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及加害色及加害
第一節 研究結論摘要 研究結論摘要 研究結論摘要 研究結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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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結論摘要 研究結論摘要 研究結論摘要 研究結論摘要
本文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與加害人處遇相關之法規範,進行整 理摘要,並透過質性研究的深入訪談法,探討觀護人在家暴防治網絡 及加害人處遇網絡中,可能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讓防治網絡及處遇 網絡更加緊密的修法意見。
首先,本文發現,從家暴專股觀護人實際從事加害人觀護、處遇 的實務經驗看來,家暴防治網絡及加害人處遇網絡對於觀護人的角色 其實是有所期待的,但受限於觀護人的工作執掌缺乏行為作用法,家 庭暴力防治法中又沒有用特別法的方式,給予觀護人在刑事程序或社 區處遇上的法定角色,家暴專股的工作僅能依據著政策的風向球來 跑,在法務、檢察系統行政工作資源的相互擠壓下,甚至可能僅採取 一些表面校度的作法, 讓觀護人無法發揮、培養其對於加害人監督、
輔導的專業能力,相較於受訪者對工作的用心,著實可惜。
再者,目前家庭暴力案件走入司法可能透過民事保護令或刑事程 序,加害人處遇計畫目前是屬於民事保護令之一款,處遇前的審前鑑 定及後續處遇計畫的執行,目前都是由縣市政府的家暴中心(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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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辦理、協調各種專業鑑定、處遇的資源。單純走刑事程序進來的 加害人,可能沒有機會接受鑑定,也不一定有機會接受處遇計畫。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三章在刑事程序的部分,雖然有課予法務部要負責辦 理家暴受刑人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但對於假釋、緩刑之受保護管束 人,甚至是緩起訴的被告所需要的加害人處遇計畫,則漏未規定。雖 然法務部有透過政策下達,要求地檢署觀護人每年必須辦理家暴加害 人治療小團體,但對於團體的內涵、預期目標成效的要求卻相當鬆 散,導致各地檢署家暴專股觀護人各自為政,其中如果是邀請心理師 或社工師來帶領類似於加害人處遇計畫中的「認知輔導教育團體」,
就可能造成有加害人重複參加民刑事的團體,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卻也可能有另一些加害人完全沒有接受處遇計畫的機會。
本文以為,未來觀護人要能夠在家庭暴力處遇網絡發揮效能,可 能扮演的角色有下列幾種:
一、 針對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的加害人,觀護人完全不辦理加害 人處遇計畫,直接透過強制力(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將受保 護管束的加害人轉介到原先民事保護令中審前鑑定及加害人處 遇計畫的系統中,接受鑑定與處遇。由家暴中心管控可能重複 鑑定或處遇的個案。(處遇單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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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針對假釋及緩刑附保護管束的加害人,觀護人還是維持目前的 工作情況,繼續辦加害人治療小團體,小團體的內容可以與民 事保護令中加害人處遇計畫的「認知輔導教育團體」(偏重醫療 模式)一致,這種模式主要的功能是提供給直接進入刑事程序,
沒有機會參加民事保護令審前鑑定及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加害人 參與;或者辦理完全不同於醫療模式的小團體,做為補充性的 處遇計畫,這種模式如果加害人同時走過民事及刑事的程序,
就算重複上不同性質的團體,也是有所幫助。(處遇雙軌制、處 遇並存制)
三、 由於觀護人對於加害人這一方的工作經驗,還是遠超過家暴中 心的社工,因此,如果要以一個縣市為單位,進行安全網的運 作。觀護人能夠扮演的角色可能有二:(1)如果被評估為高再犯 危險的加害人是在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中,觀護人可以與家暴中 心合作,對於加害人行為給予約束;(2)如果被評估為高再犯危 險的加害人沒有案子在地檢署,那觀護人可能扮演的角色就是 提供對於加害人行為樣態處理諮詢的專家,可以給予家暴中心 的社工、警察一些跟加害人工作時的建議。
四、 緩起訴案件的部分,也是可以透過檢察官所下的必要命令,讓 被告(加害人)轉向到原先民事保護令的審前鑑定、加害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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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計畫的系統來進行鑑定及處遇,而觀護人就是必要命令執行 期間的個案管理員。
最後,本文也提出了一些讓觀護人的角色更能發揮效能,以及讓 防治網絡及處遇網絡更緊密的修法建議,簡述如下:
一、 如果選擇採取處遇單軌制,建議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章刑事 程序的部分把緩刑及假釋付保護管束後,應接受鑑定及依據鑑 定結果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命令事項寫入法律規定。緩刑的 部分可以直接加在原來第 38 條中,至於假釋付保護管束的部 分,原先的該章節中僅提到受刑人在監所的處遇計畫由法務部 負責規劃,並沒有提到假釋後社區處遇的部分,可能需要新增。
