護管束人都有機會參 加的。

而此模式的缺點在於:審前鑑定及處遇計畫在辦理的過程中,可

能同時存在來自民事保護令要求,及刑事程序中保護管束要求來參加

74 詳參附錄五 ○○地檢署轉介緩起訴家暴加害人至家暴中心接受評估及處遇流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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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加害人〈相對人〉,這兩者的強制力不太一致,是有可能造成鑑定 或處遇團體動力運作的影響。不過,這個部份由於此模式會讓整個原 先審前鑑定及處遇計畫運作的規模變大,也許可以透過將兩種程序來 源的加害人〈相對人〉分屬不同團體的個案管理方式來解決。當然是 否會造成影響、到底是依照不同程序分類或家暴類型分類較適當,都 需要更多專業〈如臨床或諮商心理學、社會工作學、犯罪學等等〉投 入運作方法上的實證研究經驗來分析的。

第三項第三項

第三項第三項 需要法規範的配套修訂方向 需要法規範的配套修訂方向需要法規範的配套修訂方向 需要法規範的配套修訂方向

建議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章刑事程序的部分把緩刑及假釋付 保護管束後,應接受鑑定及依據鑑定結果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命令 事項寫入法律規定。緩刑的部分可以直接加在原來第 38 條中,至於 假釋付保護管束的部分,原先的該章節中僅提到受刑人在監所的處遇 計畫由法務部負責規劃,並沒有提到假釋後社區處遇的部分,可能需 要新增。

另外,在緩起訴的部分,有鑑於很多檢察官對於家暴加害人後續 的處遇專業不慎了解,經常在做緩起訴處分時,會創造一些處遇網絡

根本不存在或不符合處遇專業的命令內容75,造成後端執行上的困

75 筆者就曾經看像「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衛生局的安排,參加認知輔導教育團體 18 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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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建議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章刑事程序的部分,增訂針對家庭暴 力加害人為緩起訴處分時,可依據實證研究的結果,將能夠執行的實 際命令內容在法律中做出例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