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20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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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 Analysis of Taiwan's Judicial Judgement on Political Corruption(2011-2014). Advisor: Chu, Chao-Hsiang Ph.D.. Graduate Student: Zhang, Yuan-Zhi. June 2015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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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校所名稱: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論文題目:臺灣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2011-2014) 研究生姓名:張淵智. 指導教授:曲兆祥. 論文摘要: 2014 年林益世案一審判決出爐「輕判」,引發輿論譁然,「黨證 說」甚囂塵上,即「持國民黨黨證可保貪污平安」 ,與昔年「法院是 國民黨的」論調相近。為回答「政治人物黨籍是否影響法院輕重判」 與「政治人物職位是否影響法院輕重判」之問題,本研究即運用 2011-2014 年之地方法院判決書為資料,以自然語言處理技術擷取關 鍵字,並以卡方檢定與多項式羅吉斯迴歸分析進行檢測,發現政黨因 素與職位因素皆無顯著。此若以派系政治角度分析,說明國民黨已無 法有效掌控地方法院,地方派系仍大多屬國民黨籍應為志願交換關係 下的結果,進一步將資料中,具黨中央關聯之四位被告比較,能發現 國民黨被告皆屬輕判,此應為「法院為國民黨的」印象來源,而法官 量刑基準不一致引發之「司法不公」觀感強化了該印象。. 關鍵字: 判決書、貪污、輕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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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 Analysis of Taiwan's Judicial Judgement on Political Corruption(2011-2014) Student:Zhang, Yuan-Zhi. Advisor:Chu, Chao-Hsiang Ph.D.. Abstract: In 2014, the First Instance judgement of the Lin Yi-Shih (a KMT party member and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Executive Yuan ) corruption case caused a public outrage over its lenient sentence. The speculation of using membership card as shield to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has reintroduced the notion that the judicial system is “owned” by the KMT in the past. This research is intended to explore that “when political figures committed crimes, would the party they joined affect to their sentencing” and “would their position in the government affect their sentencing.” This research is based on the judgement of the district courts from 2011 to 2014, using 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NLP) to capture keywords. Examine these keywords with Pearson's chi-squared test and multiple logistic regression analysis.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the political party and government position has no significant effects in these judgements, which shows that the KMT can no longer influence the district courts’ judgement. The reason that local fraction is still loyal to KMT may be the result of voluntarily exchange of interest. A further analyze to the data indicated that four indicted crucial party member received lenient sentences, which resulted the notion that the judicial system is “owned” by the KMT, and the criterion for sentencing is varied by the judges induced unfair judgement which also enhanced such notion. 【Keywords】corruption, judgment, lenient sen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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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方向與問題 ................................... 3 第三節 研究限制......................................... 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7 第一節 貪污 ............................................ 7 第二節 貪污治罪條例 .................................... 15 第三節 司法改革歷程 .................................... 18 第四節 具政治敏感性之判決 ............................. 24 第三章 研究設計 ........................................ 29 第一節 資料來源........................................ 29 第二節 處理工具技術 .................................... 32 第三節 判決書處理過程 .................................. 34 第四節 變數建構........................................ 36 第四章 實證結果與分析 ................................... 41 第一節 資料描述性統計分析 .............................. 41 第二節 實證結果........................................ 51.
(10) 第三節 成果討論........................................ 57 第五章 結論 ............................................ 61 第一節 研究發現........................................ 61 第二節 研究建議........................................ 63 參考文獻 ............................................... 65.
(11) 表目次 表 1-1:地檢署偵辦貪瀆起訴案件、人數與金額 ................ 4 表 2-1:臺灣歷年 CPI 分數與排名 ........................... 12 表 3-1:有效資料各罪..................................... 30 表 4-1:案件法院別........................................ 42 表 4-2:案件年份別....................................... 43 表 4-3:案件被告人數分類 ................................. 43 表 4-4:案件被告人數描述統計 ............................. 44 表 4-5:被告宣告罪....................................... 44 表 4-6:被告涉貪金額..................................... 45 表 4-7:涉貪金額敘述統計 ................................. 46 表 4-8:被告刑期......................................... 46 表 4-9:併科罰金敘述統計 ................................. 47 表 4-10:有期徒刑兩年內處緩刑比例 ........................ 47 表 4-11:政治人物被告政黨屬性 ............................ 48 表 4-12:政治人物被告職位 ................................ 48 表 4-13:被告涉貪金額與刑期交叉表 ........................ 52 表 4-14:政治人物被告之輕重判分類 ........................ 52 表 4-15:政治人物被告政黨與輕重判交叉表 .................. 53.
(12) 表 4-16:輕重判與政黨之多項式羅吉斯迴歸 .................. 54 表 4-17:政治人物被告職位與輕重判交叉表 .................. 55 表 4-18:輕重判與職位層級之多項式羅吉斯迴歸 .............. 55 表 4-19:政治人物被告政黨與職位交叉表 .................... 56.
(13) 第一章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臺灣大小貪污事件不斷,2005年總統陳水扁與相關人士爆出貪污 醜聞。政黨輪替後,新任總統馬英九於2010年宣佈成立廉政署,以宣 示馬政府對於維持廉政與貪污的決心。然而2012年後相繼爆出「林益 世案」等貪污索賄案,打破馬政府一心欲維持的政府清廉形象,甚至 有「北素如、南益世、中朝卿」之說法。說明台灣之貪污問題從過去 到現在,經歷二十年民主轉型,仍根生於政治系統之內,沒有自動消 滅。 然而相關案件進入法院後,與輿論期盼似有落差。以林益世案為 例,林益世索賄8300萬元,實際收到6300萬元。然法官認定林收受賄 賂之犯行「並非其身為立法委員『職務上之行為』 ,因此並不構成貪 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賄罪」 (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 ,採取「法定職權說」認定對價 關係不成立,改判恐嚇取財罪與財產來源不明罪,因正犯林益世貪污 不成立,林益世之親屬沈若蘭等其他被告之貪污共同犯關係自然亦不 成立。一審結果出爐林益世判刑七年四月,其餘被告無罪,社會一片 譁然,輿論認定林益世等為「輕判」。且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以行 賄罪緩起訴,形成送錢行賄,拿錢非收賄的矛盾現象,為此案更添爭 議。 又2013年「郭瑤琪案」經更二審判定有罪後,上訴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定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賄美金2萬元(新臺幣60萬元) ,有 期徒刑八年定讞。雖引起的波瀾不如林益世案巨大,然此案爭議點不 1.
(14)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少,如證人供詞之效力,關鍵證人李宗賢說詞反覆,仍被採信為有效 證詞;又如對價關係之判定,認定行賄之南仁湖集團並未參與後續標 案。 雖林益世案仍未定讞,但兩案之判決結果對照之下頗有差異,不 免予人一種「司法不公」的觀感。因此有論者調侃「有(國民黨)黨 證」就如同有免死金牌一樣,做什麼都不用怕、批評法院「辦綠不辦 藍」 、或者「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然而自1990年代司法改革至今,司 法人士宣稱司法獨立並不受藍綠影響,所謂「辦綠不辦藍」係為民眾 的刻板印象,而政治學界至今累積之研究成果(吳重禮、黃紀,2000; 王金壽,2006;王金壽,2012;孫銘鴻、吳重禮,2012;吳重禮、李 伊婷、孫煒,2012)似乎也支持司法獨立之說法。 然而令筆者疑惑的是,輿論的方向與學術當前成果相矛盾,「黨 證說」甚囂塵上,單以刻板印象解釋並不合理。抱持「黨證說」者往 往為年輕世代,此世代並無經歷黨國時期威權體制,對於「法院是國 民黨開的」等言論,其根據主要來自於與政治相關之案件輕判重判的 觀感,並非無的放矢。 且過去黨國威權體制下,司法體系在1990年代以前受到國民黨高 度控制,雖然經歷改革,但司法體系改革過程中,並沒有伴隨大量法 官退休、離職等體系內部的大清洗,改革有初步成效後便呈現停滯狀 態,法院內部高度階層化而且自我隔絕(王金壽,2007b) ,在某些法 庭上,法官與檢察官更是以學長學弟互稱,皆影響法官獨立判決。一 份研究指出,貪污印象對於國民黨並不如其他黨一樣對黨形象造成損 傷,對國民黨支持者而言,貪污並非票房毒藥(王鼎銘,2004)。而 法官也是一般人,同樣會受到政治認知而左右,但法官往往高估自己 獨立思考判斷的能力(彭文正、蕭憲文,2006;2007)。因此,是否 2.