另外,在緩起訴的部分,有鑑於很多檢察官對於家暴加害人後 續的處遇專業不慎了解,經常在做緩起訴處分時,會創造一些 處遇網絡根本不存在或不符合處遇專業的命令內容77,造成後端 執行上的困擾。建議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章刑事程序的部 分,增訂針對家庭暴力加害人為緩起訴處分時,可依據實證研
究的結果,將能夠執行的實際命令內容在法律中做出例示規定。
77 筆者就曾經看像「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衛生局的安排,參加認知輔導教育團體 18 週,
每週 2 次」〈桃檢 98 緩護命第 3 號〉的必要命令。但經筆者向家暴中心及心理師詢問後得知,
目前針對家庭暴力加害人的處遇課程,如果是封閉式團體,以 1 週聚會 1 次效果最佳、可行性 也較高,現狀沒有所謂 1 週 2 次的團體,同時參加 2 個團體也不具治療意義,徒增資源之浪費。
還有像「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參加家庭認知講座 3 場次或 5 場次」〈桃檢 97 緩護命第 891 號、
桃檢 97 緩護命第 518 號〉的必要命令,但目前家庭暴力加害人的處遇方式中,要不就是 10 週 以上的小團體,要不就是單次的觀念宣講課程,沒有多參加幾場課程會比較有效果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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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果選擇採取「處遇雙軌制」,建議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章 的配套修法,將觀護人開辦社區中的家暴加害人處遇計畫為認 知輔導教育團體內容加以規範。並透過保安處分執行法保護管 束一章的修法,賦予地檢署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的法定執掌與 法律地位。
三、 如果選擇採取「處遇多元制」,建議透過保安處分執行法保護管 束一章的修法,賦予地檢署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的法定執掌與 法律地位。並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章的配套修法,將觀護 人開辦社區中的家暴加害人處遇的內容為多元化之補充性處遇 加以規範。
四、 針對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違反保護令罪而被移送地檢署偵查 的被告〈加害人〉,由於這種案件通常已經是經過家事法庭核發 民事保護令後而無法遵守之加害人,建議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 課予檢察官在偵查時,不論被害人是否有意願,必須依職權替 被害人提出保護令的聲請,降低被害人在訴訟期間再次受暴的 可能。
五、 為了讓鑑定及加害人處遇計畫確實發揮功能,避免漏掉直接透 過刑事系統求助之案件,建議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針對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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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罪相關案由累再犯的加害人,課予檢察官在偵查程序中,
必須運用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權要求被告〈加害人〉去接受 鑑定,了解其是否需要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如果需要,又適 合接受哪一種類、頻率如何之處遇計畫?鑑定結果可以做為檢 察官起訴書內容之參考。考量把這個鑑定的程序提前到偵查階 段來完成,而不建議設計在檢察官起訴後、法院的審理階段,
主要是因為如果這個鑑定是結合到目前現有的民事保護令審前 鑑定的辦理方式,該鑑定的過程其實也是一種認知教育,放在 偵查階段可以讓加害人在第一時間接受基本的認知教育。當 然,如果辦理審前鑑定的家暴中心〈衛生局〉收到檢察官要求 鑑定的通知後,發現該加害人曾經在短時間內接受過鑑定,不 適合重複鑑定,以免影響鑑定的結果,可以將先前之鑑定結果 直接函覆供參。
六、 立法院中最新觀護法配套修法草案(立委版),其中與家庭暴力 防治法及加害人觀護工作有關之修法,主要是結合被害保護及 家庭暴力犯受保護管束之意旨,在「習得無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之被害人方面,強化家暴犯之管制及擴大科技 輔助保護管束功能,明定實施電子監視及宵禁之司法要件。另 外,配套修法中也建議把違反保護令罪的刑責從原先「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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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
「六月 以上 三年 以下 有期 徒刑或 併科 新臺幣 十萬 元以 下罰 金」,以落實防治再犯之效果。在此本文研究者有一點要特別提 出:有關電子監視及宵禁的司法要件之訂定,雖然是針對高危 險的家暴加害人,但要件的訂定牽涉到對於人身自由的干涉,
到底需要協助加害人到什麼程度,加害人超出了什麼界線後,
國家才認為需要加強對加害人之監控大於對其之協助,這些司 法要件的訂定都需要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才能讓家暴法既能 保護被害人免於受暴,又能給予加害人改善行為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