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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做政策推動而沒有什麼意義(C3-1-F);那在意見採納 上是會有一些影響,那這個影響也比以前大,也許以前這樣 的機制是沒有的,那其實現在的機制是會把我們的意見列入 參考,能不能做、可不可以做是會有一個比較明確的答案,

但是也不會百分之百被採納(C3-2-F)。

由上述可得知,在新莊中港大排改造計畫中公部門對於民眾意見可說是相當重 視,從受訪者的訪談內容中也可發現納入民眾意見是新莊中港大排改造計畫的一 個很大特色,不管是透過影片融入亦見、網站電話反應意見並立即處理、傾聽民 眾意見和高層做出承諾,這對於公民參與來說都是有很大的正面鼓舞。因此受訪 者對於這點也是相當肯定,雖然說民眾所表達反應的意見並不會百分之百被接 納,但是透過這樣意見回饋機制,除了可以促進公部門與民眾的溝通外,更可以 提升民眾對於公部門的信任度。另一方面,公共政策的形成如果是透過民眾的參 與和意見的分享,可以形成較好的方案與政策,並創造對大多數人最有利的政 策,而非只限於少數人的一方之見(許文傑,2000)。此外,Caddy & Vergez(2001)

認為成功的公民參與是政府尋求並接受公民在政策制定上的回饋,並在事前提供 訊息給這些公民。因此可見,在本個案中回饋可見度此因素是存在並且對於公民 參與來說重要的。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其它因素之分析 其它因素之分析 其它因素之分析 其它因素之分析

經由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後,可以發現到除了經由文獻所建構出會影響都會治 理的公私協力條件和公民參與因素外,在實務的個案運作上是還存在的其他影響 因素,而以下將針對由深度訪談結果所發現的其他因素進行探討,進而修正出屬 於本次個案的分析架構。那分析將如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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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壹 壹

壹、、、、 公私協力條件之分析公私協力條件之分析公私協力條件之分析公私協力條件之分析

那除了本研究先前經由文獻所歸納出的公私條件外,經由深度訪談後更能了解 公私協力的實際操作與運作,因此也更激發出本研究透過理論與實務的對話,來 找出在本個案中還有哪些其他公私協力條件會影響都會治理之運作,如下所說 明:

首先就公部門來說,受訪者 A1 認為計畫案的先天環境、是否有足夠誘因、協 力合作模式的選擇以及合作廠商因素都會影響都會治理下公私協力的運作:

這個案子有一些因素會影響成敗,第一個先天條件比較好的 話,困難度就不會這麼高,讓更多廠商提高誘因進來做(A1)。

第二個就是說,這個案子還是要回歸到一般的正常發包程 序,而不是採用統包,這樣可能會使我們的案子推動的更順 利(A1)。

…所以在公私協力上找到一個好包商很重要,要找到一個好 的包商就是要激勵他們,給他們利潤誘因,就算沒有辦法給 他們利潤也要像韓國一樣,激發他的誘因,所以當初就希望 找到一個好包商,就有點像是社會資本的東西(A1)。

受訪者 A2 也是指出合作廠商因素比較會影響公私協力的運作;

那就是我們要求比較高,包商則是覺得我們只要照著一開始 合約走就可以了,然後我們可能有一些要求,他們就不能接 受,然後導致說我們可能要另外去找方法來解決,這就是目 前比較困擾的地方,就是廠商可能比較…我也不知道他們老 闆是不是想支持我們把這個工程做好(A2)。

受訪者 A3 則認為人的因素是影響公私協力的其他因素,是最不可抗拒的因素:

人的因素吧。其實不同的長官、承辦人和廠商,大家對這些 事情想法都不太一樣…那這也是最不能抗拒的東西 不管你 的組織架構、合約書定的怎樣,回歸到人那一塊的時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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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規範在合約裡的,那我們也不可能要求廠商要怎樣的 人在裡面工作,也不可能要求水利局同仁的價值觀和想法要 怎麼走,這些其實是最大的變數(A3)。

…那其實真的不太一樣,像是後來副縣長走了,那現在後來 新上任的副縣長他對我們跨局處合作這件事情,就是我們以 前有一個月一次的協調會報,那現在也沒有了,現在副縣長 認為工程為重,其他都是次要的,那你少了跨局處協調會報,

那很多橫向連結就少了,那我們也不太能去協調和要求別人 要怎麼做,那這個是人的因素啦(A3)。

從上述可以發現,除了受訪者 A1 有提到除了廠商因素外的先天條件因素、是 否有足夠誘因和協力模式選擇外,不然三位受訪者一致認為廠商因素是影響都會 治理下公私協力的重要因素,那也有於如此,故就廠商因素此部分將在之後論述。