(15) 第一章緒論. 法官雖然自認獨立不受政治因素影響,但在量刑時仍舊出現差異而不 自覺? 在相關研究中主要分成兩種:對司法界人士進行訪談以研究司法 改革的歷程,以及利用統計方法分析法院判決之定罪是否有特定傾向。 尚未有以輕判重判角度切入之研究,此即為本研究之目的:針對具備 政治敏感度的貪污犯罪,地方法院對相關案件的判決,來探討法院輕 判及重判之相關因素,意即檢測輿論認定之輕判及重判,究竟是否能 以統計方法,以數字的結果得出証明。. 第二節 研究方向與問題 一般研究貪污大都探討公務員的職等與量刑間的相關性,但未有 研究探討這些量刑是否能確切表達出其貪污的嚴重程度,也就是客觀 的呈現判決是合理的,還是被輕判抑或重判?本研究想利用客觀的統 計方法,來補足前人研究之不足。此外,亦想探討或證明貪污行為判 決的輕重受政黨屬性影響,也就是黨藉會影響輕重判的結果。 本研究將從政治的角度切入,並佐以統計數字的客觀分析,利用 地方法院貪污判決書的各項資料做為分析變項,找出輕判重判的關聯 因素有哪些,最後建構出以下兩個主要欲探討分析的待驗假設: 一、有罪政治人物被告的政黨屬性會影響輕重判的結果。 二、有罪政治人物被告的職位會影響輕重判的結果。 藉由判決書的各項內容,將被告的職位、貪污金額與量刑等相關 數據,對照其他較合理的判決結果,能夠做為輕判或重判的憑斷依據。 黨籍屬性是否影響判決的結果,本研究也希望所建構的分析項目,能 得到合理的歸納結果。. 3.
(16)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第三節 研究限制 每個研究都有其礙難執行之處,無論是原始資料取得的困難、目 前技術發展的不足或是諸多人為因素的干擾,在在都限制了研究的深 度,廣度及正確度。目前學者及筆者所遇到困難窒礙之處,將一一陳 述如下: 一、如同孫銘鴻、吳重禮(2012)所提出,真正會被起訴的政治 人物,往往可能已經失勢;吳親恩(2008a)也提到縣議員除賄選外, 其他涉案比例逐年降低,此並非代表地方派系的貪污狀況減輕,而應 是隱藏得更好,或者願意站出來舉報的人更少,也可能有人舉報,但 被檢察官擋下來。探究其因,應為檢察官系統相較於法院系統,獨立 改革的路走得更慢,因此以致相關案件不會進入司法程序。從歷年起 訴涉貪金額觀察,在被起訴人數相對穩定之情形下,2002年金額達到 高峰後,逐年下降,2010年首次少於十億元,至2013年維持在6億水 平(見表1-1) ,相較於2002年72億的涉貪金額,金額差距不小,應是 近年檢察官傾向選擇相對小而案情單純的案件起訴所致。. 表 1-1:地檢署偵辦貪瀆起訴案件、人數與金額 年度. 件數. 人 數 (公 務 員 、 民 代 、 民 眾 ). 1998. 522. 1,340. 2,999,802,907. 1999. 493. 1,206. 1,584,303,301. 2000. 518. 1,339. 4,838,575,083. 2001. 585. 1,737. 5,916,553,448. 2002. 605. 1,278. 7,210,219,431. 2003. 640. 1,276. 6,716,359,847. 2004. 414. 920. 2,657,351,319. 2005. 466. 1,299. 1,363,136,291. 4. 涉貪金額.
(17) 第一章緒論. 2006. 543. 1,668. 1,109,343,933. 2007. 559. 1,862. 1,989,674,364. 2008. 534. 1,932. 1,523,103,211. 2009. 484. 1,607. 1,266,673,756. 2010. 394. 1,209. 633,215,551. 2011. 375. 1,063. 466,287,675. 2012. 441. 1,119. 530,861,526. 2013. 400. 1,299. 617,563,629. 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1 二、利用司法進行政治打壓或庇護,往往十分細膩而且個別化, 如貪污起訴可能為被告確實有涉貪,檢察官基於正義感而為之;也可 能為政治授意下,基於鞏固自身權力而肅清異己的意圖起訴;也可能 為了打擊政敵,製造對手的麻煩與心理壓力;亦可能刻意起訴犯罪行 為中無關緊要的部份,而不起訴真正關鍵重罪等,如一般人認知為貪 污的炒地皮、包工程等案情,起訴時卻聚焦在公務員登錄不實,此類 案件除非深知內情者,外人無從瞭解。加上本研究輕重判的條件設定, 勢必無法納入所有被輿論認定「政治介入」的貪污案件。. 5.
(18)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6.
(19)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研究以貪污案的司法判決做為研究分析的主體,以下將針對國 內外現有對貪污(污)的定義與研究做梗概的彙整說明。與判決書相關 的兩大體系,法院體系與檢察體系,乃屬司法政治的範疇,亦做簡扼 敘述。最後判決量刑的依據以貪污治罪條例為主,本章也專節說明該 條例的現況與存在的爭議。. 第一節 貪污 壹、定義與分類 Corruption 在中文翻譯上有貪污與貪污兩種翻譯法,彭立忠、張 裕衢(2007)認為在中文語意上,貪污較屬於個人行為、單獨的事件; 而貪腐則更傾向集體、整個制度層面的影響。然而相關論文在兩詞彙 運用上並非如此涇渭分明,基於行文的一致性,以及本研究最後觀察 對象為貪污犯罪被告,筆者考量之後統一為貪污。伊斯頓(D. Easton) 認為政治是「社會價值之權威性分配」 ,而貪污在政治系統當中的作 用為扭曲分配的過程,使社會價值為特定少數人得益,侵犯公共利益。 由於貪污將少數私人利益置於公共利益之上,與民眾利益相違背,因 此過程必然儘量不為人所知,故貪污行為帶有隱蔽性,難以直接觀察; 除此之外,私人利益的互相交換說明貪污不會僅有一人犯罪,而是具 備共犯結構的組織集體犯罪,此強化了貪污犯罪的隱密性,外人難以 得知當中的細節(莊文忠、陳俊明、洪永泰、余致力,2011)。 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定義貪污為「濫用 受託之權力以獲取私人利得(the abuse of entrusted power for private gain)」 ,但貪污的觀察主體不一定是個人,如國際透明組織主要關注 7.
(20)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對象為政府組織、國家機關,除此之外也可能為公司部門、甚至非營 利組織(莊文忠,2011)。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進 一 步 將 貪 污 區 分 為 三 者 : 高 層 貪 污 ( grand corruption )、 基 層 貪 污 ( petty corruption )、 政 治 貪 污 ( political corruption) 。高層貪污定義為政府高層經由修改政策或者權力集中化, 使個人能從中獲利;基層貪污為中低層級的政府官員,在民眾欲取得 公眾服務時濫用權力獲取私利;政治貪污指當權者為了維持自身權力 地位,對政策、制度、法律以及資源分配等所作的修改(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2009) 。 據 Khatri、Tsang 和 Begley(2006;周德宇,2007)對相近概念 進行分析,貪污的概念為影響公共利益分配以獲取私人利益;裙帶主 義(cronyism,或譯唯人任親、親貴主義)屬貪污的子分類,為社會 網絡上之雙方進行互惠式、具排他性的利益交換;族閥主義(nepotism) 則將裙帶主義同社會網絡之雙方關係限縮至親族關係;關係(guanxi) 則更強調信任基礎與關係(relationship)長久性,交換內容亦不僅為 金錢物質,還包括尊重與情感等。而裙帶主義與貪污的最大差異在於, 貪污往往要求短期、立即性的利益報酬,裙帶主義的施惠往往無立即 性的回報。 廖興中、呂佩安(2013)則以指涉主體做區分,以市場行為為主 體,貪污是法律外販賣公權力的交易行為;以公共利益為主體,貪污 為牟取私利而違背公共利益的行為,最為廣義,近似於道德論述;以 公務人員為主體,為公務人員圖利收賄等違法情事,最為狹義。 本研究之中,使用的資料為法院判決書,法律上並沒有貪腐這個 詞,而且即便組織性、集體性的貪污,最終歸責定罪仍須以個人(以 及法人)為單位,在實務上,當公務員之犯罪行為具有謀私利的嫌疑. 8.
(21) 第三章 研究設計. 時就會被檢察官認定為貪污而起訴,而將案由註記為貪污。 肆、貪污與金權 以金權政治的角度,貪污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與必要性。Sachs (2011)認為政治運作存在必須滿足自身私利的部份,故利益分配不 可能百分之百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此自然導致一定程度的貪污。在 貪污嚴重的國家,甚至形成一個以走私軍火與毒品、官商互相包庇的 「影子經濟」系統(林佳誼譯,2013)。這種情況下,國家高層往往 與跨國公司或者犯罪集團勾結,以合法掩護非法,各取所需,國家高 層所需求的,通常是高價奢侈品以及維持自身統治地位;而跨國公司 則需要當地低廉勞力與自然資源(吳國卿、鄧伯宸譯,2013)。 統治者運用貪污作為政治工具,以政治公權力進行尋租 (rent-seeking)來穩固政權、建立自身派系與整肅異己。如中國共產 黨之黨國體制本身衍生出嚴重的貪污(于有慧,2013),但同樣利用 貪污以維繫政權穩固,對黨的忠誠,同時面對政治鬥爭時以肅貪名義 鞏固自身權力,掃除政敵(王嘉州,2009)。 臺灣的政治發展中同樣出現類似情形。早期國民黨政權來台,便 接收日本官商資本成為黨產,建立黨國體制(劉進慶,1992),對於 本土地方政治派系一方面給予區域性寡佔式經濟特權、放縱地方派系 利用政治公權力斂財(朱雲漢,1989;陳明通、朱雲漢,1992);一 方面要求對國民黨政治效忠、並同時扶持多個派系互相牽制,此為侍 從主義(clientelism)與雙派系主義之統治模式(陳明通,2001) 。對 本土商人,國民黨同樣以政治力建立侍從關係,黨商之間為上對下的 互動(王振寰,1993;黃宗昊,2004)。長期以來,國民黨政府累積 豐厚的黨產,包含國營、黨營事業與多官方組織持股的半民間企業,. 9.
