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具政治敏感性之判決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具政治敏感性之判決

司法體系作為政治系統中的一環,不可能自外於政治系統單獨存 在,亦無法如法學界人士所主張「政治歸政治,司法歸司法」,司法 體系本身就具備法律與政治的雙重特徵(吳重禮、陳慧玟,2000),

廖元豪(2007)援引法律現實主義與後現代法學的觀點,進一步指出

「政治歸政治,司法歸司法」是一個迷思,法條的使用與解釋本身就 是政治的。相對於司法獨立,更該被重視的應該是司法公平(吳重禮、

陳慧玟,2000)。而過去黨國體制之下,我國的司法受國民黨政權控 制,司法成為控制地方派系以維持恩庇侍從統治模式的政治工具,一 方面對於服從國民黨政權的派系給予司法保護,另一方面對於不服從 國民黨統治的政治人物進行司法打壓(王金壽,2006)。

在現有以判決書,分析關於具政治敏感性之判決,包含賄選、貪 污、選舉毀謗等,此類判決公平與量刑特徵的實證研究中,近年來犯 罪學界嘗試以量化內容分析的方式分析判決書中所記載之資訊,諸如 犯罪樣態,法官對於案情之判斷描述,以及被告人口特徵等,分析與 量刑的關聯程度;而在政治學界則針對高政治敏感性的案件,如賄選

(吳重禮、黃紀,2000)、選舉毀謗(孫銘鴻、吳重禮,2012;吳重 禮、李伊婷、孫煒,2012)分析是否有政治力介入的跡象。亦有資訊 學界對貪污判決書以資料探勘方法進行分群之嘗試(邱瑞忠、吳幸怡,

2007)。

林志峰、周愫嫻(2013)針對 2008-2011 年所有賄選之判決案件,

進行統計分析,以瞭解賄選判決的樣態與何種原因影響賄選量刑。結 果發現行賄者之平均刑期為 2.06 年低於法定最低刑度 3 年,且無被 告被判 6 年以上,且緩刑比例偏高,達 385 被告之 68.3%,併科罰金

的比例偏低,僅六位被告處罰金。對於賄選行為對量刑的影響,發現 只和賄選人數與查扣金額有關,而與選舉層級、賄選金額無關;值得 注意的是,在被告身份方面,選舉層級越高,候選人本身被判無罪而 樁腳有罪的機率越高,但若以刑度分析,候選人刑度較樁腳為高。

陳怡君(2010)針對 2003-2009 年被受賄罪定罪的一審案件進行 統計分析,亦發現實務上以受賄罪定罪的刑度普遍低於法定刑期,而 受賄是否與職務相關、犯罪人數與犯罪次數與量刑輕重具影響;被告 是否坦承犯罪也同樣影響量刑;而在公務員職等方面,職等較高者往 往涉及集體犯罪,故相較職等低者量刑較重。

吳重禮、黃紀(2000)針對民國八十四(1995)至八十七(1998)

年間,雲嘉南地區三級法院的所有賄選訴訟判決書進行統計分析。目 的在於探索法院對於賄選案件的審理,是否有如民間常傳言的「法院 是國民黨開的」、「當選過關,落選被關」、「有關係就沒關係,沒 關係就有關係」等設立為變項,檢測被告有罪與否與其黨籍、選舉勝 敗、選舉層級,依照「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不算」的傳言,對 法院分層統計。之所以採用雲嘉南地區,是考慮此地區都市化程度較 低,較容易發生賄選。結果發現在地方法院層級,僅當選者容易獲得 緩刑;高等分院層級,國民黨籍反更易獲有罪無緩刑判決,當選者同 樣容易獲得緩刑,兩級法院其餘假設、與最高法院層級的所有假設,

皆呈現無顯著。

孫銘鴻、吳重禮(2012)針對政黨因素、當選因素、選舉層級因 素、法院審判層級因素等四因素,對於賄選訴訟案件分別抽出兩份具 政治代表性的案件進行判決書與新聞報導之個案分析,並與司法相關 人士進行訪談研究,發現政治人物在賄選訴訟中,對立兩造勝訴方往 往宣稱司法予以平反、敗訴則宣稱司法不公,且選舉層級越高的候選

人,知名度越高,越有可能以此方式從民眾獲得支持。從訪談中亦可 得知,雖司法內部仍有少部份貪污腐敗,但國民黨政府要制度性介入 司法已經很難作到。

吳重禮、李伊婷、孫煒(2012)進一步針對 2000 年 1 月到 2011 年 3 月針對選舉毀謗的司法訴訟判決書進行分析,共分成量化統計分 析與個案分析兩部份。在統計分析的部分,採用與吳重禮、黃紀(2000)

類似的方法,根據民間俗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當選過關落選 被關」、「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一審重判,二審 減半,三審不算」設立變數,進行分析,統計分析結果發現,除了選 舉勝敗與法院判決有罪與否的關連有顯著性--即勝選者較容易判無 罪--其餘皆未發現顯著性。個案分析部份,則同孫銘鴻、吳重禮(2012)

之研究成果,認為民眾之所以對司法有疑慮,主要來自政治人物對司 法喊話所造成的刻板印象。

從林志峰、周愫嫻(2013)、陳怡君(2010)之研究中可以得知 法官對於犯罪者往往給定低於法定刑期之刑期,並給予寬鬆的緩刑標 準,可能原因之一為法官對立法者以嚴刑峻法肅清犯罪的邏輯不予苟 同(監察院,2010),而另一可能原因為法院對政治人物採取比較保 守的審判態度,這進一步涉及到政治與司法的糾纏。對於外部政治涉 入司法的問題,孫銘鴻、吳重禮(2012)、吳重禮等人(2012)認為 現在政治力已經很難系統性介入司法運作,而民眾對於司法的負面評 價,主要來自政治人物為了正當化自己的立場,以公開方式對司法體 系喊話,引發過去民眾對司法不獨立的刻板印象所致。王金壽(2012b)

認為司法已經獨立乃至接近獨斷的程度,政治力難以插手,另一方面 也提到檢察系統的獨立改革雖然相較法院系統慢得多,但仍舊有初步 成果。司法訴訟已經成了政治人物彼此攻防的政治工具之一,使司法

獨立性遭受質疑,結論同樣傾向司法不獨立為民眾刻板印象。

然而,筆者認為直接認定「法院是國民黨的」係民眾刻板印象過 於武斷。誠然經歷民主化,司法體系已經不被國民黨系統性的掌控,

但近來流行之「黨證說」主要為年輕世代對於司法現象的調侃之語,

此世代並無經歷戒嚴時期,未經歷過去國民黨掌控司法體系的年代,

仍舊生產出相近的印象,以刻板印象論之恐有疑慮。儘管法院形象有 媒體炒作、放大檢視而造成的負面影響,如「恐龍法官」時有所聞,

卻鮮少聽聞「恐龍檢察官」等形容惡質檢察官之類似說詞,又有民眾 對於司法運作不甚瞭解,未意識到檢審分離,對法院判刑有過度期望 等。但炒作仍須材料,如馬英九特別費案之撲朔迷離,馬英九本人從 一審至三審定讞皆無罪,馬英九之愛將林益世從貪污改判恐嚇得利罪,

在媒體渲染之下,皆能予人「法院是國民黨的」負面觀感。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