首先,受訪者 A1 指出的先天條件因素,Jonathan(2001)曾提出影響公私協 力關係成敗的因素,可歸納為四大部分,其中一部分即是系絡因素,系絡因素包 含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環境,歷史關係,地域關係,體制類型等,那這也呼應 了受訪者 A1 的回答,因為先天條件因素所涉及到的就是本計畫案本身,像是水 利條件、地形環境等;那在是否有足夠誘因上,Guy Peters(1998)也有提出相 似的觀點,他認為協力關係會形成是有誘因,而這個誘因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 威脅性、報酬性、規範性,那基於此三種誘因會使得協力關係中的成員會產生疏 離的、算計的或是純道德的立場。那在受訪者 A1 所提到的是否有足夠誘因的誘 因,就訪談內容來看應屬於 Guy Peters 中的報酬性誘因,但後來受訪者 A1 又有 提到,雖然要給廠商利潤誘因,可是還是希望能像社會資本的誘因來吸引廠商,

而這樣的社會資本誘因就相當於規範性誘因,那這邊值得日後探討的地方就在於 該如何將報酬性誘因轉變為規範性誘因。此外,受訪者 A3 所提出的前現任縣長 的態度不同,即可歸納在前述的高層管理人員支持此因素中。

那在討論完前述幾個因素後,在廠商因素方面,,三位訪談者最主要是提到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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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好壞對於公私協力來說影響很大,那這部分若從理論來看,所涉及到的即是委 託人-代理人理論(Agent-Principal Theory)。所謂的委託人-代理人理論簡單來 說,是指當一個人必須依賴其他人的行動,代理關係於是產生。採取行動的一方 稱為代理人(Agent),而被影響的一方稱為委託人(Principal)(樓立群,2007)。

亦即,委託人因缺乏特定之能力或資格而須將權利委由他們代表行使,那委託人 所授權的對象就是代理人。那其實在委託人-代理人關係下就會產生資訊不對稱 的問題,資訊不對稱是代理人出於自利心態所採取各種投機行為,這些投機行為 包含契約訂定前的隱匿資訊和契約訂定後的隱匿行動:隱匿資訊又可被稱為逆選 擇,指的是締約之一方會刻意隱瞞某些資訊,藉以將契約內容導致有利己的方 向;契約訂定後的隱匿行動又可稱道德危機,即締約之一方,將在契約締結後進 行某些隱匿行為,藉以違反契約規定之同時獲取自身利益。因為本計畫案的協力 關係建立於契約關係上,故公部門所提及到的廠商因素即可被視為是一種代理人 因其自利心態所採取的各種投機行為,這樣的投機行為除了有可能會增加公私協 力的交易成本外,更嚴重的是可能使公私協力關係破裂,因此該如何解決公私協 力中因契約所產生的資訊不對稱問題,對於未來公部門和私部門在合作上是很重 要且值得探討的。針對此,學者 Arrow 有提出,若要解決此問題可以從契約內容 著手,透過清楚規範代理人執行的方式和必公開的資訊,並設計相關的獎懲機制 降低代理人的投機動機(劉昭博,1999:12)。

那就私部門部分:

…那水利局如果沒有別的意見和要求,不過要是是合約範圍 以外的東西的話,那就是我們可能會比較不順利(B1)。

目前其時常常碰到的問題,就是政風、審計這些單位,常常 都會造成工程上的困擾,因為他們都有一個稽核制度…對於 工程也沒有很懂,所以就有用外行的去稽核內行的,那這樣 子有時候常常會解釋不清楚,那這個地方我常常認為在工程 上,不只在我們這個工程,都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那他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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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又變成是說不能不辦的、不能不聽的,他們的意見變得 很有權威性的,就是你要找出一些理由來讓他滿意為止,而 不是說我認為這樣子、你認為這樣子就不管你,這變成說是 一面倒的方式,然後滿足他,那這樣的話就很累(B2)。

那還有一個就是說立場不同,因為一個是買方、一個是賣方;

一個是業主、一個是包商,所以相關的立場會不同,互相都 會保護自己的立場去考量事情(B2)。

受訪者B2認為公部門的專業性與否將會影響公私協力的關係,因為其實公部門 基於依法行政,在許多方面上就會維持著政府部門為人詬病的僵化和缺乏彈性,

而這樣的弊端將也會侷限公部門和私部門合作關係中的彈性。除此之外,受訪者 B1和受訪者B2也都認為,水利局的立場和想法很重要,因為在協力關係一個是 業主一個是包商,所以彼此的看法都有不同之處,那這也就跟之前所提到的委託 人-代理人理論相關,更可見在公私協力裡的委託人-代理人關係影響力是很大

而這樣的弊端將也會侷限公部門和私部門合作關係中的彈性。除此之外,受訪者 B1和受訪者B2也都認為,水利局的立場和想法很重要,因為在協力關係一個是 業主一個是包商,所以彼此的看法都有不同之處,那這也就跟之前所提到的委託 人-代理人理論相關,更可見在公私協力裡的委託人-代理人關係影響力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