(22)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建立分贓體系,主導經濟市場(陳師孟等,1991;瞿宛文,1995;李 福鐘,2008)。 受經濟自由化與政治民主化壓力,國民黨越來越依賴地方派系穩 固政權,地方派系逐漸取得自主性,雖民主化使地方派系運作成本增 加而逐漸式微(王金壽,2007a) ,但是並沒有如王金壽所預言的,地 方派系在台灣消失殆盡(王金壽,2004),相反的,雖然派系動員力 下降,派系結構逐漸退化成不穩定的以政治人物個人為網絡核心之 「政治山頭」,山頭與山頭間更強調利益互惠的合作模式(王業立、 蔡春木,2004),但地方政壇上派系或者政治山頭仍舊有舉足輕重的 政策影響力,地方經費分配往往以滿足派系樁腳為優先考量,更有「議 員輔助款」等酬庸性質的制度支援(湯京平、吳重禮、蘇孔志,2002; 羅紹平,2007),同時派系領導人物更能進入黨內發展,也更能進入 國會影響國家型政策,呈現衰退而深化的狀態(徐永明、陳鴻章,2004); 同時國民黨也往財團化轉型,藉國營事業民營化的大旗,一方面順勢 使黨資本(許甘霖,1997)有效脫離明面監督(瞿宛文,2004),另 一方面選擇性的經濟自由化釋放大量租金給關係親近的財團、地方派 系,成為新政商聯盟(張鐵志,2007;2008),政商分際逐漸模糊, 黨商關係轉變成大小夥伴的互賴關係(王振寰,1993)。 民進黨主政時期,國民黨政商聯盟失去政治力庇護,金融壞帳問 題浮現,陳水扁一方面欲消除問題,另一方面欲尋求財團的政治支持, 遂進行金融改革,意圖重組金融版圖(黃宗昊,2004)。然而改革面 臨地方派系把持與親國民黨之金融機構等既有勢力的反撲,又以金改 名義行政治酬庸的意圖昭然,以致改革受挫(陳尚懋,2007;吳親恩, 2008b) 。誠然在民選總統,政黨輪替之後,國民黨制度化的貪污網絡 受到嚴重打擊(林向愷,2008),但在陳水扁亟欲爭取企業界支持與. 10.
(23) 第三章 研究設計. 擴大個人在黨內外影響力的雙重考量下,最終建立以自身為中心的個 人貪污網絡(黃宗昊,2013) 。在地方上,吳親恩(2008a)利用判決 書分析地方金權政治的變化,發現雖然長期與國民黨合作之地方派系 涉案率偏高,但隨主政日久,親民進黨之地方派系有與國民黨同流的 趨勢,另一方面,賄選以外之案件發生率下降,但不意味黑金有改善, 而應是運作更為隱蔽。 貳、貪污測量與跨國分析 有關對於貪污嚴重程度的測量,以國家為單位的測量與研究最為 主 流,而 最著 名者 為國際 透明 組織 的 貪污 印象 指數 (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CPI) 。主要運用商務人士與專家對該國家的評估與 觀察,所作出的各調查排名進行進一步統合彙整,因此又被稱為「調 查的調查」 (余致力、蘇毓昌,2011) ,又因為此方式,貪污印象指數 所包含的調查往往是前一至二年公佈的資料,故又稱為「落後指標」 (余致力、胡龍騰,2008) 。國際透明組織自 1995 年起,每年皆會發 佈該年各國的指數,至今已經發佈至 2014 年。值得一提,根據國際 透明組織的宣稱,貪污印象指數其實並不適合做跨年度比較,因每年 納入指數的國家數目皆不同,所援引加權的各項調查排名也不同,導 致資料的不一致;基於上述因素,國際透明組織於 2012 年更新其指 數的統計方法論基礎,採用不同的計算方式,提高內在一致性,以期 能進行跨時比較(Saisana & Saltelli, 2012)。 臺灣在指數的表現從 1995 年的 5.08 分至 2011 年為 6.1 分( 分 數為 0 至 10),2012 至 2014 年連續三年則維持 61 分(分數為 0 至 100);而排名則在三十名上下移動,最低為 2008 年至 39 名(見表 2-1)。. 11.
(24)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表 2-1:臺灣歷年 CPI 分數與排名 年度. 台灣的分數. 排名. 評比國家數.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5.08 4.98 5.02 5.3 5.6 5.5 5.9. 25 29 31 29 28 28 27. 42 54 52 85 99 90 9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5.6 5.7 5.6 5.9 5.9 5.7 5.7 5.6 5.8 6.1. 29 30 35 32 34 34 39 37 33 32. 102 133 146 159 163 180 180 180 178 183. 2012 2013 2014. 61 61 61. 37 36 35. 176 177 175. 資料來源:國際透明組織. 2 另外國際透明組織也針對不同面向進行各項調查排名,例如每隔 數年公佈一次的全球貪污趨勢指數(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 GCB),便以民眾平時索取公共服務時是否需要行賄作為調查核心, 臺灣在 GCB2013 表現不佳,尤其司法行賄率高達 35%1;以及同樣數 1. 此指數發佈後引發軒然大波,廉政署認為此指數行賄面與臺灣廉政指標之調查結果有巨大落差, 副總統吳敦義認為此指數有矛盾,後總統府向國際透明組織表達抗議。國際透明組織亞太區主任 廖燃疑利用中共官方調查中心進行臺灣民調,但拒絕承認數據有問題。總部表示若臺灣對指數有 疑慮,可以符合當地民情之題目自行調查。臺灣透明組織遂執行「臺灣貪污趨勢指數」 (Taiwan Corruption Baromater, TCB)調查,發現亦與 GCB2013 存在巨大落差。本文中提到僅表示國際透 明組織有 GCB 此指標。 TCB 調查結果電子報: http://tict.niceenterprise.com/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1030322&PartPage=2 12.
(25) 第三章 研究設計. 年公佈一次的跨國行賄指數(Bribe Payer Index, BPI),以全球前 28 大經濟體之對外投資,是否常以行賄作為商業手段為調查核心,2011 年評估臺灣為第 19 名,屬中後段。除此之外,經濟學人(Economist) 2014 年公佈的裙帶資本主義指數(crony-capitalism index )中,排行 越前面代表該經濟體之裙帶主義越重,臺灣在 23 個國家裡,排行第 8,相較於 2007 年的調查前進兩名,此不啻為一個體質變糟的警訊2。 由於貪污具備高度隱蔽性,過去研究多為個案研究或者理論推導, 實證上的研究較為貧乏,而貪污印象指數提供一個國家貪污嚴重程度 的衡量指標,並且提供各個國家的分數與排名,遂帶起利用跨國數據 針對貪污議題進行量化分析之研究方向(彭立忠、張裕衢,2008)。 Mauro(1995)利用跨國的官僚效率指標與 GDP 進行統計分析,發現 一個國家官僚體制不貪污有助於經濟成長;曾子紜(2012)從企業角 度切入,利用各種跨國指標進行分析,認為若國家更注重企業倫理的 培養,能確實有助於反貪;廖興中(2014)利用世界銀行(World Bank) 世界治理指標(world governance indicators, WGI)中的貪污控制指數 (control of corruption)分析貪污是否存在區域傳染現象,發現在 亞洲貪污僅有小幅度擴張,在非洲則有顯著的傳染現象,但此現象在 歐美並不明顯。 在東亞國家方面,由於東亞國家文化相近,同被歸類為儒家文化 圈的政治體,而且過去東亞國家的發展模式有別於西方,相較於以往 認為貪污會侵蝕經濟發展,東亞模式則為高度經濟發展伴隨貪污,因 此常被共同比較,彭立忠、張裕衢(2007)試圖解釋華人四地(中國、 臺灣、香港、新加坡)造成貪污程度不同的原因,並輔以貪污印象指. 2. 〈The countries where politically connected businessmen are most likely to prosper〉 ,網址: http://www.economist.com/news/international/21599041-countries-where-politically-connected-bus inessmen-are-most-likely-prosper-planet。最後閱覽:2015/5/3。 13.
(26)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數與新聞自由、經濟自由等指標分析。林宗弘、韓佳(2008)針對東 亞十一國進行貪污印象指數與數個經濟社會指標之計量分析,發現貧 富差距與國民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對國家貪污影響甚鉅,而相較於完全 民主政體與完全威權政體,部份民主政體貪污現象嚴重得多。張嘉哲、 朱雲漢(Chang & Chu, 2006)則利用亞洲民主動態調查資料,發現東 亞的貪污仍舊會侵蝕政治信任,而且兩者會造成惡性循環。 參、國內貪污測量與分析 相對於以國家為單位的測量與跨國分析,以國內貪污嚴重程度為 之相關測量與研究較少,國內指標部分,法務部自 1997 年開始,每 年委託民間(如臺灣透明組織)進行「臺灣廉政指標」民意調查,以 公務人員之職務做區分,將各公家機關人員區分成 24 類,詢問對其 廉潔程度的觀感、貪污行為的嚴重程度排序,另一方面也包含與去年 整體貪污狀況的變化等相關問題(陳俊明,2008;法務部廉政署,2012; 2014)。 蘇毓昌、胡龍騰(2013)利用臺灣廉政指標民意調查中,與貪污 行為之觀感相關問題進行人口特徵分析,推估不同族群對於貪污的容 忍度為何,發現女性對貪污容忍度較男性低;以年齡比較,年輕世代 最低,老年次之,中年容忍度最高;教育程度則呈現程度越高,容忍 度越有兩極化趨勢;各職業別中,中高階白領也同樣呈現兩極化。值 得注意的是,低階白領族群裡,呈現高比例的低容忍群。此或許可以 解讀為:年輕、初入職場的族群尚未被社會慣習給馴化,對貪污行為 容忍度低;部份歷經職場洗禮的中年,則對貪污已然見怪不怪。 在對於貪污的測量之中,亦有利用法院判決書以建構區域指標的 的嘗試:倪福華(2010)使用 2004 年至 2008 年貪污犯罪一審定罪的. 14.
(27) 第三章 研究設計. 數據,嘗試建構地方政府的廉政指數,發現若以定罪人數與縣市人口 作比例,則都市貪污現象較為嚴重;但若以定罪人數與公務員人數作 比例,則非都市較為嚴重,說明地方廉政不能單以貪污定罪做指標, 可能需要其他數據進行補充。廖興中、呂佩安(2013)同樣利用定罪 的數據,觀察臺灣各縣市是否存在貪污傳染的現象,結果並沒有發現 縣市之間有貪污傳染的跡象。 無論貪污印象指數或者法務部之臺灣廉政指標,前者以專家評估 為基礎,後者則利用民意調查,皆脫不出國際透明組織設立指標時強 調「印象」 ,也就是來自於各自對貪污嚴重程度的主觀認知與評估; 若嘗試以另一路徑探索貪污,以判決書的資訊作為地方貪污指標雖然 仍有所不足,但若以個人貪污犯罪行為為觀察單位,不失為一種可能 的思路。本研究便利用貪污定罪者之被告,其記載於判決書的相關訊 息,進行輕重判的分析。. 第二節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作為一類具政治敏感性的犯罪,我國法律以貪污治罪條例作 為懲治公務員貪污、端正官員貪贓瀆職風氣,而特立之條例,條例之 規範主體為公務員,其地位為刑法之特殊法。自普通刑法中另立特殊 法的目的,在於對公務員之操守加以特別規範,加重公務員貪污之刑 度,以嚇阻犯罪。條例之歷史可追朔至民國初年,袁世凱公佈之「官 吏犯贓治罪條例」,就是以嚴刑峻罰嚇阻犯罪。 貪污治罪條例作為最主要懲治貪污的條例,公務員犯罪依貪污治 罪條例起訴,然而條例本身卻問題重重,依照蕭宏宜(2013)的歸類, 共分成三個面向:貪污治罪條例立法以來既存的結構性問題;刑法上 適用的公務員並無一致性的定義;貪污定義與條文敘述過於模糊簡略,. 15.
(28)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以致存在若干漏洞與灰色地帶。林書楷(2014)認為貪污治罪條例違 反法治國原則,條例罰則過度強調嚴刑峻法違反罪刑比例相當原則、 犯罪部份構成要件有違明確性原則、新制定之財產來源不明罪有違無 罪推定與不自證己罪原則。許恒達(2014)提出條例當中的主管職務 圖利罪在現行解釋中與收賄罪要件過於相近,但一罪重罰一罪輕罰, 應重新探討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以作出區別。陳又新、林志潔(2013) 指出現今賄賂罪的核心要件「賄賂」或者「不法利益」已逐漸被「對 價關係」給取代,然而對價關係之說來自最高法院判例,非刑法瀆職 罪章或條例具體所載,且判例無進一步闡釋對價之判定標準,造成同 一案件由不同法官審理對價關係也不同,一來一往下罪責差距極大之 結果。 貪污治罪條例存在之種種問題,使法律學界有學者提出應廢除貪 污治罪條例,使相關罪責能可回歸普通刑法。柯耀程(2003)認為貪 污治罪條例為特別法之立因,乃為特別犯罪主體(公務員)與特別犯 罪型態(職務犯罪)而訂定,但歷經數次修正後,條例亦納入非公務 員為規範主體,如條例第十一條;職務犯罪之犯罪型態亦不明確, 「貪 污」之概念過於廣泛模糊,與刑法之規定易起混淆,失去作為特別法 之純粹性。鄭善印(2003)比較貪污治罪條例之條文與刑法瀆職罪章 條文兩者,除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罪--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侵佔公有 財物罪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侵佔非公有財物罪--與第六條第一項第 五款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外,其餘主要犯罪構成要件(第四至六條、第 十一條)皆與瀆職罪章雷同,故只要普通刑法補足相關條文,即可使 相關罪責回歸刑法。 就判決結果而言,實務上貪污治罪條例的量刑跨度非常大,以本 研究納入之資料範圍為例,最重者判無期徒刑;最輕者判免刑。紀致. 16.
(29) 第三章 研究設計. 光(2007)分析民國 88、89 年起訴之案件,針對貪污治罪條例中侵 占罪,與普通刑法中之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進行比較,發現若就 侵占金額比較,貪污治罪條例與侵占罪之分佈兩者相似;但量刑而言, 以貪污治罪條例定罪者刑期分佈極廣,普通刑法之侵占罪則集中在六 個月至兩年之間;又兩者起訴之定罪率之比較,表面上以貪污治罪條 例定罪比例大於普通刑法之侵占罪定罪比例,然而以前者起訴常常轉 判別罪,故實際之定罪率貪污治罪條例低於普通刑法。根據司法院統 計自 2001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刑事案件,普通刑法定罪率達 87.72%, 而貪污瀆職之定罪率僅 48.52%;若以人數計算,檢察官起訴五名被 告,僅一名能有罪定讞,此數據還未排除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後改 以他罪判刑的例子(監察院,2010)。 綜上所述,可知貪污治罪條例作為懲治官員貪污的特別條例,條 例本身卻存在若干法理上的爭議,實務上則呈現出量刑跨度大、定罪 率低的問題。在此討論貪污治罪條例在實務運作上之爭議,主要目的 並非深入剖析其法理的適用性,此非本文之研究旨趣,而是試圖指出, 由於貪污治罪條例的粗糙以及不完善,加以貪污犯罪隱密特性,使法 官在案情判定與量刑上具有過大的裁量權,相似案情在不同法官心證 下,可能得出截然不同判罪與量刑3。而如同廖元豪(2007)所提出, 法律的引用與解釋過程便是政治的,法官過大裁量權無疑給予法官政 治因素考量與政治力運作的空間,並放大了政治影響的結果。其中最 明顯的例子莫過於前總統陳水扁之「龍潭案」,最高法院對貪污治罪 條例條文中「職務上行為」進行目的性擴張解釋,以總統具有實質影 響力將其入罪,此抵觸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則,學理上認為目的性擴張 解釋僅能以減輕被告刑罰為目的,除此之外法院的作法具有法官造法. 3. 另一類具政治敏感性的犯罪—賄選,同樣也有法官認定標準不一致的情形,詳見陳朝政(2010) 17.
(30)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之嫌疑(蕭宏宜,2013)。. 第三節 司法改革歷程 在裁判面,由於貪污犯罪性質隱蔽與懲治貪污的條例不完善,造 成法官裁量權過大;而在起訴面,雖然在刑事訴訟法上,並沒有訂定 「公訴罪」與「自訴罪」的區別,然而在獲取資料的過程中,發現僅 有的四件自訴案件皆以不受理結案,也就是說基本上貪污案件成案者, 皆先經過檢察官偵察起訴,才會進入法院,得到判決結果。換言之, 就性質而言,判決書是檢察、法院、以及被告三方角力後,而生產出 的文件。而司法從黨國時期的統治工具改革至今,也不過二十餘年, 本節回顧自民主化以來,司法改革的歷程。 司法體系概略而分,共可分成三支--律師、法院、檢察,自威權 時期以來,皆為國民黨的黨國體制所掌控,缺乏獨立性,律師系統在 1990 後即逐步取得實質改革成果,為三支系統中最成功的,但法院 與檢察系統則不然(王金壽,2008a)。1995 年許水德由於地方上對 於查賄表示不滿,開口說出名句: 「法院也是執政黨的」 ,便道盡當年 的狀況。時至今日,「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仍舊為大部分民眾對法院 的印象,如前言所述,林益世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後,「黨證說」甚囂 塵上。然而隨著臺灣逐步民主化,亦經歷二次政黨輪替,此間不少人 投身司法改革之中,為司法獨立努力,並取得一定成果。 壹、法院部份 法院體系部份,王金壽(2006;2007b;2008a)梳理過去司法改 革的過程,司法改革的實質起點從 1993 年台中地方法院三〇三室開 始,改革共分成三個面向,事務分配、送閱制度、與人事審議委員會. 18.
(31)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簡稱人審會) 。在事務分配的部份,威權時期法官分配案件由院長 決定,對於敏感案件,院長能夠分配給願意遵從上意的法官審理,改 革將事務分配回歸法官會議;送閱制度的部份,威權時期判決書擬出 之後,正式宣告之前,仍須上繳經過上級審查,使法官判斷失去自主, 改革派提出「箱子還您,獨立還我」運動,拒絕將裁判書上繳,後司 法院廢止送閱制度;在人事升遷的部份,由人審會決定法官升遷,過 去人審會代表基本上由國民黨所控制,甚至欲升遷者必須加入國民黨 方有機會,在改革派法官進入人審會後,抵制所有有疑慮的升遷案, 有效打破爭議性升遷的狀況。上述的改革使國民黨無法再藉由制度系 統性控制法院體系,改革獲得相當程度的進展(王金壽,2006; 2007b)。 另外王金壽(2007b)認為,法院獨立改革中,當時司法院長施 啟揚之角色十分關鍵,首先施啟揚在司法院長任內,不僅身體力行「不 關說」 ,也公開反對法官接受關說,且在任司法院長後,便斷絕與國 民黨的關係;其次,施啟揚任命改革派呂太郎任人事處長,使改革能 夠有效推行。 施啟揚任司法院長時,就受命進行司法改革,並為此成立官方改 革委員會,同一時間民間對司法改革的呼聲也逐漸醞釀成行,呼應官 方改革委員會的成立,遂於 1995 年成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簡 稱民間司改會) ,聚集對司改有熱誠的學者專家、律師、民代等人士, 提出全面性的改革藍圖。然而民間提出之藍圖與施啟揚的改革理念不 符,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破局之後,施啟揚下台(林吉輝,2010)。 也因此,施啟揚在不同團體間評價兩極,對法院體系內部的法官而言, 施啟揚是促進審判獨立的功臣;對民間改革團體而言,施啟揚的改革 步調過於牛步,且官僚主義過重,對民間的介入相當抗拒,以致對施. 19.
(32)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啟揚多予批判(全民司法改革行動聯盟,1997)。 繼任之司法院長翁岳生,基本上延續施啟揚的改革路線,主要分 兩面向:訴訟制度變革部份,修正三級三審的各自定位,以減輕各級 法官的負擔,寄望能提高審判效率;法院組織變革部份,於 1999 年 舉辦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試圖將司法行政與法院整併、確立一元單軌 的司法組織改革方向,然而依此準則修訂的司法院組織法在立法院遭 到擱置,相關進程也隨之停擺(林吉輝,2010)。法院改革進程至此 約告一段落。 貳、檢察部份 相較於法院體系的成功,檢察體系的改革便受到國民黨強力反擊。 檢察體系自 1998 年開始有實質的集體抗爭行動,在此之前皆為個案 抗爭,並且失敗(王金壽,2006) ,其中具代表性的個案為 1989 年高 新武偵辦之「吳蘇案」 、與彭紹錦堅持偵辦之「蕭天讚案」 。吳蘇案中 高新武與支持其行動的同仁最終請辭抗議;而彭紹錦因此案獲考績丙 等後棄官改參選公職(湯京平、黃宏森,2008) 。在 1998 年之前,檢 察體系共受到國民黨的三波打壓:首先,由於基層檢察人員逐漸脫離 掌控,國民黨意圖修法收回檢察長以外的羈押權,但經大法官釋憲後, 羈押權現縮至法官,檢察官再無羈押權;其次,在馬英九任法務部長 時,曾鼓勵檢察官偵辦買票賄選,導致地方派系反彈,馬英九在國民 黨壓力下辭職;第三波,也是最大一波,接續馬英九之後,廖正豪任 法務部長介入人事,無預警調動八名改革派檢察官(王金壽,2006)。 後在民間司改會推出法官法草案,欲削除檢察官司法官身份,以及法 務部對此幾乎不聞不問之契機下,基層檢察官團結起來,成為改革檢 察體系的基石,但仍舊有不少檢察官順應上層旨意辦案,改革呈現拉. 20.
(33) 第三章 研究設計. 鋸狀態(湯京平、黃宏森,2008)。 2000 年政黨輪替之後,上任之法務部長陳定南,與改革派檢察 官結盟,部份改革派進入決策核心,成為陳定南人事方面顧問。第一 次人事大調動時,陳定南由於並非檢察體系出身,對體系生疏,故重 用檢改會人士與聽從其建議提拔檢察長,給予個體檢察官獨立辦案的 空間,陳定南與改革派檢察官有短暫的蜜月期(陳鴻章、王金壽,2013)。 然而被釋放的檢察權很快失控,接連起訴彭百顯、張燦鍙等綠營首長, 迫使陳定南進行第二次人事大調動,限縮檢察官獨立辦案空間,此次 調動的政治意味濃厚,也使得陳定南與檢改會逐漸分道揚鑣(湯京平、 黃宏森,2008)。同時,陳定南罔顧既有任期規定、破格提拔新人任 檢察長的調動模式,亦引發檢察體系的不滿與反彈,認為其不尊重體 制內固有的慣習,以致於 2004 年大調動以失敗告終。2005 年陳定南 請辭後,繼任法務部長之施茂林為司法體系出身,調度趨於保守,檢 察體系內部的山頭得以存續(陳鴻章、王金壽,2013)。 儘管湯京平、黃宏森(2008)認為,在二次政黨輪替後,結構性 因素的變化,曾具檢察改革意願的馬英九,與形象清新的王清峰,可 望能讓檢察體系更能獨立運作。然而經歷馬英九執政六年,檢察體系 卻有選擇性辦案之嫌,檢察獨立不進反退,陳鴻章(2014)試圖提出 解釋,認為在陳水扁時期為分裂政府,而且存在高度競爭力的政治對 手下,對於權力態度會趨於保守,以穩固自身政治實力為主,比較有 可能讓司法走向獨立;而馬英九時期不僅權力高度集中,而且不存在 具高度競爭力的政治對手,屬於高度穩定的權力結構,權力獨大之下, 便容易傾向壓縮司法的空間。. 21.
(34)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參、司法改革的進程 換句話說,就司法獨立的進程而言,法院體系的改革較檢察體系 走得更遠,從兩者資料開放的程度亦可見端倪,2000 年之後的各級 法院判決書全文皆可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獲得,一般大眾 皆可瀏覽;而檢察官起訴書除法務部針對特定案件主動公開之外,新 聞記者欲獲得特定起訴書需申請登記,一般大眾則沒有權限獲得資料。 王金壽(2012a)針對法院改革與檢察改革進程有落差這點,試圖提 出解釋,比較法院改革的社會運動與檢察改革的社會運動,從兩者之 改革派背景、改革的主要訴求、動員的模式觀察,皆十分相近幾無差 異,最重要差異在「被改革者」是否配合,對國民黨政權而言,法院 改革的衝擊遠小於檢察改革,而法院高層--如前述之施啟揚--對於來 自基層的聲音多予採納,並重用改革派法官,所以進展迅速;但檢察 高層則配合當權者對改革派檢察官進行打壓,使改革進程緩慢,2006 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後的實質進展,卻在政治結構改變下有倒退趨勢。 然而這不意味法院體系已經改革至十分進步的狀態,在法院內部 基層法官改革的過程,並沒有伴隨大量法官請辭、退休的大清洗,換 言之,過去黨國體制訓練出來的法官,仍留在法院體系內部,盤根錯 節,這群人相對資深,已為體制給馴化,儘管改革確實修正了制度, 使國民黨無法明目張膽直接對法院上下其手,但法院體系內部階層化 嚴重,法院改革則並沒有進一步改革內部較為細膩的控制(王金壽, 2007b;2008b),由王金壽、魏宏儒(2012)對於地方法院評議的實 務研究中,發現雖然制度上一件案件之判決結果採三法官合議制,但 在實務運作上最先接觸案情相關卷宗者僅受命法官,故受命法官也是 最瞭解案情的一位,多數審判長尊重受命法官之判斷,不多提見解,. 22.
(35) 第三章 研究設計. 而陪席法官亦因經驗不足、晚接觸案情而鮮少發表見解,合議制隱藏 形式化危機,但並非每個審判長皆如此,仍存在少數審判長強硬引導 判決結果的現象;另一方面,庭長手握考績權,對於意欲升上高院、 最高法院的法官,亦存在配合庭長意向下判決的現象,無疑影響其審 判獨立性,受訪者認為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的法官獨立性比地方法院 低,且評議過程也威權得多。王金壽(2008b)認為這是體系內部改 革,不尋求外援而導致的侷限性,無論檢察改革或者法院改革都存在 類似的改革風格,使司法體系成為自主隔離的體系,法院不僅「獨立」 而且「獨斷」 。 換言之,也許不能低估在司法體系之中,資深親國民黨人士對司 法的影響力(周志宏,2007),翁岳生本人就曾被法界人士批評為國 民黨的傀儡4,其舉辦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存在許多爭議(林吉輝, 2010):首先,批評者認為會議時間過短,除各自表達主張外難有討 論,且連法務部都質疑司法院已先有結論,舉辦會議僅是讓各界背書; 其次,受邀代表是否真能代表各方關心司法的人士;第三,單軌制的 組織結構將直接廢除三個終審法院,亦可能影響審判獨立,且也與專 業分工的潮流不符;第四,同一時間大法官作出第 530 號釋字,形同 為單軌制護航,內容卻背離憲法精神。在法案於立法院遭到擱置之後, 法院體系便不再有風起雲湧的動作,批評者認為翁岳生假司法改革名 義行穩固權位之實5,司法改革的步調逐漸緩慢停滯6。. 4. 〈翁岳生在司法界白混一生〉 ,網址:http://www.southnews.com.tw/polit/polit_00/13/02049.htm。 最後閱覽:2015/5/3。 5 〈終結翁岳生 建立蘇永欽〉 ,網址: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40405157。最後閱覽: 2015/5/3。 6 〈主角缺席、導演未定,司法改革怎麼成功?〉 ,網址: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1457。最後閱覽:2015/5/3。 23.
(36)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第四節 具政治敏感性之判決 司法體系作為政治系統中的一環,不可能自外於政治系統單獨存 在,亦無法如法學界人士所主張「政治歸政治,司法歸司法」,司法 體系本身就具備法律與政治的雙重特徵(吳重禮、陳慧玟,2000), 廖元豪(2007)援引法律現實主義與後現代法學的觀點,進一步指出 「政治歸政治,司法歸司法」是一個迷思,法條的使用與解釋本身就 是政治的。相對於司法獨立,更該被重視的應該是司法公平(吳重禮、 陳慧玟,2000)。而過去黨國體制之下,我國的司法受國民黨政權控 制,司法成為控制地方派系以維持恩庇侍從統治模式的政治工具,一 方面對於服從國民黨政權的派系給予司法保護,另一方面對於不服從 國民黨統治的政治人物進行司法打壓(王金壽,2006)。 在現有以判決書,分析關於具政治敏感性之判決,包含賄選、貪 污、選舉毀謗等,此類判決公平與量刑特徵的實證研究中,近年來犯 罪學界嘗試以量化內容分析的方式分析判決書中所記載之資訊,諸如 犯罪樣態,法官對於案情之判斷描述,以及被告人口特徵等,分析與 量刑的關聯程度;而在政治學界則針對高政治敏感性的案件,如賄選 (吳重禮、黃紀,2000)、選舉毀謗(孫銘鴻、吳重禮,2012;吳重 禮、李伊婷、孫煒,2012)分析是否有政治力介入的跡象。亦有資訊 學界對貪污判決書以資料探勘方法進行分群之嘗試(邱瑞忠、吳幸怡, 2007)。 林志峰、周愫嫻(2013)針對 2008-2011 年所有賄選之判決案件, 進行統計分析,以瞭解賄選判決的樣態與何種原因影響賄選量刑。結 果發現行賄者之平均刑期為 2.06 年低於法定最低刑度 3 年,且無被 告被判 6 年以上,且緩刑比例偏高,達 385 被告之 68.3%,併科罰金. 24.
(37)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的比例偏低,僅六位被告處罰金。對於賄選行為對量刑的影響,發現 只和賄選人數與查扣金額有關,而與選舉層級、賄選金額無關;值得 注意的是,在被告身份方面,選舉層級越高,候選人本身被判無罪而 樁腳有罪的機率越高,但若以刑度分析,候選人刑度較樁腳為高。 陳怡君(2010)針對 2003-2009 年被受賄罪定罪的一審案件進行 統計分析,亦發現實務上以受賄罪定罪的刑度普遍低於法定刑期,而 受賄是否與職務相關、犯罪人數與犯罪次數與量刑輕重具影響;被告 是否坦承犯罪也同樣影響量刑;而在公務員職等方面,職等較高者往 往涉及集體犯罪,故相較職等低者量刑較重。 吳重禮、黃紀(2000)針對民國八十四(1995)至八十七(1998) 年間,雲嘉南地區三級法院的所有賄選訴訟判決書進行統計分析。目 的在於探索法院對於賄選案件的審理,是否有如民間常傳言的「法院 是國民黨開的」、「當選過關,落選被關」、「有關係就沒關係,沒 關係就有關係」等設立為變項,檢測被告有罪與否與其黨籍、選舉勝 敗、選舉層級,依照「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不算」的傳言,對 法院分層統計。之所以採用雲嘉南地區,是考慮此地區都市化程度較 低,較容易發生賄選。結果發現在地方法院層級,僅當選者容易獲得 緩刑;高等分院層級,國民黨籍反更易獲有罪無緩刑判決,當選者同 樣容易獲得緩刑,兩級法院其餘假設、與最高法院層級的所有假設, 皆呈現無顯著。 孫銘鴻、吳重禮(2012)針對政黨因素、當選因素、選舉層級因 素、法院審判層級因素等四因素,對於賄選訴訟案件分別抽出兩份具 政治代表性的案件進行判決書與新聞報導之個案分析,並與司法相關 人士進行訪談研究,發現政治人物在賄選訴訟中,對立兩造勝訴方往 往宣稱司法予以平反、敗訴則宣稱司法不公,且選舉層級越高的候選. 25.
(38)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人,知名度越高,越有可能以此方式從民眾獲得支持。從訪談中亦可 得知,雖司法內部仍有少部份貪污腐敗,但國民黨政府要制度性介入 司法已經很難作到。 吳重禮、李伊婷、孫煒(2012)進一步針對 2000 年 1 月到 2011 年 3 月針對選舉毀謗的司法訴訟判決書進行分析,共分成量化統計分 析與個案分析兩部份。在統計分析的部分,採用與吳重禮、黃紀(2000) 類似的方法,根據民間俗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當選過關落選 被關」、「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一審重判,二審 減半,三審不算」設立變數,進行分析,統計分析結果發現,除了選 舉勝敗與法院判決有罪與否的關連有顯著性--即勝選者較容易判無 罪--其餘皆未發現顯著性。個案分析部份,則同孫銘鴻、吳重禮(2012) 之研究成果,認為民眾之所以對司法有疑慮,主要來自政治人物對司 法喊話所造成的刻板印象。 從林志峰、周愫嫻(2013)、陳怡君(2010)之研究中可以得知 法官對於犯罪者往往給定低於法定刑期之刑期,並給予寬鬆的緩刑標 準,可能原因之一為法官對立法者以嚴刑峻法肅清犯罪的邏輯不予苟 同(監察院,2010),而另一可能原因為法院對政治人物採取比較保 守的審判態度,這進一步涉及到政治與司法的糾纏。對於外部政治涉 入司法的問題,孫銘鴻、吳重禮(2012)、吳重禮等人(2012)認為 現在政治力已經很難系統性介入司法運作,而民眾對於司法的負面評 價,主要來自政治人物為了正當化自己的立場,以公開方式對司法體 系喊話,引發過去民眾對司法不獨立的刻板印象所致。王金壽(2012b) 認為司法已經獨立乃至接近獨斷的程度,政治力難以插手,另一方面 也提到檢察系統的獨立改革雖然相較法院系統慢得多,但仍舊有初步 成果。司法訴訟已經成了政治人物彼此攻防的政治工具之一,使司法. 26.
(39)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獨立性遭受質疑,結論同樣傾向司法不獨立為民眾刻板印象。 然而,筆者認為直接認定「法院是國民黨的」係民眾刻板印象過 於武斷。誠然經歷民主化,司法體系已經不被國民黨系統性的掌控, 但近來流行之「黨證說」主要為年輕世代對於司法現象的調侃之語, 此世代並無經歷戒嚴時期,未經歷過去國民黨掌控司法體系的年代, 仍舊生產出相近的印象,以刻板印象論之恐有疑慮。儘管法院形象有 媒體炒作、放大檢視而造成的負面影響,如「恐龍法官」時有所聞, 卻鮮少聽聞「恐龍檢察官」等形容惡質檢察官之類似說詞,又有民眾 對於司法運作不甚瞭解,未意識到檢審分離,對法院判刑有過度期望 等。但炒作仍須材料,如馬英九特別費案之撲朔迷離,馬英九本人從 一審至三審定讞皆無罪,馬英九之愛將林益世從貪污改判恐嚇得利罪, 在媒體渲染之下,皆能予人「法院是國民黨的」負面觀感。. 27.
(40)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28.
(41)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三章 研究設計 本研究以地方法院貪污判決書內容做為資料的來源,利用政黨屬 性的自變項及涉貪金額,刑期等依變項,來分析輕判和重判的關聯因 素。依據假設,本研究之預期成果為:政治人物的黨籍與職位不同對 於輕重判有影響。實際研究步驟上,首先,以內容分析法從判決書中 提取關鍵字,第二步驟,參考蘇毓昌、胡龍騰(2013)的研究設計進 行輕判重判的分類,依貪污金額與刑期之比例,利用範圍內所有資料 之分佈,區分為一般、輕判及重判三組,第三步驟,經由前述所有範 圍內資料建立輕重判的判準之後,將範圍內屬於政治人物之所有被告 挑選出來,由於政治人物定義較為模糊,在本研究中以被告具有民選 公職身份與文本中具特定政治人物助手相關描述為歸類基準。後利用 卡方檢定與多項式羅吉斯迴歸分析(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 analysis)各分析政黨屬性與輕重判、職位與輕重判是否具顯著。 本研究運用內容分析法處理大量的資料。首先筆者依研究所需撰 寫程式,系統可以自然語言處理的技術擷取判決書內的大量文字資料, 再轉換成數字,利用統計軟體 SPSS 做後續的運算,最後得出研究結 果。. 第一節 資料來源 本研究的研究資料為民國 100 年 1 月至民國 103 年 7 月,判決案 由具「貪污」關鍵字的地方法院判決書,包含簡易法庭與一般庭,具 「貪污」關鍵字為案由者。資料來源為司法院判決全文查詢與法律法 源網,司法院全文查詢系統有筆數限制(一次 200 筆) ,法律法源網 則否,遂交互利用兩個網站,以操作腳本軟體(iMacro10)編成之爬 蟲(Crawler) ,將時間範圍內所有的判決書擷取下來,並對特定出現 29.
(42)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問題的判決書輔以人工查詢。之所以採納這個時間範圍,由於 2010 年(民國 99 年)之前的判決書,除少數案件,絕大多數的被告姓名 經過匿名處理(舉例:王大明匿名為甲○○)7,此點不利於對資料做 進一步的外部確認;同理,2011 年(民國 100 年)以後的案件仍有 少數出現匿名現象,已排除不能從判決書中確認身份者。 以定罪條例區分,判決案由具備「貪污」關鍵字者,大致可分為 兩類,一為政府採購弊案,一為公務員涉嫌包庇、徇私。前者主要以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規定--第八十七至九十條為定罪法條;後者主要以 貪污治罪條例定罪,但亦有改以他法判罪之案例,包庇徇私的對價犯 罪可謂五花八門。 以政府採購法定罪者皆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並不是本研究關心 的研究對象,由於輕判重判的條件設定,只取有罪且具有不法利益之 被告,包含貪污治罪條例的第四至六條,收取回扣、受賄、勒索、圖 利、侵佔財物、詐財等罪(見表 3-1) ,共有 872 位有罪被告的有效資 料。為了簡化分類,在後續資料整理時,筆者將條文相似之罪合併, 包括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竊取侵佔公有財物罪與第六 條第一項第三款竊取侵佔非公有財物罪;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主管事 務圖利罪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表 3-1:有效資料各罪 法規. 條號. 貪. 第四條第一項 竊取侵佔公有財物罪.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 污. 第一款. 財物者. 治. 第四條第一項 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 罪. 第二款. 或強募財物者. 條. 第四條第一項 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 7. 罪名. 全文. 經詢問司法院,匿名者仍受個資法保護,無法依要求公開。 30.
(43) 第三章 研究設計. 例. 第三款. 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 事者. 第四條第一項 違背職務受賄罪.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 第五款.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第五條第一項 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 第二款. 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第五條第一項 第三款.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第六條第一項 第三款. 竊取侵佔非公有財物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 罪. 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第六條第一項 第四款. 主管事務圖利罪.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 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 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 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 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第六條第一項. 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第五款.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 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 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 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 31.
(44)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 利益者 刑法. 第 346 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二節 處理工具技術 壹、自然語言處理(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NLP)。 資料的取得是從判決書文本中提取所需的關鍵訊息,並運用量化 分析以得到成果。游美惠(2000)將從社會製成品做解析研究的方法 分成三個層次:內容分析、文本分析與論述分析。內容分析強調客觀、 量化的資料呈現,不探究隱藏在文本之後的內容;文本分析則試圖從 明確的資料中理出意涵,提出解釋;論述分析則進一步將社會情境放 入文本之中考慮,以說明文本以外的問題。徐振國(2013)提到當今 美國政治學界正在經歷一個由探索「通則」至重視「脈絡」的學術轉 向,並倡議以納入語言學「論述轉向」以作為政治學的脈絡基礎,由 於 資 訊 技 術 漸 趨 發 達 的 關 係 , 開 展 出 以 電 腦 語 言 學 ( computer linguistics)作為重要研究途徑,以電腦作為分析語言結構的主要工具。 這套結合語言學與資訊學基礎,以文字、語意、語句結構為分析對象, 所發展出的資訊技術領域,稱為自然語言處理(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NLP)。 自然語言處理在國外,特別在英文語系發展相對成熟,除了因為 程式語言基底為英文之外,英文語系的語句結構相對明確,單字與單 32.
(45) 第三章 研究設計. 字之間有空白分隔,使單字本身存在邊界,電腦在分析時能夠輕易提 取所需的資訊。中文方塊字並沒有這種特徵,一句話中,字與字並沒 有空白分隔,且中文的語言結構較為鬆散。語言特徵不同,英文可行 的分析方法,在中文不見得適用。 有鑒於此,國內語言學界對此領域的資訊方法相當重視,如中研 院語言所便投注資源,開發中文語料庫與斷詞系統8。中文語料庫是 預先將中文語言中常用的單詞,預先存入資料庫中,成為斷詞時對比 的語料;斷詞系統則將日常使用的語句,利用語料庫進行對比,並用 演算法分析語句結構,依據結構將一句話切割成數個單詞,以模擬出 類似英文單字的邊界効果,後續分析時較能適用原先僅適用英文的分 析方法。中研院斷詞系統另外附加了詞性標註,在每個單詞後註記該 詞的詞性。 另外值得一提,台灣師範大學語言所參考國外 NLTK 2.0 進行修 改,搭配中研院斷詞系統,開發中文語言工具包(Chinese Language Tool Kit, CLTK)9。NLTK(Natural Language Tool Kit)是以電腦語言 Python 為基底撰寫的語言工具包。CLTK 許多功能皆針對經中研院斷 詞系統處理過之文本開發。 在自然語言處理技術中,常見應用為文本探勘(text mining) ,包 含針對網路文本,包含新聞、評論等進行自動化歸類,以及進一步結 合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以及演算法改進,建構出更為準確的 文本搜尋系統等等(禹良治,2008;蔣易翰,2013;李聖瑋,2014)。 儘管有現成工具,筆者試圖以中研院斷詞系統對判決書斷詞時,. 8. 中研院語料庫需要購買才能使用;而中研院斷詞系統則提供網頁與下載客戶端套件兩種模式提 供一般民眾使用,亦可以自行撰寫程式與該伺服器連結,需要先申請帳號,皆為免費。中研院斷 詞系統網址:http://ckipsvr.iis.sinica.edu.tw/。 9 同網站亦提供中研院斷詞系統的鏡像站,唯使用者少,精準度比中研院本站差。CLTK 下載網址: http://tm.itc.ntnu.edu.tw/CNLP/?q=node/5。 33.
(46)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遭遇兩個問題:首先,判決書字數極為龐大,往往單篇判決書就達五 萬字,甚至有高達十萬字者,中研院斷詞系統一次斷詞推薦字數上限 是四千字,以致於一篇判決書斷詞過程需時甚久,甚至曾經發生伺服 器中斷;其次,判決書是特殊領域的文本,內中包含許多法律專有名 詞與日常少見的述句,中研院斷詞系統的語料庫較為泛用,以致於斷 詞結果十分不準確。 雖然利用機器學習的方式建立語料庫,並自行斷詞也是途徑之一, 然而此法過度消耗時間與心力,對一篇政治學論文而言有小題大作之 嫌,斟酌之下,不對判決書進行「文本論述分析」(textual discourse analysis) ,而以關鍵字詞擷取的方式進行。意即,本論文對判決書文 本在文本整理與資料抽取上,仍舊高度使用自然語言處理相關的資訊 技術。 貳、SPSS 統計軟體 在取得文本資料之後,下一步便是利用資料取得統計結果。本文 利用 IBM 公司所推出之統計套裝軟體 SPSS 20.0(Statistical Product and Service Solutions),作為分析工具。選擇此軟體原因為功能多元、介 面圖像化、操作相對簡單,除此之外網路與圖書資源豐富。本研究所 運用之統計分析,皆利用軟體的功能達成。. 第三節 判決書處理過程 以機器方式進行資料處理而言,判決書雖已經數位化,但並沒有 進一步資訊化。司法院公開之判決書全文,儲存格式為純文字文件 (.txt) ,並無全文資料結構化,將一份判決書切割為多重欄位,或提 供後設資料(metadata) 。又判決書文件,每行達到一定字數便換行(end. 34.
(47) 第三章 研究設計. of line, EOL) ,每行長度以 27 個全形字之長度為基準,然此舉在進行 文本擷取與語句分析時,會因為斷行而使語句結構中斷,增加機器處 理的難度。且雖判決書有既定之綱要與寫作模式,然細部行文依舊以 法官慣習為主,故有必要對判決書進行資料正規化處理。 本研究針對判決書進行資料正規化之實做上分三步,第一步為將 不應斷行之語句重新連結,以段落為斷行基準,其餘多餘之換行符刪 去;第二步為法官用字的一致化,如數字三的大寫便有「參」「叁」 「参」三種寫法,必須統一以利判讀,除此之外有少數被告姓名同樣 因類似異體字的關係而必須修正;第三步主要以人工為主,因判決書 主文基本上有例行格式與語法,但仍存在例外行文與錯漏字、錯誤標 點符號,人為能判讀的小疏漏卻可能造成機器擷取遺漏,故人為修正 為必要的處理。 在資料正規化之後,變項之擷取依據判決書內容共切成數塊,以 自然語言處理技術擷取所需關鍵詞,其中主文部份,利用例行格式, 擷取與罪刑相關關鍵詞;事實部份,則分析語句結構,並利用正則表 達式(regular expression)擷取關鍵詞。由於判決書內文並無固定寫 法,特別在被告之身份職務上面,不少法官以描述案情的同時隨筆帶 過的方式交代,仍須人為輔助擷取。 以上述現行之判決書資料狀況,法官各自行文慣習不同,存在錯 漏字等疏漏,欲單純以機器處理建構後設資料或者結構標準化尚有困 難,關鍵詞擷取亦同理,人為補充擷取實為必要之舉。. 35.
(48)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第四節 變數建構 壹、依變項 本研究欲處理的重要變項為輕重判的判準,以本研究而言將之分 成兩個變項的結合:涉貪金額與判決結果。 (一)、涉貪金額 在前面討論中,對於貪污嚴重程度的測量有以國家為單位的跨國 指標,如國際透明組織之貪污印象指數(CPI) 、貪污趨勢指數(GCB)、 以及經濟學人之裙帶資本主義指數等。以台灣內部為測量對象之國內 指標部份,有法務部針對各部公務人員印象進行評比的臺灣廉政指數, 除此之外,也有利用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進行地方貪污嚴重程度之評 估(倪福華,2010;廖興中、呂佩安,2013)。 儘管法院判決結果在評估地方貪污方面並不完美,但以判決書為 評估資料的方法仍舊具備參考價值。本研究進一步嘗試將觀察單位縮 小至個人,將貪污嚴重程度化約至個人貪污犯罪行為上,誠然貪污犯 罪或者有情節輕重之分、有簡單複雜之別,皆影響法官量刑,然此方 面的考量難以量化,而但凡貪污必然涉及利益汲取,涉貪金額是一項 相對具體的數據,輿論往往以涉貪多寡評估犯罪者之罪行輕重,故有 效代表貪污之嚴重程度,涉貪金額越高,通常即代表貪污的情節越嚴 重,因此本研究使用涉貪金額為衡量個人貪污輕重的代理變項。 (二)、判決結果 依據刑法第 33、34 條、刑事訴訟法第 309 條以及判決書主文所 載,被告有罪之主刑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拘役、徒刑能否易科 罰金、罰金、罰金能否易服勞役、是否緩刑等;而從刑部份則有褫奪. 36.
(49) 第三章 研究設計. 公權、服勞役、沒收或追徵財產、參與講習等。以重要程度而言,徒 刑時間、罰金與是否緩刑等為相對重要的變項。此外,能否將刑期易 科罰金對判刑結果相當重要,易科罰金的意思為以繳納罰金的方式取 代原本剝奪自由的徒刑,因此對於大部分人而言,能夠易科罰金的情 況下,即以罰金解決以求省事,但以貪污定罪之被告無可易科罰金的 選擇,因此此變項可以忽略。 1. 刑期 以懲治犯罪角度,徒刑為最重要的刑罰方式,最具犯罪喝阻力, 一般認定輕判重判,也以有期徒刑的時間作為判斷基準,因此本研究 中主要以徒刑時間長短作為判決輕重的判準,被告若處拘役則等同於 有期徒刑。必須說明,從既有與賄選、貪污量刑相關之研究可知(陳 怡君,2010;胡奇玉,2010;監察院,2010;林志峰、周愫嫻,2013; 張志堅,2014),絕大多數涉貪被告之量刑低於法定刑期,若以法定 刑期作為輕重判的判準,那麼絕大多數被告皆屬「輕判」 ,輕判重判 便失去鑑別度,故本文不擬採取此種判斷方式,而改與涉貪金額作比 較來判定。 2. 罰金 罰金為除了徒刑之外另一主刑,相對而言非每份判決皆有併科罰 金,故此為徒刑之外的補充。 3. 緩刑 根據刑法第 74 至 76 條,若宣告刑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僅科罰金之狀況下,法官可以裁定暫時不執行宣告刑,此為緩刑。 緩刑量度為二到五年,即若二到五年間若無犯他罪則免除處分。就實 際効果而言,無論緩刑量度為兩年或五年,皆幾乎等於免刑處分。吳 重禮、黃紀(2000) 、吳重禮等人(2012)利用「層狀運算對數模型」. 37.
(50)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將被告分成「有罪有緩刑」與「有罪無緩刑」雙群集進行分析。 貳、自變項 1. 政黨 「法院是國民黨的」 、 「有黨證就有特權」等調侃式批評,說明一 般民眾對於「司法不公」觀感的源頭,在於黨國時期國民黨對法院的 影響力。回顧臺灣的金權政治,國民黨居中扮演關鍵角色,在維持一 黨獨大時期,以寡佔式經濟特權換取對黨的政治支持(朱雲漢,1989; 陳明通、朱雲漢,1992),民進黨具政治競爭力後,國民黨則往財團 化轉型,形成政商聯盟;民進黨執政時期,對財團、地方派系的拉攏 大抵循相同模式。故既有文獻中,政黨因素為討論要點,吳重禮、黃 紀(2000)、吳重禮等人(2012)之實證研究分析法院判決,對有罪 與否與黨籍的關聯並無顯著,或至少並非通則(吳重禮、黃紀,2000); 吳親恩(2008a)針對縣議員所作之分析,有罪者屬國民黨籍者為最 多,但民進黨有提升趨勢。與吳親恩(2008a)選取的時間從政黨輪 替前至民進黨執政時期不同,本研究擷取的時間區段為 2011 年至 2014 年七月,為國民黨權力高度穩定的時期,筆者假設,國民黨政 治人物比較有可能獲得輕判,因此被告若屬政治人物,經過競選擔任 公職,則其政黨屬性為重要變項。 若從地方派系進行考量,王金壽(2006)認為在司法改革之後, 國民黨已經沒有如過去黨國時期對法院的掌控力,也失去對地方派系 的約束力,此使長期維繫的侍從主義結構瓦解崩潰。而地方派系自主 化後,會對判決結果產生何種影響,尚且不得而知。 由於判決書本身並無載明政治人物之黨籍,故從判決書得知政治 人物擔任公職的戶籍地與職務後,利用中選會網站、民間利用選舉公. 38.
(51) 第三章 研究設計. 報另外架設之「選舉黃頁」與新聞搜索,得知政治人物之黨籍屬性。 某些案件能得知特定被告為政治人物之幕僚,則以該政治人物之黨籍 計。 2. 職位 職位則為另一個重要的衡量指標。吳重禮、黃紀(2000)、孫銘 鴻、吳重禮(2012)、吳重禮等人(2012)之研究的假設為「選舉層 級越高代表政治人物能動用的人脈越廣,越容易獲得無罪判決」,在 林志峰、周愫嫻(2013)的研究成果中發現選舉層級越高之候選人越 容易被判無罪而樁腳有罪,但相對而言一旦被判有罪則刑期往往比樁 腳更重,因此本研究除以政黨為自變項外,亦嘗試分析政治人物所處 職位對輕重判的影響。. 39.
(52) 貪污判決的政治分析.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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